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是公司治理中常见的一种运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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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法上公司僵局的类型及形成原因

(一)美国法上公司僵局类型

考察《美国标准公司法》以及有代表性的州法——《纽约商业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形成公司僵局的公司机关,公司僵局可以分为两类:

1. 董事会僵局

董事会僵局是指董事会在公司管理事务中陷入表决僵局的情况。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的“在管理公司事务中,董事陷入僵局,股东又无法打破此僵局,公司因此正在或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因此致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已无法根据股东的利益要求而进行下去”;《纽约商业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间对于公司管理事务如此分立以至于董事会无法形成行为决议”;《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的“因为董事间对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如此分歧以至于无法达到董事会决议所需的表决权数,且股东不能终结这种对立,而使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5]

2. 股东会僵局

股东会僵局是指股东在表决中陷入僵局,通常表现为在董事选举中意见不一,僵持不下,但并不只限于此。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在表决时处于僵局,而且至少在包括连续两次年度会议的期间内,没有选出继任者,以代替已任期届满或在选出其继任者后将期满的董事”。《纽约商业公司法》规定的“股东间如此分立以至于无法形成选举董事的决议??因为存在内部纷争并且两个或更多的分立派别的股东间分歧严重到公司解散对股东有利??因为股东之间如此分立,以至于他们无法在包括至少连续两次年度会议的期间

《特拉华州公司法》内,选出继任者以代替已任期届满或在选出其继任者后将期满的董事”。

规定的“股东间在任何选举董事的会议上如此分立以至于无法选出继任者,以代替已任期届满或在选出其继任者后将期满的董事”。[6]

必须明确的是:首先,股东会僵局并不限于选举董事时的表决僵局,股东会在表决决定公司各类事务

时也有可能陷入僵局。因为只要股东之间存在内部纷争或者分立的派别,就有可能对任何提交股东会议

表决的事项形成对立而无法形成决议。

其次,股东会僵局的表现形式按照表决权行使情况可以分为表决权均等僵局和否决权僵局。前者是指分歧对立的股东双方拥有的表决权是相等的,双方互不相让而使决议无法通过陷入僵局的状况。“股东间的表决对立不必是完全对等的各占一半,只要是其导致的结

果需要法律救济即可”, [7]其典型是股东会普通决议要求所有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而僵局双方各占50 %股份或者均无法达到50 %股份并且争取不到中间派,即形成表决权均等僵局。后者是指如果对立一方持有行使否决权需要的票数,并一直阻止决议的通过,就能使公司陷入僵局。各国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如公司增资、减资、变更形式等)大多规定必须由持有超过2/ 3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而且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还可就某些事项的通过事先约定否决权,尽管持股比例远低于50 % ,仍然可以造成僵局。

[8]最后,股东会僵局(特别是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僵局)将造成现在的董事永久控制公司,并且使持有50 %股份的股东被置于一种永远的少数派地位而又得不到救济,从而造成了事实上部分股东对另一部分股东的压迫。

(二)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

在美国,公司僵局绝大部分产生在闭锁公司(又称“封闭公司”或者“不公开招股公司”)中。闭锁公司的特征主要是:“(1)如果某人想出售其股份,那么不存在外部市场;(2)所有股东或大多数股东都参与公司的管理;(3)股份的自由转移受到严格限制。”[9]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于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

首先,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公司决策原则,即体现资本民主的“股份多数决”给公司僵局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土壤。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下,公司运营的决策和管理均实行多数决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的任何决议均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给表决权均等僵局的产生提供了土壤。而涉及某些特别决议事项往往需要超过2/ 3 的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公司章程甚至还会规定更高的表决权比例或者赋予某些小股东特殊事项的否决权,否决权僵局的产生因此也就有了基础。

其次,体现资本维持和充实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和闭锁公司的组织模式导致了在公司僵局形成前,股东难以避免僵局的产生;在僵局形成后,股东又难以靠自身力量打破僵局。如果公司的资本可以随时增减或者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意见相左的一方在“股份多数决”机制下完全可以通过增加资本或者购买其他股份等获得多数决所需的表决权,从而避免或者打破僵局;另一方也可以通过撤回投资或者售出股份等方式撤出公司,以避免损失。但是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原则,公司成立后,非经法定的减资程序,股东不能收回的出资实质上就被冻结在公司中。另一方面,闭锁公司的封闭性是以股份转移的限制来维持的。法律规定闭锁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闭锁公司内部更是常以合同形式禁止向外部人员转让出资。即便没有法定和约定的限制,由于缺乏公开交易市场,价格不易确定,闭锁公司股东的出资也难有与公开招股公司股份一样的流动性。因此,公司僵局形成后,闭锁公司的股东很难靠自身的努力来打破僵局。

最后,尽管法律赋予股东自愿解散公司的权利,但股东往往未在章程中一一罗列未来可能的各种情形,从而在形成僵局时无法援引章程解散公司来打破僵局。闭锁公司往往建

立在“信任”的基础上“,人合”多于“资合”,为了维护初始合作的良好信任气氛,股东各方往往本着乐观的情绪来制定公司章程等合约,合理预见未来可能产生的分歧并为之规定解决途径根本就是不现实的。而在分歧产生之后,股东之间彼此不再“信任”,因而缺乏协商的基础而很难坐在一起讨论公司自愿解散事宜,从而使得僵局持续下去。

二、美国法上对公司僵局的处理

公司僵局的形成,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十分不利,在多数情况下对股东的利益会构成严重损害,而股东单靠自身的力量又很难打破僵局,因此美国公司法中发展出了以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为基础、以法院司法介入为手段的多种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方案。

(一)期待利益落空理论

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由一个明示和默示的交易组成的网络或

称作合同的联结体。”[10]闭锁公司股东人数较少,相当多的闭锁公司实际上就是家族公司,股权一般由少数几个股东集中持有。股东间就有关公司的组织、权利分配和运作以及公司资产、利润等制度进行协商的结果,如果不会对他人利益造成妨害,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缔约、解约的自由。

“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主张“,股东可以基于一定的缔约环境或情事而成立公司,也可以因缔约环境或情事发生重大变更而解散公司,只能在特定的事由发生导致其期待利益落空时,才可以请求解散公司。股东在加入公司时,享有一种期待权,其有权期待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一种持续性,如果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经营特征发生根本变化,而导致公司的投资政策、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股东的期待利益落空,就有必要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 [11]

公司事务陷于僵局往往就会导致股东的期待利益落空。“在闭锁公司中,‘资本和劳动结合成了亲密的伙伴关系’,股东除了期望得到利息回报外,还希望能够在公司中谋求‘一官半职’,甚至以公司为业、以厂为家。” [12]“在公司僵局状态中,通常存在着一方股东对其他股东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原管理公司的少数股东控制着公司经营和财产,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任何权利,不允许解散等于允许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权利的侵犯和对公司财产的非法占有”。•[13]因此,“期待利益落空理论”成为陷入公司僵局的股东求助于法院解散公司的理论指导。

(二)具体解决方法

1. 司法介入的前提

(1)董事会僵局中司法介入的前提条件。《美国标准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对于股东提请司法介入董事会僵局要求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股东无法打破董事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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