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版法理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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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规则的种类: ①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复合性规则 ②确定性规则、非确定性规则 ③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④调整性规则、构成性规则 3、法律原则: 是法的灵魂,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原则的覆盖面大、范围广。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 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4、法律概念: 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权威 性范畴。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指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特征:法律性、社会性。 2、权利主体能力 (1)权利能力:指权利主体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行为能力:权利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 的能力。换言之,行为能力也就是法律所承认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后 果的正常识别能力。 3、种类: (1)个人主体:我国公民、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侨民、无国籍人等。 (2)集体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国家——特殊主体
7、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法系(如英国) 8、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如美国) 三、法的效力:指法的保护力和约束力 1、法的效力层次:即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有: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制定时间等。 2、法的效力范围 (1)对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结合主义) (2)空间效力 (3)时间效力: ①生效时间 ②终止生效时间 ③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含义、原则。我国:法不溯及既往,采用 “从旧兼从轻”原则。
2、当代中国法源 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的含义及要求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①含义 ②方法: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二、法的分类:根据法的某些外部特征 1、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来划分 2、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不同来划分 (1)概念 (2)区别 (3)划分意义:两者划分是相对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律创制与表现形式来划分 (1)成文法(制定法)包括狭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际条 约。 (2)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律解释 4、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同来划分 5、根本法和普通法:我国宪法是根本法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 3、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 4、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5、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6、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7、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8、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法律容许行为
第四章 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掌握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法律事实的相关知识。 教学重点: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事实 教学难点: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权利、义务 计划课时:4学时 课程内容:
法理学
(依部颁法学专业教学大纲编)
教案
导论
教学目的:让学生了解法学、法理学及掌握学习这门课的方法。 教学重点:(1)法学概念(2)法学体系(3)法理学研究对象 教学难点:法理学研究对象 计划课时:2学时 课程内容: 一、法学与法学体系。
1、法学的概念: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 现象为研究 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知识整体。 3、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述 1、概念: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 式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关系,即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特点: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的分类: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种类: (1) 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某种法律事实出现 1、法律事实的概念: 2、种类: (1)法律事件 (2)法律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教学目的:介绍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 教学重点:法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分类;归责和免责。 教学难点:对各项构成要件的理解;归责原则的适用。 计划课时:4学时 课程内容 :
二、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 1、历史类型的概念:按照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与此相联 系的一定的阶级本质而划分的法的类型。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2、奴隶制法——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经济基础——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完全占有奴隶 阶级本质——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是奴隶主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基本特征: 3、封建制法 经济基础——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作为生产者的农民和农 奴 阶级本质——体现封建主阶级的意志,是封建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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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概念:权利主体的行为称为法律关系的物质内容,从形式上 看即权利和义务 (二)权利 1、概念:又称法律权利或法定权利,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为了满足特定利益而为一定行为的法律手段。 2、权利的分类: (1)绝对权和相对权 (2)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3)政治权利和非政治权利 (三)义务: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满足权利人 而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手段。 1、积极的义务形式 2、消极的义务形式 3、接受法律制裁的义务形式 (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 务。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构成 1、概念: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2、特点:法定性;派生性;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具有内在逻辑性;国家强制性; 具有法定程序。 3、构成要件: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1、一般分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2、特殊分类:(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3)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三、法的继承与移植 1、法的继承 (1)概念:是指不同类型的饿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 般 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2)理由和根据: (3)内容: 2、法的移植:
二、法的本质: 1、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也有一定的影响。如政治、道德、宗教等。 2、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 体现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控人们行为的规范。 体现在:法律具有概括性;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 规范的逻辑结构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第三章 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让学生了解有关法律行为的相关知识。 教学重点: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行为的分类。 计划课时:2学时 课程内容:
一、法律行为概述 1、概念: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特征: (1)法律性: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 生法律效果。 (2)社会性(具有社会意义):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 响,具有人际交互性。 (3)意志性: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纯粹无意识的行为(如完全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看作法律行为。
第六章 法的发展
教学目的:了解法的起源、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及发展的一般规律。 教学重点:法产生的根源;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继承与移植。
教学难点:法产生的根源;资本主义两大法系。 计划课时:2学时 课程内容:
一、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原始习惯 (二)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 1、法产生的过程——“三次社会大分工”的推动 2、法产生的原因(根源):(1)经济根源(2)政治根源 3、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4、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四、法的要素 1、法的要素:指构成法的基本元素,是从形式上看法。一般认为包括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2、法律规则(法律规范) (1)概念及特征: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体规定权 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的特征。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它说明这一规则本身规定的是什么内容,在什 么时间、地点、条件下可适用,违反这一规则要受到什么处分。 ①行为模式:具体规定,即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 么。 ②法律后果: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后果,即法律规则中规定的 遵守、违反该规则时所应受到的鼓励或处罚的那一部分。包括肯定性后果和否 定性后果两种。 (3)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范体现在法律条文中,是其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文字 表述,是其表现形式。任何法律规范在逻辑结构上都具备了以上两个基本要素, 但法律条文并非都将这两要素明确地同时表述出来。
二、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及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1、概念: 2、研究对象: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 3、特点:普遍性、宏观性、基础性 4、法理学的历史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三、法理学的地位及学习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第一篇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法的概念
教学目的:介绍法的概念,让学生对法的含义、本质、要素等有所了解。 教学重点:法的含义;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要素。 教学难点:法的本质;法律规则。 计划课时:4学时 课程内容:
第二章 法的渊源和效力
教学目的:介绍有关法的渊源、分类及效力的相关知识。 教学重点: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 教学难点:法的渊源含义;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法的溯及力。 计划课时:4学时 课程内容:
一、法的渊源 1、概念: “法源”、“法律渊源”,意指法的源泉。实质意义上的, 形式上的 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法的渊源主要有: ①制定法:由国家机关制定并以成文形式而公布的法律的总称。 ②习惯法:由国家机关认可的有法律渊源的那些习惯。 ③判例法:指法院对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 ④国际条约和协定 ⑤法理(学理性解释)
一、法的含义 1、法和法律的词义:(1)“法”:公平、公正 (2 )“律”:均布也,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 (3)法律:①广义: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②狭义: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
2、法的定义 (1)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 如规则说、神意论、命令说等,这些均未能揭示法的阶级本质。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 该定义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与国家及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的联系,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 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 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资本主义法 (1)经济基础——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阶级本质——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 基本特征: (2)资本主义两大法系 ①法系的概念和分类: 资本主义两大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②两大法系的特征: 5、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 ①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②规范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③人民自觉遵守与国家强制实施的统一 ④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三、归责与免责 (一)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 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基本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 因果联系原则 3、公正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二)免责:即法律责任的免除。主要有以下形式: 1、超过时效,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2、当事人不起诉 3、自首或立功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