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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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同罪的经济学分析

买卖同罪的经济学分析

买卖同罪的经济学分析
拐卖的人和收买的人,都构成犯罪,但罪名不同,量刑不同。

前者,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不同情节,可处5-10年、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后者,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虽然都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儿童能被解救的立法目的和现实中情理的考虑,法律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儿童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为什么目前不是“买卖同罪”、而是拐卖儿童罪的量刑重于收买儿童罪的量刑?因为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是重点打击拐卖行为。

为什么对拐卖行为重点打击、对收买行为一般打击?因为拐卖方的主观恶性更大,拐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更可恨。

1、拐卖行为的动机是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营利为目的,不把孩子当人,只把孩子当作获利的工具和交易的商品;
2、反观收买行为,其动机多数是无奈的,可能是因为非常非常想要孩子又无法生育,能自己生孩子谁去买孩子呢。

而且收买后多数人也把孩子当人,好生照顾和抚养。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

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

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

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

关于全国拐卖儿童的研究报告,五年级

关于全国拐卖儿童的研究报告,五年级

关于全国拐卖儿童的研究报告,五年级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调研报告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调研报告尽管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惩治和打击,但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差距的扩大、城市化推进与社会秩序的相对失范,拐卖儿童犯罪呈增长趋势。

一、被拐儿童去向被拐卖儿童去向大约有以下几种:一是大多数儿童被人非法收养,其中有少数女童收养长大后被逼卖淫;二是被好心人士送到福利院、救助站。

三是流落街头称为所谓的“丐帮”一员,或是被人为致残,被职业乞丐利用乞讨获取财富或强迫违法犯罪;或是在街头卖花,卖艺、偷盗等个别的还被一些黑团伙打胳膊打折,用来做碰瓷,有些孩子被江湖医生用做来推销他们的药物的实验品等。

四是很多孩子被拐后,被卖到国外,女孩从事一些色情业,男孩就被卖到一些农场做苦力。

五是被人贩子卖到“黑厂”、黑窑做工以智力低下者居多;六是少数被不法分子摘取器官,被用于器官买卖。

还有些孩子在被拐卖的过程中,人贩子把他们装在汽车的后备箱里,或有些装在行李车中,由于长时间窒息使孩子死亡,像这样死伤在人贩子手中的孩子有多少,谁也不知道。

这些儿童的失踪给失去孩子的父母和儿童本身带来极大的痛苦,而失踪儿童有可能成为未来社会安全的隐患,值得我们去探求其中原因,提出对应之策。

二、拐卖犯罪的新特点与以往相比,拐卖儿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一)犯罪区域的变化。

随着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多、经济的不景气与留守儿童居住区治安的弱化,人贩子捕猎区域也由西北贫困地区转移到流动人口口增多的大城市城乡结合部。

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

(二)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

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

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特征。

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甚至形成了盗抢售产业链。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

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

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

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

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

从经济的角度看拐卖儿童事件

从经济的角度看拐卖儿童事件

从经济的角度看拐卖儿童事件张雪金(华南农业大学,广东 广州 510642)[摘 要]拐卖儿童是一种犯罪,使社会不安定的同时,也使家庭支离破碎。

拐卖犯罪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严打严防。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贪财是作案的首要前提,因此,贪财的人为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一定的社会现象往往与一定的经济因素相伴而生,因此,拐卖儿童的相关措施与经济效益也息息相关。

[关键词]拐卖儿童;成本;经济效益[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7 05 2271 前 言2007年12月公安部成立了打拐办;2007年创立宝贝回家寻子网,“宝贝回家”微博的“粉丝”已达到35万人;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大型公益寻人行动《等着我》是2014年重磅推出的全新公益栏目;2015年9月19日,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正式上线。

有媒体报道:“按照不同的统计数字,中国每年失踪儿童不完全统计有20万人左右,找回的大概只占0 1%。

”陈士渠在微博作出回应:“这些数字纯属谣传,媒体发布数字应先核实真伪。

”[1]2015年12月12日央视新闻报道公安部公布的数据:2015年440多名被拐卖儿童找到家;公安部自2009年4月开始的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9165起、拐卖儿童案件5900起,解救被拐卖儿童9388人、妇女17746人;打倒犯罪团伙3573个,刑事拘留拐卖犯罪嫌疑人22511名。

2 潜在市场核算据全国妇联最新调查显示,2014年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 55万人,占全国儿童总数的21 88%;[2]2011年10月25日,一则新闻说道我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人数近千万;在流浪儿童这个群体中,被拐卖的仅占3%。

[3]市场需求大致有两种:第一种是不孕不育者,据调查中国育龄夫妇的不孕不育率正上升,从1992年时的3%上升到2012年的12 5%。

如今中国不孕不育患者已超过4000万人,这是拐卖儿童的一个潜在市场;第二种是传统观念所导致的,受“养儿防老”“香火传承”等传统思想的影响,浓重的封建心理致使他们失去了法律意识。

论文提纲

论文提纲

防拐,我们在行动
——以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防拐工作为例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及特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被拐的犯罪现象已相当严峻,并在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及犯罪目的等方面呈现出现新的特点。

本文旨在对此现象进行原因分析,并为有效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防拐工作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防拐措施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状及发展变化
(一)犯罪手段的新变化
(二)犯罪对象的扩大化。

(三)犯罪目的的多样化。

二、造成此现象的原因
(一)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自身原因。

(二)公安机关的管理措施尚有待提高。

(三)我国国内相关法规还不健全。

三、防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预防保护措施
(一)中国政府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态度及政策。

(二)广东省在打击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所应采取的措
施。

(三)基层公安机关的预防保护措施。

(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作为被拐的高危人群,应提高自身的反拐意识和防范措施。

四、总结
建议论文按照这三部分收集资料写作: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新变化及原因分析
二、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国外法律借鉴
三、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国内法律完善
论文应始终结合法律来论述,不要使人误以为是别的专业的论文。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内容摘要】中国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是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人”选择他们所认为的最适宜的某种方式追求最大的效用和利益。

基于经济学基本原理分析这种针对弱势群体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得出的结论是这种现象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可以防控的。

【关键词】经济学原理;拐卖妇女儿童;经济分析收稿日期:2010-08-02作者简介:张晓敏(1984-),女,河北邯郸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警察行政管理。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张晓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

这种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不小比重,是公安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

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呈发展蔓延之势,犯罪团伙组织日趋严密,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残忍,危害日益严重。

这种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必然性。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我们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人是理性的“经济人”。

都是在预算的限制下,选择最适宜的某种方式追求最大的效用和利益,或者在固定效用或利润下追求最小的成本投入或支出。

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犯罪人认为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效益要大于非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效益。

据此可知拐卖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就是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必然结果。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成因(一)犯罪成本分析犯罪成本是商品生产的产物,是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在犯罪学中的反映。

主要由现实的犯罪成本和惩罚成本构成。

1.现实的犯罪成本现实犯罪成本是指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犯罪、贿赂、逃避侦查、逃跑等所支出的费用。

拐卖犯罪实施所采取的一切手段都需要一定的物质支持,为实施犯罪活动做铺垫。

同时为逃避惩罚并更猖獗作案,贿赂领导干部的不在少数,这也构成现实的犯罪成本。

2.惩罚成本惩罚成本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受到惩罚而遭受的损失。

犯罪分子如果因犯罪受到惩处必然会降低甚至抵消其犯罪收益。

但是,惩罚成本是预期成本犯罪分子因犯罪而受惩处只是一种可能性,因为犯罪有败露或不败露、被捕定罪或不被捕定罪两种可能性。

法律儿童拐卖案件分析(3篇)

法律儿童拐卖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

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儿童拐卖案件的特点、成因、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儿童拐卖案件的特点1.案件频发,涉案范围广。

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案件逐年上升,涉案范围涉及全国各地,甚至跨国作案。

2.犯罪手段多样化。

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手段拐卖儿童,如以贩养吸、网络拐卖、盗抢儿童等。

3.作案目的复杂。

犯罪分子拐卖儿童的目的各异,有的为谋取非法利益,有的为满足个人欲望,有的甚至为了报复社会。

4.案件侦破难度大。

由于儿童拐卖案件涉及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使得案件侦破难度较大。

二、儿童拐卖案件的成因1.社会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加大,一些贫困地区和家庭为了生存,将儿童作为交易对象。

2.法律因素。

我国在儿童拐卖案件的法律规定上存在一定不足,如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犯罪成本较低。

3.家庭因素。

一些家庭对儿童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儿童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4.犯罪分子因素。

犯罪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极端手段拐卖儿童。

三、儿童拐卖案件的法律适用1.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拐卖儿童罪的处罚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反拐卖儿童国际合作。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拐卖儿童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

四、防范儿童拐卖案件的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儿童拐卖犯罪的认识,增强家庭和儿童自身的防范意识。

2.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提高犯罪成本,使犯罪分子不敢轻易作案。

3.完善法律法规。

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提高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

4.加强国际合作。

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形成合力。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十分罪恶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和人权。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呼吁社会各界加大力度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保障妇女儿童的安全与权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

在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制、欺骗、胁迫等手段拐卖妇女儿童,侵犯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权的行为。

这些非法活动涉及到人口贩卖、性剥削、强迫劳动等,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当今社会中仍然存在且屡禁不绝,原因有诸多方面。

首先,经济困难是导致人口贩卖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个根源。

一些贫困地区的人们为了改善生活状况,被不法分子利用欺骗手段拐卖或贩卖亲人,将其卖到城市进行劳动或其他非法活动。

其次,社会观念的落后和性别歧视也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之一。

一些社会对女性和儿童的地位和权益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女性和儿童是弱势群体,因此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

面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威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以打击。

首先,加强执法力度是关键。

各国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法规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行,同时加大对这一领域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人口贩卖和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行为。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加强情报交流,共同取缔跨国人口贩卖组织,打破犯罪网络,共同维护区域和国际安全。

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行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关注受害人的救助和保护工作。

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受害人的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恢复心理和生活能力。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潜在受害人的预防工作,提高亲生家庭、学校、社会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知和防范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等手段,使更多的人对这一问题有所了解,并能够提高警惕,防范风险。

最后,对于涉案人员,需要依法进行严惩。

建立健全的司法体系和刑事法律制度,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要加强对监狱系统的管理,确保罪犯改造和教育的效果,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提供必要的支持。

法律儿童拐卖案件分析(3篇)

法律儿童拐卖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儿童拐卖案件是指非法拐骗、绑架、拐卖、收买、拐骗儿童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和谐,影响了社会稳定。

本文通过对一起儿童拐卖案件的分析,探讨儿童拐卖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对策,以期为打击儿童拐卖犯罪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儿童拐卖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高额报酬为诱饵,将一名6岁儿童拐骗至外地。

经侦查,李某将儿童卖给一外地买家,得款10万元。

在解救过程中,公安机关成功解救了被拐儿童,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某。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特点1. 犯罪手段多样化。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高额报酬为诱饵,采用拐骗手段实施犯罪。

此外,犯罪手段还包括绑架、拐卖等。

2. 犯罪目标低龄化。

被拐儿童年龄普遍较小,一般在6岁以下。

3. 犯罪地域广泛。

儿童拐卖案件涉及地域广泛,跨区域作案现象突出。

4. 犯罪团伙化。

部分儿童拐卖案件涉及犯罪团伙,团伙成员分工明确,作案手段隐蔽。

(二)案件成因1. 社会治安环境复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地区治安环境复杂,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 家庭监护缺失。

部分家庭存在监护缺失问题,如父母外出务工、留守儿童等,导致儿童缺乏安全保障。

3.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在打击儿童拐卖犯罪方面,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实施犯罪。

4. 公众防范意识不足。

部分家长和儿童对儿童拐卖犯罪认识不足,防范意识薄弱。

(三)法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

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儿童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2.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强化公安机关打击拐卖犯罪能力,提高破案率。

3. 加强家庭教育。

提高家长和儿童的防范意识,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和保护。

4. 强化社会宣传。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儿童拐卖犯罪的危害,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5. 建立健全救助机制。

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心理、法律、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权,还对社会稳定和发展造成了威胁。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这类犯罪行为,必须深入分析其成因,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首先,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可以从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在社会方面,贫困和社会不公平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要原因之一、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贫困地区人民生活困难,妇女和儿童成为拐卖的易受害人。

同时,一些地区的家庭普遍认为男性更有价值,女性在经济上存在负担,这导致了性别不平等的问题,容易使得妇女儿童成为拐卖的对象。

在经济方面,缺乏就业机会和严重的经济困难是导致拐卖妇女儿童的原因之一、在一些贫困地区,由于就业机会的缺乏和收入的不稳定,家庭面临生计压力。

为了摆脱贫困,一些人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拐卖,以牟取暴利。

此外,违法成本较低也是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泛滥的原因之一,缺乏有效的打击机制和制度监督使得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得以成功,严重损害了法律权益。

文化方面的问题也是导致拐卖妇女儿童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地区流行男性为主导的文化观念,认为男性更有价值,女性在家庭中只能扮演被动的角色。

这样的文化观念导致了妇女儿童的歧视和侵权,容易使得他们成为拐卖的对象。

此外,部分地区对于妇女儿童性教育和人权意识的缺乏也是导致拐卖妇女儿童问题严重化的原因之一针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要加强社会救助和扶贫政策,提高贫困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减少贫困人口对拐卖犯罪的易受害程度。

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打击拐卖犯罪的法律框架和监督机制,提高违法成本,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意识,促进性别平等和人权意识的普及。

此外,国际合作也是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拐卖犯罪涉及跨国和跨地区,需要各国之间共同努力,加强情报交流、协作打击,追求国际合作的整体效应。

拐卖妇女儿童

拐卖妇女儿童

拐卖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给千千万万的妇女儿童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

这个问题涉及到人权、儿童保护、性别平等等多方面的议题,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重要的阻碍作用。

本文将探讨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背景、原因以及解决方法,以期引起社会的关注并帮助解决这一严峻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拐卖妇女儿童的背景。

拐卖妇女儿童的发生主要集中在贫困地区和冲突地带,这些地方的社会和经济条件较为恶劣,居民的生活水平普遍较低。

贫困是拐卖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家庭因无法负担养育孩子的费用而被迫将孩子拐卖出去。

同时,一些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利用冲突和混乱制造环境来拐卖妇女儿童。

值得一提的是,拐卖妇女儿童行业也包括一些非法组织和团体,其追求经济利益和权力,无视人类尊严和社会道德。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根本原因。

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存在,与一些社会因素密切相关。

首先,性别歧视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在一些社会中,男性被视为家族延续和社会地位的象征,而女性被看作是次等的。

这种歧视导致了对女儿童的拐卖,他们被视为可被牟利的财产。

其次,贫困也是一个主要的原因。

贫困导致了人们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使得拐卖妇女儿童成为了一种赚钱的手段。

再次,腐败和法律的缺乏执行力也助长了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存在。

一些腐败官员和执法机构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勾结,使得他们能够逍遥法外。

针对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社会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政府应该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并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其次,加强教育和意识形态的宣传。

教育是解决问题的长期措施,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意识素质和法制观念,让人们知晓拐卖妇女儿童的危害,从而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

此外,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只有改善贫困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才能够根本性地解决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

拐卖儿童妇女调研报告

拐卖儿童妇女调研报告

拐卖儿童妇女调研报告
拐卖儿童妇女是一种令人深感痛心的社会问题,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基本人权,对受害者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调研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情况,并找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拐卖儿童妇女的背后通常存在各种复杂的因素。

贫困、教育水平低、缺乏社会保障等原因都可能导致儿童妇女易受拐卖的影响。

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教育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多方面的因素。

其次,拐卖儿童妇女的拐卖链条往往庞大而复杂。

研究发现,拐卖儿童妇女的犯罪行为往往由组织、招募、运输和贩卖等多个环节组成。

因此,打击拐卖儿童妇女需要加强执法力量,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形成联合打击的合力。

再次,拐卖儿童妇女现象发生的主要区域集中在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

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经济条件较差,居民对教育和性别平等的意识相对较低。

因此,在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加强教育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居民自我保护意识,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最后,拐卖儿童妇女的受害者需要得到全面的关爱和保护。

政府可以加大对受害者的救助和援助力度,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经济支持等服务,帮助受害者重返社会并实现全面的恢复与发展。

总之,拐卖儿童妇女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解决该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通过加强执法、加强教育宣传、提供救助与援助等措施,我们有望减少并最终消除这一残酷的犯罪行为,保护更多的儿童和妇女不再受到拐卖的威胁。

拐卖婴幼儿事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拐卖婴幼儿事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拐卖婴幼儿事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第一章:事件概述近年来,拐卖婴幼儿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社会舆论的热议。

拐卖婴幼儿是指将绑架、购买等手段非法获取的婴幼儿出售给不相识的人或利用其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极大地侵犯了婴幼儿的权益和安全,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章:社会心理学分析2.1 犯罪动机分析造成婴幼儿被拐卖的主要原因是婴幼儿市场需求的存在。

由于一些夫妻无法有自己的孩子,或者因形形色色的原因无法按照规定程序合法领养,因此会通过一些不法途径购买婴幼儿,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

2.2 规范意识拐卖婴幼儿事件反映了一些人在道德上的缺失和规范意识的淡化,由此导致了一些人对儿童权益和人身安全的漠视,允许了这种非法、违法恶性行为的发生。

2.3 社会心理学角度拐卖婴幼儿事件中,犯罪者和买家对其行为的道德评价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社会中的道德标准、群体认同等因素可以影响个人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促进恶劣行为的发生。

同时,在这种行为中,也造成受害者和其家属的巨大心理打击和伤害。

第三章:应对措施3.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对拐卖婴幼儿的法律法规、重惩犯罪分子、坚决打击婴幼儿黑市,是遏制拐卖婴幼儿犯罪的必然选择。

3.2 加强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儿童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儿童权益意识,从而规范社会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儿童权益和合法成家。

3.3 增强家庭亲子关系在亲子关系中,家长应该更注意自己和家人的心理健康,多沟通和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重视家庭情感建设,提高家人的规范意识和对孩子的保护意识。

第四章:结论拐卖婴幼儿事件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是人性的败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儿童权益。

需要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面对和分析这一问题,增强社会规范意识和道德伦理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家庭亲子关系,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合法的社会环境。

我国拐卖儿童现状分析

我国拐卖儿童现状分析

我国拐卖儿童现状分析现状(1)关于中国儿童拐卖的权威完整数据缺乏,中国官方的说法是每年一万人左右,但是有第三方机构的估计则有7万人之多,比较于美国每年被拐卖儿童人数100-200人这个数字就显得相当骇人。

(2)被拐卖的小孩,主要流出地为云南、广西、河南,主要流入地为福建、广东、山东、河南。

被拐卖的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

拐卖男童的目的,一般是以非法领养为目的。

拐卖女童则是以性剥削目的为主。

(3)拐卖儿童的主要拐卖方式有四种,其中诈骗和欺骗最多占37%,其他的拐卖方式分别是绑架、滥用权力或利用弱势、使用暴力。

随着国家对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重视解救率也有所提高,如下所示:2000-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45507起。

2009-2010年:公安部开展的全国第五次打拐专项行动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3500起,解救了16517名妇女儿童,遣返了1228名境外被拐卖妇女儿童。

2014年:公安部打拐专项行动解救了4000多个被拐儿童.从2014年8月份开始我国打拐现状为以公安部门为主,社会力量为辅。

出现了全民打拐微博、微信齐参与;三秦回家网、宝贝回家网、打拐网等专门网站以及各个门户网站推出的寻亲频道致力于打拐行动。

虽然有民间力量的参与,但起到主要作用的仍是公安机关。

拐卖儿童的根源分析:1、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

2、一些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使一些地区购买女孩的现象加重。

3、中国的收养门槛过高,收养渠道不畅通。

4、我国法律对人贩子的处罚,起不到震摄作用。

5、巨额利益驱使,让一些儿童在被拐后成为牟利工具。

6、公安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使大量儿童失踪案件线索不能及时查证,导致一些被拐卖儿童得不到及时解救,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7、救助站和福利院的信息不透明,使部分走失的孩子做为无家可归的孤儿被收养,永远失去了与亲人团聚的机会。

关于我国买卖妇女社会现象的分析

关于我国买卖妇女社会现象的分析

的 手 段 , 一些 人 贩 子 靠 经 营 这 “ 无本 生意 ” 发 了大 财 , 出 现 了 拐卖人 口 的 “ 专业 户 ” 、 “ 专
业 村” 。 石 家庄 公 安局 站 前分局 1 9 8 9 年 n 月 抓获 定州 市 一 女 人贩子 , 她 曾贩 卖妇 女 8 次 共 n
人 , 非法牟 利三 万 多元 , 在原 籍 自称 “ 致富 专业户 ” 。 山 东省 嘉祥县 满桐 乡 徐村全 村二 千 人
口 , 参与 拐卖人 口 的 二 百 多人 , 被 当地 群众称 为 “ 拐卖人 口 专业 村 ” 。 从买 进 妇 女 一 方面 看 ,
主 要 是 一 些 贫困 地 区 大龄 未婚 或有残 疾的 男性 。 他们的 家庭 经 济处 境 决定 了他 们 很 难寻 到 当
地 的姑 娘 为 配偶 , 有 些 人 家境有所 好 转 , 手 头 有 些 钱 时 , 他 们 的 年龄 又 错 过 了 找 当 地对 象的
从 妇 女流 入河北 南 半部 、 苏北、 河 南等此 类现象多 有发生 。 河北省 曲 阳县是买卖 妇女较严 重县 , 近儿年来 , 流落本 县的妇女 达 5 0 0。人之多 , 大
都是来 自西南 部省 区 。 如 山东省 高青县 , 1 9 8 6年 以 前 , 流 入妇 女 5 51 名 , 1 9 8 7年流入 20 名 , 1 9 8 8年 流 入 109 名 , 共 计 8 60 人 , 属 于 拐卖 的 有百 人。 被 买 卖的 妇 女 多 数是来 自云 南省 , 有 的 一 个 乡 就买 进 2 0 多 名南方妇女 。 有些 村 、 镇 的街 、 胡同被 当 地 群众 称 为 “ 云 南 街” 、 “ 云 南胡 同” 。 山东省 单县 一 个村 就买 进 四 川 妇女 近 30 人 , 人称 “ 蛮子 村 ” ( 当地 人 称南方 人为蛮子 ) 。

拐卖妇女儿童现状调研报告

拐卖妇女儿童现状调研报告

拐卖妇女儿童现状调研报告拐卖妇女儿童现状调研报告引言: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并且对社会秩序和人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本报告旨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现状进行调研分析,以便有效地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定义和背景: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非法手段将妇女和未成年人强制运往他处,用于非法劳工、娼妓、婚姻等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的背后往往涉及利益驱动,包括贩卖人口集团、性交易网络和其他非法组织。

二、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要原因:1.经济因素:经济贫困是导致妇女儿童易受拐卖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为贫困,一些家庭被迫卖掉自己的孩子或女性成员,以换取经济利益。

2.教育和就业机会:妇女儿童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或缺乏就业机会,容易成为拐卖的对象。

缺乏教育和独立经济能力,促使她们更易堕入贩卖人口的陷阱。

3.性别不平等: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和对女性权益的侵犯也增加了拐卖妇女儿童的风险。

在一些地区,男孩被认为更有价值,女孩则被看作是可牺牲的资源。

三、拐卖妇女儿童的危害与后果:1.身体和心理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经常遭受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包括性侵犯、殴打、剥削和恶劣的生活条件,这会给她们的身体和心灵造成深刻的伤害。

2.社会稳定和人权: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是对国家和社会稳定的挑战,也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受害者的自由和尊严。

四、拐卖妇女儿童的对策和措施建议:1.加强执法和司法力度:政府应加强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更严格的法律框架和法律手段,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并严厉处罚犯罪分子。

2.提供教育和培训: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帮助他们提高教育水平和就业技能,增加他们的自主性和防范意识。

3.宣传和意识提升: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公众对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促进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

4.国际合作与合作机制建设: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贩卖人口问题,建立多边合作机制,共享信息,打击跨国拐卖犯罪。

拐卖妇女案例分析

拐卖妇女案例分析
4.缺乏执法和监管:当地法律执法力量较弱,容易被拐卖团伙腐蚀,导致犯罪行为难以制止。
解决方案:
1.经济发展及教育: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教育资源的投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教育机会,以防止贫困家庭被拐卖团伙利用。
2.打击犯罪团伙:政府应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加强情报共享和打击网络犯罪行动。
3.提高妇女地位:政府和社会应积极推动性别平等观念的普及和实施,加强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
4.加强执法和监管:政府应加强对执法机构的培训和监管,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确保拐卖犯罪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和处罚。
结论:
拐卖妇女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来解决。经济发展、教育、性别平等和法律执法都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面。只有通过全面、综合的手段,才能实现对拐卖妇女问题的有效治理,保护妇女的权益,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问题分析:
1.经济和社会因素: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农村地区就业机会的缺乏。一些贫困家庭的女孩子无法获得教育和工作机会,容易成为拐卖团伙的目标。
2.组织犯罪:拐卖妇女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组织犯罪网络。这些团伙通常由许多人组成,包括招募人员、传输人员和销售人员。
3.性别不平等: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性别不平等观念加剧了拐卖妇女问题。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被视为容易被剥削和贩卖的对象。
拐卖妇女案例分析
拐卖妇女是指将妇女非法贩卖到他人作为劳动力或性奴隶。这是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到对个体权益、人权和社会正义的侵犯。下面将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讨论拐卖妇女问题。
案例:国家的拐卖妇女问题
背景:
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逐渐加快,但在农村地区仍然存在贫困和为拐卖团伙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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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内容摘要】中国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是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人”选择他们所认为的最适宜的某种方式追求最大的效用和利益。

基于经济学基本原理分析这种针对弱势群体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得出的结论是这种现象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可以防控的。

【关键词】经济学原理;拐卖妇女儿童;经济分析收稿日期:2010-08-02作者简介:张晓敏(1984-),女,河北邯郸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警察行政管理。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张晓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

这种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不小比重,是公安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

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呈发展蔓延之势,犯罪团伙组织日趋严密,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残忍,危害日益严重。

这种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必然性。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我们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人是理性的“经济人”。

都是在预算的限制下,选择最适宜的某种方式追求最大的效用和利益,或者在固定效用或利润下追求最小的成本投入或支出。

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犯罪人认为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效益要大于非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效益。

据此可知拐卖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就是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必然结果。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成因(一)犯罪成本分析犯罪成本是商品生产的产物,是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在犯罪学中的反映。

主要由现实的犯罪成本和惩罚成本构成。

1.现实的犯罪成本现实犯罪成本是指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犯罪、贿赂、逃避侦查、逃跑等所支出的费用。

拐卖犯罪实施所采取的一切手段都需要一定的物质支持,为实施犯罪活动做铺垫。

同时为逃避惩罚并更猖獗作案,贿赂领导干部的不在少数,这也构成现实的犯罪成本。

2.惩罚成本惩罚成本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受到惩罚而遭受的损失。

犯罪分子如果因犯罪受到惩处必然会降低甚至抵消其犯罪收益。

但是,惩罚成本是预期成本犯罪分子因犯罪而受惩处只是一种可能性,因为犯罪有败露或不败露、被捕定罪或不被捕定罪两种可能性。

同时,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后所经历的恐惧、悔恨等心理成本也属于惩罚成本,但长时间作案以及形成团伙的拐卖犯罪消除了单独作案时的势单力孤和易受打击感。

一般说来犯罪组织内部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同主流文化相对立的犯罪价值观,组织成员之间意气相投,相互强化了反社会心理,降低了罪责感。

也就是说这种心理成本一般上会随犯罪程度的加深而呈下降趋势。

(二)犯罪收益分析当前拐卖犯罪活动呈团伙趋势发展。

这类犯罪活动已经发展为内外勾结,由过去的“单打”———发展到现在的“一条龙”,有“中转站”、“交通第8卷第3期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Vol.8No.32010年9月Journal Of GANSU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Sep.201033线”、“落脚点”,从拐骗、接送、中转到处买各个环节,形成了分工严密的地下网络。

甚至与境外犯罪分子勾结,从事贩卖妇女、儿童的勾结。

1.直接的金钱收益犯罪分子把所拐骗妇女、儿童视为商品来进行买卖,根据“商品”的特性:妇女的年龄、姿色、被拐卖次数、儿童的性别以及健康状况等,为商品定价,而在有这种需求的市场里进行交易。

一般都是以成千上万的价钱出售“商品”,从而获得直接的金钱收入。

2.团伙勾结的规模效益规模效益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犯罪组织内部各种犯罪要素按相同比例变化时所带来的犯罪收益的变化,一般来说,犯罪链条严密相承,必然会带来犯罪收益的增加。

因此,在利益最大化原则支配下,拐卖犯罪活动必然团伙相勾结,呈扩大性发展。

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原理拐卖犯罪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活动区域越来越大,侵害的对象也多极化发展,受害人年龄也趋小,犯罪手段更趋恶劣,并且团伙犯罪急剧增加,在此我将用经济学的原理浅析下这种现象。

在市场经济下,拐卖现象的存在表明有其生存的土壤,也就是说这种供给有需求市场。

婚龄错过、相貌不佳的贫穷汉,没有后代,而传宗接代思想严重的人的需求都为拐卖提供了市场。

并且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在需求多样化的情况下,罪恶之手不仅触及文化程度较低,观念较落后的农村妇女,还触到了高素质人群,近年来大学生被拐卖呈急剧上升趋势表明了这点。

需求刺激供给。

同时,人贩子的多样化供给也影响着需求的发展。

经济学理论认为,价值决定价格,价格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而价值量又等于社会劳动生产率乘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所以,生产者为了在竞争中赚取较多的利润,就必须不断提高个别劳动生产率,缩短个别劳动时间。

团伙犯罪的急剧增加反应了该原理。

人贩子为了获取最大利润,有组织分工,有具体的计划行动,在拐骗、运送、出卖等各个环节上都有人分管,形成“一条龙”式的犯罪团伙。

三、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经济分析我们知道,当成本或收益变动时,人们的行为也会改变。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犯罪人,也会对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决策。

因而要控制、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从经济学角度可以采取提高其成本与降低其收益的措施。

(一)提高犯罪成本如前文所述,犯罪成本由现实的犯罪成本和惩罚成本构成。

而现实的犯罪成本是犯罪分子自己可能控制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本人可以支配这些成本,外界是无法或者说是难以控制的,因此提高犯罪成本的着眼点主要在于提高惩罚成本。

就犯罪分子来讲,刑法的规定是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前首先考虑的因素,同时,刑事案件破案率的高低以及刑法的执行力度也是影响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从立法上强化拐卖犯罪活动的违法性,并使其惩罚法定化,同时加大对包庇此类违法活动官员的法律惩罚。

公安机关要加强控制及打击此类活动,提高其犯罪成本。

根据经济学的投入效益分析,设计和选择经济效益佳的预防犯罪策略和措施无疑是人类社会刑事司法政策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减少犯罪收益一要增强“需求对象”的法制观念,提高其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进一步纠正许多群众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的错误认识,从而使这类犯罪活动的需求市场缩水,进而减少其收益。

二要增加合法活动的收益来侧面减少犯罪收益的办法。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建设良好的会环境,其中包括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良好的社会诚信度,健康的社会风气,社会为个人提供宽阔的发展空间和诸多的发展机会。

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如果在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中依靠合法方式,凭借自己的才能就会有着各种发展机会,并能取得较高的收益,必将比拐卖犯罪有着更大的吸引力,最终就必然削弱这类活动的社会基础。

三要增强防骗意识,加强舆论制约。

目前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的手段虽然是呈多元化发展,但主要的手段还是实行骗术,因此,增强公民的防骗意识至关重要的,在心理上筑起一道警惕的防线。

另外舆论对于犯罪行为的谴责力度,是形成预防犯罪社会氛围的有力条件,他使张晓敏: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法学研究34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The Discuss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Miners'Personal RightsHu Qian(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Abstract:Personal rights is the civil rights enjoyed by natural personal,it's also the precondition for a natural personal to exercise other rights.In recent years,as the building of our law system,people's personal rights get better protection.But the Disaster of WangJialing Mine reminded people the facts that there is such a group of person whose personal rights can't get protection and their life and health are constantly threatened and abused.On the ba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personal rights'protection,this article tries to discuss and construct the most reasonable protected mode in the protection of colliers'personal rights.Key Words:Personal Right ;Collier Right of Life ;Right of Health(上接第39页)矿难中,矿方之所以制定出“花钱买进度”的指导方针,就是由于发生事故时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可获得的利益。

利益原本在矿工和煤矿上、管理人员、矿主之间分配就严重不平衡,在矿工人身权受到侵害后赔偿标准的过低只会让矿主更加追求利益最大化,更加无视对矿工权利的保护。

因此,要通过提高赔偿标准来改变这一现象。

另外,现行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笼统,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比较模糊,导致实际操作比较困难,且不同情况下赔偿数额差距较大。

这就需要建立明确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以使矿工的人身权受到损害后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济。

责任编辑:马晓慧法学研究张晓敏: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犯罪的风险成本加大,从而成为抑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制约因素。

通过上文的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拐卖犯罪的产生和发展是人贩子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结果,非法利益驱动违法犯罪活动的产生。

据此我们可以从提高犯罪成本、减少犯罪收益入手打击、控制拐卖犯罪违法活动。

尽管同其斗争具有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但是只要我们策略得当,采取针对性措施,拐卖犯罪是能够控制的。

[参考文献][1]宋浩波.犯罪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2]瞿丰.侦查成本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1,(3).[3]伊莱恩·皮尔森.中国人口安全流动问题:如何防止拐卖女童和青年妇女现象———国际劳工组织政策性文件[J].妇女观察,2006.Economic Analysis of Trafficking of Women and ChildrenZhang Xiao-min(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Abstract:The trafficking of women and children in China now is the choice of economic man in order to maximize his/her efficiency and interest.The paper,through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crime against underprivileged people,draws a conclusion that the phenomenon is inevitable,yet it can be controlled,Keywords:Economic Theory;Trafficking of women and children;Economic Analysis责任编辑:马晓慧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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