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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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金穗贷记卡
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发展,规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管理规定》、《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自用车贷款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信贷业务担保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是指金穗个人贷记卡持卡人用本人授信额度在中国农业银行签约的汽车经销商以部分或全部额度购买汽车,约定手续费、分期期数,并按期偿还分期金额的业务。附属卡及单位卡不得办理汽车分期业务。
第三条持卡人直接使用原有授信额度分期购买汽车的,可参照普通商户分期交易式,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申请条件。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国境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还应指定一名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的当地居民为联系人);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则上申请人年龄加分期期限不超过60岁(含);
(三)具有经办行所在地区(同一地级市围)的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
(四)人行征信等级为A、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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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稳定的合法收入和按期足额还款的能力,能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
(六)如有需要申请人能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七)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分期额度。提升汽车分期授信额度可不受各卡种额度的限制。
第六条分期期限。汽车分期业务的期数有3期、6期、9期、12期、24期等,并可自由组合,最长不超过36期。
第七条分期费率。参照总行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费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办理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申请人、持卡人、签署车辆买卖合同的购车人须为同一人;所购车辆必须是非营运的乘用车。
第九条同一持卡人在前一笔汽车分期业务未还清前不可办理第二笔汽车分期业务。
第十条持卡人办理汽车分期业务,需缴纳不低于汽车价格30%的首付款,且不得使用本人信用卡透支支付。汽车价格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税、费及保险费等)。
第十一条汽车保险。抵押给我行的分期付款汽车必须办理车辆保险,保险险种应至少包括交通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除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外,保险受益人应明确为贷款经办行。保险期限原则上不得短于分期付款期限,如短于分期付款期限的,要与申请人在《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中明确相应的续保事项;到期未续保的,经办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前归还分期本息。
第三章合作管理
第十二条合作分类。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合作包括汽车经销商及担保公司,其中汽车经销商根据是否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可分为合作经销商和担保经销商。合作经销商是指与农业银行合作办.. . word.
理汽车贷款业务但不对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汽车经销商;担保经销商是指与农业银行合作办理汽车贷款业务,并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含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汽车经销商。办理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需对经销商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进行准入。
第十三条合作的准入条件。
(一)合作经销商的准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的汽车销售资格;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
4、经销商若无法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结算账户,我行可开立部账户,通过手工式划转商户结算款项;
5、至少满足下列3个条件之一: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汽车200辆以上。
(二)担保经销商的准入条件。担保经销商除满足上述(一)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信贷业务担保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担保实施细则》)中法人保证担保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2、在我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存入规定比例或金额的保证金;
3、经销商必须依据公司章程由公司决策人或机构出具为购车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
(三)担保公司(在各二级分行仅办理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担保)的准入条件。
1、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注册资本金须在3000万元(含)以上;
3、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建立了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4、担保公司成立并正常运营一年(含)以上。
第十四条合作的准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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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经销商由二级分行进行准入,准入程序为:经办行调查,二级分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审查,报信用卡业务分管行长审批。
(二)担保经销商由二级分行进行准入,准入程序为:有权准入行的客户部门调查,信贷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报一级分行备案,担保经销商需按《担保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准入资料。
(三)在各二级分行仅办理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担保的担保公司首次资格准入由一级分行进行准入,准入程序参照《担保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担保公司需按《担保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准入资料。
第十五条合作事项。
(一)合作协议。经办行要与合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事项。合作协议应包括合作围、期限、额度、合作事项等要素,其中合作承担担保责任的,还要约定担保事项、保证金条款(包括缴存的比例或金额、账户、账号)等容,并明确约定担保汽车分期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期)的,经办行应从担保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款项用以偿还分期本息,不足偿还部分仍要求担保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作协议中还应约定,当合作经营状况或合作项下汽车分期业务质量出现恶化时,经办行有权调减或终止合作额度。
(二)保证金管理。
1、金额与比例。担保经销商与担保公司应按担保额度2%的比例,在经办行存入最低不少于50万元的保证金并专户管理;经办行应加强对保证金管理,每月根据上月末的汽车分期余额确定应缴纳的保证金额度,出现不足的要及时补缴,确保保证金余额能弥补汽车分期风险损失。经办行应在“保证金存款——其他保证金”会计科目下为其设置保证金专户,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以该专户的保证金为担保所担保的债务设定质押。
2、动态管理。保证金比例可与汽车分期规模和资产质量挂钩,对于与我行合作办理汽车分期业务或个人自用车贷款业务两年以上、分期合作额度超过5000万元且存量分期透支不良率低于0.5%的担保经销商或担.. . 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