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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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得当事人,也就是行 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一)、行政主体

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职权 并对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 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二)、行政相对人 1、含义:就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 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或个人。 2、行政相对人的种类 (1)、公民:在我国公民即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具有外国国籍的 自然人。 (2)、法人: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并能独立地享有法律 上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的社会组合体。它包括机关法人 (行政、权利、司法、军事机构)、事业法人(社会福利院、 学校、科学研究院)、企业法人(工厂、公司、商场)、社会 法人(工会、妇联、法学会)。 (3)、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之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合 体。 (4)、外国组织和个人:指在我国行政管理范围以内的外国组 织和个人。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 总合。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 括人身、行为、财物等事项。 人身: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体和身份。 行为: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作出的活动。 财物: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 智力成果: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非物质财 富。如:著作科学发明、技术成果、信息等。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 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 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 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 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 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 在为前提。 2、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 象。 3、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须有一方是行 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4、行政法律关系得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 行为具有单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 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际形成的权利义务关 系,即把 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变为现实中的由行政 法律关系主 体实际享有的权利和实际承担的义务。 (三)、行政法律关系得变更 指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产生后至消灭前,其一方主体 或部分内容发生变化。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失或不复存在。



五、行政法律关系得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法律事实 即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对象。 法律事件:指能够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和消灭的不依人 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对象。 法律行为:指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有意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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