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最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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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2〕4号签发人:钟登华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
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了修订,经201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联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1315)
(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
附件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奖助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修订。本办法旨在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MEM、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三个部分构成。研究生奖助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
第五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别的奖助学金体系。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硕博连读生奖助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助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享受A类奖助学金待遇。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须报研究
生院审批备案。对于纳入奖助学金体系的保返生返校第一学年执行录取时评定的奖助学金类别,第二及以后学年的奖助学金类别与复学时同年入学的研究生一起评定。具体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研究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硕士研究生,需根据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配套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分奖学金。学校对所有在籍纳入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的奖学金,必须与导师所支持的配套奖学金同时发放(在导师有配套经费的情况下)。
第七条硕士生导师在超基数招收硕士研究生时,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基数为4名(至少含一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此基数内招生,导师无需向学校缴纳配套经费;从招收第5名硕士生开始,每多招收1名,需向学校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具体标准如表2所示,保返生算入学当年的招生基数,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援藏计划、硕士生单独考试招生计划)、MBA、MPA、港澳台及外籍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
硕士生导师招生名额超过5名,其超基数配套培养费为每年每名硕士生培养费的100%。
第三章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
第八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别的奖助学金体系。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九条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助学金评定,在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导师意见,各类别人数比例不做硬性规定。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一年一评,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至四学年,采取申请制,学院根据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综合表现(可从思想品德、学术表现、科研能力、课业成绩、社会集体活动等五方面考核,权重由学院自行制定),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十条硕博连读生硕士期间第一、二、三学期奖助学金按表1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执行,第四学期(硕博连读期间)及取得博士入学资格后的奖助学金参照表3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执行。第二、三学年奖助学金类别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与同级研究生一起评定;第四、五学年奖助学金类别由各学院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直博生享受博士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其他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三至四年,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超出学制,硕博连读研究生超出五年、直博生超出五年,全部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解决。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具体设置如表3所示。
表3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为进一步强化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需根据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配套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分奖学金。学校对所有纳入奖助学金体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的奖学金,必须与导师所支持的配套奖学金同时支付发放。
第十二条对于超基数招生的导师,根据在籍研究生人数,需向学校按年度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招生配套费,直至交满学校所规定的学制年度,其中国家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港澳台及外籍招
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执行标准如表4所示,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附件1执行。
对于招收委培博士生的导师,委培生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招生总数的50%,且委培生计入其招生基数,若只招委培生招生基数为零。博士生导师招生名额超过4名(不含4名),其超基数配套培养费为每年每名博士生培养费的100%。
第四章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
第十三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的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另行规定。
第五章基础学科资助基金
第十四条为推动基础学科创新型人才培养,吸引研究生优秀生源,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设立天津大学基础学科资助基金,以资助基础学科优秀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