辩论 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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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精编版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精编版

……………………………………………………………最新资料推荐…………………………………………………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今天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能否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首先,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接受还是拒绝,在权衡利益时,无形已经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就影响法官判案所要保持的中立性。

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大众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对于司法审判的案件来说,大众舆论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网络审判,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看药家鑫案,面对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药家鑫父母也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

从受害人方面,在对被害人父亲张平选的采访中,能够看出被害人父亲张平选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

药家鑫应该受到刑罚的制裁,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够达到预防犯罪。

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如果没有外界的干扰,法官作出理智的独立审判,结果不一定是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具有破坏。

审判活动本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法官要保持中立态度,而大众舆论,一方面对法官直接影响,案件尚未审判舆论已经形成相应的评价,对法官以形成心里压力,司法公正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舆论引起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关注,进而向司法人员传递压力,迎合舆论判断,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损害。

如李昌奎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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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2 分 30 秒陈词: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xx 年 3 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 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

5 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xx 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

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

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xx 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

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

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

20xx 年 4 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xx 年 12 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

截止12 月 24 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

重审判决改判 5 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20xx 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

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

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

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

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

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

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网络舆论的非理性、主观性、不可控性都与司法的理性、客观、规则等精神相冲突,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给司法活动提供理性的参考和监督,而且还破坏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一、定义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二、论证思路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

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

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

(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

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第一篇: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作为正方代表,今天的辩题是关于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问题。

我们坚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利大于弊。

首先,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审判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感。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公正地处理案件,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审判权利。

其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监督司法权力。

司法权力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而大众的关注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通过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最后,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

司法透明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可以增加司法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主动地公开审判信息,让人民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司法的过程,从而增加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综上所述,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利大于弊。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监督司法权力,提高司法透明度。

我们呼吁各位评委和观众支持正方观点,认同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重要性。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辩词二辩,我将进一步阐述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的观点。

首先,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当大众对司法审判充满关注时,会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司法机关更加高效地办案。

司法机关会更加注重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以满足公众的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

其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这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权的尊重。

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陈词

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陈词

人们从古至今就有一种思维定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就是对的。

我想对方辩友也是受了这种偏见的影响,犯下了不少错误。

下面我来为大家一一指出:第一,对方辩友理论上不清,概念上混乱,认为舆论一定能遏制司法腐败。

我想请问:舆论中所认定的所谓法官被收买,审判员与当事人有交易,证据何在?没有确凿证据就只凭舆论或是主观臆断来看问题是不是有些片面呢?第二,事实上的问题。

认为舆论就是民意。

请问,当舆论不分青红皂白,谩骂司法人员时;当舆论不顾公民隐私权,任意人肉搜索时;当舆论蔑视司法程序,认为直接枪毙嫌疑人才好时,这就是所谓的民意吗?第三个,对方辩友忽视了媒体对舆论的误导。

经过某些个人和媒体的片面报道,普通家庭背景的药家鑫成为了富二代,16岁的李天一变成了19岁,杀害警察的杨佳成为了英雄。

引起舆论的,到底是司法不公,还是不实虚假的报道?下面我继续总结我方观点。

首先,为什么我们需要司法公正,因为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因为司法的平等与正义,而事实上当司法人员为了迎合强势的舆论,而做出偏离审判时,我们失去的是恰恰是司法的独立性。

当舆论被操控,司法被舆论绑架时,我们失去的又是司法的公正。

我们再看,舆论与司法,舆论更关注主观猜测,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当法官进行证据收集,综合考量时,有人散播谣言,企图制造舆论,向司法施压;当审判员分析案件,了解实情时,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妄加评论;当法院长监督审理过程时,不明真相的舆论开始未审先判,盖棺定论。

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想让大家真正意识到舆论对司法公正强制的干涉行为。

当审判结果与舆论期待有所出入,“阴谋论”“司法不公论”等甚嚣尘上的时候,当有甚者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并对司法制度大肆抨击的时候,难道这就是舆论对司法公正所谓的益处吗?我们常把司法当做天平,天平两端是当事人双方,而舆论的干涉如同往一方加上一个砝码,导致天平倾斜。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一辩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网络舆论,即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司法公正,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第一、网络舆论应在司法过程中作为一种重要的参考因素,并能弥补法律滞后性的缺点。

我国历来就是一个重视民意的国家,在法律中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极大权利的规定,以及法律精神中应该平衡社会整体价值取向的衡平思想,都体现了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参与的重要性。

而网络舆论现今参与度、自由度和及时性极高,较于其他舆论方式,是当下最能够完整体现民意的途径。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现今广泛受到关注的司法案件,大多都具有因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判决不公的属性,过判误判案件在民意的参考下,趋于一个较为公平的判决。

如ATM机吐钱的“许霆案"由一审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便是最好的明证,让民意成为法官判量的一个重要参考点.1.法律精神:赋予民意应当参与司法:衡平的思想;人民陪审制;2.法官自由裁量权(经验和法律规定下的判定):经验是有限的,所以民意(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参考。

3。

网络舆论(动态的民意)是民意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论证:数量和年龄结构)网络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现在短时间内,官网的快速澄清可以解决第二、网络舆论参与广泛,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利的监督并形成良性的互动。

在现今中国法制体系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司法过程常常受到权利的威胁,金钱的诱惑,司法判决中难免出现不公正的现象。

而作为迄今为止参与度最高的最能代表民意的平台,网络能够对这些不公正的判决广泛关注,整合民众的意见,并且能够以最快速度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力的监督。

而对于并没有受到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在其的司法过程中也必定会考虑到民众网络关注的可能,从而尽可能的做到执法公正.网络舆论从而可以对整个司法过程产生广泛的监督力。

(广泛性带来的监督作用)第三、网络舆论的关注让司法体系透明化,对于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健全起到了长期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和对辩辩友在这里探讨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首先我们就说清楚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概念。

网络舆论是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民间的倾向性的议论。

司法公正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不受干扰,公正地进行司法程序。

我方判定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是消极作用大还是积极作用大是依据在网络舆论下,司法能否正确、独立审判,从而保持公正。

我方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司法公正会受到网络舆论的绑架。

今天我们探讨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影响,肯定是这些案件已经能够引起这么大的讨论。

不然今天我们在这里也毫无探讨的意义。

在历年来引起网络舆论的事件中,基本都是贫富纠纷或者官民之间的纠纷。

现如今的网民大部分是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事件发生的时候都会希望能站在弱者的一方,为弱者情愿。

我们不是说他们盲目。

正如村上春树所说,在石头和鸡蛋之中永远选择鸡蛋。

大家都会想要弱势的那方站在与对立面同等的位置。

但是这会很容易对司法公正造成道德绑架。

这个时候道德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不专业的不可靠的网络舆论会对专业的司法造成消极影响。

在邓玉娇案中,因为其是网络舆论倾向的弱者,于是网络舆论活生生地绑架了民意绑架了司法,使本来是过失杀人应该判刑的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

卢州一40歲婦女不堪丈夫長期慘無人道的性虐待,卻無知地伙同兒子將丈夫殺死在睡夢之中,法庭的宣判是将儿子以及同学关押至监狱,这确实是一起让人痛心的事件,这个时候的网络舆论是怎样的,是很大声音说法官没有人性。

我们当然能看到事件发生的原因,但是这绝不是让我们拿起刀的理由。

此时一旦法官做出判决便会被舆论淹没说没有人性,这让司法公正失去了独立性,是道德绑架了司法公正,在网络舆论压迫下,难以做到公正。

第二,网络舆论挑战了司法公正的权威性。

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司法只有具有了公信力和威望,司法公正才能做得好。

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大众舆论是公众在特定的时空里,对特定的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意见和态度以及情绪的总和,是一种社会评价。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遵循司法独立和审判公开等原则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随着各种媒介平台的兴起,大众舆论影响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引发我们的思考。

而判断标准在于大众舆论是否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客观公正。

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首先,大众舆论往往会扰乱视听,破坏司法审判的客观性。

由于大众只是通过一些媒体平台或第三方言论来了解信息,鱼龙混杂的网络平台不乏夸张和虚假信息。

所以大众缺乏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会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和传递虚假信息,这就会扰乱视听,破坏司法审判的客观性。

例如在药家鑫案件中,张显作为受害人张妙的诉讼代理人利用新闻媒体发表许多有关药家鑫的虚假言论,许多信以为真的人起哄讨伐药家鑫,并通过网络媒体发表各自对药家鑫愤恨的言论。

这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沉重的舆论压力,法官在外界的严重干扰下,也就难以做出客观的审判,最后顶着舆论压力判其为死刑立即执行。

诸如此类的“网络审判”还有很多。

对于严肃的司法审判来说,大众舆论往往会破坏司法审判的客观性。

其次,大众舆论往往站在道德情感层面作出判断,忽视法律知识,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大众总是站在道德制高点带着感情基调的大肆渲染案件事实发表许多观点,此类舆论总是带有情感性和倾向性,这种忽视法律知识的判断,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李昌奎案件中,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情感偏向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立即执行死刑。

另外,邓玉娇案件还未开庭,舆论已是“为民除害”“正当防卫”一边倒的局势。

显而易见,大众舆论明显干扰了司法审判的公正。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网络舆论四辩稿

网络舆论四辩稿

网络舆论四辩稿四辩稿谢谢主席女士。

大家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但我们仍然相信“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众观整场辩论赛,对方辩友的发言可谓十分精彩,但还是有几个观点我方不敢苟同。

第一:很显然今天对方辩友犯了主观的错误,把一切归结于现今网民的素质不高,司法制度不完善,因此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但是如果网民的素质提高了,司法制度完善了,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说网络舆论于公正司法利大于弊了呢?那我可不可以认为对方辩友先是坚持了您方的观点,而后又赞同了我方的观点呢?再说了这只是在国内,我们放眼世界,中国人口虽多也就是全世界的五分之一,面积就只有7.7%了,希望对方辩手不要以偏概全,模糊视听。

第二,对立的辩论者一直试图让我们相信当今互联网用户的非理性、主观性和情感偏见。

很明显,你的驳斥无法征服我们坚强的心。

从立法的角度促进司法公正是互联网舆论的固有特征,不会因参与者的不同而改变,也不会因网民的情绪问题而改变。

司法公正需要阳光正义,司法程序需要透明公开,便于人民监督;我们需要在司法和人民之间搭建一座桥梁,与人民沟通。

正是因为这样的特点,两人才会合得来,一见钟情,相得益彰。

下面有我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首先,2021年的孙志刚案,2021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2021年的彭宇案,2021年的“周老虎”事件,2021年云南晋宁县的“躲猫猫”事件,他们那个案件不是在民众的监督下,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而完成的.试问对方辩手,要是你遇到这种事情,你没钱没权,难道就不想依靠民众的力量么?难道你就坐以待毙么?难道你就看着他们逍遥法外么?此外,我们知道上网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

正是这种便捷的方式,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正义的讨论,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公平正义是一个时代的主流价值观。

网络舆情提供了一个互动平台,可以在法律和人民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让法律倾听人民的声音,让人民了解法律,有利于正义的实现,比如在“邓玉娇案”中,正是由于大多数媒体和无数网名的关注,该案得到了公正审理,人民看到了正义的曙光。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然而,尽管司法公正有诸多优点,但其也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下面是关于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的四辩稿初稿资料:1.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在媒体普遍扩张的时代,舆论往往成为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

舆论的高度关注和压力可能使一些法官和法院偏袒公众情绪,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这种情况下,司法不再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而是受到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2. 舆论可能导致虚假指控:当社会舆论非常关注某一特定案件时,有人可能会为了迎合舆论的需求而进行虚假指控。

虚假指控会给被诬告的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同时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司法公正受到舆论的过度关注可能会导致大量的虚假指控,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3. 舆论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它保证了法官能够自由、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扰。

然而,当舆论过度关注某一案件时,公众可能对法院施加压力,要求特定结果。

这种压力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导致法官不得不在舆论的压力下作出决定,而不是依据法律和证据。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威胁。

4. 舆论可能导致审判前定罪:在一些高度关注的案件中,舆论常常会对被告进行“审判”并对其进行定罪,这可能会导致现行法律的不公正。

舆论的力量足以左右公众意见,使得有罪和无罪的判断变得模糊。

这种情况下,舆论会干扰本应由法庭进行的定罪过程,破坏司法公正。

尽管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也有一些正面作用,但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弊端却大于利益。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导致虚假指控,干扰司法独立,以及导致应有的审判前定罪。

因此,在关注司法公正的同时,应该相应关注舆论的恰当引导,以保证司法公正能够得以维护。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利弊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利弊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利弊
目录
优势 弊端 解决策略 理论知识点
优势
一、弥补司法体制中的弱点 二、弥补社会法治的缺失 三、促进一些案件的及时解决,提高司法部门办案效率 四、增加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 五、网积极参与一些热点案件的讨论,推动我国民主 政治建设
弊 端
一、堵塞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二、法治思维受阻,传统人治模式横行
三、易导致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
四、网络舆论依赖症,不利于司法的长远发展
五、网络水军操控舆论,真正民意难以传达
解决策略
一、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制化
三、加大司法信息透明度
四、提高网民自律意识
五、加强普法宣传
六、提升网民媒介素养
理论知识点
一、拟态环境 二、意见领袖
三、沉默的螺旋理论
四、议程设置
五、依附理论
谢 谢!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资料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资料

最后,当下舆论可能存在少许左右判决的例子,但是这也正说明了当今的法律应该被进一步完善,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公平公正。

从长远来看,舆论在短时间内对个别案例的影响并不能阻止其对于法律完善及普法建设的正面效应。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舆论监督体系,界定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范围等方法有效规避其弊端。

所有说,舆论对司法过程的优点是长远且必要的,其弊端却是个别且可控的。

综上,。

被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孙伟铭酒驾被判刑的案件,不仅仅是全社会的普法教育,而且直接促进了醉驾量刑的法律的完善。

2010年全国政协会议上,《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提案很快得到采纳。

于是2011年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

孙伟铭案伤害了几个家庭,此引发的‘醉驾入刑’,却避免了全国更多的家庭重蹈覆辙。

这又何尝不是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推动法律完善带来的长效性作用?
德国的学者强调:“法官以国民的名义宣示法律必须倾听宣告在国民间所引起的反响。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2)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2)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2)谢谢主席,大家好:让我们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空间内,对某件事物的多数意见,由于本身弊端存在,大众舆论的观点多偏颇,注重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是指大众对司法审判事件的聚焦及热议。

而判断利弊的标准是看舆论关注对【维持司法审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的利弊。

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首先,大众舆论本身存在诸多弊端。

一.大众舆论起源于普通民众,具有低门槛的特点。

虽大众言论自由,但大部分民众的观点缺乏专业理论支撑,更多的可能是一种感性的产物。

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民意已渐渐异化为“集体暴政”,与“公正”背道而驰二.舆论具有短时效性,关注点具有不定性。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多的是出于一种围观,热议,消遣的态度,很难有其他深层次的思索。

一朝热点变换,大众舆论的矛头也自然易向。

由此可见,大众舆论很难从根本上长远地促进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发展。

三.大众舆论具有盲目性片面性。

大众获取事件信息的来源无外乎媒体爆料,相关部门公示。

即大众始终只能被动接受信息,无法真实感知事件全貌。

这也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脱罪的手段。

且大众关注的往往只是实体公正,判决结果合了大家的意就被认为是正义的,反之则纷纷质疑,无视程序公正。

其次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破坏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的破坏又进一步影响了实体正义。

司法独立包括了审判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

审判独立即使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外界非理性干预。

但现实是,非理性的大众舆论关注已违反了这一点,药家鑫案中全民公投判死刑便是例证。

舆论绑架司法,人治凌驾于法治,长此以往,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势必将全面崩溃。

此外,随着言论的日益自由,司法信任缺失问题显露,民众对司法不信任引发网络声讨,又进一步削弱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影响【作为【程序正义核心】的司法权威】对法院,法官而言,作为司法审判的直接落实单位,审判中,司法者难免会受到来自外部压力的影响,司法的独立并不排斥公众监督,但不代表公众和媒体能越过红线去干涉司法审判。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正方一辩稿查海燕法学1501 2015014823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公众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众事物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即指过程和结果中体现的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我方观点是: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网络舆情的外部监督对遏制司法腐败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将案情公开于网络,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公众的监督权得到更为全面具体的行使。

因为网络为公众舆论的行使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的平台,它使监督权重新回归于民众,增强了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有效的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第二,网络舆情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等往往是社会弱者,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是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情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民意第一时间形成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对案子提出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审判的更加公平公正。

第三,网络舆情与司法最终价值追求相一致。

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主权在民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网络为公众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及知情权提供了最好的平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权了解自己生存的社会状况,有权利公开自由的表示批评建议权,有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以防止权力滥用。

这与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两者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人民权力。

正是因为这一共同目标,网络舆情成为现代法制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最后,我方想说的是: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不尊重民意,也不能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和社会评论。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谢谢主席:
大家好!
那么在讨论之前,有两个概念必须要向各位澄清。

所谓大众舆论,指的是民众、群众的言论。

大众舆论,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一定
的影响。

第二,所谓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就说明,是我们追求的一种理想目的,而大众舆论只是影响他的一个因素,对
司法公正只能产生某些影响而不能决定。

在此之前,我们必须承认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利也有弊,但是我方坚定认为: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从古至今,司法公正的发展历程
在当今社会,可能有部分个案对司法的公正造成影响,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事
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我们不能局限于曲折性的一部分。

综上,
二辩:大众舆论只能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而不能决定。

其次,媒体不等于大众舆论;
三辩:首先,对某些事物判断利弊时,我们往往具有局限性,暂时看不到全面,我们
不能因为存在利或者存在弊,就盲目判断弊大于利;
其次,司法公正是一种理想状态,是我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在历史发展长河中,先人对司法的公正与发展不断努力,在曲折中不断前进。

四辩
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曲折性是必然属性,对方所举出的种种案例充分证明我方
观点。

而发展的方向还是前进的,前途是光明的.
不能用道德评判代替事实评判。

大众舆论不仅仅是一种言论,更是大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一种期盼和愿望黑夜给了我们黑色的眼睛,我们必然要寻找光明。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归纳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归纳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在辩论过程中,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总结陈词:他们说:但实际上破坏程序公正的事例并不少见。

一是扰乱级别管辖,使本该由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被中院、高院提审了;二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舆论常以“正义使者”的角色自发地拓宽当事人的诉求;三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舆论热情鼓动了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让一个月可以审结的案子拖延到20年甚至更久。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但影响法官情感,破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个结论。

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严重损害了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着,我们一起来关注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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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2分30秒
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03年3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

5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03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

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

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06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

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

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

2008年4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

截止12月24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

重审判决改判5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
2009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

舆论的存在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极佳的外界助力,也监督着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处理各种纠纷。

一些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例,例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不仅表达了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同时也对司法公正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真正的司法从不缺乏接纳舆论的勇气,公正的审判决不能依靠雅雀无声来维系,利是全面必要,弊是个别可控,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反驳
1、(舆论易受操纵,缺乏独立性,影响司法独立)世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

我们并不否认舆论也存在着弊端,但是对方辩友可不要因噎废食,以偏概全。

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难道你们看不到吗?
2,即使舆论存在一些片面弊端,这些弊端也未必能影响司法。

我们的司法具有它自身的程序性,这个严密的程序对司法的独立性构成了一个保护网。

不知对方辩友所说舆论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从何得出,还请给出具体的数据和案例。

3,舆论的作用点发生在哪里?司法监督,立法反馈等方面,都是舆论应该发力的地方。

审判程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是舆论不该介入也无法介入的地方。

这是由舆论的性质决定的,所以希望对方辩友不要过多的在这里纠结了。

4,判决书援引的是法律的规定,还是水军的评论呢?
5,生效的是法院的判决还是舆论呢?
6,您把舆论看成洪水,那它是引导呢?还是堵塞呢?
7,舆论的确可能会被一些热点问题吸引,但是你方只是论证了舆论在空间上的不全面性,这个和舆论对司法是否具有推动作用有什么关系呢,和我们的辩题有什么关系呢?
8,舆论不等于谬论,独立不等于孤立,影响不等于干涉
9,对于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缺陷,我们可以采取许多有效的手段进行规避,比如:建立一个健全的舆论监督机制,加强普法宣传,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界定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界线等。

10,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可见舆论和司法是可以实现和谐统一的,舆论推动着司法的进程,同时我们的司法公正又不会轻易被舆论左右。

问题
1,最高院开通了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对方辩友,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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