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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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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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作为社会一种特殊的群体,不仅享有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益。包括与社会,学校之间的权益。然而大学生侵权事件却屡见不鲜。甚至连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那些权益受到了侵犯。而且暑假即将来临,大学生大多数选择在暑假期间进行兼职打工,却在打工过程中自身权益受损严重

本次活动将通过社会上的实例讲解,让当今学校学生初步了解自身所拥有的权益和基本的维权知识,树立维权意识,开阔知识,使同学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第一时间解决。以合法途径解决消费侵权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活动的开展也是高校健全体制的体现,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自我素养,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一、大学生的权利更应得到重视

(一)哪些方面存在侵权

大学生群体侵权,通常表现在三个方面:

1、消费侵权:大学生消费侵权主要在日常生活用品、专业学习用品和电子消费类产品方面,主要表现在被迫消费、产品质量低劣、虚假宣传、售后服务水平等。

2、勤工助学、实习侵权:大学生为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往往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找就业的单位。在寻找过程中就会受到不法中介的诈骗,在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会存在着陷阱,在工作单位中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等。

3、学校侵权:近年来,学生因住宿问题,纪律处分问题,学位、学历授予问题,学籍管理问题、后勤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与校方发生矛盾纠纷。高校规章制度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审视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一些高校过度维护管理者和校方的利益,制定了为数不少的不合法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大学生侵权保护之必要性

1、保护大学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社会的深刻变革引起了大学生利益格局的改变,大学生们不得不思考如何维持和扩大自身的利益,对学校提供的教学服务和生活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高等教育的逐步市场化使大学生由单一的受教育者转变为一个集受教育者与消费者于一体的特色。

2、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精英,人数多、活动能力强,人员集中易组织,由于社会的激烈竞争,现在的大学生承受着学习、生活、就业等各种压力,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极可能产生逆反心理,成为不稳定因素。而高校的稳定也是社会稳的基础。

3、高校扩招后,由于办学规模的扩大,大部分高校存在办学资源紧张的情况,加上高校学生管理的指导思想没有及时转变,不管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着侵害大学生权益的现象,学生和高校对簿公堂的事情屡见不鲜,保护大学生权益的任务十分迫切,有学者甚至提出了制订大学生权益保护法的要求。

大学不是神秘的象牙塔,我们也已踏入了半个社会,某些不成熟的思维方式应抛弃,以理性取而代之。

二、大学生案例集

1.消费者维权事件

案例一.她自带“鲁大师”,检出商家卖的是旧电脑

2010年7月,南京医科大学的女学生王某在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可店主未让她当面检验便开封。王某随后发现机体掉漆、有斑痕,不像新机。次日,王某来到该店,要求换机。店主推说店内没货,并写下承诺书,于8月7日为消费者提供一台同型号的新机。

8月7日,王小姐再次来到店中,要求店主为她提供新机。在验机过程中,王小姐发现包装箱条形码已被划坏。于是,王小姐拿出“鲁大师”等硬盘检测软件,当场对机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硬盘已使用326小时。面对此结果,店主仍然拒不承认。

王小姐只得向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求助。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该店主,并指出,王小姐依靠自备的软件进行验机,而且保留了店主的换机承诺书,维权证据相当充足。见王小姐有消协撑腰,店主当场向王小姐退还了4850元全款。

王小姐掌握了先进的检测手段,并保留了换机承诺书等重要证据,为自己的成功维权做了充分准备。

广大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必须要学会保留和掌握证据,包括发票、收据、产品交易、维修的视频、录音、照片等,这些小小的证据,在关键时刻也许会发挥意想不到的重要作用。

案例二知情权:

某大一新生李某以 3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NIKE的鞋,结果不到一个礼拜那双NIKE就开胶“抗议”了。李某找到店家要求退换,却发现所谓的NIKE 居然根本不存在售后服务,考虑到没有发票,投诉无门,李某被迫做出让步,在被店家收取60元折旧费后,李某得到了退还的290元购鞋款。

分析:此案例一改以往大学生遇到的消费维权情形,本案例描述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购买服装类产品时存在的维权困境,现在很多小型专卖店在卖所谓的名牌鞋子,其实很大程度上是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加上小店很少有开发票的习惯,大学生对于名牌鞋子缺乏足够了解,难以鉴别真伪。加之往往一个人去购买相关服装,导致举证难,法制意识、维权意识不足,故而更多的采用双方和解来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其中店主显然违背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产品信息、提供相应票据、三包这些义务,虽然和解能够减少自己的消费损失,但是助长了相关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公平交易权: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某大学生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分析: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

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案例四人格尊严权:

超市非法搜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纠纷案

上海女大学生王某在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王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王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铃声大作,保安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值班经理将其拉到办公室,造成群众围观误解。王某被强制搜身,并滞留几个小时,在搜不出任何物品的情况下将其放走,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赶往医院就诊。提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要求一审法院,精神损失赔偿金25万元。二审法院1万元。损害的程度、加害人的支付能力、受害人的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考虑。

分析:本案例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超市的不法行为,尤其是在一些监控力度不严的小型超市出现。通过搜身,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作为经营者应当有义务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因为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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