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三大理论和分配方案的制定(草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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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三大理论和分配方案的制定(草民版)

一、三大理论依据

1、分粥效应

这是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讨论社会财富时做的一个比喻。罗尔斯

把财富比作一锅粥,一群人来分。那如何分呢?罗尔斯罗列了五种分粥法:

方法一:拟定一人负责分粥事宜。很快大家就发现这个人为自己分的粥最多,于是换了人,结果总是主持分粥的人碗里的粥最多最好。结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

方法二:大家轮流主持分粥,每人一天。虽然看起来平等了,但是每个人在一周中只有一天吃得饱且有剩余,其余6天都饥饿难耐。结论:资源浪费。

方法三:大家选举一位品德尚属上乘的人还能基本公平,但不久他就开始为自己和溜须拍马的人多分。结论:毕竟是人不是神!

方法四:选举一个分粥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委员会,形成监督和制约。公平基本做到了,可是由于监督委员会经常提出多种议案,分粥委员会又据理力争,等粥分完,早就凉了!结论:类似的情况政府机构比比皆是!

方法五:每人轮流值日分粥,但是分粥的人最后一个领粥。结果呢?-----每次7只碗里的粥都是一样多,就象科学仪器量过的一样。

2、1.6倍差距原则

在一个公平合理、机会均等、公平正义的社会,除身体残疾者之外,一个

人与别人的差距不可能超越1.6倍;在机会不均等的国家除外。于是在一个人

的一生之中,一个人所创造的社会财富不可能会超越社会人均创造的社会财富的1.6倍。有人说我发明了一个专利为社会创造的社会财富更大,其实不然,

因为每一个专利的发明都是建立在前人知识的基础上的,甚至许多专利还是需要别人参与的,况且即便某一专利是某一个人自己发明的,但是它的生产实施同样也是需要别人参与的。

至于说权力运作中的策略(或说政策)所取得的成就,那更是了顺应民意、调动了劳动者积极性的结果。

为此,在一个公平正义、机会均等、公平合理的社会,最高收入者的收入

不应该超越社会人均收入的1.6倍,这是一个社会财富分配的底线,一旦超越

这一底线,就会引起社会道德的大滑坡或众人的不满情绪,进而引发群体内部

的兽性竞争,于是必然要增加一个群体的“维稳”成本。

3、选择权

选择权是使弱者变为强者的一个有效手段,也是弱者淘汰强者的一种方法,比如,你想购买一件商品,周围有10家以上的商店可以为你提供,于是你就可以到一家可以为你提供“质优物美价廉服务周到”的商家去购买;如果你周围

仅有一家商场,那么这家商场就拥有了商品定价权等隐形权力,你也就没有了

选择权。

从此例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的选择权,促成了商家之间的自由竞争,实

现消费者对商家的“优胜劣汰”。但是一般来讲,一个人的选择范围必须要大

于10个自由个体才真正有效,;否则当选择范围低于10个自由个体的时候,

被选择者之间就很有可能形成“协商式垄断”。

只有当老百姓拥有更广泛意义上的真正有效的选择权之后,才能加大社会

财富自动的向公平均等的流动。

二、中国版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确定

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把中国人分为两类:1、第一、第二产业界的可

以创造社会财富的人士;2、党政机关等第三产业界人士。

考虑到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当官者就要多收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收入

分配改革方案。

1、彻底打破垄断。把非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垄断性领域进行拆分,使每一个中国人的身边都拥有10个以上的对自由个体的选择权。

2、加强信息化建设,使每一位公民都能拥有更广泛的真实可靠信息选择权,以便没一个公民都能够及时的获得准确的投资、就业等信息。

3、制定享受自己所辖地人均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讲,党政机关、军队、城市公用设施企业(比如提供水、电、暖、气服务的企业)、涉及国计民

生的垄断型行业等,因为其具有服务大众的性质,自然而然的他们就应该享有

社会发展平均水平上的收入。同时,对于这些领域可根据1.6倍原则依据下面“4”、“6”“7”条做适当调整。

4、在一个部门内部,某部门直属一把手的收入不能超越本部门人均收入的

1.6倍;相邻的两个上下级部门,上级一把手的收入不宜超越本级一把手收入的1.6倍;一般应控制在1.2—1.4倍之间。

5、除政治性需要任命的官员、企业管理干部之外,尽可能地减少干部任命,强化群众评议制度,充分释放群众的选择权。比如对企业中层干部的投票选举等。

6、正确认识竞争,强化奖罚机制。

在一个群体内部,为了奖勤罚懒、多劳多得,可采用奖罚机制以促进群体发展。在进行奖励时,一般采用以群体中15%的落后分子的30%收入奖励群体中15%先进者,这其中的两个15%的范围不能扩大,最高得奖者的奖励应控制在群体内部人均收入的1.2—1.4倍左右,严禁超越1.6倍;这一原则一般适用于科技和基层人员,领导者不宜享用。

竞争是一个双刃剑,用得好他可以促进群体发展,用不好就会促进“兽性”竞争,破坏自己的人居环境,所以它必须有一个度,这个度就是1.6倍差距原则。

7、对于公、检、法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可以在享有社会平均收入平均数的基础上适当上调,但不宜超越社会平均收入的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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