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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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在人们日常的聊天中,经常有人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进而认为既然“恶法”是“非法”,那就可视为不存在,也不用遵守,违反该法律甚至是一种正义的英雄的行为。

恶法非法的理论来自于启蒙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

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

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

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如今国内不少人包括法律界人士也持“恶法非法”的理念。

著名的法律网络当红博主罗翔认为:一个法如果失去了法的正义性属性,那恶法就是非法的。

罪行法定所要求的法必须是良法,必须是善法,恶法是非法的。

然而,好的法律一定符合正义,具有良善性吗?那堕胎、同性恋婚姻、死刑等,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呢?如果你说他们都是正义的,良善的,那传统保守派人士显然不那么看,他们一直认为那是罪恶。

而如果你认为他们是非正义的,邪恶的,那又为何有那么多的地方,它们作为法律存在?尤其同性恋婚姻,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都被视为一种邪恶现象,但如今却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合法化,即使暂时没有合法化的地方,它也越来越被宽容看待。

所以,法律,不过是一段时间主流价值观甚至只是精英价值观的体现,而不等于符合所有人的价值观,更不一定代表正义,具有良善性。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希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中说:法律应该是一种调整和调节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条件和关系的仲裁机制,司法机构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可以为社会不同阶级用来保护和推进自己的利益。

美国著名法学家,曾任美国法律与社会学会会长,斯坦福大学教授劳伦斯-弗里德曼在《碰撞——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一书中说:法律、判决、规则和规章从何而来?实际上,它们都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力量的产物。

恶法非法立论

恶法非法立论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至今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我们认为,今天讨论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恶法是否应该被执行。

我方认为恶法非法,即恶法不应该被执行。

所谓恶法是指违反当时社会主流价值观,并且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法律。

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第一,恶法非法,能够维护法律的道德,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达到法律与道德内在价值的统一。

道德给予公民以判断是非的标准,对于公民行为产生最基本约束。

法的目同样在于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二者在目的上并行不悖,相辅相成。

但是恶法本身却违背了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与道德背道而驰,二者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恶法一旦得以执行,由此将导致社会体系中对是非判断的缺失,导致社会秩序崩溃,造成不可估量的恶果。

以二战德国为例,法西斯德国统治时期,大量恶法存在并得以执行。

此类法律与尊重他人生命等基本道德观所冲突,最后酿成众多流血惨剧。

第二,恶法非法,能够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利于推进民主化进程。

法律目的在于通过自身强制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免受外界侵害。

恶法尽管可以依靠法律强制力得以贯彻,然而却与法律根本目的相违背,使法律仅仅成为保护政权的工具。

恶法一旦成为为统治者进行极权政治的工具,则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让民主流于形式,阻碍民主化进程。

此时法律固有的强制力则会沦为保护恶法的工具,在此情况下,民主机制是很难启动的,公民权利将岌岌可危。

恶法非法,从执行层面上否定恶法,能涤除恶法对民主制度的破坏,是民主化发展的有力保证。

同时,提倡恶法非法,公民将会为了自己的基本权利与恶法斗争,有利于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提高人们对公共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进一步促进民主化进程的发展。

第三,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恶法非法,能够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权威性不单纯缘于法律强制力对于违法者的威慑,更在于法律背后所代表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公民最切身的利益。

当用强制力来推行不正义的恶法时,人们只是迫于对刑罚的恐惧而遵守,内心则已经开始诟病法律和社会。

由“恶法非法”分析法律与道德关系中的尖锐问题

由“恶法非法”分析法律与道德关系中的尖锐问题

由“恶法非法”分析法律与道德关系中的尖锐问题一、“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基本含义及不同观点“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分析法学派从法律本身独立的事实角度出发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

无论法律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只要法律是国家合法制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自然法学派则从伦理道德角度出发认为:法律与道德具有必然联系。

法律若不符合基本的道德要求就不能将其称为法律,符合道德的法律才应该被遵守,即“恶法非法”。

对该问题的讨论很难确定是坚持“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正确。

但无论我们认为何者正确,都要经过理性分析后才能做出决定,所以继续探究该问题很有必要。

[1] 对于“恶法亦法”,它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认为学理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其道德上的善与恶。

[2]它坚持一项法律只要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这样的观点片面强调了维护法律权威而无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这必然会导致人民与法律的对立。

现在若坚持“恶法亦法”,不仅会在立法层次上也会在国家政治法律领域中出现“有权就有法”的不利后果。

执法者和司法者通过自己的理解去执行和运用法律,所以即使是完全按照立法原意,没有掺杂任何私心来运行法律,也不能避免将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上升为法律。

这样在执法与司法层面也会出现“谁有权谁就是法”的现象,从而导致法律走向人民的对立面,那法律实施的效果可想而知。

“恶法非法”则认为法律若是违背了社会道德,就是非理性的,它们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就更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不能称之为法律。

该论断捍卫了立法权属于人民,这样可以使国家的立法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以保证法律是符合道德的法律,以实现真正的法治。

法律只有在做到合情合理的基础上,才可能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律。

如何保证我们的法不走向人民的对立面,我们必须以普通民众都能理解的常识、常情、常理作为指导我们制定、适用、执行法律的基础、灵魂、限度和根本标准。

[3]所以我们不可能强迫不懂法的部分群众去靠拢国家制定的法律,而是应该做到让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向人民共同认可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浅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浅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法理学课程论文题目: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1201学号1220300114学生姓名熊永浩二○一四年五月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摘要:本文从“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两种法律思想入手,从而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再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述“良法”的真正含义,最后得出将正义性与强制性有机统一的法律才是现实意义中的“良法”的结论。

关键词:恶法非法恶法亦法道德与法律正义性与强制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至今争论不休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发展的过程中上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立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着必然联系,法律应当是合乎道德的“良法”,不合道德的“恶法”不应叫做法律,即“恶法非法”。

而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制定的程序与规则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由于该问题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在法理思想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因而我国法学界的主流一般不再关注这些纯粹的法律理论问题,而是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法律现象的社会学解释上。

虽然如此,但问题依旧存在,并且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无法回避。

无论我们选择“恶法非法”论还是“恶法亦法”的观点,都要经过理性分析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要求。

由于道德与法律不但都是关于人们的社会行为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而且都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规范。

因此,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分析两种观点的联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一、两种观点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的表现“恶法亦法”是在分析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的效力不在于它是否符合道德而在于它是否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

只要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的法律,即使它再不符合道德,它再不被人们所接受,它仍是法律。

浅谈对“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认识

浅谈对“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认识

浅谈对“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认识摘要:“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一直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各自坚持的核心思想之一,二者之间的对立态势,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

实际上,以不同的视角观之,两个命题之间不仅不存在矛盾,甚至还互为表里、交相呼应,从而使“法治”的目标变得更具现实性。

关键词:恶法亦法恶法非法辨析“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

在分析实证法学于19世纪占据法学研究主流的时代,二者势不两立的特质更是达到了极致。

争端的起源自资产阶级分析法学的论点,反映了法镇压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资产阶级出于巩固了政权的需要充分运用资产阶级的国家,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要求和愿望,它为资产阶级推行司法专横,实行对劳动人民的专政提供了理论依据。

而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家的观念革新,更强调法与道德的密切联系,认为法应从属正义之类的价值准则,不道德、违背正义的法律不是法,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在二者的思维激烈碰撞下,提出了深入认识二者内在统一性的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非法”的新视角。

一、争论的起始:苏格拉底之死对于苏格拉底之死的事实,学界没有什么分歧,他在公元前399年因犯有“败坏青年”和“不敬神”等罪被处以死刑。

因而,实证主义法学派提出无论法是否为“恶法”,都应该服从,即“恶法亦法”的思想。

其代表人物奥斯丁认为,一项法律只要在程序上是正当的,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无论它在道德上善恶与否,都应被人所遵守。

实证法学派始终坚持法律的实际存在和法律良善的评判标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把这两个问题混同。

这些便是两大法学派的核心思想和主要分歧。

二、新的视角: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不同观点。

这种形式上“对立”的表达方法,也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种势不两立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前者认为应该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不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法律;与之相对,后者认为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也具备法律的品格。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思辨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思辨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思辨张强;胡鑫【摘要】“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一直是法学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和法律存在必然的联系,因而主张“恶法非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系认为道德和法律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主张“恶法亦法”.从表面来看,两种学说的对立达到了极致.然而,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深入分析,两者并不矛盾,甚至存在理论的契合性.真正的良善之法,不仅要符合道德的要求而内容良善,而且要具备法律的外在形式.在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出现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两难情形时,应当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衡平个案争议.同时,对不合理的法律适时修、改、废,使其成为真正的良善之法.【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13)001【总页数】2页(P24-25)【关键词】"恶法非法";"恶法亦法";良善之法;宪法法律至上【作者】张强;胡鑫【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周口师范学院,河南周口46633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一、“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理论分歧在法学世界里,有三大传统学术流派长期处于主流地位,就是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1]208。

良好的法律是人们美好的追求,然而关于恶法是否也是法律却是法学家们一直争论的主题,由此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两派对立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古老的学派,它源远流长,时至今日依然是主流学派之一。

所谓自然法,即道德法、正义法。

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自然法被理解为人类共同生活所遵循的法则,人们行为的最高道德标准,一切成文法的基础。

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的思想被当作革命的口号,写进了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宪法》。

然而,自然法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是人们对真理追求的美好愿望,但现实法却并不一定总是符合自然法的要求。

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我们现在的法分为善法和恶法。

只有善法之治才称得上是真的法治,恶法之治则是专制。

法治状态下的法一定必须是善法、良法,社会主义法治一定必须是社会主义的善法之治、真法之治,同时也应是美法之治。

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应该是恶法,不应该背离人类的理性,不应该背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不应背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集中意志。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认为,注重实质正义的良法之治才是“法治”,恶法之治根本不能称之为法治。

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并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还存在着一种更加完善的法,就是自然法,自然法学家坚持实在法与自然法的二元分离。

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

他们认为,法律和社会道德应该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实在法必须和自然法相符合,如果实在法违背了社会道德,即违背了自然法,就应该被称之为“恶法”。

这样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是非理性的,所以它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也就当然地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即不是法律。

连连不断的交通肇事,驾车撞伤人后直接再把人撞死的行为,就是被恶法惯出来的,交通恶法造就了草菅人命现象。

在交通事故撞死人的案子上,中国现有的交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赔偿政策要求肇事车主所赔付的金钱极其有限。

即使造成了死亡,最高刑罚也只是判处三年有期期徒刑而已,而且在肇事车主交付了法律所规定的足额赔偿金完之后,法律还可以根据情节判处缓刑或者监外执行,也就是其实可以不坐监狱和免受刑罚。

所以,一旦发生车祸,把人当场撞死远比只是撞伤特别是重伤要划算得多。

如果只是撞伤,那么,没完没了的医疗费、抚养费与精神损失费,那将是一个无底洞与天文数字。

但是,如果撞死了的话,则所赔非常有限,而且即使吃官司,也非常简单而且刑罚非常轻。

恶法非法的含义

恶法非法的含义

恶法非法的含义: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出明确的界定,提出法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基础,构成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内核。

自此以后,良法在理论上成为法律思想的源泉,成为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评价不可缺少的理论范式。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与近代时期,良法理论一直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

自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产生并传入古罗马之后,良法理论就与自然法思想结下了不解之缘。

古罗马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就是一位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

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学理论家所继承,但是良法理论并为终止,反而在宗教神学思想体系中得到了教好的发展。

中世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的理论思想。

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中良法理论的基础。

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

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

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文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并非对立关系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并非对立关系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并非对立关系作者:贾永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3期摘要“恶法亦法”“恶法非法”之争看似有理有据,实则反映出学者对“恶法亦法”“恶法非法”的深深误解。

“恶法亦法”中的“法”,前者和后者指的均是“法律”;“恶法非法”中的“法”,前者指的是“法律”,后者指的是“自然法”。

分析法学派没有片面地主张“恶法亦法”,自然法学派也没有片面地主张“恶法非法”,两派的终极目的均是促进人类的幸福和至善。

所以,“恶法亦法”“恶法非法”可以相互推导,并且对立统一。

“恶法亦法”催生了法治的形式正义,“恶法非法”催生了法治的实体正义,因此,促进法治朝着良法之治的方向发展,必须防止割裂或者对立“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关键词恶法亦法恶法非法法治良法之治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2018CFX021)。

作者简介:贾永健,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002片面地宣扬“恶法亦法”,片面地宣扬“恶法非法”,或者将“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对立起来,都是不合理的——均会损害现代法治,反映出的问题是“法”与“法律”的涵义被混淆。

“恶法亦法”中的“法”,前者和后者指的均是“法律(实在法)”,“恶法非法”中的“法”,前者指的是“法律(实在法)”,后者指的是“法(自然法)” ——一种评价“法律(实在法)”的“正义”标准。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对立,浅层次地表现为语言表达逻辑上的对立——“恶法属于法”与“恶法不属于法”的对立;深层次地表现为强调侧重点的对立。

“恶法亦法”侧重于强调“法律”应当具有效力(包含强制力,下同),“恶法非法”侧重于强调“法律”应当符合“(良)法”。

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考

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考

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考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考“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是我们在讨论法律问题时常常提出的说法,但是这两种说法往往被误用,想在实践中对这两种说法有更好的认识与理解,我们需要从一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解与思考。

一、思想源流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法治的双重含义始,即“良法”必须符合实质和形式的双重标准,制定自然公正的法律一直都是大多数思想家的理想。

特别是经自然法学派的鼓吹,“邪恶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这样的法律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恶法非法”论独领风骚近两个世纪。

但是,18 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基本完成工业革命,自此,资产阶级在国内才算真正站稳脚跟,西方社会步入真正的现代社会。

与此同时,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学开始衰落,分析法学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恶法亦法”论自然也就成了当时法理学的主流。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自然法学开始了真正的复兴。

这同法西斯暴行及其与实证主义哲学之间的联系,以及在审理法西斯战犯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难题密切相关。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哈特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提出,说明了“恶法非法”论与“恶法亦法”论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并在当代实现了某种程度的融合。

二、现实认知“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问题争论的实质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争论。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在逻辑上有三种可能:包容、无涉、交叉。

自然法学主张包容说,认为二者有着必然联系,法律应当合乎道德,不合道德的法律不应叫做法律,即“恶法非法”。

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无涉说,认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制定就是法律,即“恶法亦法”。

但实际的情形是,道德和法律各自有着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二者的规定既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地方。

例如,偷盗、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是道德和法律共同反对的,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要罚款比人们的道德谴责严厉得多,通奸为许多国家道德所反对而法律却不禁止,帮助弱势群体是道德义务但不是法律义务,等等。

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讨论之比较

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讨论之比较

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讨论之比较(一)两篇文章之简述:(1)第一篇是《试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以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为视角》,作者是李姗芙,该篇文章通过对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此问题的阐述进行探讨,浅析这一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尚未盖棺定论的争端的深远影响以及就此问题发表一些看法。

首先文章从苏格拉底之死,后世的法学家们开始对于“法律”进行了长达几个世纪的思考。

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的“恶法非法”与实证法学派的“恶法亦法”逐渐活跃在历史舞台。

接下来又讨论“恶法非法”的历史渊源,价值,“恶法亦法”的历史渊源,价值。

最后通过再讨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间的博弈产生的影响,得出结论:要想实现法的价值追求,就要将法的内容的“正当性”与法的形式的“合法性”有机结合,所谓良善的法律,它不应该只是单单符合道德,符合自然法的规范的,法律的主体是否适格、形式是否合理、程序是否正当也是法律是否为良法的重要评判标准。

(2)第二篇是《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本体分析》,作者是李寿初。

作者认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各有其片面性。

但其实,道德与法律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所以作者放弃大众的论述方式,从道德与法律的角度展开讨论。

在结构上,他比较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共性,区别以及关系,得出结论:通过对规范属性的分析发现,二者都是关于社会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道德是表现为道德形式的道德价值,法律是表现为法律形式的道德价值。

道德和法律虽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拥有国家权力属性而道德则没有。

人们在接受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接受道德的调整。

由于二者是一种交叉关系,既有共同的规则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对于共同的规则,人们在遵守一方时也就遵守了另一方。

对于不一致的规则,如果遵守法律就违背了道德,而遵守道德就违背了法律,从而产生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两难情形。

在传统人治国家,由于统治者具有至高地位,该问题的处理最终取决于统治者的决断。

恶法非法的例子

恶法非法的例子

恶法非法的例子【篇一:恶法非法的例子】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

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

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

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

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

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

没过几天。

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1951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以示正义。

那位妻子在政府的鼓励下,像许多人那样走进了法院,状告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

可是,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说,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

他还将1945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搬出来,说明自己杀人的法律理由。

那法令讲: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

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

显然,如果承认纳粹德国的法令是法律,那么案件的审判将是十分困难的。

于是,德国联邦法院首先从法律的名分入手,否认纳粹时期德国的法令是法律。

法院称,那些法令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行为的法律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

盖世太保分子的辩护理由就...阅读(1869)|评论(0)【篇二:恶法非法的例子】一九六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康生毫无根据地当面指控云南省委书记赵健民是叛徒、国民党特务,下令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当场逮捕。

整个云南便抓起“执行赵健民国民党云南特务组计划”的份子来。

仅此一案,云南省一百三十八万人被牵连,一万七千余人被打死、逼死,六万一千多人被打残。

仅昆明地区就打死了一千四百七十三人,打残九千六百六十一人。

云南又有“划线”一说。

在两派斗争中站错了线的便入了另册。

浅析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浅析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浅析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摘要: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争论由来已久,其反映了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对立。

自然法学大多主张“恶法非法”或者“良法之治”,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恶法亦法”,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本文旨在剖析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异同,揭示“恶法亦法”理论对当下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性关键词: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恶法亦法;恶法非法;法治一.由“苏格拉底之死”所看到的苏格拉底生于公元前469年的古希腊雅典,一个民主制度发达的城邦。

苏格拉底擅长辩论,经常将人辩的哑口无言,让人下不了台面,而且喜欢对世风说三道四。

借着假装无知的方式,苏格拉底强迫他所遇见的人们运用本身的常识。

这种装傻、装呆的方式,我们成为“苏格拉底式的反讽”。

即使在市区广场的中心,他也照做不误。

于是,对某些人而言,与苏格拉底谈话无异于当众出丑并成为众人的笑柄[1]。

苏格拉底曾说;“雅典就像一匹驽马,而我就是一只不断叮它,让它具有活力的牛蝇。

但牛蝇终究是不受欢迎的。

终于,在公元前399年,三个曾被苏格拉底数落过的雅典人控告他犯下两条罪状:渎神和腐化误导青年。

当时雅典的法律规定:“对一切不信现存宗教者和与神事不同见解者治罪惩罚。

”尽管苏格拉底能言善辩,坚持不认为自己有罪,雅典的民众最终以281票对220票判他死罪无赦。

临刑前,他的老朋友借探望之际告诉苏格拉底,朋友们决定帮他越狱。

克力同想尽办法说服苏格拉底,雅典的法律是多么的不公正,遵守这种法律简直就是愚蠢,但是终归无效[2]。

苏格拉底反问克力同:“越狱就是公正的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是正当了?”在《苏格拉底的申辩》中,这位临终的圣贤说的最后一句话是:“分手的时候到了,我去死,你们去活,谁的去处好,惟有神知道。

”苏格拉底给出了两条不越狱的理由:一,如果人人都以法律判决不公正为理由而逃避裁判,那么国家社会岂能有个规矩方圆?法律判决的公正固然重要,但秩序同样重要。

恶法非法的理解

恶法非法的理解

恶法非法的理解恶法非法是说,恶的法律不是法律,“不是法律”的意思是不需要遵守,而必须违犯。

法的目的是善,一旦法是恶的,就与法的目的背道而驰,没有达到善这个目的的法,自然不是法。

如果“恶法是法”或者“恶法亦法”,而法的目的是善,为了实现善才制定法的,恶法亦法就变成了恶法亦善,也就是说恶就是善。

这就是混淆善恶。

如果善恶混淆,善恶不分,那就没有必要有法,法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一、内容不良善恶法非法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内容的不良善。

的确,恶法非法,真正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良法,应具有人民性,科学性,程序性,正义性。

准确来说,恶法甚至称不上法律,因为不配。

一切内容不良善的恶法都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恶法没有价值,更没有意义,而且恶法严重阻碍社会发展。

因为恶法的存在,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所以法律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一定要谨慎。

二、恶法一昧强调道德恶法以道德为评判标准去衡量法律的结果。

这也是恶法为什么不能够存在的根本原因。

不是所有人的有高尚的道德,所以如果人人都以道德标准去评价法律,那么这个社会就会乱套。

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恶法就不能存在。

关于道德这种没有界限的东西,人时很难说清楚的。

所以,法律不能够完全与道德绑在一起,要不然法律的正义性就得不到维护。

一千个人,有一千种想法,因此,法律注定不能一昧强调道德。

三、恶法没有存在得必要法律是有边界的,而恶法没有边界,恶法强调人的主观感受,因此恶法永远也不可能被接受。

如果法律种掺杂人的主观思想,主观情感,那么法律就是空壳,对社会的发展毫无意义。

所以,任何恶法都是不值得被提倡的,都是不应该存在的。

恶法与良法对立,这世上,如果有良法的存在就不应该有恶法。

良法拯救苍生,恶法危害社会。

近几年来,网络越来越发达,所以很多人都关注大和绘新闻,关注社会其实是一件好事。

但是有一小部分人总以自己的思想为主,在不了解事实真相,不了解法律的情况下胡乱评价一件事,其实这种人就相当于恶法,危害社会,是社会的蛀虫。

简析恶法非法

简析恶法非法

简析恶法非法作者:熊玉冰来源:《人间》2016年第11期摘要: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永恒的题。

本文将从法的作用、法的渊源、法的效果以及法律信仰四个方面来阐明为何恶法非法。

关键词:恶法非法;法的作用;法的效果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58-01一、争议的起源“恶法亦法”是实证法学派的一个论点。

最先提出这一论点的是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汀,他认为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命令。

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

“恶法非法”则是自然法学派所持观点。

这一观点的理论根据来自于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要求良法之治。

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

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

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二、恶法非法基于不同的角度立场来看,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都有其理由,因此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经久不衰。

然而在我看来,恶法只是形式上的法律,实质上并不是法律。

我将从法的作用、法的渊源、法的效果以及法律信仰四个方面来阐明为何恶法非法。

(一)法的作用——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而是被后天创造出来的一个工具。

既然是工具,必定有其作用。

目前通说的观点认为法律有两大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

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在悲剧《安提戈捏》中讲述了这样的故事:安提戈涅的两个哥哥波吕尼刻斯与厄忒俄克勒斯为争夺忒拜统治权而发生冲突,波吕尼刻斯被厄忒俄克勒斯赶走,他愤而召集了六位英雄一起攻打忒拜城,史称七雄攻忒拜。

结果波吕尼刻斯和厄忒俄克勒斯在单独对决中同归于尽,。

战争结束后,安提戈涅的舅父克瑞翁继承了忒拜王位。

克瑞翁用对待英雄的方式安葬了厄忒俄克勒斯,而宣布攻打忒拜的波吕尼刻斯是叛徒,将他的尸体抛弃在野外,禁止人们为波吕尼刻斯举行葬礼。

安提戈涅冒着死亡的危险.按照希腊宗救所规定的仪式安葬她的兄弟。

她被捕并送到克瑞翁面前后向众人宣称她所违反的只是克瑞翁制定的法律,但是这样做却符合更高的抻的意志,在安提戈涅看来.国王的法律违反了神的法律,是恶法,因而是无效的。

——恶法非法公元前399年,雅典的公民大会以其亵神罪和蛊惑青年罪判处苏格拉底死刑,行刑前,他的学生和朋友买通守卫,决定帮助其越狱,他的学生克里对苏格拉底说:“雅典的法律是多数人的暴政,没有公平正义,民众没有遵守它的必要(恶法非法)。

”苏格拉底坚决不越狱,并给出了两条不越狱的理由:第一,如果人人都以法律不公正为理由而逃避裁判,那么国家社会的秩序怎么实现?另外如何判断法律是否是公正,真正的标准在哪儿?难道由每个人以自己的价值判断吗?自己的判断难道就是正确的吗?因此,法律无论好坏都应被遵守;第二,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利,这就等于和国家之间有了一个契约。

如果只注重享受权利而不履行应尽之义务不也就等于毁约,那这种行为本身就十分不道德。

最终,苏格拉底喝下毒药,结束了生命。

——恶法亦法这就是“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思想的源头;后来这两种思想就演变成为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分歧。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认为恶法亦法。

说道这里就要介绍一下这两个法律学派。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制定的实在法。

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本体分析

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本体分析

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本体分析一、本文概述《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本体分析》一文旨在深入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在面对恶法时,法律应如何自处,以及道德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文章从本体论的角度出发,对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属性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困境提供理论支持。

在概述部分,本文将首先界定“恶法”的概念,明确讨论的范围和对象。

接着,文章将阐述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内涵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为后续分析奠定理论基础。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研究问题,即面对恶法时,法律应如何平衡自身的合法性与道德要求,以及道德在此过程中应发挥何种作用。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在第一部分,将对恶法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关系进行梳理;第二部分将深入探讨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两种观点,分析各自的合理性与局限性;第三部分将从本体论的角度出发,对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属性进行剖析,揭示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第四部分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恶法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以检验理论分析的适用性;在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提出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期望能够深化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解,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困境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也希望能够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恶法问题的关注,共同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发展。

二、恶法非法观点解析“恶法非法”这一观点,在法学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核心观点在于,即使一项法律在形式上得到了制定和认可,但如果其内容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原则或人权精神,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应被视为合法的法律,人们有权利对其表示拒绝和反抗。

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在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体现,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心深处对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

一个健康、公正的社会,其法律体系应当与道德规范相符合,反映社会的共同价值观。

当法律与道德相悖时,这样的法律往往会失去其正当性基础,难以得到人们的内心认同。

恶法非法-专业文档

恶法非法-专业文档

恶法非法恶法非法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有些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认为是不公正或不合理的,甚至被人们视为恶法。

恶法是指那些违背正义和道义原则,对人民权益造成伤害的法律。

恶法可能涉及各个领域,如社会、经济、政治等。

举个例子,历史上的种族隔离法就是一种恶法。

这种法律将人们按照种族分隔开来,违背了人类平等和尊严的原则,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和种族歧视。

类似的例子还有反同性恋法,它对同性恋者的权益进行限制和歧视,违背了平等和尊重每个人的自由选择的原则。

恶法的存在和实施会对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首先,恶法会破坏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基础。

当人们看到不公正和不合理的法律被实施时,他们会对法律和政府失去信任,进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

其次,恶法会对人民的权益造成直接的伤害。

这些法律可能剥夺人们的自由、财产或其他基本权益,使他们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和保护。

最后,恶法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当一些不公正的法律存在时,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会受到限制,社会的发展也会受到阻碍。

为了防止恶法的出现和实施,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首先,法律应该以人民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保护人民的权益和自由。

其次,法律应该遵循公正和道义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保护。

此外,法律应该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及时修订和废除不合理的法律,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进步。

在反对恶法的过程中,人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抗议。

例如,人们可以通过示威游行、请愿书、舆论宣传等方式来向政府和公众表达自己的不满和呼声。

此外,人们还可以通过参与选举和政治活动来推动法律的改变和完善。

总之,恶法是违背正义和道义原则,对人民权益造成伤害的法律。

恶法的存在和实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破坏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基础,剥夺人们的权益,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

小议“恶法非法”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平等、公正、正义等问题的询问。

法律的发展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关于恶法是不是法也一直是法理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关于法良恶判断问题最早由古希腊智者克里克斯提出,并将良法的确认的标准归之于自然法。

之后,柏拉图在《曼诺篇》中区分了法与法律两个概念,指出法是理性的安排,它所寻求的是对理念的揭示,它是一体良善的决断,倘若公众的决断是恶的则不能称呼为法;而法律出现在以国家公开判决形式进行的社会审判中(参见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

亚里士多德在它他的名著《政治学》中,对理想的法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认为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刷馆,1965版第199页)。

自此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存在必然联系,他们坚持法律与道德统一性,法律的效力来源其道德性。

在他们看来自然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是正义的体现,良法是符合自然法的法,是符合“理性法”或“正义法”的法律;而恶法则是与理性相违背的法律,非理性的法律或不正义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因而主张“恶法非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如潘恩所言“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反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的肆意违反。

”(潘思.潘思选集.商务印刷馆.1981版第222页),因而他们主张“恶法亦法”。

我认为“恶法非法”,社会和谐离不开法治,法制是支撑和谐社会的基本支柱;社会和谐不但需求法治,同时也渴求法治的和谐。

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

在常人看来,一种规则只要经过官方的制 定或认可,就算是法律了。无论思是:我们可以找到 一把尺子来衡量什么规则可以称为法律, 或者用这把尺子在法律现象和非法律现象 之间画一条界限,而这把尺子又一定不包 含我们喜欢或厌恶的价值判断。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实 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出明确的界定,提出法 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基础, 构成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内核。自此以后,良法在理论上成为法律思想的 源泉,成为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评价不可缺少的理论范式。在西方 古代、中世纪与近代时期,良法理论一直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自古希 腊后期斯多葛学派产生并传入古罗马之后,良法理论就与自然法思想结下了 不解之缘。古罗马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就是一位古代自然法思想的 集大成者。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学理论家所继承,但 是良法理论并为终止,反而在宗教神学思想体系中得到了教好的发展。中世 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 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的理论思 想。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 想。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 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 提出“恶法非法” 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 中良法理论的基础。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 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 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 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法律必须首 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 有的优势和功能。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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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围墙射杀案
系争案件的被告 K .-H .W .是东德时期的边境守卫 , 在 1972年某月 14 日晚至 15 日晨与另一名士兵在东柏林帝 国议会大厦旁的 Spree 河岸担任哨岗 。当晚 22 时 30 分左 右 ,一名二十九岁的东柏林男子悄然接近河岸 ,打算偷渡到 西柏林 ,在游到河中央时被边境守卫发现,于是两名卫兵立 即大声喝令该男子游回 , 在制止无效后, 随即开枪射击。其 中 W .开了三枪, 另外一名哨兵开了两枪 ,其中除第一枪为警 告外 ,其余四枪均朝向该偷渡男子射击 。结果该偷渡男子 头部中枪,溺水身亡。但至于致命一枪为何人所发, 无从查 证 。事后 ,两名哨兵被授予优质服务奖章及奖金 150 马克, 死者被火化后, 以自杀之名义通知家属 。德国统一后, W .被 检察官以杀人罪提起公诉。
怨毒告密者案
二战期间, 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时进行了 一次短暂的探亲,在探亲期间, 他向妻子说了一些对希特勒 政府不敬的言辞。他走后, 妻子向当地纳粹当局告发了丈 夫, 结果丈夫遭到军事法庭的特别审判。按照当时的德国 法律, 一切不利于元首和第三帝国统治的言行都是违法的, 于是, 这个丈夫被捕并被判处死刑, 不过由于偶然的原因并 没有执行, 而是被送上前线。纳粹倒台后, 那个妻子因为告 密行为导致了丈夫被囚禁而受到起诉。妻子辩称丈夫被监 禁判刑是根据当时德国的法律, 告发丈夫仅仅是使一个罪 犯归案受审, 因而自己是无罪的 。
目的, 是不够明智的 。从一般常理来说, 这种处理方式 也有过于功利和随意之嫌:尽管处理结果可能是正确 的, 但什么是 “正义 ”,什么又算“过于邪恶 ”, 标准 是很难确定的, 为了达到眼前目的而随意援引道德正 义原则, 本身就是一件不严肃的事。
如何处理这பைடு நூலகம்案件?
当时的德国法院和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采用自
然法观点认为,由于纳粹法律的道德不公正性, 所以 它根本就不是法律, 那个妇女并非根据什么法律行事, 因此应当受到惩罚 。这一通过宣布过去的法律无效 (不是法律 )的方法而实现的对正义的维护, 曾被认为 是自然法学说 的胜 利和 实证主 义法 学被 推翻的 表 现。哈特所代表的实证主义法学派则认为,仅仅通过宣 布过去的法律无效而达到惩罚行为极不道德的女子之
此案历经柏林邦法院 、联邦普通法院之判决, 联邦宪法法院之“裁判宪法诉愿”审判 、欧洲人权 法院之判决 ,历时近十年之久。而其中便牵扯到如果 依据当时国家之法律来看是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 ,而 在国家转型之后 ,如果对此(包括法律和行为)重新为 评价时, 当事者是否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担法律责任? 其中对于法律所为之评价即牵涉到恶法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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