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新_企业破产法_中的破产原因
新破产立法中破产原因
04
新破产立法中破产原因的实际 应用和案例分析
实际应用情况介绍
01 02
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
新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 抵债等财务指标,以及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
破产申请的提出
新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申请的提出方式,包括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03
破产程序的启动
新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大型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经过人民法 院审查,认定该企业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最终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案例二
某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 过审查,人民法院认定该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最终 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企业面临的竞争和压力不 断增加,破产风险也随之 提高。
产业结构调整
国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部分企业可能因不适应新 的经济形势而面临破产风 险。
金融市场波动
金融市场的波动可能引发 连锁反应,导致企业资金 链断裂,进而陷入破产困 境。
新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新破产立法有助于完善我 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为企 业破产提供更加明确的法 律依据。
3
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在未来破产立法中,应积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为企业破产提供更加完善 和有效的法律框架。
THANKS
新破产立法中的破产原因浅析
觚 破
摘 要 :本 文 针 对 我 国新 破 产立 法 中 的
破 产 原 因 , 尤其 是 针 对 企 业 的破 产 原 因进 行 了简要 地 分 析 。 关 键 词 :破 产 ;原 因 ;1 】
文 0 高守 恒 ( 长春 市 第二 针 织厂 吉林 长春 )
面 对 某 些 问题 尚 欠严 格 的 规 范 , 因此 给 实 际 操 作 带 来许 多 困难 。主 要 有 这 样 几 个 方 面。 ( ) 自 然 人 破 产 能 力 一 我 国现 行 法 只 承 认 企 业 法 人 才可 以被 宣 告破 产 ,而 自然 人 则 不 具 有 依 法 被 宣 告 破 产 的资 格 。 自然 人 破 产 意 味 着 除 法 律规 定 的 自由财 产 以 外 的 其 他 个 人 财 产都 应分 配给 债 权 人 , ( : 自由财 产指 在 自然人 破 注 产 中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由破 产 人 继 续 使 用 的 ,不 列 入 破 产 财 产 的 财 产 。 一 般 包 括 保 证 破 产 人 及 其 供 养 亲 属 基 本 生 活 需要 的财 产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财 产 。 破 产 后 可 供 ) 自然 人 使 用 的 财 产 极 其 有 限 , 可 能 出 现生 活 困难 的 现 象 ;加 之 破 产 自然 人 的信 誉 信 用 受 到 损 害 ,再 行 举 债 几乎 不可 能 ;且 法 律 对 其 人 格 进 行 某 些 限 制 ,不 准 其从 事 某 些 特 定 的 职 业 ,以 及 人 们 对 破 产 的世 俗 成 见 ,破 产 人 再 就业 也存 在 困难 。 自然 人 破 产 制 度 的 限 制 往 往 使破 产人 举 步 维 艰 。做 为 现 代 方 明 社 会 ,国 家 应 帮 助破 产 人 走 出 困 境 ,对 其 基 本生 活予 以保 障 。我 国 目前 在 社 会 保 障 方 面正 在进 行 积 极 的 探 索 ,相 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 再就 业制 度和 各 种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会 为 破 产 人 和 社 会 减 轻 负 担 ,帮 助 破 产 人 重新 起 步 。从 世 界 各 国的 立 法 来 看 ,大 多 数 国 家都 承 认 自然 人 有 破 产 能 力 ,它 不 仅可 以省 却 法 院 个 案 审 理 的 麻 烦 ,而 且 可 以更 充分 地 体 现 执 行 中 的 平 等 原 则 而 合理 地保 护 债 务人 和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 因 此 , 自然 人 不 应 被 排 除 在 破 产 法 律 关系主体之 外。 ( ) 破 产 债 权 人 要 件 二 破 产 债 权 人 要 件 ,是 指 企 业 作 为 债 务 人 必 须具 备 多 少债 权 人 以 及 何 种 债 权 人才 可 依 法 申请破 产 。 各 国破 产 法 将 债 权 人 自 治制 度设 定 为 债 权 人 会 议 和 监 查 人或 债权 人委 员会 两 种 机 构 。债 权 人 会 议 是 全 体 债 权 人 参 与破 产 程 序 ,表 达 共 同意 思 并 依 法 行使其 职权 的机 关 。我 国 《 企业 破产 法 ( 试 行 ) 第 1 3条 规 定 , 所 有 的 破 产 债 权 人 均 为 债 权 人 会议 成 员 。具 体 包 括 :无 财 产 担 保 的 债权 人 、有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权 人 , 债 务 人 的保 证 人 ,在 代 替 债 务 人 清 偿 债 务 后可 以 作 为 债权 人 。各 种 债 权 人 在 债 权 人 会议 中 地 位 不 一 样 。 无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权 人 , 在 代替 债务 人 清 偿 债 务 后 的 保 证 人 ,他 们 享 有表 决 权 ;有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权 人 未放 弃优 先 受 偿 权 利 不 享 有 表 决 权 。 应 给 予 债 权人 以理服 人 ,以身 作则 ,言 必信 、行必 果 ,才 能 搞 好 警 务 化 管 理 工 作 ,培 养 出 合 格 的人
破产法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多。
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破产案件为例,对破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一)债务人基本情况本案债务人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等原因,甲公司自2010年起连续亏损,负债累累。
(二)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案债权人共有10家,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
(三)破产申请2012年6月,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四)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成立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债权等进行清算。
三、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本案中,甲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
甲公司由于产品单一、缺乏核心竞争力,导致市场份额逐年下降。
2. 经营管理不善:甲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决策失误、成本控制不力等问题,导致企业效益低下。
3. 债务负担过重:甲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债务负担过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 破产申请: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2. 法院受理:法院依法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成立破产清算组。
3. 资产清算: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4. 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
5. 债权确认:破产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6. 债权分配:破产清算组根据破产法规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分配。
(三)破产法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 破产原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破产重整。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制造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9年,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破产。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资金链断裂。
2. 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不足。
3. 债务问题:XX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负债累累。
债务压力成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分析1.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 合同法: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3. 公司法:XX公司作为法人,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均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也需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
4. 劳动法:破产程序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劳动法进行判断。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公司责任:XX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2. 股东责任:XX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 董事、监事责任:XX公司董事、监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XX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案例,涉及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浅析
第二部分 新旧破产法对比解读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三资企业 4、公司(依《公司法》设立) 5、私营企业中属于公司类企业 6、法人以外的组织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二、修改了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一>旧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及不足
1、规定
(1)对国企: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旧破产法第3条) (2)对非国企:先规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 到期债务 (民诉法第199条 )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三、新增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破产程序启动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 监督和指挥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事务的专门 机构。 <一>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机构(第24条) 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 3、会计师事务所 4、破产清算事务所 特殊规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 的人员 (需征询其执业的中介机 构同意)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三> 新破产法重整制度的特征
1、特征 (1)重整原因宽泛化 (2)启动程序私权化 (3)重整过程公权化 (4)重整措施多样化 (5)程序优先化 (6)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四> 新破产法重整制度目的和功能
1、目的 (1)债务清理 (2)企业拯救 2、功能 (1)维持企业的营运,弥补清算制度造成 的社会资源的浪费 (2)运用多种手段对困境企业进行整理, 帮助企业复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保留了企业职工的就业机会,避免因 裁员而引起的社会动荡,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国企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产业结构不合理、管理制度落后等原因,逐渐陷入困境,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
本案例选取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旨在分析国企破产的法律问题,为我国国企改革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该公司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原为某市重点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机械制造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公司曾一度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公司未能及时调整产业结构,产品逐渐失去市场竞争力。
加之管理不善、腐败问题严重,导致企业负债累累,最终陷入破产境地。
2019年,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经审理,确认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亿元,负债总额为1.5亿元,符合破产条件。
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三、法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企业破产的原因主要包括经营不善、管理不善、产业结构不合理等。
在本案例中,该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经营不善:该公司未能及时调整产业结构,产品逐渐失去市场竞争力,导致销售额和利润逐年下降。
(2)管理不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腐败问题严重,导致企业成本居高不下。
(3)产业结构不合理:公司产业结构单一,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市场发生变化,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
2. 破产程序分析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等环节。
(1)破产申请: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2)破产受理: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受理破产案件。
(3)破产宣告:法院依法宣告该公司破产。
(4)破产清算: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包括债权申报、资产评估、财产分配等环节。
3. 债权债务处理分析(1)债权申报: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兼对《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读
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兼对《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读2006年8⽉27⽇正式颁布了《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其中第2条对破产原因进⾏了界定。
该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与1986年12⽉2⽇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中对破产原因的规定出⼊很⼤,区别主要在于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上。
在评判新旧破产法中破产原因的规定前,⾸先必须明了破产原因的具体内涵及认定标准,才能使其讨论更具说服⼒,以及正确指导破产原因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
⼀、破产原因理论述评破产原因是认定债务⼈丧失债务清偿能⼒,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破产的法律标准。
通常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应该同时满⾜启动程序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依我国破产法[1]的规定,⼈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即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因此在形式上只要符合⼈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定即可。
⽽在实质要件上,理论界则存在分歧。
[2]但都承认破产原因这⼀要素,因只有债务⼈具有破产原因,法院才可能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原因的⽴法模式在破产原因的⽴法模式上存在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式。
1.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
主要以英国破产法和1978年以前的美国破产法为代表。
1914年的《英国破产法》第1条列举了⼋种破产⾏为,[3]作为宣告债务⼈破产的标准,债务⼈有⾏为之⼀的,法院可宣告其破产。
这种列举主义实际上与英国判例法渊源直接相关。
适⽤列举主义的另⼀个代表就是1898年美国的破产条例。
[4]列举主义的优点是简单明了,对破产原因的认定⽐较容易,易于司法适⽤。
但弊端是难免挂⼀漏万,执⾏僵化,不易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灵活、具体适⽤。
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可以造法,即使是法律没有列举的,法官仍可以将其作为新的判例规则⽽创设。
2.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
⽬前采破产原因概括主义的国家有很多,如⽇本、德国、法国等。
⽇本破产法将为作出破产宣告⽽显⽰出的财产状态恶化的事由称为破产原因。
新破产立法中的破产原因
新破产立法中的破产原因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加剧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使得破产事件在国内外不断出现。
作为重要的民事法律手段,破产制度能够通过清理企业债务、合理分配债权人利益等措施,保障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
然而,当前我国的破产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远不能满足我国破产法的需求。
因此,新的破产立法势在必行,破产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经济发展历程中加快了市场化和金融化的步伐,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高投资、高负债率、低效率的企业,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政策环境的变化,往往难以顺利实现经营目标,甚至突破经营瓶颈。
在经济危机、行业整合、新技术洗牌等挑战下,一些企业必然会面临债务危机和财务危机,进而产生破产风险。
因此,推进新的破产立法是为了出现财务危机的企业更好地开展破产重整和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保障整个市场化的稳定性。
其次,我国的企业债务重组系统不充足,也是新破产立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说,企业在面临破产危机时不能够迅速地得到有效的财务重整的话,就会妨碍破产制度实施的行动。
根据国家统计局近期的数据,我国企业的负债率正在逐年上升,负债规模达到了影响了企业经济的节奏和速度逐渐加快。
同时,我国缺乏一套专门的企业债务重组的体系,企业债务的处理方式也比较不成熟。
所以,新的破产法必须赋予完备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建立健全的企业负债重组机制,以便能够更好地实现负债清算、重组和清偿,使得企业能够得到财务重整和更好地长远发展。
第三,我国的破产程序、制度、标准和法律空白等方面也是值得关注的破产原因之一。
据调查,在当前我国的私募股权、信托、基金、租赁等金融创新产品中,存在大量非金融业务边缘人士和组织机构,他们的破产财务风险虽然难以统计,但是已经对金融市场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与此同时,以特有的破产程序、制度、标准和法律不足等问题的持续存在,增加了破产法治化的难度。
因此,新的破产法需要对破产程序、制度、标准和法律所包含的问题进行彻底的认识和改进,制定完备、紧密关联的破产行动计划,进而实现更完整、更可靠、更协调的法治体系。
新破产法和合同法试题
1.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企业破产原因的是( )。
A.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偿债可能D.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下列人员可以担任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是( )。
A.某注册会计师,由于过失伤害被判刑罚,刑罚已执行完毕B.某注册会计师,由于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刑罚已执行完毕C.某律师,并且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是被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D.某律师,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3.红光印染厂被宣告破产,需要清偿如下费用及债务:(1)管理、变价和分配企业财产的费用(2)企业作为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负担的保证债务(3)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4)企业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以上费用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 )。
A.(1)(3)(2)(4) B.(1)(4)(3)(2)C.(4)(1)(3)(2) D.(3)(1)(4)(2)4.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B.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C.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D.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5.红日公司是碧海公司的出资人,其占碧海公司注册资本的30%,碧海公司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蓝天公司是碧海公司的债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碧海公司、红日公司、蓝天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碧海公司重整B.碧海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法院不需审查,直接裁定碧海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C.重整期间,碧海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D.重整期间,蓝天公司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6.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下列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的是( )。
A.通过重整计划B.通过和解协议C.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D.通过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案7.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法院确定了2个月的申报期限,甲公司的债权人乙企业没有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新《企业破产法》解析
一、破产条件
破产主体 ——谁适用破产法
破产主体——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如何适用--补充性规定
第135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 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金融机构的破产
第133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 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 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实施办法。
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管理人的重要行为应及时报告债委会
六、破产重整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 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 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
六、破产重整
新法重整制度的特点 ——重整的启动时间:不仅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而且在发生 破产原因可能时启动。当事人可以不经破产申请,直接提出重整申请。 ——重整的启动效力:它终止包括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在内的所有执行 程序
【例题3】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年 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A 1年 B 2年 C 3年 •
法律破产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优质的项目和良好的市场口碑,迅速在本地房地产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截至2018年,公司累计负债达10亿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员工工资等。
由于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纷纷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案件经过1. 债权人申请2018年,公司债权人之一某银行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随后,其他债权人纷纷加入申请行列,共计20余位债权人。
2. 法院受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某银行等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18年10月依法受理了该破产清算案件。
3. 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公司资产的调查、清算和分配等工作。
破产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公司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土地储备:公司拥有土地储备面积为1000亩,其中已开发土地500亩,未开发土地500亩。
(2)在建项目:公司正在开发的项目共有3个,已完成投资额5亿元,预计总投资额10亿元。
(3)存货:公司库存有各类建筑材料、设备等,价值约2亿元。
(4)应收账款:公司应收账款总额为3亿元,其中包括预收房款、工程款等。
4. 资产评估破产管理人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1)土地储备价值为8亿元。
(2)在建项目价值为4亿元。
(3)存货价值为1.5亿元。
(4)应收账款价值为2.5亿元。
5. 债权申报债权人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共计20余亿元。
经审查,法院认定有效债权为10亿元。
6. 债权分配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制定了债权分配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管理人依法对债权进行了分配。
三、案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能有效控制成本、提高效益,导致公司负债累累。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存在的问题剖析
济 国家 , 在对 我 国出 口商品进 行反 倾 销调查 确 定 出 口商 品 的正 常价值 时往往 采用 “ 代 国制 度” 以一 替 ( 个 由反 倾 销 国认 定 的 与 我 国有 同 等 发展 水 平 的替 代 国的 同类产 品 的国 内售价 、 三 国售价 或替 代 国 第
各 要 素 价 值构 成 来决 定 正 常 价 值 ) 的做 法 , 样 对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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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的 正常运行 。
不 同 , 产案件 的复杂程 度也不 同 , 破 老的 《 企业 破产
法 ( 行 )在施 行 时最 高人 民法 院对 管辖 问题 有一 试 》
4制订和 实施新企 业破 产法 有利 于配合我 国的 .
金 融 体 制 改 革 , 轻 国 家 的 负担 , 晰 政 企 之 间 的 减 明
我 国新《 企业破产法》 存在 的问题剖析
王 志 伟
( 无锡 商 业职 业 技 术学 院 ,江苏 无 锡 24 5 ) 1 13
【 要】 0 6年 8月 2 摘 20 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的制 定和颁布 , 我国从此建立起 了相对 比较 完备 使
的 企业 破 产 法律 制 度 , 这部 法律 在 具 体 内 容和 操 作 过 程 中还 存 在 着 一 些 问题 尚 需解 决 , 但 需要 我 国 的 立 法 和 司 法
2 0 年8 7日我 国第 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0 6 月2 常务 委员 会第二 十三 次会 议通 过 了《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破产法 》 并 于2 0 年6 日起施行 。 部破 , 0 7 月1 这 产法 的制 订和颁 布 , 对促 进我 国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体 制改革 的深入 发展 , 我 国更好 地融 人世 界 经济 为 提供 了必要 的法律 准备 。
公司破产原因
公司破产原因企业破产的原因有哪些一、企业外部原因1、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造成企业产品滞销、生产滑坡。
2、企业负责人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财务制度不严,帐目管理混乱。
在破产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人员更换频繁,只换人不交帐,账目无连续性;财务制度执行不力,收入支出不能做到日清月结及核销账务等诸多问题。
3、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不能正常运转。
尤其是国家紧缩银根的时候,企业无法从银行借到资金,又没有其他资金融通渠道,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再好的设备也不能发挥其优势。
企业的资产不能有效地产生利润,降低了资源利用率。
4、企业管理者决策失误。
在没有认真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再生产或新上项目投资,造成企业经营负担过重,使本来经营状况不景气的企业雪上加霜。
二、企业内部原因:1、负债经营。
负债经营是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有偿利用外来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等以获取利润的活动,其目的是为扩大企业规模,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不仅仅只是为了企业的生存。
合理的筹资,是企业造血理财的主要功能,是企业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是现代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负债经营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能使企业迅速筹集所需资金,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税负支出,获得财务杠杆利益等等;运用得不好,则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但如果企业对负债的数量、限度、渠道和方式选择不合理,以及对债务资金使用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债务规模过大带来的风险。
因为债务资本不仅要支付固定的利息,而且还要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无财务弹性可言,对企业是一项固定的财务负担,一旦出现经营风险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企业将面临较大的财导致破产。
2、财务风险。
风险是一个与损失相关联的概念,是一种不确定性或可能发生的损失。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因使用债务资本而产生的在未来收益不确定情况下由主权资本承担的附加风险。
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利益,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小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这种不确定性就是企业运用负债所承担的财务风险。
破产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第1篇摘要:破产案件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
本文旨在对破产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破产案件的立法现状、主要法律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通过对破产案件法律问题的探讨,以期提高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引言破产案件是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企业财产保护、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行业广泛,对社会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破产案件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产案件的立法现状1. 立法历程我国破产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破产法律体系。
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 立法特点(1)破产法体系较为完善,涵盖了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多个方面。
(2)破产程序明确,规定了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清算等环节。
(3)破产法律制度强调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注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破产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1. 破产界限问题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条件,需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目前,我国破产界限存在以下问题:(1)破产界限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实践中难以把握。
(2)破产界限的认定程序不规范,容易引发争议。
2. 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案件的核心问题,涉及债权人的利益。
主要问题包括:(1)破产财产的范围界定不明确,容易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2)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分配不公。
3. 破产费用承担问题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必要费用,主要包括破产申请费、破产管理人费用、公告费等。
主要问题包括:(1)破产费用承担主体不明确,容易导致破产费用无法足额承担。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我国破产法律规范截至目前,我国在企业破产方面比较系统的法律规范有三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失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生效)。
二、适用范围比较1986年12月2日,中国推出了第一部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且冠以“试行”二字。
这一“试行”,一直试行了20年。
1991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第74条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据此,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破产法律不完善时的权宜之举。
虽然上述两部法律也涵盖了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但是,由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使得整个破产程序规则混乱,相互之间难以协调。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则统一了关于企业法人破产的适用依据。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青年破产案律师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本案的青年破产案律师,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在此,我要向法庭陈述以下事实和观点。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破产并不是一种罪行,而是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法旨在帮助债务人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重新开始生活。
我的当事人并非恶意逃避债务,而是因为种种原因陷入了财务困境。
在此,我要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阐述以下观点。
一、破产原因1. 市场竞争激烈: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许多企业为了在市场中立足,不得不加大投资力度,提高产品质量。
然而,这也导致了企业成本的增加,使得部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陷入困境。
2. 经济下行压力:受全球经济形势影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盈利能力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为了维持生存,不得不裁员、降低工资,导致员工收入减少,进而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3. 个人原因:部分债务人因家庭变故、疾病等原因导致收入减少,无法偿还债务。
他们并非恶意逃避债务,而是无奈之举。
二、破产程序合法性1. 破产申请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我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 破产程序公正: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等各方当事人均享有合法权益。
破产程序旨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破产过程的公正、公平。
三、破产重整的可能性1. 企业有重整价值:虽然我的当事人目前面临困境,但企业仍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
通过破产重整,企业可以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负债,实现可持续发展。
2. 重整方案可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
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管理团队等措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四、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保护1. 破产程序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破产程序有助于减少债权损失:破产程序可以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实现债权。
公司破产的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破产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现象,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还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职工安置以及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XX公司破产清算为例,从法律角度对公司破产的原因、程序、法律适用以及处理结果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企业破产的法律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企业发展初期,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市场口碑,公司业绩逐年攀升。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加之公司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导致公司陷入困境,最终于2018年申请破产清算。
三、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竞争加剧: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该领域,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XX公司由于缺乏创新和差异化竞争策略,市场份额逐渐被竞争对手蚕食。
2. 管理不善:公司管理层在决策过程中缺乏科学性和前瞻性,导致公司战略定位不准确,经营管理混乱。
3. 资金链断裂:由于公司负债过高,资金周转困难,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满足日常经营需求。
4. 债权人追债: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债权人纷纷要求公司偿还债务,进一步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困境。
四、破产程序分析1. 破产申请:XX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经法院受理,进入破产程序。
2. 破产清算组成立: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负责公司的清算工作。
3. 财产清理: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评估其价值,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4. 债权申报: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清算组对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
5. 债权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对债权进行分配。
五、法律适用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是我国处理企业破产的基本法律,明确了破产程序、债权申报、财产分配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等方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等方面。
破产论文: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的破产条件
破产论文: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的破产条件摘要破产作为法律上的用语,有实体和程序两重含义。
破产法的作用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保护债权、救济债务人、使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当今世界关于破产条件的成立宪法大致可归纳为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模式。
主要明确,便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认定不足,过于僵化,无法适应多变的社会环境,滞后性。
关键词破产破产法破产条件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成立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破产法的理解、贯彻与实施问题,破产法的典型案件等,日益引起关注。
由于成立宪法背景、成立宪法技术所限,破产法中尚存在一些不足,致使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经常遇到一些难题。
特别是关于破产条件的分析上,因为破产条件是启动破产程序和破产清算的前提和基础,所以非常重要。
本文在于对新旧法破产条件的比较以及借鉴国内外(尤其是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破产条件的法律制度,以使得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破产及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含义“破产”一词源于拉丁语,意思是失败。
破产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现象,最先见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时代不能偿还欠款的债务人,可作为奴隶被债权人出卖受偿,当债权人为一般人时可将债务人分尸,所以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的情形时“大都逃亡,所遗的财产由国家强制处分,以后逐渐演变为由法院负责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并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
一直到欧洲中世纪的时候才出现“破产”这个词语,这个和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条件不可分离,由于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的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当债务人没有办法支付到期的债务的时候,其他债权人就破坏债务人的摊点使其不能继续经营的状态,这就是“破”。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很多国家出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米兰条例》、《威尼斯条例》等等。
(二)破产法律制度历史沿革破产法起源于罗马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财产执行制度。
根据罗马法中最早的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关于不能清偿债务问题的处理规定。
法律案例破产原因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还债的法律程序。
破产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破产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破产原因,探讨破产制度的完善。
二、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业务拓展迅速,但在2015年,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三、破产原因分析1. 经营管理不善(1)决策失误:公司在扩张过程中,盲目追求市场份额,忽视成本控制,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2)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导致人才流失严重。
(3)财务管理问题: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报表失真,导致公司无法准确了解自身财务状况。
2. 市场竞争加剧(1)行业竞争激烈: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软件开发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公司市场份额逐渐被竞争对手蚕食。
(2)技术创新不足:公司在技术创新方面投入不足,导致产品竞争力下降。
3. 政策因素(1)政策调整:国家在2015年对软件行业进行了一系列政策调整,导致公司业务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2)税收政策:税收政策调整导致公司税负增加,进一步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困境。
4. 资金链断裂(1)融资渠道单一:公司融资渠道单一,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财务风险增加。
(2)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应收账款回收困难,导致资金链断裂。
四、案例分析1. 经营管理不善是导致该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
公司决策失误、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财务管理问题等,导致公司陷入困境。
2. 市场竞争加剧也是导致公司破产的重要原因。
行业竞争激烈、技术创新不足,使公司市场份额逐渐被竞争对手蚕食。
3. 政策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困境。
政策调整和税收政策调整,使公司税负增加,进一步加剧了公司的财务风险。
4. 资金链断裂是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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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2—6274(2007)02—066—05析新《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张海燕(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内容摘要】新《企业破产法》在破产原因的规定上,打破了旧破产立法对于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破产原因的格局,对于所有的企业法人适用统一的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选择性标准。
然而,新《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这种选择性规定,在法律理论、立法技术和司法实务中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因此应重构破产原因。
【关键词】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 资不抵债 停止支付【中图分类号】DF411.92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张海燕(1979-),女,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山东大学法律评论》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学。
所谓破产原因,是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根据,是对债务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的法律事实。
[1]P24这种法律事实一般是指债务人的债务状况和财产状况。
即,当债务人出现了什么样的经济状况时,才能申请破产,才能确定有必要开始破产程序。
关于破产原因的确定,直接涉及到债务人和债权人甚至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
因此,破产原因这一问题便成为各国破产立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我国亦是如此,不论是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还是2006年新《企业破产法》,都对破产原因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行文和阅读的方便,笔者将新《企业破产法》称为新法,将其以前的破产立法统称为旧法。
一、新法破产原因修改之缘起:旧法规定之不足 198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1993年《公司法》(2005年10月修改以前)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197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分析上述立法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不难发现其具有以下不足:(一)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破产主体从而适用不同的破产原因,有违我国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旧法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按照企业法人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破产原因标准。
具体表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法人的破产原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旧法这种宽严不一的破产原因的规定一方面反映了立法上的不统一,另一方面更是反映了国家对于不同所有制企业法人的不平等的对待态度。
(二)将“经营管理不善”和“造成严重亏损”列入破产原因,混淆了破产原因和导致破产原因的因素《企业破产法(试行)》将债务人严重亏损作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又将经营管理不善作为严重 第2期政法论丛No.22007年4月Zheng Fa Lun C ong Apr.10,2007亏损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所发展,即不再规定经营管理不善,但仍将严重亏损作为破产原因的实质内容。
这说明,前述破产立法将企业的破产原因和导致企业破产原因的因素糅合在一起,以至于混淆不清。
众所周知,导致企业破产原因的因素很多,诸如天灾人祸、国家调整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承担保证责任等,这并不是仅仅用“经营管理不善”和“造成严重亏损”所能概括的。
企业的破产原因本质上应该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唯一的;而导致企业出现破产原因的因素却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立法上不可能全部规定,也没有必要全部规定。
(三)《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是三元结构的破产原因,《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二元结构的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的多元化结构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设置了诸多障碍《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第1款先是从正面对破产原因做了三元限定,第2款又从反面规定了两种不予破产的情形。
从概念上理解该条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如果没有发生严重亏损或者企业虽有严重亏损但非因经营管理不善所引发,那么,便不能被宣告其破产。
这就给企业的破产原因增添了一层政策性色彩,同时也给当事人和法院增加了实际操作中的困难。
与此相应,对于《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的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在实务操作中也很难认定作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前提条件的“严重亏损”。
二、新法破产原因规定之解读:选择性标准之确立 新法第2条第1款对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内容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由此可见,新法关于破产原因规定了可供选择的两个原因:一是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其实质就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下面笔者将对新法规定的选择性破产原因进行详细阐述:(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称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的债务持续地无法全部进行清偿的一种客观经济状态。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破产规定》)第31条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借鉴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实务中要认定不能清偿,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要求;(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3)债务人须是对债权的一般性和持续性的不能清偿[2]P44-45;(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一种客观状态;(5)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为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总额。
资不抵债是就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相比较而言的,因而也是一种客观经济状况,但又与不能清偿的客观状态不完全相同。
因为资不抵债的确定标准只是根据债务人的资产多少与负债多少来计算的,即只是从单纯的财产因素上来判断,而不考虑债务人的信用、技术力量以及知识产权等因素。
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财产、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一定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
由于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仅表明其资产与负债的关系处于危机境地,不一定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尤其是在将来动态的经营中也丧失对债务的清偿能力。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笔者已经在前面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行了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最高院《破产规定》第31条的规定可知,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个条件,新法第2条又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原因进行规定,实际上仍然是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因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有之义,是其一个内在因素。
综上所述,新法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从语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规定了选择性的破产原因 第2期张海燕:析新《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67标准:第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新法破产原因规定之评析:先进性及其不足 (一)新法破产原因规定之先进性与旧法相比,新法在破产原因规定上的先进性集中体现在新法打破了旧法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破产原因的格局,而是对所有的企业法人,不论是国有企业法人,还是法人型的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或者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甚至是金融机构①,都适用统一的破产原因,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选择性的破产原因标准。
由此可见,新法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主体进行同等关注和保护的要求,有助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有效发挥,有利于促进有序、健康和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
(二)新法破产原因规定之不足新法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在体现出前述先进性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甚或根本性的错误。
探悉新法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究其本质,无非是立法者担心仅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会导致大量的企业破产,于是通过增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来刻意提高企业破产的门槛。
然而,基于此种担心而形成的选择性破产原因的规定,不论是从法学理论上、立法技术上还是从司法实务中来看,都存在着根本性的错误,下面笔者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1.不能清偿和资不抵债并存作为一个破产原因,有违破产法学的基础理论并且不具有实务操作性(1)不能清偿和资不抵债并存,有违破产法学的基础理论。
在破产法学的基础理论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不能清偿是债务人破产的一般原因,而资不抵债则是不能清偿的一种形式上的推定。
②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资产一般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据此,当债务人出现形式上的资不抵债时即可推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既然是一种推定,那么该推定便有被推翻的可能性。
因为资不抵债考察的仅仅是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关系,而不关注债务人的信用、实力等因素。
实务中,当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却仍然可以依靠自己的信用和实力等因素进行融资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可以抗辩上述不能清偿的推定。
第二,不能清偿是债务人破产的一般原因,资不抵债是特殊情形下债务人破产的原因。
基于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不能清偿和资不抵债也不能并存,而是应当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2)不能清偿和资不抵债并存,在司法实务中不具有操作性。
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根本无法确知债务人的资产总额和债务总额,难以举证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
对于法院而言,其要确认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必须对其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而不能仅仅以债务人的财务帐目作为判定依据③,而这需要较长时间,在法律规定的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期间内根本无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