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最新管理办法
天大校研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5〕4号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经201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原《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天大校研〔2010〕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2015年11月30日(联系人:陈金龙,联系电话:27401978)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非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完整版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9〕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一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程序
修改程序
如需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需经过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全校师生公示,报 备学校相关部门。
废止程序
如需废止本办法,需经过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向全校师生公示,报备学校相关部 门。同时需制定相应的废止方案,确保废止后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05
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
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所有,负责对办法的具体条款进 行解释和修订。
解释权使用
如有任何关于本办法的疑问、争议或解释,需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委员会负责 解释和决定。
本办法的生效时间和实施细则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实施细则
根据学校和国家的政策,制定具体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包括学术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多个方面。
奖学金的发放方式与时间
发放方式
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校园卡充值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快 捷地到达获奖者手中。
发放时间
根据奖学金评定结果和学校财务制度,一般在评选后的下个 月开始发放,同时需确保发放时间不超过学年的起始时间。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细则、组织和监督评审工作;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的奖学金申请和评审工 作;学校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02
奖学金的设置与评选
奖学金种类与等级
1 2
国际学生奖学金
为在校国际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分为全额、半 额和学费减免三个等级。
THANK YOU.
国内学生奖学金
为国内优秀学子提供的奖学金,分为一、二、 三等奖学金和特殊贡献奖学金。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国家政策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为规范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励学金的激励作用,将资助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专项奖助学金的性质可分为专项奖学金、专项励学金、专项助学金三大类。
此项分类以标注的评选类型为准,与奖项名称无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向我校捐赠或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第四条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专项励学金和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该学生范围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指通过评选年度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第五条根据奖项级别分类,我校专项奖助学金分为省部级、校级、院级三类。
第二章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省部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并应在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校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工作。
第八条院级奖助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在上报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基础上,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九条原则上校级专项奖助学金应为一年内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捐赠金额不低于5万元且设奖范围超过三个学院。
第十条院级奖助学金设立时,须向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奖助学金协议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专项奖助学金的申请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天津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及专项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95]津大校发字第11号为了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委修定后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和企业、个人设立的奖学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奖学金第一条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二条普通奖学金标准(一)博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每生每月36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8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400元。
(二)硕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18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
第三条普通奖学金的评定(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院依据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审核同意后,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原单位的工资关系、学历证明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年限证明,经本人申请,院审核同意,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一)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如另有合同或协议规定,不由学校负责其待遇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者,半年内照发;超过半年者,停发其奖学金(四)因其他原因,申请中途暂时停学者,停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五)在学期间,因公派出国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奖学金,回国后,自办理报到之日起,恢复其奖学金。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化工学院细则_公示
2015年天津大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一.评审原则根据天大校发[2014]25号文件及天大2015年10月16日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会议精神,化工学院在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过程中将严格执行学校文件及会议规定的以下各项原则:1.不可平均分配: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至少定为三个等级,且各等级差异不小于1000元;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至少定为三个等级,且各等级差异不小于500元;2.不可全覆盖,奖励率不能高于90%;3.硕士、博士额度间不可互调;4.不同年级间额度不可互调。
以上规定为学校要求各学院在学业奖学金评定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为:主任:马新宾、王志委员:齐崴、薛毅、袁希钢、姜忠义、李永丹、孙彦、唐致远、陈旭、冯亚凯、宋浩、周志江、贲宇恒、石若冰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
三.具体方案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与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两类。
学院将根据每年招生人数、硕士研究生中保送生比例、博士研究生类型组成,各类研究生科研业绩等对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1)新入学博士研究生(博一)根据天大校发[2014]2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于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主要参照入学申请考核评价情况”评定学业奖学金,并考虑到化工学院博士研究生数量与组成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099元,获奖学生为硕博连读生及直博生;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9099元,获奖学生为优秀的统考博士生;调剂生及低分补录生不获得奖学金。
(2)在读博士研究生(博二)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639元,获奖学生为学业成绩合格,且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或EI论文,文章署名第一单位为天津大学的学生(论文统计截至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以见刊或on-line为准)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9639元,获奖学生为学业成绩合格的博士生;学业成绩不合格及各专业学业成绩排名靠后的学生不获得奖学金。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4〕25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大学2014年7月10日(联系人:马德刚,联系电话:27406642联系人:孙鹤;联系电话:27400873)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获奖比例7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5万元,获奖比例60%。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2015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5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5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依照《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评审名额由教育部财务司测算后统一下达,硕士236名,博士108名。
2015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学生评价体系、名额分配、时间安排等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一、2014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领导小组组长(1名):常务副校长钟登华领导小组副组长(1名):校党委副书记李义丹领导小组委员(28名):财务处古瑶研究生院白海力学工部王寒教务处张凤宝科研院李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杨福玲机械学院王天友精仪学院曹玉珍自动化学院孟庆浩信息学院宗群建工学院丁阳建筑学院宋昆化工学院齐崴材料学院原续波管理与经济学部张水波理学院史国良文学院陈大中教育学院闫广芬药学院张玲环境学院季民计算机学院胡清华软件学院张加万马克思主义学院邹积明生命学院赵剑国际工程师学院单小麟海洋学院牛志广法学院张俊艳地科院徐延平办公室主任(2名):学工部马德刚研究生院孙鹤二、建议评价体系参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对评价体系建议如下:德育评价(10%左右):爱国爱党,遵纪守法,诚信团结,道德优良。
学术评价(80%左右):恪守规范,成绩优异,成果丰富,具备潜力。
综合能力评价(10%左右):国际交流能力,社会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
三、2015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理学院倾斜1个硕士名额;软件学院推荐1人至计算机学院参评,增加1个博士名额。
四、工作进度安排五、需报送领导小组的材料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2.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成果统计表(一式一份)3. 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学院汇总表(硕士博士各一份)4. 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单(一式一份)以上材料提交签字盖章纸质版,同时提交电子版。
六、相关说明1.具备参评资格的学生包括:在学、非定向且无固定工资收入(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天津大学)的研究生,及少民骨干中的定向非在职研究生,且无《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任一情况。
天津大学自动化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分配方案
奖励额度(元)
获奖比例
约 4100
65%
约 3740
25%
1) 一等奖:优先分配给免推生。如果一等奖配额多于实际招收免推生数量, 则剩余名额分配给统考综合成绩排名靠前的学生。
2) 二等奖:分配给没有获得一等奖学金的统考生,按统考综合成绩排名成 绩评比。
3) 【注】:统考综合成绩是指初试和复试成绩的加权平均;统考综合成绩排 名在每个二级学科内进行;每个二级学科的统考生获得的奖学金配额按 其所接收统考生人数占全院当年接收的统考生总数的比例计算。
2) 二等奖:优先分配给没有拿到一等奖的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其次按博 士生入学综合成绩排名的先后顺序评定。
3) 【注①】:博士生入学的综合成绩由入学外语成绩(最高 50 分)和学术 成果(最高 50 分)组成;综合成绩的评定在一级学科内进行;每个一级 学科的考生获得的奖学金配额按其所接收考生人数占全院当年接收的考 生总数的比例计算。
1. 第一年博士生的学业奖学金方案如下表所示。
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第一年)
奖学金等级
博士研究生
奖励额度(元)
获奖比例
一等
约 10000
18%
二等
约 9722
72%
具体分配办法:
1) 一等奖:优先分配给硕博连读生(需已进入博士生学籍);如果一等奖配 额少于实际硕博连读生数量,则首先分配给学术成果评分靠前的硕博连 读生,学术成果分数靠后的学生分配给二等;如果一等奖配额多于实际 硕博连读生数量,则剩余名额优先分配给博士生入学综合成绩靠前的学 生。
2. 第二年硕士生的学业奖学金方案如下表所示。
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第二年)
天津大学机械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天津大学机械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第一学年(一年级):一、分数分配1、平时成绩(第一学年学位课加权平均分);占60%2、平时表现(班里选取代表为每一位同学打分后,取平均分);占25%(详细表格见后附)3、班导师和指导主任打分;占15%二、加分项目1、参加市级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 3分参加校级各类竞赛活动(校运动会除外)获奖者; 1.5分参加院级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 1分参加各类竞赛而未获奖者; 0.5分(分数可以累加)各类竞赛包括:天财杯、挑战杯、研究生篮球赛、研究生足球赛、歌咏比赛、演讲比赛、党建征文大赛、知识竞赛等市、校、院组织的各项比赛2、参加校运动会获前3名者; 1.5分参加校运动会而未获奖者; 0.5分在校运动会上为班级服务表现突出者; 0.5分(分数不可累加,如有重复,取最高分)3、发表学术论文者;SCI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5分非第一作者 2.5分EI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4分非第一作者 2分核心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3分非第一作者 1.5分一般学术性刊物;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2分非第一作者 1分4、学生干部加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主席、副主席; 3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部长、院研究生会主席; 2.5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副部长、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班长、党支部书记; 1.5分院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部长、副部长,其他班委; 1分在学校其它组织任职(如学校部门、社团、协会); 1分(如有兼职取最高分值,分数不累加)5、参加文艺会演(校、院迎新晚会)的主持人、演员和组织者 1分6、参加社会实践者(以实践报告为准); 0.57、各类先进个人:市级先进个人; 3分校级先进个人; 1.5分院级先进个人; 0.5分8、献血者; 2分第二学年(二年级):一、分数分配1、平时成绩(第一学年学位课加权平均分);占15%2、发表论文(可累计加分)占50%SCI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60分,每多发表一篇加5分;非第一作者30分,每多发表一篇加2.5分;EI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50分,每多发表一篇加4分;非第一作者25分,每多发表一篇加2分;核心期刊: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45分,每多发表一篇加3分;非第一作者22.5分,每多发表一篇加1.5分;一般刊物35分,每多发表一篇加2分;非第一作者17分,每多发表一篇加1分;3、平时表现(以班为单位,全班同学为每一位同学打分后,取平均分);占15%(详细表格见后)4、班导师和指导主任打分;占20%二、加分项目1、参加市级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 3分参加校级各类竞赛活动(校运动会除外)获奖者; 1.5分参加院级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 1分参加各类竞赛而未获奖者; 0.5分(分数可以累加)各类竞赛包括:天财杯、挑战杯、研究生篮球赛、研究生足球赛、歌咏比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市、校、院组织的各项比赛2、参加校运动会获前3名者; 1.5分参加校运动会而未获奖者; 0.5分在校运动会上为班级服务表现突出者; 0.5分(分数不可累加,如有重复,取最高分)3、学生干部加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主席、副主席; 3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部长、院研究生会主席; 2.5分校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副部长、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班长、党支部书记; 1.5分院研究生会、邓研会、科协部长、副部长,其他班委; 1分在学校其它组织任职(如学校部门、社团、协会); 1分(如有兼职取最高分值,分数不累加)4、参加文艺会演(校、院迎新晚会)的主持人、演员和组织者 1分5、各类先进个人:市级先进个人; 3分校级先进个人; 1.5分院级先进个人; 0.5分6、献血者; 2分。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建立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含工资关系)转入天津大学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以及少民骨干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三部分组成,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等资金。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导师助研由导师承担,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
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见表1。
第六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具体资助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七条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类别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享受A类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待遇。
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确定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审核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审核办法(细则),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天津大学奖助学金有哪些分别多少钱怎么申请评定
天津⼤学奖助学⾦有哪些分别多少钱怎么申请评定⼀般来说,⼤学每年会给特定学⽣发放奖学⾦和助学⾦,各学校⾦额标准不同,下⾯是天津⼤学奖学⾦和助学⾦的标准相关内容,来看⼀下详细信息。
天津⼤学奖学⾦设置1.奖励学⾦品学兼优的学⽣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各类奖学⾦,各⽅⾯表现优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还可申请各类励学⾦。
截⽌⽬前,天津⼤学共设有校级以上奖、励学⾦共计73项,校级以上奖、励学⾦总额达2322万元,奖励额度最⾼为天津⼤学优秀学⽣标兵奖学⾦,每⼈3万元。
部分奖励学⾦如下:奖学⾦序号项⽬名称级别奖励⼈次(⼈)奖励⾦额(元/⼈)1本科⽣国家奖学⾦国家级23480002天津市⼈民政府奖学⾦天津市6880003王克昌奖学⾦天津市24特等 8000单项20004天津⼤学优秀学⽣标兵校级1530000提名100005谭旭光校友奖学⾦校级20100006宝钢教育基⾦优秀学⽣奖学⾦校级7特等20000优秀100007中国航天科技集团CASC奖学⾦校级213000-100008潍柴动⼒奖学⾦校级3780009⾦龙鱼奖学⾦校级301000010蒋震奖学⾦校级201000011渤海证券奖学⾦校级401000012初⼼奖学⾦校级30800013北洋春晖奖学⾦校级30800014苏州育才奖学⾦校级20800015中交四航院奖学⾦校级16600016雄韬教育基⾦校级40500017华为奖学⾦校级125000-1000018⼈民奖学⾦校级3563500-800励学⾦序号项⽬名称级别奖励⼈次(⼈)奖励⾦额(元/⼈)1国家励志奖学⾦57350002北洋励学⾦2060003⾃强之星奖学⾦158000提名40004中信银⾏励学⾦5850005潍柴动⼒励学⾦2160006南航“⼗分关爱”励学⾦4050007福慧励学⾦4025008北洋⽟柴励学⾦2050009吴育华励学⾦1250002.单项优秀学⽣奖为了激励学⽣全⾯深⼊参与学校各⽅⾯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作,引导学⽣将全⾯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促进学⽣综合素质不断提升。
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的管理,提高奖励资助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激发和鼓励研究生在学习、科研和社会服务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办法,其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推动研究生创新创业及各方面工作的发展,为建设创新型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分为学术奖、科研奖、社会服务奖、荣誉称号、资金激励等类型。
第三条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具有公开、公正、公正、非常用化原则,应当根据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二章学术奖第四条学术奖的管理应根据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学业成绩、学科竞赛成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设置奖项。
第五条学术奖的设置应包括优秀学业奖、学术竞赛奖、科技发明奖等。
第六条学术奖的评选应实行制度化、信息化、标准化的评审机制,加强评审、公示,并广泛听取社会反馈。
第七条学术奖的颁发应当严格按照评审结果,及时公开,提高其荣誉感和可信度。
第三章科研奖第八条科研奖的管理应根据研究生的科研能力、研究成果、论文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设置奖项。
第九条科研奖的设置应包括优秀科研奖、论文质量奖、创新创业奖等。
第十条科研奖的评选应实行制度化、信息化、标准化的评审机制,加强评审公示,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科研奖的颁发应当严格按照评审结果,及时公开,提高其荣誉感和可信度。
第四章社会服务奖第十二条社会服务奖的管理应根据研究生参与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设置奖项。
第十三条社会服务奖的设置应包括优秀志愿者奖、优秀社会实践奖等。
第十四条社会服务奖的评审应实行制度化、信息化、标准化的评审机制,加强评审公示。
第十五条社会服务奖的授予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公开及时,同时应当激励研究生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服务活动。
第五章荣誉称号第十六条荣誉称号的管理应根据研究生整体素质和三方面工作表现(学业、科研、社会服务)进行综合评判,设置奖项。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励资助管理更加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充分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分为研究生奖励和研究生资助两个部分。
研究生奖励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论文奖励等;研究生资助包括研究生助学金、助管基金、助教基金、助困基金、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和专项助学金等;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条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学工部和教务处负责。
第二章奖励资助体系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顺利完成学业。
具体参见《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捐资设立,根据奖学金协议具体要求用于奖励优秀研究生,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关于专项奖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根据天津大学天大校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管理与经济学部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如下:一、申请范围1、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对于专业学位学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管理硕士(MEM)和专业会计硕士(MPACC)),参评要求为:培养方式为非定向、档案转入天津大学、档案中包含工资关系或者离职证明、没有正式工作、全日制学习。
2、评审范围界定依据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学制内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延期不能参评。
二、评定条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天津大学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三)参评时有积欠学分者;(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五)由于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六)无故不交纳学费者。
三、评定细则(一)硕士研究生管理与经学经济学部硕士研究生分为两类评定学业奖学金,第一类包括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管理硕士(MEM)和专业会计硕士(MPACC),学制为2年,参评学生必须符合申请范围要求。
第二类为除第一类以外的所有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制为2.5年。
1. 第一学年(1)分配比例第一类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见表1,其中A等占第一类评定总人数比例的10%,B等占总人数比例30%,C等占总人数50%。
表1 硕士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第一类)第二类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共分为三等,分配方案见表2,其中A等为硕博连读学生,B等为除硕博连读学生外的免试推荐硕士,C等为部分考研生。
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09.06.19)
天津大学化工学院2009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为了建立新型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和完善化工学院评定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工作程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分委会依据天津大学校研[2009]1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 参评适用对象为化工学院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生。
2. 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分委会制定化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实施细则,监督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3. 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开支。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和资助。
4.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三年,延期一般不再享受奖学金。
二、评定条件奖学金参评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
奖学金参评者在校期间能够完成各个阶段学习,且能按照指导教师和学校、学院及学科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三、评定细则1. 硕士生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
外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按天津大学化工学院面试成绩确定。
校内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按综合成绩确定。
2.硕士生第二学年硕士生第二学年获得奖学金评定因素包括:第一学年学习成绩(60%);导师评价(25%);综合表现(15%)三个方面。
(1)第一学年学习成绩:此项满分60分,由硕士生第一学年的学位课、必修课加权平均分确定。
(2)导师评价:此项满分25分,导师按学生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业绩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打分。
导师需填写打分表,见附件1。
(3)综合表现:此项满分15分,由研究生指导主任根据学工部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对学生的实际表现予以打分,见附件2。
3.硕士生第三学年由学生导师根据学生科研工作和其它各方面表现参照第二学年学生奖学金等级进行调整,因奖学金等级调整而增加的奖学金费用全部由导师负担。
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落实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天津大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名额、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进行测算后统一下达。
学校根据各学院符合评奖条件人数进行测算分配,适度向基础学科倾斜。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2.学术表现突出,恪守学术规范,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大。
3.具有国际视野,具备良好的国际交流能力,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
4.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承担校内外社会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强健的体魄,积极的情感,坚强的意志,健全的人格。
5.过去一年中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评审范围界定依据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学制内研究生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新生可以参评,延期学生不能参评。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
天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讨论版)(适用于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一、学校奖学金分配方案学业奖学金是以国拨经费为主,在实行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学院可执行学校方案(学校方案见下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学业奖学金方案,但不可全覆盖,奖励率不高于90%。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二、信息学院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1.第一年硕士生的学业奖学金方案如下表所示。
(由于学校下拨的经费数还没有确定,目前按照估算的经费计算,实际获奖比例和奖励额度会有调整)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第一年)等级评定办法:1)奖励名额:当年实到经费前三名的导师,将获得一个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的一等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可以指定本人名下任意一个一年级硕士研究生获得一等奖学金。
2)一等奖:优先分配给“C9”院校和“卓越联盟”院校毕业的免推生。
3)二等奖:优先分配给没有获得一等奖的985院校免推生,其次分配给非985院校免推生,再次分配给统考生排名靠前的学生。
调剂生排名在第一志愿学生之后。
4)排名靠后的10%学生无学业奖学金(名额按各专业研究生数量分配)。
2.第二、三年硕士生的学业奖学金方案如下表所示。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第二年)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案(第三年)具体分配办法:1. 奖励名额:当年经费实到经费前三名的导师,将获得一个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的一等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可以指定本人名下任意一个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获得一等奖学金。
(经费到账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2. 一等、二等奖学金的配额按各一级学科的研究生数量下放到各个一级学科。
综合考虑上一年的课程学习、导师评分、社会实践、学术科研、竞赛获奖情况,原则上依据得分高低分配奖学金。
3. 各学科依据得分高低排序在一等奖最后2名和二等奖前2名的学生(两个一级学科各4人),由院评审委员会评议确定奖学金等级;排序在二等奖最后2名和未取得奖学金前2名的学生(两个一级学科各4人),由院评审委员会评议确定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2〕4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了修订,经201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联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1315)(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助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MEM、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助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别的奖助学金体系。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硕博连读生奖助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助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享受A类奖助学金待遇。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对于纳入奖助学金体系的保返生返校第一学年执行录取时评定的奖助学金类别,第二及以后学年的奖助学金类别与复学时同年入学的研究生一起评定。
具体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研究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硕士研究生,需根据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配套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分奖学金。
学校对所有在籍纳入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的奖学金,必须与导师所支持的配套奖学金同时发放(在导师有配套经费的情况下)。
第七条硕士生导师在超基数招收硕士研究生时,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
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基数为4名(至少含一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此基数内招生,导师无需向学校缴纳配套经费;从招收第5名硕士生开始,每多招收1名,需向学校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具体标准如表2所示,保返生算入学当年的招生基数,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援藏计划、硕士生单独考试招生计划)、MBA、MPA、港澳台及外籍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
硕士生导师招生名额超过5名,其超基数配套培养费为每年每名硕士生培养费的100%。
第三章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第八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别的奖助学金体系。
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九条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助学金评定,在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导师意见,各类别人数比例不做硬性规定。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一年一评,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至四学年,采取申请制,学院根据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综合表现(可从思想品德、学术表现、科研能力、课业成绩、社会集体活动等五方面考核,权重由学院自行制定),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十条硕博连读生硕士期间第一、二、三学期奖助学金按表1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执行,第四学期(硕博连读期间)及取得博士入学资格后的奖助学金参照表3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执行。
第二、三学年奖助学金类别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与同级研究生一起评定;第四、五学年奖助学金类别由各学院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直博生享受博士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其他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三至四年,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超出学制,硕博连读研究生超出五年、直博生超出五年,全部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解决。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具体设置如表3所示。
表3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为进一步强化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需根据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配套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分奖学金。
学校对所有纳入奖助学金体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的奖学金,必须与导师所支持的配套奖学金同时支付发放。
第十二条对于超基数招生的导师,根据在籍研究生人数,需向学校按年度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招生配套费,直至交满学校所规定的学制年度,其中国家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港澳台及外籍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执行标准如表4所示,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附件1执行。
对于招收委培博士生的导师,委培生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招生总数的50%,且委培生计入其招生基数,若只招委培生招生基数为零。
博士生导师招生名额超过4名(不含4名),其超基数配套培养费为每年每名博士生培养费的100%。
第四章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第十三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
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的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另行规定。
第五章基础学科资助基金第十四条为推动基础学科创新型人才培养,吸引研究生优秀生源,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设立天津大学基础学科资助基金,以资助基础学科优秀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二)综合表现优秀,并能够按照导师和学校的要求完成相关的科研和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的确定采取申请制。
导师在每年招生之前,需向其招生所在学院提出关于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及类别设定的申请。
学院综合考虑后对导师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为体现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硕士奖助学金评定次数按各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每学年结束前,研究生需向导师和学院提出下一年度奖助学金类别申请,并填写《天津大学××××级(第×学年)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导师需根据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申请对指导的所有研究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所在学院提出关于每名研究生下一学年奖助学金类别的申请,学院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研究生院综合办奖学金科,经研究生院批准后,由各个学院公示。
为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保障导师、研究生的切身利益,研究生在确定奖助学金类别后,导师和学生须签订《天津大学××××级(第×学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承诺书》附件4,明确各自的职责、权益和义务。
(二)学校对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只设立各类别奖助学金的导师资助额度最低标准。
(三)导师还可根据研究生学习及科研工作等综合表现,对已确定的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按月份进行动态调整,须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动态管理)审批表》附件5,报经学院同意,于每月15日前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则可在当月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进行变动。
(四)对于公派出国、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相应奖助学金变动的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附件2执行,并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变动审批表》附件6。
第十八条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或导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奖助学金实行降档、暂停或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一)违反国家法律者;(二)违反校纪校规者;(三)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四)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五)本学年存在课程不合格者;(六)学籍异动者;(七)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八)导师经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承诺书》由学院、导师、研究生各存一份,博士研究生《承诺书》由研究生院、导师、研究生各存一份(各学院应将硕士研究生《承诺书》保留4年)。
如若一方不签订《承诺书》,奖助学金不予发放。
第二十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中用于支付助学金部分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代缴;研究生奖助学金中奖学金部分由财务处按月拨至研究生个人账户上。
第二十一条导师需缴纳的研究生奖助学金配套部分(如有超基数招生的导师还需交纳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须在每学年研究生入学前,由学院一并收齐后,存入学院专用奖助学金帐户中。
对于不能按规定向学校缴纳超基数招生配套费的人员,其欠交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部分,由研究生院从其研究生业务费中扣除,并且下一年度不得超基数招生。
第二十二条如因个人原因退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需向学校退还其在学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在通过中期考核、正式转入博士生学籍后,重新评定博士生奖助学金类别,签订《天津大学研究生资助承诺书》。
硕博连读生如中途主动放弃硕博连读资格或未通过中期考核,须退还其硕博连读期间全部奖学金,如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补发硕士生生活费,奖助学金类别按确定硕博连读资格前一学期硕士奖助学金类别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是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管理文件之一,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
公开、公平和公正地进行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第二十五条对于定向和委托培养类型的研究生,不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其在学期间的费用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硕士、博士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标准2012年及以前入学的研究生继续按照天大校研〔2010〕6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