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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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制定本制度。
一、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二、在接受委托之前,各所律师及其本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三、各所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手续经办人员共同参与、层层把关、认真负责的利益冲突审查机制。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应立即解除后一个委托代理关系或者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出面协调,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避免利益冲突,但不得规避法律,以维护相关委托人的利益。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利益冲突时,律师应当回避:
(1)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者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2)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3)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4)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5)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者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法律事务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生利益冲突:
(1)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的;
(2)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的;
(3)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办理相同的法律事务的,但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4)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者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5)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者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但委托人明知未提出异议的除外。
六、由于审查不严,从而发生利益冲突的,由有关人员采取补救措施。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及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将所承办法律事务的代理、辩护要点告知委托人后,解除委托代理关系。承办律师应负责做好委托人的解释工作。
七、承办律师明知存在利益冲突,仍然进行代理、辩护的,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做出处理。
八、有关人员由于审查不严,造成利益冲突的,由律师事务所给予相应处分。
九、对在利益冲突中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但律师明知存在利益冲突仍然进行代理、辩护,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律师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