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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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渝国资发[2019]002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现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月29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部署,推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75号)和《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国资财管〔2018〕338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通知》(渝委办〔2019〕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基本目标到2020年底,推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比2017年同期下降2个百分点左右。

其中:市属国有工业、商贸、投资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分别控制在65%、70%、60%以下。

(二)具体目标1.对需要实施资产负债率管控的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明确负债率管控目标。

2.对无息负债占比高、影响大的企业,可适当剔除部分影响,剔除后负债率应控制在预警线以下。

3.对承担政府专项任务,或者特定企业安排重大战略性投资项目推高资产负债率的,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可适当剔除部分影响,剔除后负债率应控制在预警线以下。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国有资产情况调查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国有资产情况调查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国有资产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哈政办综[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国有资产情况调查的通知(哈政办综〔201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强化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使用等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属国有企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地方金融企业和负责城市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有关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基本情况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一)市属国有企业。

市国资委和各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服务业等。

(二)地方金融企业。

包括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哈尔滨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负责城市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的单位。

包括负责停车场、户外广告等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

二、调查内容(一)市属国有企业。

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各单位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所有账内、账外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额和当年经营收入总额,以及主要固定资产(如土地、房屋、车辆)的名称、数量、规格、购建时间等情况;国有资产的存量、现状和使用情况,包括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和抵押担保资产以及闲置废弃资产等情况。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为实现对市属国有企业全覆盖、全方位监管,有效防范企业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确保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促使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宜春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1.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进行可行性研究,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完善建设依据,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突击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各市属国有企业(含紧密型子公司,下同)不得进行边规划、边建设、边筹资“三边”工程项目建设。

2.严格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凡是明确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先期收集梳理,按照监管职责于每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汇总审核,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与市发改委对投资计划进行联合审核,重点审核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过度重复投资,是否进行债务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情况后,形成市属国有企业次年全年政府性投资项目清单及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1月中旬前分别交由市发改委汇总后,由市发改委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分别补充汇报相关情况。

3.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程序,从2020年7月1日起,凡是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先行把关,经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企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企业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

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或发包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仓库、设备、广告位等)租赁或承包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包)方〃),并向承租(包)方收取租金或承包金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企业的租赁(承包)行为适用于该指引。

以下情形可由企业自行决定:(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二)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三)企业内部职工经济责任承包的;(四)企业投资经营或承办的专业市场、仓储公司、商业综合体、物流园等对业态有统一设计和规划的资产,由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等,自行研究提出专业化运营管理制度,经市属一级企业批准报市国资委备案后,企业按照内部决策流程审批后可开展专业化招商运营;(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企业租赁(承包)行为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本指引开展租赁(承包),加强自律管理,保证租赁(承包)有序进行。

第六条租赁(承包)标的物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

已列入拆迁、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等处于待处理状态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标的物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实施租赁(承包)行为。

确需租赁(承包)的,必须与承租(包)方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创新商业物业公司“四位一体”安全管理模式

创新商业物业公司“四位一体”安全管理模式

CULTURE创新商业物业公司“四位一体”安全管理模式周星星 广州珠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摘 要 2023年,广州市国资委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鼓励国企成立统一、专业的物业租赁经营机构,对分散经营的物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经营管理。

文章结合统一、专业的物业租赁经营机构如何结合国企自身的特点,创新实施“四位一体”安全管理模式,对物业中涉及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物管公司、承租单位四个权责主体实现安全管理“一体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商业物业 四位一体 安全管理中图分类号:F29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3)34-045-04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各级国企均持有不同体量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等商业物业(简称“物业”),但在实际工作中未形成统一、专业的物业租赁经营管理工作模式,在现阶段已经严重制约了物业经营的发展,导致物业出现低值化出租、空置率升高等状况。

2023年,广东省广州市国资委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鼓励国有企业成立统一、专业的物业租赁经营机构或平台对企业分散经营的物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经营管理。

政策的发布实施,助推了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的物业经营管理涉及产权单位、经营单位、物管公司、承租单位四位权责主体,在实际经营中“四位”时常会从各自角度思考而出现利益冲突,如果冲突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出现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活动中各方应清晰权责,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创新的“四位一体”管理模式,就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细化各方权责,加强相互协作,共同保障物业安全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1]。

一、物业经营中常见的安全管理问题(一)产权单位要求带病经营个别产权单位只考虑租金收益,不顾物业建筑质量,或加建违建,或不愿投入资金维修改造,或对隐患习以为常,要求经营单位带病经营,造成安全风险。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54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54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监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加快理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关系,创新国有资产监管方式,规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提高国有资本集中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财政增收。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覆盖原则。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集中监管,与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实现无缝对接。

(二)尊重历史原则。

着眼企业发展,继续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争取上级支持的优势,保持企业行业管理关系的连续性。

(三)逐步到位原则。

由点到面,循序渐进,逐步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过渡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范围,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三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职行为。

有关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意见

有关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意见

有关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意见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的公有房产出租行为。

高速公路服务区、各类广告载体等的租赁行为比照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参股企业的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有房产出租,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在保证自身办公、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将闲置的公有房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承租方,以取得收益的行为。

闲置公有房产主要包括商业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场地和构筑物等。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一)专业市场(包括历史街区和景区)类公有房产。

由各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其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及发展阶段的不同,经所在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招租方式。

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doc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管理,提升物业使用效益,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物业是指市属企业拥有或管理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剥离代管资产)。

(三)本意见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市属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物业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等费用的行为。

(四)本意见所称的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公开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采取现场报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

二、基本原则市属企业物业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属企业物业存量资源优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健全制度(一)所出资企业负责依照本意见及时制定及指导下属企业制定物业出租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物业出租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物业出租、管理、租金收取等环节相应的岗位职责等工作内容,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二)市属企业应成立定价小组,定价小组成员由负责资产管理的企业领导、相关人员及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士组成。

(三)市属企业应建立物业出租管理台账,加强对出租物业的跟踪管理。

四、出租管理(一)租金底价。

租金底价由市属企业定价小组参照物业属地政府机构发布的指导租金标准,结合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市场租赁价格、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者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开展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情况调研的通知

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开展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情况调研的通知

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开展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情况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深国资委函[2013]173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开展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情况调研的通知(深国资委函〔2013〕173号)各直管企业:根据我委2013年监督稽查工作要点,现就开展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情况调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全面调查了解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资源性资产的租赁管理情况(资源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物业、土地、设施设备、广告位等,含委托管理及权属不清的资产),分析企业在资产招租阶段、租赁管理阶段的经营模式或管理方式,总结提炼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剖析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和改进意见。

二、调研提纲(一)企业资源性资产现状1.企业现有可租赁资产存量现状,对于可租赁资产的分类方式。

2.企业现有资产对外出租采取的租赁方式。

3.二、三级企业可租赁资产是否统一管理。

(二)企业资源性资产招租阶段的管理现状及问题4.企业可租赁资产的询价、定价方式,以及定价的内部决策程序。

5.企业可租赁资产租期的确定方式。

6.企业是否存在不适宜公开招租的可租赁资产,列明资产的类型和不适宜的原因。

7.企业是否存在短期(三个月以内)资产租赁,短期租赁的招租方式是什么。

8.企业在招租阶段存在哪些管理难点和问题。

(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阶段的管理现状及问题9.企业对在租租赁资产的管理方式。

10.对到期的租赁资产如何续租,是否有明确的续租标准,对原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权。

11.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例如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通过租赁管理中心备案)。

12.企业对承租方违约的处理方式。

13.企业在租赁管理阶段存在哪些管理难点和问题。

(四)意见和建议14.企业对资源性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有何意见和建议。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眉山市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2014)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眉山市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2014)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眉山市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201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眉府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眉山市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2014)的通知眉府发〔201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眉山市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2014)》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2日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产权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列入市、区县国有产权交易目录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公共公益事业市场化配置、特许经营权等项目的出让、转让。

第四条国有产权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由市政府印发后施行,并根据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情况进行不定期更新。

各区县可根据自身实际编制本地国有产权交易目录。

列入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的项目中,属于市本级和市属园区的项目及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余各区县和委托区县管理的园区项目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亦可自愿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确有特殊情况不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经同级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同意后报政府批准。

第五条国资、财政等监管部门履行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方案核准、出让(转让)文件备案、信息发布监督、现场监管等职责。

项目具体监管部门,由市、区县国有产权交易目录规定。

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模板】

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模板】

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人民政府授权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的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等市属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土地出让、土地划拨及受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得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除外;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所有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用于分配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存量住宅及依法不得出租的物业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上述第三条所述的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全部或者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原则:(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要求;(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企业应根据拟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人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主体资格条件、管理能力相关条件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三)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存量资源优势,以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有效带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健全制度第六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依照本办法及时制定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制度,并最迟不得晚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管理关系报市国资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韶国资产权[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国资产权〔2009〕120号)各监管企业:现将《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ΟΟ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作为资产租赁方,将土地、生产设备、建筑物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企业与投资者建立合资、合作涉及资产租赁的,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2号)及《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韶国资产权[2008]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的资产租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资产租赁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者厂长(经理)办公会审议。

资产租赁方案应当包括租赁资产的目的、可行性、资产明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用途、租赁资产用途等内容。

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关键设备、重要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租赁,应在征求企业职工的意见后,由企业董事会或者厂长(经理)办公会形成初步一致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核,国有股权代表按国资委出具的意见在董事会(股东会)上表决。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珠国资[2013]362号•【施行日期】201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关于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市管企业:为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及机器设备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其它收入的经营行为。

下列情形除外:(一)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商的;(二)企业住房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三)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企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产出租管理,充分发挥资产效用,降低资产闲置时间和闲置率,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珠海市的相关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四、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授权、分级制定资产出租事项的内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特别要针对租金底价确定、承租人选定、租金调整和租金收入管理等关键环节,明确具体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和要求,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规范资产出租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范道德风险。

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已列入拆迁、改制、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资产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得实施出租行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出租的,必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国资委企〔2011〕35号各出资企业、市各有关部门: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印发《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九日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拥有、管理或受托管理的房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产出租是指南京市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企业)将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构筑物等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职工住宅类资产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房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投标、竞投、协议租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国资委、市各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七条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各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对房产出租的管理,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帐制度并对房产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应将本部及所属企业房产出租统计汇总表按月度上报市国资委;市各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应将本部及所属企业房产出租统计汇总表按月度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第八条出租企业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在企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以公开方式选择承租对象后,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招租结束后15天内,将招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租房协议复印件按照归口系统上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备案.第九条出租企业的房产租赁,应统一在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发布拟招租房产信息,以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以BOT/TOT形式招租的按照招投标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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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
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管理,提升物业使用效益,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物业是指市属企业拥有或管理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剥离代管资产)。

(三)本意见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市属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物业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等费用的行为。

(四)本意见所称的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公开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采取现场报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

二、基本原则
市属企业物业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属企业物业存量资源优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健全制度
(一)所出资企业负责依照本意见及时制定及指导下属企业制定物业出租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物业出租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物业出租、管理、租金收取等环节相应的岗位职责等工作内容,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二)市属企业应成立定价小组,定价小组成员由负责资产管理的企业领导、相关人员及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士组成。

(三)市属企业应建立物业出租管理台账,加强对出租物业的跟踪管理。

四、出租管理
(一)租金底价。

租金底价由市属企业定价小组参照物业属地政府机构发布的指导租金标准,结合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市场租赁价格、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者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二)租赁期限。

市属企业物业出租的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免租装修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如承租方对承租物业有较大投入或因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及其他原因需要延长租期或免租期的,经所出资企业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三)出租方案。

市属企业物业出租应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制定合理的出租方案,并由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出租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权属、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2.出租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3.出租期限、租金标准及出租用途;
4.承租条件、租金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租金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

市属企业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承租人,招租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承租人的其他内容。

(四)租赁方式。

市属企业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方式进行招租,出租物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1.出租给市属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自行使用的;
2.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特殊要求的物业出租;
3.物业与土地权属不一致、共有物业,导致不宜公开招租的;
4.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租并经所出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认的。

(五)审批流程。

市属企业物业出租应当严格按照物业租赁
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出资企业审批:
1.涉及土地租赁的;
2.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
3.协议租赁事项。

其中租赁期限超过10年且涉及土地的租赁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六)物业转租。

市属企业出租物业除承租人整体承租各类专业市场、商场、停车场等物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转租。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物业出租的原最终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转租。

五、招租流程
(一)出租启动。

市属企业应积极开展空置物业的招租工作,已出租物业应在不少于租赁期限届满日前三个月启动招租工作。

(二)交易方式。

市属企业物业除符合采取协议租赁的条件外,均应以公开方式招租。

其中下列租赁事项,应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公开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1.物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
2.涉及土地租赁的。

(三)信息发布。

市属企业通过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招租的,应当通过交易机构公告招租信息;企业自行采取公开招租的,应当通过本企业外部网站、公告、市级以上媒体或相
关交易机构的信息平台等方式公告招租信息,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重新招租。

在规定的期限内无符合条件竞租人的,企业应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按原租金底价延期组织招租或降低招租条件和租金底价再次组织招租,但租金底价降幅不能超过原租金底价的10% ,降幅超过10%的应按审批权限重新进行定价审核和出租决策。

(五)保密义务。

市属企业应当对评估结果、租金底价及竞租人的资料严格保密,防止出现干扰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

六、规范管理
(一)合同管理。

市属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与经确认的承租人签订合法、有效、统一格式的书面租赁合同。

物业租赁合同明确载明承租方、出租物业情况、用途、期限、租金标准和计收方式、管理责任、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内容。

市属企业应在合同中列明因市政建设拆迁、土地被收储和实行“三旧”改造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免责条款。

(二)变更管理。

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确因重大情况需要变更租赁合同的,由出租方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变更内容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的,应当重新招租。

(三)资料管理。

物业租赁合同一旦签订,出租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ERP等数据管理系统,并做好物业租
赁合同的台帐登记,及相关资料分类归档管理。

七、监督检查
(一)合同监管。

物业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应严格履行。

企业应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加强对出租物业的安全、消防等监管。

(二)内部监管。

企业是物业出租的责任单位,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租赁行为第一责任人,企业纪检(监察)、资产、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对本企业的物业出租工作进行监督,对物业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物业出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国资监管。

所出资企业应做好物业租赁情况统计工作,并按季度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上报市国资委上一季度物业租赁统计情况。

市国资委将加强对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工作的指导,每年不定期组织对企业物业出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四)违约措施。

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物业安全,维护企业利益。

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管理责任。

企业相关责任人在物业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出租管理制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八、其他
(一)市属企业与承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涉及物业出租行为的,应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市属企业安排本企业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及历史形成的原国有企业员工)居住、使用的存量公房、拆迁回迁安置房、单车房、车位、车库等物业,以及政策性租赁住房不适用本意见。

(三)市属企业在专业园区、商业综合体整体建设运营中涉及的物业租赁不适用本意见,由一级企业指导市属企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国资委颁行的物业出租管理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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