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标准版)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143号〕
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14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Ii术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 : 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 143号9蓉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9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材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之欧阳理创编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陕西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
技术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陕西省各城市的规划建设工作,保障城市发展的有序进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明确城市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包括城
市功能布局、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规定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流程,包括规划的
范围、内容、时间表等要求。
3. 城市规划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城市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
4.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规定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包括规划的验收、审批、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5. 城市规划的调整和修订:规定城市规划的调整和修订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
的修订时机、程序、范围等方面的要求。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
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10页word资料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19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19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规定(2017)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2.1城市用地分类 (2)2.2城乡用地评定 (2)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2.4建设用地兼容性 (4)2.5建筑容量指标 (6)第三章建筑管理 (8)3.1建筑布局 (8)3.2建筑间距 (8)3.3建筑物退让 (11)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15)4.1总体要求 (15)4.2教育科研设施 (15)4.3医疗卫生设施 (15)4.4社会福利设施 (15)4.5体育设施 (16)4.6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16)第五章城市绿地 (17)5.1城市绿线 (17)5.2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17)5.3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17)5.4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17)5.5海绵城市建设控制 (18)第六章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19)6.1城市设计 (19)6.2景观控制 (19)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21)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22)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 (26)9.1供水工程 (26)9.2排水工程 (27)9.3供电工程 (28)9.4通信工程 (29)9.5燃气工程 (30)9.6供热工程 (30)9.7环境卫生设施 (31)9.8城市管线综合 (32)第十章城市防灾 (33)10.1总体原则 (33)10.2城市抗震防灾 (33)10.3城市消防 (33)10.4城市防洪排涝 (33)第十一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35)11.1城市空域保护 (35)11.2地下空间利用 (35)第十二章附则 (36)附录名词解释 (37)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县,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标准版)
○ ○ ○ ○ ○ ● ○ ○ ○ ○ ○ ○○●● ○ ○ 车场 科研教
╳ ○ ○ ○ ○ ○ ○ ○ ○ ● ╳ ○╳╳╳ ○ ╳ 学 体育设
○ ○ ○ ○ ○ ○ ○ ● ╳ ● ╳ ○○╳○ ╳ ○ 施
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 1 层或 1-2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 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 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 2.5 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 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 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4.3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 4.3 控制。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
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北侧,其为被
遮挡建筑。
② 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规定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
建筑分别确定建筑间距,然后取其平均值。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
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6-666
-
层
低
9
9
9
-
6
6
6
-
6
6
6
-
层
注:① 裙房高度小于 10 米(含 10 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 10 米、小于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73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8年3月28日厅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完整版)01-陕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调整终稿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2.1 城市用地分类 (2)2.2 城乡用地评定 (2)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2.4 建设用地兼容性 (4)2.5 建筑容量指标 (5)第三章建筑管理 (6)3.1 建筑布局 (6)3.2 建筑间距 (6)3.3 建筑物退让 (8)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12)4.1 总体要求 (12)4.2 教育科研设施 (12)4.3 医疗卫生设施 (12)4.4 社会福利设施 (12)4.5 体育设施 (12)4.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13)第五章城市绿地 (13)5.1 城市绿线 (13)5.2 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13)5.3 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13)5.4 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13)5.5海绵城市建设控制 (14)第六章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14)6.1 城市设计 (14)6.2 景观控制 (15)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16)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17)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 (20)9.1 供水工程 (20)9.2 排水工程 (21)9.3供电工程 (22)9.4通信工程 (23)9.5 燃气工程 (24)9.6 供热工程 (24)9.7 环境卫生设施 (25)9.8 城市管线综合 (25)第十章城市防灾 (26)10.1 总体原则 (26)10.2 城市抗震防灾 (26)10.3 城市消防 (26)10.4 城市防洪排涝 (27)第十一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27)11.1 城市空域保护 (27)11.2 地下空间利用 (27)第十二章附则 (28)附录名词解释 (29)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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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3.9 的规定。
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
多层
低层
山墙
山墙
山墙
平
平
单
行 垂直
行 垂直
平行 垂直
两 单侧
单侧
两侧
布 布置
布 布置 两侧
布置 布置
侧 或无
或无
侧或
置
置
无
高
20 15 13 -
13 13
9
-
多
13 13 9
-
12
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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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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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低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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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
6
6
6
-
层
注:① 裙房高度小于 10 米(含 10 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 10 米、小于
24 米(含 24 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 24 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②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10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
地市
纬度(a1)
大寒日太阳直 射点纬度(a2)
日照 1 小时
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 2 小时
日照 3 小时
西安
34°16′
20°16′
1.31
1.35
1.40
宝鸡
34°23′
20°16′
1.32
1.36
1.41
咸阳
34°21′
20°16′
1.32
1.36
1.41
铜川
35°03′
20°16′
1.36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
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 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400 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 1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800 平
○ ○ ○ ○ ○ ● ○ ╳ ○ ○ ╳ ╳╳╳╳ ╳ ╳ 公 大型文 化娱乐 ╳ ○ ○ ○ ○ ● ● ○ ╳ ╳ ╳ ╳ ╳ ╳ ╳ ╳ ○ 设施 大型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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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
多层
建
中高层
筑
高层
24 26 28 26 28 30 1.5 1.6 1.7 1.6 1.7 1.8 23 24 25 24 25 28 1.8 1.9 2.0 1.9 2.0 2.2 20 20 20 20 20 20 3.5 3.5 3.5 3.5 3.5 3.5
办公建筑 多层
40
50
2.5
3.0
3.7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
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
或毗邻建造。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3.8 的规定。
表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遮挡)
多层(遮挡)
低层(遮挡)
4.3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 4.3 控制。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
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 3.5 换算。
表 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0 L1
0.90 L1
0.80 L1
0.90 L1
0.95 L1
注:①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
建筑间距:L=i×(H-h)
L=建筑间距
i=日照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 0.9 米。
3.4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
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1.40
1.45
渭南
34°31′
20°16′
1.32
1.36
1.42
汉中
33°03′
20°16′
1.25
1.28
1.34
安康
32°42′
20°16′
1.24
1.28
1.33
商洛
33°56′
20°16′
1.29
1.33
1.38
延安
36°36′
20°16′
1.43
1.47
1.53
榆林
38°17′
20°16′
的,其最小间距按表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
其最小间距按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
3.11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3.12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
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大、中、小城市均应满足冬至日 3 小时日照。
第四章 建筑退让
4.1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
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本规定其它关于建筑间距的要求,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
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一)民用建筑主要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退让。且最小距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Ⅰ Ⅱ Ⅲ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Ⅲ类 气 气 气 气 气 气 气 气 气 气 气 气候 候 候 候候 候 候 候 候 候 候 候 区 区 区 区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住
低层
31 33 35 33 35 40 0.9 1.0 1.1 1.0 1.1 1.2
居居居居办
娱 育 卫 技 古 业储交广 用 绿
融
住住住住公
乐 用 生 设 迹 用用通场 设 地
业
用用用用用
用 地 用 计 用 地地用用 施
用
地地地地地
地
地用 地
地地 用
地
地
地
类别
C
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6 C7 M W T S U G
5
普通住 ● ● ● ● ○ ○ ○ ╳ ○ ○ ╳ ╳╳╳╳ ╳ ╳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
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6 米。
⑤ 建筑山墙长度小于、等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长
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⑥ 当两幢建筑正负零不在同一高程时,以被遮挡建筑所在高程±0 为基准计算建筑高
类
高层
35
40
5.0
6.0
商业建筑 多层
50
60
3.5
4.0
类
高层
50
55
5.5
6.5
Ⅰ类气候区:榆林市北部;
Ⅱ类气候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
Ⅲ类气候区:汉中、安康、商洛。
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
上、下限值。
第三章 建筑间距
3.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
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建建筑对要拆除
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3.2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 3.2 执行。
表 3.2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北侧,其为被
遮挡建筑。
② 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规定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
建筑分别确定建筑间距,然后取其平均值。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
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
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
山墙
山墙
山墙
平垂
平垂
单
平行 垂直
行直
行直
两 单侧
两 单侧
两侧
布置 布置
布布
布布
侧 或无
侧 或无
侧或
置置
置置
无
高层
(被遮
30
25 13 -
18 15 13
-
18 15 13
-
挡)
多层
(被遮
30
20 13 - 12 10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