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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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律: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因此而得名。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3.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内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按法律将印度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等。
4 贝壳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保证公民直接捍卫民主制的法律。规定在民众大会上通过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雅典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满一定的数量,被指定的人就要被流放。
5 万民法:古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分类的一种,是和市民法对称的。指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法学阶梯>指出:“万民法即一切民族所适用的法,它是各民族根据实际需要和生活必需而制定的某些法则”。
6. “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被称为“蛮族”而得名。内容为各日耳曼部族原有习惯的记载,是日耳曼法成文化的产物,<撒利克法典><伊尼法典>等。
7. <古兰经>:伊斯兰教经典,由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作为真主的启示陆续发布的经文组成,是伊斯兰法的最根本渊源和最高法典。内容广泛,包括教义,伦理道德等。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时期完成了统一汇编,成为全世界穆斯林公认的<古兰经>标准本。
8. 《权利请愿书》:1628年《权利请愿书》是国会在资产阶级革命酝酿期间针对国王查理一世滥用职权而制定的法律。它重申了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列举了国王滥用职权的种种行为,宣布:非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迫征收任何赋税;非经合法判决,不得逮捕、拘禁、驱逐任何自由民或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9.衡平法:是指英美法系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是14世纪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实践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
10.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主要代表是英、美国的法律,是当代主要法系之一。
11.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的基础上,事例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而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12《人权宣言》:是法国于1789年8月革命高潮中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借鉴美国《独立宣言》的内容:以“天赋人权”为理论依据,阐述了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自由平等;公民权利包括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以“主权在民”“三权分立”阐述了资产阶级国家理论:说明主权在于国民,主张国家政权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还阐述了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既信无罪推定和不得非法逮捕等。它对法国及世界人权、公民权和法制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13.《独立宣言》:于1776年7月大陆会议通过的由资产阶级民主派杰裴逊起草的北美人民反抗殖民者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宣言。它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
“天赋人权认”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自由、平等,为美国宪法的诞生奠定了政治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14.《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
15.《法国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采用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立法原则,以商行为为基础来构建法典,突破了中世纪以来商法只适用于商人的传统,体现了大革命以来的平等自由观念,从而将商人法扩展为商行为法。
16.潘德克顿法学:15世纪末叶,随着罗马法成为德国各大学校的必修课程,研究罗马法蔚然成风,涌现出许多罗马法学家。法学家们特别偏重对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的注释与研究,并在研究的过程中注重创造一些抽象的法的概念。因而被称为“概念法学”或“潘德克顿法学"。
17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查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无效。
18.罗斯真理:是公元11世纪时古罗斯国家为适应封建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所颁布的法规和对习惯法和法规加以整理汇编成的法律文献,贯穿了封建特权原则,标志着俄罗斯法已初具规模。
19.欧洲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Council of Europe)于1949年5月5日在伦敦成立,原为西欧10个国家组成的政治性组织,现已扩大到整个欧洲范围,共有46个成员国,以及5个部长委员会观察员国(梵蒂冈、加拿大、美国、日本和墨西哥)以及3个议会观察员国(加拿大、墨西哥和以色列)。
问答题:
1、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答:(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2)古希腊法多是具体规范的堆积,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也未能形成比较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3)古希腊法深受其哲学、政治学影响,注重强调法的“正义”观念,在法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4)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5)古希腊法成文法出现较早,但保留下来的十分零散。
2、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
答:雅典宪法以民主性为核心内容,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阶级根源:即取决于雅典工商业较高的发展水平、工商业贵族与氏族贵族斗争的开展和雅典奴隶大大多于自由人的实际。雅典宪法的民主性表现:在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享有广泛的职权;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雅典民主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宪法虽然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但事实上能够参加者极其有限,具有阶级局限性;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可以得到一定的津贴,但参与人数也极其有限;公民虽有权提出议案和参加表决,但复杂的立法程序无法使民众真正行使权利;担任公职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使公民参政机会实质上不多。
3、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答:(1)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
4、简述1871年《德国刑法典》的基本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