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内容解读学习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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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完整全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完整全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完整全文)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第三十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9年广东省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最新规定

2019年广东省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最新规定

2019年广东省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最新规定【正文】一、项目概述根据广东省工伤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近期的最新规定,本文详细列出了2019年广东省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本文将分章节详细阐述各项内容,以供参考。

二、工伤认定标准1. 工伤的定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地点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损害,包括事故工伤和职业病。

2. 工伤认定的标准:根据广东省工伤认定标准,工伤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事故工伤,即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突发的、意外的、非本意的事件,造成劳动者受伤或死亡;(2)职业病工伤,即因长期从事特定职业或者作业所致的疾病。

三、工伤赔偿范围及标准1. 医疗费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其中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康复费、药品费及各种检查费用等。

2. 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按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工伤程度和康复情况确定,分为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两种。

3. 护理费:对因工伤致残需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劳动者,给予护理费的补助。

4. 家属抚恤金:对于因工死亡的劳动者,给予其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金。

5. 相关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还包括工亡丧葬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四、申请与支付流程1. 工伤认定流程: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同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对工伤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在一个月内出具。

2. 赔偿支付流程:经过工伤认定后,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安排工伤赔偿支付。

劳动者需及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银行信息等,以便顺利领取赔偿。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广东省工伤认定申请表格》和《工伤认定结果通知书范本》,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保险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2. 劳动保障部门: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其下属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全文(最新版本)工伤保险条例2019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19全文是2019年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

修订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未修订的部分自2004年1月1日生效。

故此,本文为最新修改过的全文供2019年适用。

颁布信息:修订信息:【法规标题】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文件】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修订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75号【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86号【颁布时间】2003-4-27【修订时间】2010-12-20【实施时间】2004-1-1【实施时间】2011-1-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注:点击目录,可以直接查看栏目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广东省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伤事故发生时的治疗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在广东省境内,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已发生用工行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就业人员。

第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用人单位全部在职员工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办理保险登记手续,并根据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工伤护理、工伤伤残津贴、工亡抚恤金等。

第六条工伤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就业人员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应当在规定的医疗范围内进行报销,医疗费用由就业人员先行垫付,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工伤护理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工伤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伤残津贴的发放根据员工的伤残等级和实际收入情况综合确定。

第九条工亡抚恤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工亡抚恤金发放给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就业人员的合法继承人。

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及监督等事项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

第十一条工伤事故的认定、处理和赔偿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二)未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三)不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对于故意伤害、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国国务院于2003年8月27日发布的一项法律规定,对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保险保障。

本次课件将从条例的基本概念、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基本概念1.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遭遇意外或者罹患职业病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职工缴纳保险费,由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或者给予职工一定的赔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 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职工的意外伤害或因职业病引起的劳动力丧失和死亡的事件。

3. 职业病:是指在一定的劳动条件下,工作人员接触、吸入、摄入、注射具有毒性、放射性、危险性物质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身体发生疾病。

4. 保险机构:指国务院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指定、批准的保险公司、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等。

二、保险对象工伤保险的保险对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1. 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2. 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的;3. 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三、保险范围1. 工伤医疗保险:支付职工本人因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

2. 工伤待遇保险:在职工因工死亡、因工致残或者护理期满后的,依法给予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属一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保险责任1.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按照规定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

2. 保险机构的责任: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工伤鉴定,并依法对职工进行工伤医疗保险、工伤待遇保险赔付。

3. 职工的权利:职工有权基于工伤保险法规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认定为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工伤医疗保险、工伤待遇保险赔付。

五、保险费1. 保险费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费的缴纳以公司为单位,按照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工龄、性别、工种等因素综合计算。

2. 保险费的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是保险费的收入来源,该基金由保险机构按照比例缴纳。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本文来源于新华社2010年12月24日17:58(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培训资料》PPT课件(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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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范围
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2024/1/29
4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缴费标 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 保险待遇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
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等行为,保障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

高空坠落事故
作业人员在高空作业时,未采 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的高空坠
落事故。
中毒窒息事故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因通风不 良、有毒物质泄漏等原因导致
的中毒窒息事故。
2024/1/29
17
经验教训总结与改进措施
加强安全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 能,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安
全操作规程。
2024/1/29
工伤保险的目的
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 工伤风险。
03
工伤保险的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等。
2024/1/29
12
参保对象与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 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 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培训资料》 PPT课件
2024/1/29
1
目录
2024/1/29
• 工伤概述与法律法规 • 工伤预防与安全措施 • 工伤保险制度及待遇 • 工伤事故处理与案例分析 • 工伤康复与心理调适 • 企业责任与员工权益保障

2019年7月2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内容及最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9年7月2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内容及最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9年7月2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内容及最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修改为“市、县(区)”。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将第八条、第五十三条中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修改为“税务部门”。

四、将第十条第五项中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修改为“残疾军人证”。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统筹地区”修改为“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

将第二款中的“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修改为“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删去第十三条。

七、在第十六条第四款中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后增加“或者利害关系人”。

八、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统筹地区”修改为“地级以上市”。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复查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修改为“复查结论”。

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二款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修改为“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工伤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5月21日修改)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5月21日修改)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19年广东省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最新规定

2019年广东省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最新规定

2019年广东省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最新规定2019年广东省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最新规定介绍工伤赔偿是指在职工在工作中因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的损害,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的一项制度。

广东省是中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工伤赔偿制度在该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护职工的权益,广东省每年都会对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进行调整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2019年广东省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的最新规定。

工伤赔偿项目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经济补偿金等。

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因工作中受伤或患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

2019年广东省工伤医疗费的最新规定如下:医疗费用按照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报销比例报销或按照香港地区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标准报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造成劳动能力下降的职工,根据其伤残程度享受的一次性补助金。

2019年广东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最新规定如下:轻度伤残补助金为1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中度伤残补助金为2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重度伤残补助金为3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是指因工伤造成劳动能力下降,导致职工无法独立生活所需的费用。

2019年广东省生活护理费的最新规定如下:生活护理费按照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确定,最高不超过月平均工资的80%。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指职工在工伤事故中丧失行动能力或因工伤导致职工死亡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

2019年广东省经济补偿金的最新规定如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其丧失工资收入的比例进行补偿;因工伤死亡的,按照职工的死亡工资收入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结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19年广东省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的最新规定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和经济补偿金。

其中,医疗费按照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报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由10个月到3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等;生活护理费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确定,最高不超过月平均工资的80%;经济补偿金根据职工的丧失工资收入比例或职工的死亡工资收入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知识试题及答案(人力资源部内部培训)

《工伤保险条例》知识试题及答案(人力资源部内部培训)

工伤保险条例考试试卷注 意 事 项1、 考试时间:120分钟2、 请在试卷标封处填写姓名3、 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在规定位置填写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计20分) 1、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日期为( C )。

A 、2010年12月8日 B 、2010年12月20日 C 、2011年1月1日 D 、1995年1月1日 2、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 A )。

A 、30日内 B 、45日内 C 、6个月内 D 、1年内 3、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D )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 、30日内 B 、45日内 C 、6个月内 D 、1年内 4、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由谁负担工伤职工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A )。

A 、用人单位 B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负担 C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D 、社会慈善机构 5、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 A )。

A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B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 、可以向当地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申请 D 、要求当地人社部门重新进行认定 6、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C )。

A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B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C 、用人单位 D 、根据实际情况由劳动行政执法部分判定 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B )。

A 、不能申请,只有参加工伤保险才可以 B 、只要其所在单位是《工伤保险条例》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都可以申请 C 、只有其所在单位是国有企业的才可以申请 D 、只在单位工作就可以申请 8、职工发生工伤,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C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粤人社规〔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有关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1.定额调整。

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288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07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26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45元。

2.托底调整。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511元/月的,按照45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2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511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5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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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工伤保险条例》pptPresentationTitlePresentationTitle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目录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五大变化一工伤认定工伤治疗处理三二因公伤残处理四因公死亡处理五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实施。

与旧的条例相比,改善了劳动者工伤权益并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有关程序。

【旧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新规】: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变化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旧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新规】: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市民李某在上班途中被一名骑自行车的人撞成骨折,那名骑自行车的人家庭条件非常困难,无钱支付李某的医药费。

李某要求所在公司帮忙垫付部分医药费,并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但公司负责人以李某不是被机动车撞伤为由,拒绝承担李某的部分医药费。

变化二: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旧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新规】: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人社厅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是最近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工作,及时引导职工群众全面准确地学习领会该法规,有力推动新《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将《〈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新《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舆论引导工作。

各地在宣传新《条例》的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广大群众对实施新《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和把握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

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的修订实施,是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

它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决定对比(2019年7月1日施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决定对比(2019年7月1日施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19年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2019年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2019年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本文共两篇,一是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二是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1第一篇:工伤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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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
二000年四月五日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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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0年工伤保险条例【最新修改】

2020-2020年工伤保险条例【最新修改】

2018-2020年工伤保险条例【最新修改】关于《2018-2020年工伤保险条例【最新修改】》,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来看看最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吧,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2019年的工伤保险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决定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正:一、第七条第一款的“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十二条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修改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修改为“地级以上市劳动能能力鉴定委员会”,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修改为“用人单位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修改为“省规定的标准”,“转统筹地区以外”修改为“转地级以上市以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修改为“省规定的标准”。

三、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应修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修改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四、第二十九第四款的“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修改为“伤残津贴每年按照省的规定进行调整”,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修改为“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省的规定进行调整”。

五、删去第三十一条(即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一次性支付待遇办法和标准)、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即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和使用程序)、第六十四条(即省本级统筹区)。

六、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修改为“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七、第三十九条的“应当每年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修改为“应当每年经过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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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修改的内容
具体修改的内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 县(含县级市、区)”修改为 “市、县(区)”。
具体修改的内容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由统 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修 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修改的内容
三、将第八条、第五十三条中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修改为 “税务部门”。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 修改内容解读学习培训教材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 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9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 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5月21日
具体修改的内容
二十三、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 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工伤 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具体修改的内容
六、删去第十三条。
具体修改的内容
七、在第十六条第四款中的“工 伤认定申请人”后增加“或者利 害关系人”。
具体修改的内容
八、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 二条第三款中的“统筹地区”修 改为“地级以上市”。
具体修改的内容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 “复查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 修改为“复查结论”。
具体修改的内容
十七、将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六 条第一项中的“统筹地区职工平 均工资”修改为“全省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修改的内容
十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 五条,将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统 筹地区”修改为“全省”。
具体修改的内容
第四款修改为:“供养亲属 抚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 定进行调整”。
பைடு நூலகம்
具体修改的内容
十九、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定期领取 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 每年通过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方可继续领取。有关人员丧失 领取待遇资格的,应当及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未及 时报告导致多发相关待遇费用的,应当及时退还;存在骗取 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具体修改的内容
四、将第十条第五项中的“革命 伤残军人证”修改为“残疾军人 证”。
具体修改的内容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统 筹地区”修改为“参加工伤保险 所在地市、县(区)”。
具体修改的内容
将第二款中的“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修改为“可以 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第三款中的“职工平均工 资增长”后增加“比例”。
具体修改的内容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参加统 筹地区”修改为“按照规定参加”。
将第四款中的“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 的调整办法调整”修改为“按照省人民政 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具体修改的内容
十四、将第三十条中的“统筹地区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修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修改的内容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 规定建立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 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基金不敷 使用时的调剂。”
具体修改的内容
二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将第二款中的“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修改为“报同级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相关程序报批后”。
具体修改的内容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 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 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 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具体修改的内容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 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 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具体修改的内容
第三款修改为:“在保证储备金足额留存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规定的费用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 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三的比例,安排使用工伤预防费。 工伤预防费用的安排使用计划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 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相关程序报批 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
具体修改的内容
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将第二款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的医疗机构”修改为“依法承 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具体修改的内容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工伤职工在认定 工伤前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的医疗费用,在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 按照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具体修改的内容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 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 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 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 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具体修改的内容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中的“统筹 地区”修改为“全省”。
具体修改的内容
二十、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 二款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 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 等情况,按照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 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具体修改的内容
二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 十五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 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省级 统筹。
具体修改的内容
十五、删去第三十一条。
具体修改的内容
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七 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 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 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 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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