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策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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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玉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29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6日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玉溪市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施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以及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投资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察、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招标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五条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和标准,省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要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 7页)

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 7页)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06-19 上午10:06:12 总点击数:3684 本月点击数:2941 本周点击数:2928 今日点击数:1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发包行为,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招标人资格、招标条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进行备案;(三)负责对参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的投标人资格进行核实并备案;(四)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五)监督招标投标承诺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六)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属应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勘察设计单项勘察费、设计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闽建[2018]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建[2018]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1804/t20180410_1896 26.htm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省重要大型工程”是指:(一)列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省重点项目。

(二)标志性城市景观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互通立交、跨江城市桥梁、大型隧道。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材工程【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31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照明、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鼓励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与电子合同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2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令修改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令修改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令修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2003年第2号)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2003年第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住建局: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n>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2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4月17日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2018)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闽建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及中标后各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方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及《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按照本实施细则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招标应当使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在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时应作出特别说明。

第五条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和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第六条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个人执业章和注册单位公章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

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误差超过单项子项和总造价的5%(含5%)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并记录造价工程师个人信用档案;误差超过单项子项和总造价10%(含10%)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并警告通报,并记录造价工程师个人信用档案;误差超过单项子项和总造价15%(含15%)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并警告通报,2年内不受理造价工程师个人续期注册材料,并记录个人信用档案;对重犯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个人注册资格。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31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照明、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鼓励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与电子合同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一、概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是指在完成项目需求分析、方案设计等工作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和投标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公平、公正,提高投标者的参与度和中标者的设计能力,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招标准备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特殊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合同模板和技术要求等内容。

拟定招标文件必须合法、合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将其纳入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

2. 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人应通过适当的宣传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招标人的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并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要求。

三、投标过程1.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方案、工作计划、人员配置、工程量清单表、设计费报价等内容。

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2. 开标和评标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应公开、公正、公平。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结果以公告形式进行公示,并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四、中标结果1. 中标结果的确定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协商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签订方式。

中标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签订正式合同。

2. 中标失败的处理未中标的投标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查看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复核申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示。

五、合同履行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成果文件和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号令,号令修改)(367)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号令,号令修改)(367)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号令,年号令修改)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国家计委令第号)要求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我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要求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要求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我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和各地要求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号令

【最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 2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铁道部部长: 刘志军交通部部长: 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 王旭东水利部部长: 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 杨元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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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治理规定--------------------------------------------------------------------------------2007-06-19 上午 10:06:12 总点击数:3684 本月点击数:2941 本周点击数:2928 今日点击数:1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发包行为,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爱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治理规定。

第二条本治理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治理工作。

要紧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招标人资格、招标条件、招标文件及评标方法进行备案;(三)负责对参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的投标人资格进行核实并备案;(四)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五)监督招标投标承诺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六)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进展打算委员会第3号令)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属应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勘察设计单项勘察费、设计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通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打算或项目核准、备案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可供参考的建设场地地形图(设计招标还应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成果报告)。

(四)供水、供电、供气、节能、环保、消防、人防、通讯、市政道路、绿化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及其它技术资料。

(五)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差不多落实(银行资信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海南日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信息网、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刊登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性质、规模、地点以及猎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二)招标人采纳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法人实体参加投标。

(三)国家有关规定免予招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投标人应是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法人实体。

同时还应具有履行合同能力,没有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取消投标资格或财产被冻结处于破产状态,并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不同的,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八条香港、澳门特不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境外设计单位参加本地区建设工程设计投标的,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设计单位与国内设计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在报名参加投标的同时,持单位的资质证书、银行资信证明、业绩资料、投标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境外投标者应提交的要紧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刻。

特级和一级建设工程一般许多于45日;二级以下建设工程一般许多于30日。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公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书15日前,持招标文件、招标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和有关材料,按项目分级治理范围,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同意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发觉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违法违规条款的,能够责令招标人临时停止招标活动;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能够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招标人应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进行招标备案。

(三)公布招标信息(公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向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五)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

(六)投标人按规定时刻、地点送达投标书。

(七)招标人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

(八)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文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要求执行。

(十二)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日内按标书要求对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十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设计招标书应对招标项目的建筑风格有导向规定,有利于促进海南热带滨海建筑文化的进展。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标书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

确需进行必要的变更或补充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后,在投标截止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否则变更或补充内容无效。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勘察投标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建筑工程项目概况,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场区差不多地质资料的分析,勘察目的与方案,手段和工作布置情况,勘探、测试手段的数量、深度,岩土试样的采取与试验要求,技术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拟投入的要紧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打算,勘察工作进度安排,以及拟提交的勘察报告的要紧章节目录和其他问题的讲明、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人报送的投标文件为八份及以上。

其中一份为正本,供备查使用。

正本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及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具体文件编制负责人等签字盖章,单独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注明“正本文件”字样。

其余文件为副本,供评标使用。

副本文件不得有任何显示或隐示投标人名称的文字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投标副本文件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装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规定的时刻内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在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刻的回执。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治理机构、招标单位、业主单位、投标单位的人员徇私舞弊,利用非法手段干扰招标活动或互相勾结,阻碍公平、公正招标的,一经查实,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不得采纳非法手段阻碍专家公平、公正的评标,违者取消投标资格,通报批判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追究其责任。

评标专家必须秉公科学评选,做到公平、公正评标,不得同意关系投标方利益的任何礼金礼品,若发觉有舞弊者,通报批判,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视严峻程度,可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

第十七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邀请在相应的专业领域有特长的有关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方面专家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技术专家担任。

评标专家组中专家结构要合理,满足招标项目的评审要求。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

勘察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要紧对投标人执行国家有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规范要求,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勘探和测试工作量的合理程度,质量保证措施,勘察周期及进度和标书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设计评标时,招标人依照项目实际需要,应邀请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参加评标会议。

评标委员会能够结合各职能部门意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设计方案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功能、造型、技术、节能和业绩、信誉、履行合同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勘察设计招标要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搞变相的勘察设计费招标,勘察设计费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

第十九条全省各城镇、开发区大型公共建筑、临街重要建筑、重要旅游建筑,工程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等于)人民币时,其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应邀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具有专门意义的公共建筑设计方案评标时,可通过有关媒体向市民公开,组织市民参加投票评选,市民投票情况,供评标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条评标会议应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对评标的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评标采纳记名投票(样式见附件2)的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每人一票。

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副本综合评定后,招标人应当众揭示投标文件正本,确定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举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差不多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讲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推举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举2~3个中标候选人。

采纳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举1~2个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日内,依照评标委员会的推举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评标委员会推举、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结果,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缘故以及其他需要讲明的问题等内容)、中标通知书(样式见附件3)和以下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中标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履行合同,完成全过程勘察设计。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4.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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