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厦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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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厦府办[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7〕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收缴与使用,加强租金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市直各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市区两级财政体制结算及配合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区属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与监督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缴、收支预(决)算编制执行等具体工作。

市人事局、各区人劳局、各区民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租金补助金的预算编制、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实行租金财政补助制度。

财政补助标准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和租金计算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厦府〔2017〕37号文件)和《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厦府〔2016〕294号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补充通知如下:一、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条件要求本通知所称的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人才。

其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不受厦府〔2017〕37号文件第九条申请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人数、取得户籍年限、单身年满35周岁的限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不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年龄限制。

(一)高层次人才: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或《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审核确认的A、B、C类人才。

(二)骨干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或随市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急需紧缺特殊专业人才。

二、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不高于120平方米,B类人才不高于100平方米,C类人才不高于80平方米。

2024年租赁保障性公共住房

2024年租赁保障性公共住房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租赁保障性公共住房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房屋描述1.1 房屋位置1.2 房屋面积1.3 房屋结构1.4 房屋设施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2.3 租赁续约条款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日期3.4 租金支付方式第四条押金4.1 押金金额4.2 押金退还条件4.3 押金退还方式第五条房屋维护与保养5.1 出租人责任5.2 承租人责任5.3 维修请求及响应时间第六条房屋使用规定6.1 房屋使用范围6.2 房屋禁止行为6.3 房屋损害赔偿责任第七条保险责任7.1 房屋保险7.2 第三方责任保险7.3 保险理赔程序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8.3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事项第九条违约责任9.1 出租人违约责任9.2 承租人违约责任9.3 违约赔偿金额及方式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法律途径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管辖11.1 合同适用的法律11.2 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房屋交接清单12.2 合同附件12.3 双方联系方式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条件13.1 合同签署日期13.2 合同生效日期13.3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四条双方声明14.1 出租人声明14.2 承租人声明14.3 双方共同声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描述1.1 房屋位置本合同所指租赁房屋位于____市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号,具体房号为____。

1.2 房屋面积本合同所指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1.3 房屋结构本合同所指租赁房屋为____结构,包括____室____厅____厨____卫。

1.4 房屋设施租赁房屋内设施包括:家具、家电、照明、给排水、供暖、通风等设施,具体清单见附件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1•【字号】厦府办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1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服务工作。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运营企业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委托或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市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核,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工作;(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指导建设投资企业依法开展资金筹措工作,安排由市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维护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址用地规划和规划管理、土地供应、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房产交易情况的协查工作;(四)市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协调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五)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落实申请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核查以及申请家庭婚姻情况的协查工作,指导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协查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六)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及住户的户籍、车辆的协查工作;(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八)金融、税务、市场监管、人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查工作。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流程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流程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流程保障性租赁住房,那可是给很多人带来希望的住所。

这分配流程啊,就像一场特殊的旅程,每个人都盼着能顺利到达那个叫做“家”的港湾。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得先看看自己够不够格。

这就好比参加一场特殊的比赛,不是所有人都能上场的。

一般来说,收入是个很重要的因素。

要是收入高得像个小富豪,那可能就不太适合这种保障性的住房了。

这就像你不能让一个已经吃得饱饱的人再去抢穷人的馒头一样。

而且,家庭人口数量也得考虑进去。

人多的家庭肯定需要更大的空间,这是人之常情嘛。

弄清楚自己符合条件后,就得准备材料了。

这材料准备可不能马虎,就像你去相亲,得把自己最好的一面展示出来,但又得实实在在的。

身份证肯定得带上,这就像你的身份证明牌,没有它,人家都不知道你是谁。

户口本也不能少,那上面写着你的家庭关系,就像一张家族地图。

收入证明也是重中之重,这是证明你确实需要保障性住房的关键证据。

要是你说自己穷,总得有点东西来证明吧,总不能空口无凭就想住进去。

还有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像工作证明之类的,每一样都像是一块拼图,缺了哪一块都不行。

材料准备好了,那就到了提交申请的环节。

这个时候,你得找到正确的地方去提交。

这就像寄信,你得把信投到正确的邮箱里。

有的地方是专门的住房保障部门,有的可能是社区服务中心之类的地方。

可别找错了地方,不然你的申请就像断了线的风筝,不知道飘到哪里去了。

把申请交上去的时候,心里可能会有点小紧张,就像学生交试卷一样,既期待又担心。

交了申请之后呢,就是审核阶段了。

这个审核就像是一场严格的考试,审核人员会仔细查看你的材料。

他们会看你是不是真的符合条件,有没有在材料上弄虚作假。

这时候你就只能耐心等待了,就像农民等待庄稼成熟一样。

如果你的材料有问题,可能会收到通知让你补充或者修改,这就像做菜的时候发现少了点调料,得赶紧补上。

要是你在材料上撒谎或者做假,那就像考试作弊一样,肯定是不行的,会被取消资格的。

审核通过了,那可真是个值得庆祝的事情。

2023厦门公租房申请指南(条件+流程+材料)

2023厦门公租房申请指南(条件+流程+材料)

2023厦门公租房申请指南(条件+流程+材料)↓↓↓点击猎取更多“公租房申请”相关内容↓↓↓★★ 2023广州市公租房申请指南一览★★★★2023年成都公租房最新申请指南★★★★ 202321上海公租房申请书和流程一览★★★★2023西安公租房申请流程一览★★★★2023年武汉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2023厦门公租房申请条件厦门户口:家庭+单身可申请(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需共同申请,不限户籍。

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

(二)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2023年度的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掌握标准,即: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0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6万元。

(四)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0周岁。

非厦门户口,通过公司申请申请对象本批次申请对象为在厦稳定就业的无住房职工。

由职工所在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或“承租单位”) 集体申请承租,各申请单位制定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参加单位集体申请的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厦无住房;(二)申请职工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 2023厦门公租房申请流程城市居民申请流程:1、厦门户口落户三年以上,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街道办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其关相关表格。

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依据社区通知供应相应证明材料。

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

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1999年7月1日)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分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条件的企业单位的职工。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一)测算参数1、住房单价:(1)货币化补贴基准价:1998年为1600元/平方米,是按“房价收入比(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住房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要求测定的。

(2)商品住房基准价:1998年商品住房基准价岛内为2500元/平方米,杏林区、集美区为1800元/平方米,同安区为1500元/平方米。

2、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年限:20年。

3、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厦府(1995)综139号和厦府(1998)综084号文规定执行。

(二)测算原则:按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财政、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和住房价格的具体情况,确定单位承担职工所购住房在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以上,商品住房基准价以下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金额,住房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以下及商品住房基准价以上的购房金额均由个人承担。

(三)测算公式: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商品住房基准价-货币化补贴基准价)/[20(年)×12(月/年)×2(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四)根据测算公式测算出各类人员月住房货币化补贴额。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

2023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摘要:1.厦门保障房的申请条件2.保障房的种类和申请流程3.申请保障房的优惠政策4.申请保障房的注意事项正文:2023 年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厦门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为快速的城市之一,住房问题一直是政府关注的重点。

为了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问题,厦门市政府推出了多种保障性住房,并制定了相应的申请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 年厦门保障房的申请条件、保障房的种类和申请流程、申请保障房的优惠政策以及申请保障房的注意事项。

一、厦门保障房的申请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 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 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 年,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2.单身居民年满35 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 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3.申请人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 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的人数以及年限的限制,但在申请前申请人需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 年。

二、保障房的种类和申请流程厦门保障房主要分为保障性商品房、公租房和廉租房。

申请流程如下:1.意向登记: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意向登记,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

线上意向登记截止日期为8 月23 日22:00,线下意向登记时间截至9 月1 日18:00。

2.预审核:意向登记后,政府部门会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预审核。

3.公示和摇号:通过预审核的家庭名单将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进行摇号,确定申请家庭的选房顺序。

4.选房和签订合同:申请家庭按照摇号顺序进行选房,选房成功后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

三、申请保障房的优惠政策1.保障性商品房售价优惠:统一装修,售价按每批次房源的市场评估价测算,并给予一定优惠,原则上不高于市场评估价的80%。

2.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优惠: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享受公租房和廉租房的租金优惠政策。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房改[2004]7号
2004.06.04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29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2004]8号
2004.06.04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0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办理企业职工支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2004]10号
2004.06.11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1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统建房补足全部产权及旧经济适用住房重新配售的计价办法
厦房改[2004]9号
2004.06.18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房改房维修基金提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207号
2004.08.04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5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标准价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字[1996]10号
1996.11.12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6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1997年《厦门市超标准住房价格标准(商品房指导价)》、《厦门市超标准住房租金标准(商品房租金指导价)》的通知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288号
2004.11.03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4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采取网上办理房改房维修基金资金拨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310号
2004.12.01
厦房改[1999]031号厦财综[1999]04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厦府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已经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7日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申请第四章审核第五章配售第六章退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工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建设、配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无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市保障性商品房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建设、人社、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商品房以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保障性商品房通过新建、配建、收购、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保障性商品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编制本市保障性商品房专项规划,并纳入市住房发展规划。

2024年廉租住房配房租赁办法

2024年廉租住房配房租赁办法

2024年廉租住房配房租赁办法廉租住房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由政府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性住房。

为确保廉租住房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配房租赁办法。

一、申请资格与条件(一)基本条件家庭年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以下;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区内拥有合法常住户口;家庭无私有住房或拥有的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标准;家庭成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保障条件。

(二)特殊考虑对于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并优先考虑其住房需求。

二、申请材料与流程(一)申请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家庭年收入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流程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报名;住房保障部门对报名家庭进行资格复审,确定配房对象;对配房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配房计划,组织选房和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标准与支付(一)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房屋所在地段、房屋质量、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50%。

(二)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按月或按季度支付租金;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对于无力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金补贴。

四、房屋使用与管理(一)房屋使用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保持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的完好;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应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对房屋进行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二)房屋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对于房屋损坏或设施设备故障,承租人应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报修;住房保障部门应定期对廉租住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安全。

五、退出机制与违规处理(一)退出机制当承租人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时,应主动退出廉租住房;当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时,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退出廉租住房。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摘要〗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出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人社、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予以保障。

第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当办理整体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和社会捐赠等。

市国土房产局根据社会需求编制保障性租赁房需求规划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请和配租第六条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可独立申请。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五)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未退还的;(六)其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的。

厦门退出保障性租赁房通知书

厦门退出保障性租赁房通知书

厦门退出保障性租赁房通知书1.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经营,不得违规转让。

申请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违反相关规定,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且申请家庭拒不在规定期限改正、恢复房屋原状,构成重大违约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按照销售合同约定要求购房家庭支付违约金,并由申请家庭承担房屋的修复费用、赔偿其他损失,若购房家庭拒不停止违约行为或拒付违约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申请家庭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形,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严重,记录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在本市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退出保障性商品房。

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或权属登记手续。

保障性商品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3.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不得转为普通商品房,但购房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回购。

回购价格=原购房价减原购房价乘年折旧率乘房屋交付年限。

年折旧率按百分之1.43执行;房屋交付年限=收回房屋年月-房屋交付年月(收回房屋年月以房源退房回购办理单上的收回时间为准;房屋交付年月以交房通知书限定交房时间为准)。

购房家庭退房并配合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或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支付回购款项。

购房家庭应按规定缴交购房及退房(回购)涉及的相关税费。

4.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可以选择按以下办理:(1)申请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应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交易指导价乘不动产登记面积一原购房价)乘百分之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2)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机构申请回购,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同意回购的,回购价格=上市交易指导价x不动产登记面积一(上市交易指导价乘不动产登记面积减原购房价)x百分之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查处行动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查处行动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查处行动方案的通知根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厦房住保〔2021〕30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持续遏制违规使用行为,现将《厦门市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查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1 年6月19日厦门市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查处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厦房住保〔2021〕3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充分调动各单位履行监管职责,持续遏制违规使用行为,经研究,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决定近期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查处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专项查处行动依托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在厦门市公租房点题整治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厦门市公租房点题整治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局牵头成立,市住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人员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名单详见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厦房住保〔2021〕30号)。

二、查处原则(一)宣传教育,倡导共管的原则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等媒体作用,发动社会舆论,加大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为查处工作创造有利舆论环境,让违规使用住户自行整改并遵守管理规定,引导群众建立共同参与、相互监督的“共建共管共享”理念。

(二)依法履职,兼顾和谐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等,依法开展入户巡查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同时要讲究方式方法,采取行之有效的督促措施,尽量减少抵触情绪。

(三)强化总结,形成机制的原则要充分总结本次专项查处的工作经验,研究创新小区使用管理机制,明确和固化市、区两级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各部门联动长效工作机制,使得监管工作处于稳控状态。

三、查处范围和内容(一)查处范围及内容我市已交付使用的各保障性住房小区发现的涉嫌违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作为经营性用房,以及将保障性租赁房长期无故空置超过六个月等违规使用行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厦府办[2008]257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和市财政局制定的《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为规范本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结合目前我市公务人员住房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对象(一)本市市直机关、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公务人员)。

(二)驻厦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二、组织管理(一)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下称市保障住房办)负责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和组织公示工作,并审批、确认申请对象的租房、购房资格;各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助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本区公务人员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三)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公务人员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选房、配售工作,并协助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购买统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等方面的信息。

(四)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公务人员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选房、配租和社会保障性住房配租(售)后房屋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协助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房产权籍登记、房产交易、拆迁安置、危房改造安置、享受房改政策、公房租赁等方面的信息。

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03月12日 16时11分 410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劳动人事“事业单位”“人才”“住房”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2008]7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又好又快的发展,构建和谐厦门,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解决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问题,吸引聚集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厦创业、工作,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以下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给企事业单位人才租赁或购买,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或销售价格的政策性住房。

人才住房建设纳入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专指在我市辖区内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事关系、户籍均在本市,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职在岗人才。

第五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市人才住房需求情况,负责研究制定人才住房政策,统筹人才住房房源供给,确定分配原则及每批次分配人选名单,协调解决人才住房工作涉及的相关问题。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人才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解决人才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才住房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人才住房租金补助金和人才住房工作经费。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人才住房的建设工作,按计划及时提供出售的人才住房房源,配合做好人才住房的配售,并负责回购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人才住房的土地供应,按计划及时提供租赁的人才住房房源,协助核查申请人员在厦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配合做好人才住房的配租,并负责管理、回收工作。

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条件

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条件

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条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06〕39号)、《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委〔2006〕84号),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解决引进人才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我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的条件我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自1999年1月1日起,经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部门批准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的人才,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二)申请时符合厦委办发〔2006〕39号文规定的当年度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申请条件的在职在岗引进人才,具体条件如下:1、人才的岗位、专业、申报单位等符合《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的要求(2006年目录附后,目录按年度每年向社会公布)。

2、人才学历、阅历等条件〔事业单位的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⑴符合市重点人才直接确认条件的人才;⑵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鉴确认的市重点人才⑶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⑷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5)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6)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中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7)中小学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

(8)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企业单位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具有三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申报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⑵申请人属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属软件、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属物流、旅游、商贸、文化、金融、中介、会展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或属其他的企业急需紧缺的核心骨干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

申请人请根据需办理的证件类型参照此样表选择填写

申请人请根据需办理的证件类型参照此样表选择填写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申请人:张三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社区: XX 区 XX 街道 XX 居委会户籍所在地地址: XX 路(街、里、巷) XX 号(幢) XX 室实际居住地社区: XX 区 XX 街道 XX 居委会实际居住地地址: XX 路(街、里、巷) XX 号(幢) XX 室住宅电话: XXXXXXX 单位电话: XXXXXXX移动电话: XXXXXXXXXXX 实际居住地邮编: XXXXXX(本表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画去。

)厦门市建设局制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及申请须知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四)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租赁住房。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其他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配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拥有本市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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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操作办法
厦门市第一批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
(二房型)
选房手册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制
二○一○年三月
厦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操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配租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及相关管理办法和房源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的选房工作。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配租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批次房源、租金、选房轮候号码及每个轮候号码的选房时间、选房地点等信息提前在市保障性住房网()、市机关事务管理信息网()以及市国土房产管理信息网()上公布情况,方便选房人选房。

第五条申请人代表共同申请人选房,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共同申请人可进行选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本人都不能到场选房的,可委托他人
选房,受托人应在选房时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和书面委托书(原件、复印件或传真件)。

选房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选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身份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选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户口簿;委托选房的,另加书面委托书(原件、复印件或传真件);
(二)选房通知书;
第七条选房人必须在已公布的选房日期当日完成选房,每个申请户只有一次选房机会。

选房人每次选房时限为5分钟,选房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选定房号的,即视为拒绝选房,选房人应撤离选房工作台,保证选房进度。

轮候号码被叫号三次未响应的,直接叫下一号选房。

第八条选房人按时到场选房的,按照同房型中轮候号码先后顺序进行;选房人迟到的,按先来先选、后来后选的次序选房。

第九条单身申请人的备选房源目前为三房型,需两人合租一套,每套住房分为A、B两个承租区,未分区部分由承租人共同使用,租金由承租人各自承担。

单身申请人可自愿进行组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确认,自愿组合合租者优先安排选房,按组合中较靠前的轮候号码先后顺序选房。

第十条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自愿组合合租登记确认的申请人,按轮候号码顺序自行选择住房的承租区,原则上是两个同性别申请人合租一套。

第十一条选房时应签订《选房确认书》,《选房确认书》一经签订不
得更改。

第十二条家庭申请户自愿下调房型的,应在相应批次选房之前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按照调整后房型中的轮候号码先后顺序进行选房。

第十三条每日选房结束后应及时统计选房情况,并在市保障住房网()、市机关事务管理信息网()以及市国土房产管理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选房人已签订《选房确认书》的,市公房管理中心根据房屋的交房日期提前通知选房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资格,该轮候号码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一)未在规定时间选房的;
(二)选房人拒绝选房的;
(三)申请人未在选房当日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四)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第十六条本操作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八日
轮候选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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