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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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

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
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SH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
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
SH3074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
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一般规定
3.1 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3.1.1 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
3.1.2 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
3.1.3 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
3.1.4 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
3.1.5 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

3.2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3.2.1 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
3.2.2 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
3.2.3 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
3.2.4 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
325 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
326 应合理利用热能;
3.2.7 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
3.2.8 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3.3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1推荐值。

表1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推荐值
4 储罐选用
4.1储罐容量
4.1.1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

4.1.1.1 原油和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2确定;
4.1.1.1.1 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最宜包括在总容量内,并应按中转库的物料进库
方式计算储存天数;
4.1.1.1.2 进口原料或特殊原料,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
4.1.1.1.3 来自长输管道的原油或原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储存天数;
4.1.1.1.4 当装置在不同工种工况条件下对一些小宗华工原料有间断需求时,其储存量
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对该原料的一次最大用量的要求;
4.1.1.1.5 对于船运进厂方式,储罐总容量应同时满足装置连续生产和一次卸船量的要
求。

表2原油和原料储存天数
4.1.1.2 中间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3确定:
4.1.121 某一装置的原料同时又是其他装置的原料或可用其物料储罐储存时,储存天数宜
取下限;
4.1.122 不同装置的同种或性质相近的原料罐,可考虑合并设置;
4.1.123 有特殊需要的装置原料罐,其储存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表3中间原料储存天数
4.1.1.3 成品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4确定:
4.1.1.3.1 按本表确定容量的储罐,包括成品罐、组分罐和调和罐;
4.1.1.3.2 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应包括在按商标确定的储罐总容量内;
4.1.1.3.3 内河及近海运输时,其成品罐与调和罐的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
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4.1.1.3.4 若有远洋运输出厂时,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

其成品罐和调和罐的
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4.1.1.4 工厂用自产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宜取3天;外购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可参照表
2确定。

4.1.1.5 当一种物料有不同种进出厂方式时,可按不同方式的进出厂比例确定其综合储存天
数。

4.1.1.6 酸、碱及液氨的储存天数可按表5确定。

其储罐容量尚应满足一次装(卸)车(船)
量的要求。

4.1.2 确定储罐容量时,各种物料的计算日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各种物料的日储量,应按全厂总工艺流程规定的年处理量或年产量计算;
4.1.2.2 原料、中间原料的日储量,应为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4.1.2.3 连续生产的成品日储量,应为350天的平均日产量;
4.1.2.4 液体化工成品日储量,应为相应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产量。

4.1.3 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4.131 固定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1)计算:
h=H—(h〔+h2+ h3) (1)
式中:h -------- 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m
H 1 ------------------ 罐壁高度,m
h 1 ------------------ 泡沫管开孔下缘至罐壁顶端的高度,m
h2 ---------------- 10mi n~15min储罐最大进液量的折算高度,m
h3 ----------------- 安全裕量,可取0.3m (包括泡沫混合液层厚度和液体的膨胀高度),
4.1.3.2 浮顶罐、内浮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2)计算:
h=h4一(h2 + h5) (2)
式中:h4 ------------------ 浮盘设计最大高度(浮盘底面),m
h5 ----------------- 安全裕量,可取0.3m (包括液体的膨胀高度和保护浮盘所需裕量)
4.1.3.3 压力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3)计算:
h=H—h2(3)
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设计容积的 90%时的高度, m 。

4.2 储罐选型
4.2.1 可燃液体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4.2.2 液化烃常温储存应选用压力储罐。

4.2.3 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大气压的物料,应选用低压储罐或压力储罐。

424
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低于大气压的甲 B
和乙A 类液体,应选用浮顶罐或内浮顶罐,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1 浮顶罐应选用钢制浮舱式浮盘并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4.2.4.2
内浮顶罐应选用金属制浮舱式浮盘。

4.2.5 有特殊储罐需要的甲B 、乙A 类液体,可选用固定顶罐,单应采取限制罐内气体直接进 入大
气的措施。

4.2.6 乙B 和丙类液体,可选用固定顶罐。

4.2.7 酸类、碱类宜选用固定顶罐或卧罐。

4.2.8
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压力储罐。

4.3 储罐个数
4.3.1
炼油装置原料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
原油和原料储罐
4.3.1.1.1 原油储罐:一套装置加工一类原油时,宜设
没增加一类原油宜再增加 2~3 个; 4.3.1.1.2 原料储罐:一套装置加工一种原料时,宜设
没增加一种原料宜再增加 2~3 个;
4.3.1.2 中间原料储罐:
4.3.1.2.1 装置是直接进料或部分由储罐供料时,宜设 2~3个; 4.3.1.2.2 装置是由储罐供料时,宜 3~4个;
4.3.1.2.3 对于精致装置,每种单独加工的组分油宜设 2~3个; 4.3.1.2.4
对于重整装置,可根据装置要求另设一个预加氢生成油罐;
4.3.1.2.5 对于润滑油装置,每种组分油宜设 2 个;同一种组分油,残炭值不同或 加
工程度不同时,应分别设储罐;
4.3.1.3 每个原油及原料储罐的容量,不宜少于一套装置正常一天的处理量
4.3.2 成品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汽油储罐、柴油储罐:
4.3.2.1.1 控制成品油性质的每种组分的储罐,宜设 2 个;
式中: H 2
3~4 个;分类加工原油时, 2~4 个;加工多种原料时,
4.3.2.1.2 生产一种牌号油品时,调合与成品储罐之和不宜少于4 个;每增加一种牌
号,可增加2~3 个;
4.3.2.2 航空汽油、喷气燃料储罐:
4.3.2.2.1 每种组分储罐宜设2~3 个;
4.3.2.2.2 每种牌号油品的调合与成品储罐之和,不宜少于3 个;
4.3.2.3 军用柴油储罐宜设3~4 个;
4.3.2.4 溶剂油储罐和灯用煤油储罐,每种牌号宜设2 个;
4.3.2.5 芳烃储罐,没一种成品宜设 2 个;
4.3.2.6 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宜少于 2 个;
4.3.2.7 重油储罐(燃料油储罐):
4.3.2.7.1 生产一种牌号油品时,调合与成品储罐之和不宜少于3 个;没增加一种牌
号,可增加 2 个;
432.7.2 进罐温度在120C ~200°C时应单独设储罐,并应设1~2个扫线罐;
4.3.2.7.3 工厂用燃料油储罐宜设2个;
4.3.2.8 润滑油类、电器用油类和液压油储罐:
4.3.2.8.1 每种组分宜设2 个;同一种组分油,残炭值不同或加工深度不同,应分别
设储罐;
4.3.2.8.2 每一种牌号的成品储罐宜设1~2个,成品储罐宜兼做调和罐;
4.3.2.8.3 一类油的调合与成品储罐,应按牌号赚罐赚用。

二、三类有的调合与成品储
罐,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互用;
4.3.2.9 沥青储罐不宜少于2个。

4.3.3 污油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1 轻、中污油罐宜个设2个;
4.3.3.2 催化裂化油浆罐宜设1~2个。

4.3.4 化工装置的原料、中间原料及成品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

4.3.5 酸类、碱类宜液氨的储罐,每种物料不宜少于2个。

5 常压和低压储罐区
5.1 储罐布置
5.1.1 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组管道进出口处。

5.1.2 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 满足泵的吸入要求;
5.122 满足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连接所需安装尺寸的要求。

5.2储罐附件选用
5.2.1 浮顶罐和内浮顶罐应设置量油孔、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和放水管,原油和重油
储罐宜设置清扫孔,轻质油品储罐宜设置排污孔,其设置数量可按表6确定。

表6量油孔、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及放水管
5.2.2 固定顶罐宜设置通气管、量油孔、透光孔、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和放水管。


用气体密封的固定顶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储存乙B类液体的固定顶罐通向大气
的通气管上应设呼吸阀。

储罐附件的设置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 采用气体密封的固定顶罐,所选用事故泄压设备的开启压力应高于通气管的排气压力
并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事故泄压设备的吸气压力应低于通气管的进气压力并应
高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
5.2.2.2 通气管或呼吸阀的通气量,不得小于下列各项的呼出量和吸入量之和;
5.2.2.2.1 液体储罐时的最大出液量所造成的空气吸入量,应按液体最大出液量考
虑;
522.2.2 液体进罐时的最大进出液量所造成的罐内液体蒸汽呼出量,当液体闪点(闭口)高于45C时,应按最大进液量的1.07倍考虑;当液体闪点(闭口)
低于或等于45C时,应按最大进液量的2.14倍考虑;
5.2.2.2.3 因大气最大温降导致罐内气体收缩造成储罐吸入的空气量和因大气最大
温升导致罐内气体膨胀而呼出的气体,可按表7确定:
表7储罐热呼吸通气需要量
522.3 通气管或呼吸阀的规格应按确定的通气量和通气管或呼吸阀的通气量曲线来选定。

当缺乏通气管或呼吸阀的通气量曲线时,可根据以下原则按表8和表9确疋:
表8设有阻火器的通气管(或呼吸阀)规定
52231 当储罐容量所对应的通气管(或呼吸阀)与进(出)储罐的最大液体量所对应的通气管(或呼吸阀)规格不一致时,应选用两者中的较大者:
52232 储罐容量所对应的通气管与进(出)储罐的最大液体量所对应的通气管规格不一致时,应选用两者中的较大者;
522.4 量油孔、透光孔、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和放水管应按表10确定。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宜选用排污孔;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宜选用清扫孔:
表10量油孔、透光孔、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和放水管
5.2.2.5 事故泄压设备应满足汽封管道系统储罐故障时保障储罐安全的通气需要。


故泄压设备可直接接通向大气。

5.2.3 需要从罐顶部扫入介质的固定储罐,应设置灌顶扫线结合管,其公称直径可按表11
确定。

表11灌顶扫线结合管
5.2.4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地上卧式储罐的通气管上应设呼吸阀
5.2.5 下列储罐直接通向大气的通气管或呼吸阀上应安装阻火器:
5.2.5.1 储存甲B、乙、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
5.2.5.2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
5.2.5.3 储存丙A类液体的地上卧式储罐。

5.2.6 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气封的储罐可不安装阻火器。

527 当建罐区历年最冷月份平均温度的平均值低于或等于0C时,呼吸阀及阻火器必须有防冻措施。

在环境温度下物料有结晶的可能时,呼吸阀及阻火器必须有防结晶措施。

5.2.8 有切水作业的储罐宜设自动切水装置。

5.3 储罐附件布置与安装
5.3.1 量油孔应设置在灌顶梯子平台附近,距罐壁宜为800mm~1200mm从量油孔垂直向下
至罐底板的罐内空间内,严禁安装其他附件。

5.3.2 通气管、呼吸阀宜设置在灌顶中央顶板范围内。

5.3.3 透光孔应设置在灌顶并距罐壁800mm~1000m处。

当透光孔只设一个时,应安装在灌顶梯子及
操作平台附近;当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可沿罐圆周均匀布置,并宜与人孔= 清扫孔或排污孔相对设置,并应有一个透光孔安装在灌顶梯子及操作平台附近。

5.3.4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灌顶附件,应设置在平台附近。

5.3.5 从灌顶梯子平台至呼吸阀、通气管或透光孔的通道应设踏步。

5.3.6 人孔应设置在进出罐方便的位置,并应避开罐内附件,人孔中心宜高出罐底750mm。

5.3.7 排污孔(或清扫孔)和放水管应安装在距有关进出油结合管较近的位置。

若设有两个排污孔和放
水管时,宜沿罐圆周均匀布置。

放水管可单独设置亦可和排污孔(或清扫孔)结合在一起设
置。

5.3.8 罐下部采样器宜安装在靠近放水管的位置。

5.3.9 梯子平台应设置在便于操作机检修的位置。

5.4 管道布置与安装
5.4.1 管道宜地上敷设。

采用管墩敷设时,墩顶高出设计地面不宜小于300mm。

5.4.2 主管道上的固定点,宜靠近罐前支管道处设置。

5.4.3 防火堤和隔堤不宜作为管道的支撑点。

管道穿越防火堤和隔堤处宜设钢制套管,套管长度不应
小于防火堤和隔堤的厚度。

套管两端应作防渗漏的密封处理。

5.4.4 储罐需要蒸汽清洗时,在罐区蒸汽主管道上应设有DN2 0的蒸汽甩头,蒸汽甩头与储
罐排污孔(或清扫孔、人孔)的距离不宜大于20m采用软密封的浮顶罐、内浮顶罐,
应至少设1个不小于DN20用于熏蒸软密封的蒸汽管道接口。

5.4.5 在管带适当的位置应设跨桥,桥底面最低处距灌顶(或保温层顶面)的距离不应小于80mm。

5.4.6 可燃液体管道阀门应用钢阀;对于腐蚀性介质,应用耐腐蚀的阀门。

5.4.7 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根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每根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上还应设一个操
作阀。

5.4.8 储罐放水管应设双阀。

5.4.9 浮顶罐的中央排水管出口应安装钢闸阀。

5.4.10 罐前支管道应有不小于0.5%的坡度,应应从罐前坡向主管道带。

5.4.11 出关的主要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挠性或弹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地基沉降和抗震要求。

5.4.12 环境温度变化可能导致体积膨胀二超压的液体管道,应有泄压措施。

5.4.13 罐内若设有调合喷嘴时,应另设调合喷嘴用的罐进口结合管。

5414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罐体上部接入时,甲B、乙、丙A类液体的进料管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n处,丙B类液体的进料管应将液体导向罐壁。

5.4.15 低压储罐应采取密闭措施。

5.5 仪表选用与安装
5.5.1 常压和低压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大于或等于10000n3的储罐
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器并与进料管道控制阀连锁,在储罐内液位达到设定值时应能自动罐壁
进料管道控制阀;是否设置低液位报警器,宜根据生产操作需要确定;低压储罐还应设置压力表。

5.5.2 高液位报警器的设定高度,应为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

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宜按公式
( 4)计算:
h 6=h+h2 (4)
式中:h6——高高液位报警器的设定高度,m
h ——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n;
h 2 ---- 10mi n~15min储罐最大进液量的折算高度,m
5.5.3 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min~15min内泵不会抽空的要求。

5.5.4 甲B、乙A类液体罐区内阀门集中处、排水井处应设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5.5.5 仪表的安装位置与罐的进出口结合管和罐内附件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000mm。

5.5.6 浮顶罐和内浮顶罐上的温度计,宜安装在罐底以上700mm~1000m处。

固定顶罐上的
温度计,宜安装在罐底以上700mm~1500m处。

罐内有加热器时,宜取上限,无加热器
时,宜取下限。

5.5.7 低压储罐上的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最高液位时能测量气相的压力并便于观察和维
修。

5.5.8 当仪表或仪表原件必须安装在灌顶时,宜布置在灌顶梯子平台附近。

5.5.9 重要设备的液位、温度、压力检测信号,应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5.6 储罐内液体加热设计原则
5.6.1 加热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5.6.1.1 对于低粘度液体,在储存温度下若能满足输送要求,则仅在罐内设置维持储存温度的
加热器;
5.6.1.2 若液体粘度较高,当仅在罐内维持储存温度不能满足液体输送要求时,则罐内加热器
宜维持储存温度考虑,在罐出口或附近设局部加热器,将抽送液体升至需要的输送温
度。

5.6.2 加热热媒的选用,应符合下列原则:
5.6.2.1 选用加热热媒时,应避免储存液体过热降质;
562.2 液体储存温度小于95C时,宜采用0.3MPa~0.6MPa蒸汽,液体储存温度大于120C时,宜采用压力不小于0.6MPa蒸汽;液体储存温度小于50C,可采用热水作
为加热热媒。

6 压力储罐区
6.1 基本规定
6.1.1 储罐的分组和布置,应符合GB50160的有关规定。

6.1.2 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组管道进出口处。

6.1.3 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6.1.3.1 满足泵的吸入要求;
6.1.3.2 满足罐前支管道与主管要连接所需安装尺寸的要求。

6.1.4 液化烃储罐的设计压力,应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SH3074的有关规
定。

6.1.5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应符合SH/T3136的有关规定。

6.2 储罐附件选用及安装
6.2.1 压力储罐处应设置人孔、放水管、进出口结合管、梯子及操作平台外,应尽量减少开口数
量。

6.2.2 人孔个数及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球形储罐应设置2 个人孔。

一个人孔应安装在罐体上部顶端,另一个人孔应安装在罐
体下部能方便检修人员进出储罐的位置;
6.2.2.2 卧式储罐的筒体长度小于600mm寸,应设置1个人孔;筒体长度大于或等于600mm
寸,宜设置2个人孔并宜分别设置在罐筒体的两端。

人孔应安装在储罐顶部。

6.3 管道布置与安装
6.3.1 压力储罐液相进出口结合管宜安装在储罐底部。

6.3.2 放水管管径宜为DN50并应安装在罐体最低部位。

6.3.3 储罐的气体放空管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并应安装在罐体顶部。

当罐体顶部设
有人孔时,气体放空结合管可设置在人孔盖上。

6.3.4 当储罐的设计压力相同、储存物料性质相同或相近,其气相混合后不影响物料质量时,储
罐之间宜设气相平衡管。

平衡管直径不宜大于储罐气体放空管管径,亦不宜小于DN40.
6.3.5 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应采用挠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抗震和防止储罐沉降的要求。

6.4 储罐仪表选用和安装
6.4.1 压力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低液位报警器、高液位报警器和高高液位自动连
锁切断进料装置。

6.4.2 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应能就地指示,并应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6.4.3 压力储罐上的温度计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最低液位时能测量液相的温度并便于观察和维
修。

6.4.4 压力表宜安装在储罐上部的管道上,并便于观察和维修。

6.4.5 液化烃球罐不宜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646 罐组内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应符合SH3063的规定。

6.4.7 高液位报警器的设定高度应为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

高高液位报警器的设定高度,不应大
于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计算容积的90%时的高度。

648 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报警开始后10min~15min内泵不会抽空的要求。

6.4.9 灌顶的仪表或仪表原件宜布置在灌顶梯子平台附近。

6.5 储罐安全防护
6.5.1 液化烃储罐底部的液化烃出入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

6.5.2 压力储罐的安全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5.2.1 安全阀的规格应按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计算出的泄放量
和泄放面积确定;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得大于储罐的设计压力;
6.5.2.2 安全阀每年进行校验时可以停工并倒空物料的储罐,可只安装一个安全阀,安全阀前
后可不加装载断阀;
6.5.2.3 凡需要连续运转一年以上的储罐,在安全阀每年进行校验时,可利用其它措施能保证
系统不超压,可只安装一个安全阀,安全阀前后应加装载断阀;
6.5.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只安装一个安全阀,且安全阀前后应加装载断阀及旁通线,
旁通线的管径不宜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6.5.2.4.1 在安全阀每年进行校验时,不能利用其他措施来保证系统不超压;
6.5.2.4.2 开停工时,需要通过安全阀的副线阀排放物料。

6.5.2.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只安装一个安全阀,但安全阀前应加装1 组爆破片,且应
在安全阀与爆破片之间安装可供在线校验使用的四通组件接口:
6.5.2.5.1 物料具有粘稠、腐蚀性、会自聚、带有固体颗粒其中之一的性质;
6.5.2.5.2 安装1 个安全阀时,仅加装爆破片就可满足在线校验;
6.5.2.6 在本条6.5.2.5 款情况下,储罐运行周期内需在线更换爆破片时,除可按本条6.5.2.5
款设置安全阀外,还应在爆破片前和安全阀后分别加装 1 个截断阀;
6.5.2.7 用本条款6.5.2.2~6.5.2.6 所述方式都不能保证“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的储
罐,应设置 2 个安全阀。

且每个安全阀前后应分别加装1个截断阀。

2 个安全阀应
为互相备用关系,在设计图纸上,对处于运行状态安全阀的前后截断阀应标注LO (铅
封开);对处于备用状态安全阀的前后截断阀应标注LC (铅封
关);
6.5.2.8 安全阀应设置在罐体的气体放空结合管上,并应高于灌顶;
6.5.2.9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
6.5.2.10 安全阀排出的气体应排入火炬系统。

当确受条件限制时,可直接排入大气,但应
将安全阀排出的气体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6.5.3 压力储罐安全阀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6.5.3.1 应选用全启式安全阀;
6.5.3.2 下列情况应选用平衡波纹管式安全阀:
6.5.3.2.1 安全阀的背压大于其整定压力的10%且小于30%;
6.5.3.2.2 泄放气体具有腐蚀性、易结垢、易结焦,会影响安全阀弹簧的正常工作;
6.5.3.3 安全阀的背压大于或等于其整定压力的30%时,应选用先导式安全阀。

对于
泄放有毒气体的安全阀,应选用不流动式导阀。

6.5.3.4 寒冷地区的液化烃储罐罐底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液化烃储罐的脱水管道上应设双
阀。

6.535 储存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当其不能承受所出现的负压时,应设置真空泄压
阀。

6.5.3.6 常温液化烃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6.5.3.7 易聚合的物料储罐的安全阀前宜设爆破片,在爆破片和安全阀排出管道上应有充氮接
管。

6.5.3.8 有切水作业的液化烃储罐宜设置有防冻措施的二次切水装置。

7 储罐防腐及其他
7.1 石油化工储罐和管道,应根据SH 3022的有关规定,采取防腐蚀措施。

7.2储罐的消防、防雷和防静电接地,应符合GB5O160 GB50074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7.3 甲、乙类物料罐区应设置火灾报警手动按钮,信号应引至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宝。

7.4 储存含有易自聚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如丁二烯、苯乙烯)等物料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自
聚物的措施。

7.5储存易氧化、易聚合不稳定的物料(如裂解汽油、混合c5、苯乙烯,环氧丙烷等)时,应采
取氮封或气体覆盖隔绝空气的措施。

7.6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大于或等于大气压的甲B类液体储罐和压力储罐宜采取减少日晒升温
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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