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角度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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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司法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法定的、重要的证据种类。

司法鉴定一方面可以成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对于法院准确的定罪量刑、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却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鉴定时间过长鉴定时间过长是现在司法鉴定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从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到获得鉴定报告这一流程需经过多个部门及办理多项手续。

同时,因启动鉴定时间迟、提交鉴材不完备、鉴定事项不明确等原因,往往造成鉴定周期延长,费用增加,尤其是送至外地鉴定的案件,少则3月,多则半年,有的甚至会历时1年多,严重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对策建议:一是法院对当事人从鉴定申请的提出,到鉴定资料的提交,再到鉴定机构的选择等方面提供鉴定指导,减少程序,提高效率。

二是制定和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严格规定鉴定时间,对于没在规定时间完成的鉴定机构,要采取通报批评,信誉降级等方式严格处罚。

二、鉴定费用过高在审判和执行实践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委托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所进行的工作大多为文字材料方面的,看看材料,量量尺寸,问问情况,拍拍照片,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无非是测量、走访、拍照等简单化工作,真正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鉴定并不多,运行成本相对低廉,但鉴定费动辄数百元、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当事人往往难以承受。

对策建议:一是设置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对于各项收费的金额要求个机构明确挂牌公示,同时通过举报信箱、举报网站、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

二是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参照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制度建立司法鉴定费用的减、缓、免交制度,同时参照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建议在司法鉴定行业内建立鉴定援助制度,从而确保需要司法鉴定的当事人都参与司法鉴定程序。

三、鉴定委托程序不规范按规定,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公民个人的委托,但不能一概受理,更不能盲目受理。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公正仰仗于完善的司法。

随着我国诉讼法制度的规范,司法改革已是紧锣密鼓。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

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呼吁多年但依然雷声大雨点小。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试就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我国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三种组织体系,即分别隶属于公、检、法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委员会;有鉴定审批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

这种相对繁杂多元的机构的设置,使得众多的鉴定机构在涉案鉴定时,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程序,导致结论常常不一致,前后矛盾。

不仅浪费了人力、财力,更会间接导致对司法鉴定的公正度产生怀疑。

众多涉案鉴定机构从事鉴定无统一的设立、审批、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等规范性文件。

鉴定机关涉案鉴定随意性很大,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

2、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是多元化的体系,有资格参与鉴定的单位很多。

公安、检察院、法院都设有自己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工作的中立性与鉴定职能的从属性、依附性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公安司法机关内部普遍设立鉴定机构,导致了鉴定权的分散;鉴定管理权的混乱,直接表现为多次鉴定和重复鉴定的现象。

不仅浪费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了司法的公正性。

3、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我市也制定了相关规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明确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这对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不好的倾向,各地在立法的过程中为了遏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普遍加强了办案部门、上级鉴定部门、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等对鉴定启动程序的干预以及立法对鉴定结论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我国鉴定立法出现了严重的职权化和行政化色彩。

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定或当事人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做出判定的一种活动,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诉讼的进程。

由于现实的诸多原因,司法鉴定领域里存在着许多的混乱无序状况,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先从司法鉴定的概念入手并加以阐述,然后具体探讨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司法鉴定产生混乱的成因及司法鉴定制度该如何完善。

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现状;体制改革完善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活动不仅对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产生了影响,还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甚至对司法公正造成了损害。

一、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1、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国目前司法鉴定的机构大致可分三类:(1)设在公检法机构内部,如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2)设在非司法机构的行政机关内部,如医疗卫生委员会下设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等;(3)社会性、民间性、科研性的鉴定组织,如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等。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极为分散,不仅造成了资源的严重分散和浪费,还因为鉴定结果的不一致,可能造成罚不当罪、有罪不罚、无罪错罚的后果,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2、司法职能与鉴定职能不分,鉴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分别掌握在公检法机关手中,而司法鉴定必须有合法性、关联性、中立性,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无利害关系取得的司法鉴定才是可信的。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司法鉴定,听着就有点高大上对吧?一提到这个,大家脑袋里可能首先蹦出的就是“专家”“权威”“科学”这些字眼。

可实际上,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真是没想象的那么顺风顺水。

说到底,问题多得让人抓狂。

你别看它有多“专业”,在实际操作中,问题是一个接一个,让不少从业人员都感到疲惫。

这里面的难题,简单来说就是:程序复杂、标准不一、效率低下、责任模糊。

程序的复杂性简直可以用“千头万绪”来形容。

司法鉴定一般都涉及到案件的处理,大家知道,案件越复杂,鉴定的过程就越麻烦。

不同领域的鉴定,比如法医学、物证鉴定、财务鉴定等等,每个都有自己的一套流程。

而这流程嘛,简单的说,做个鉴定报告可能要经历无数的审核、复审、评审,有的甚至还得经过多重的专家论证,搞得人头大。

你要是误了某个环节,结果可能整个鉴定都得重做。

这样一来,时间就变得特别紧张,效率低下,急坏了当事人也急坏了法院,大家就像坐在火上烤一样,着急得不行。

再说说这个标准问题。

司法鉴定的标准问题,简直就像那个“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

很多时候,你会发现不同的专家、不同的机构,甚至不同地区的司法鉴定结果都不一样。

你明明是找的一个“顶级专家”,结果出来的鉴定意见却和另一个专家的完全不搭调。

这种情况尤其在某些敏感领域,比如伤残鉴定、财产损失鉴定等问题上更为突出,甚至有时候两边的“打嘴仗”比法庭上还要热闹。

有的机构依据的是一些模糊不清的行业标准,有的则直接凭“经验”做鉴定,这让人捉摸不定。

责任模糊也是个大问题。

你说要是司法鉴定出了错,责任该找谁?鉴定机构?鉴定人?还是法院?鉴定的结果一旦出现问题,找个清晰的责任主体简直比大海捞针还难。

说实话,有些时候,鉴定报告上写得清清楚楚,但大家心里都明白,真正要负责任的可不止是那个“专家”。

司法鉴定的背后,往往有复杂的利益和各种力量的博弈,这让责任问题更加扑朔迷离。

往往法院一边想要甩锅,一边又想指责鉴定机构,搞得大家各自忙活各自的,结果问题还是解决不了。

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问题及法律思考

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问题及法律思考
定, 使 司法鉴 定 失去 了必要 性 和科 学 性 , 有 时甚 至成 为 当事人 拖延 审 判 的 一 种 工 具 和手 段 。此 外 , 法 律 又在 某 种程 度上 赋予 了 司法 鉴 定 结 论 的权 威 性 和 专 业 性 , 无论 其 鉴定结 论 是 否 科 学 , 法 官 一 概 认 为 其 对 案 件 事 实 的可 确定度 比其 他 证 据 更 高 , 这 在 司法 实 践 中形 成 了一 种 片面强 调鉴 定作 用 的不 良倾 向。
随着近年来 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 , 人们 依法维权意识不 断增强 , 民商事诉讼 案件 数量 不断攀 升, 此类案件在 民事审判 和执行 中对外委 托司法鉴定
的数 量 日趋增 多 。
1 . 2 司 法鉴 定 的 内容 趋于 多样 化
使法官可 以通过 司法鉴定这一科学实证活动来发现诉
讼 中涉 及 问题 真相 , 以达到 公平 判 决 之 目的 。同 时 , 司
随着经济 的发展 , 涉案纠纷 内容 日趋复杂 , 针对诉 讼纠纷当事人 申请或法院决定鉴定 内容 , 除过去 的法
医鉴 定 、 价 格认 证 、 资 产评 估 等 外 , 司 法 鉴 定 已经 延 伸
法鉴定也是诉讼 当事人 为维护 自身合 法权益 , 或对抗
制度 构想 进行 了一 些法 律上 的思 考与 分析 。
程 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民事诉讼涉
及 的 专 门性 问题 进行 鉴 别 和判 断并 提供 鉴定 意见 的活 动 。 因此 , 民事 诉讼 中的 司法 鉴 定 其实 质 就 是 , 鉴定 人 员 运用 科学 技 术 手段 或专 业 知识 , 对 于 诉 讼 所 涉 及 的 专 门性 问题 进行 检 验 、 鉴 别 并 作 出 判 断 性 意 见 的一 种

民事诉讼的角度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民事诉讼的角度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现今,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民事案件的基数最大,类型最多,司法实践中需要鉴定解决的专业问题也是最多的。

例如医疗事故、人身损害、工程质量及造价、产品质量、笔迹、侵权类因果关系、财务审计等专业问题均需鉴定解决。

所以司法鉴定工作引起法院各级领导和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

2005年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

对司法鉴定中暴露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鉴定标准等问题均提出质疑,法院针对这些质疑,按最高院要求停止了内设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设立了司法技术辅助机构并制定了相关鉴定实施细则等改革措施用以规范法院内部司法鉴定程序。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实施四年来,除司法鉴定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外,在与民事诉讼制度、证据规则等制度的衔接过程中又暴露出一些问题。

总结如下:一、鉴定机构责任不明、缺乏相关制约机制。

例如,1、到已确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事项属于该鉴定机构注册登记的范围,但鉴定机构告知不能进行鉴定,既不给法院出具不能鉴定的说明,又说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法院只好让当事人重新协商来确定鉴定机构,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很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集中到法院身上。

这种情况下,在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不便的同时也增加法院的工作难度。

2、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其性质决定了盈利的可能,往往由于利益驱动使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不负责任,其所出具的结论缺少科学性和公正性却不能追究责任,仅凭“入册”管理无法收到理想的效果。

3、鉴定结论存在瑕疵需要补充意见的情况。

在法院收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准确解答法院当时委托鉴定时需要解决的事项,鉴定机构既不出具补充意见,又不返鉴定费,或长期不出具补充意见,其随意性大,法院亦无任何制约的措施。

这样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移集中到法院身上,从而导致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鉴定人员不出庭接受质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司法鉴定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中需要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问题进行认定的一种法律程序。

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司法鉴定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影响着其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从现状、问题和对策三个方面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浅析。

首先,就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而言,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司法鉴定体系,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和专业水平。

目前,司法鉴定工作主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开展,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司法医学、司法心理学、司法人类学等。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一批司法鉴定中心和实验室,提供了良好的技术设备和条件,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支持。

然而,尽管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技术不足的情况,有些鉴定人员技术水平较低,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不高。

其次,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例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有些鉴定结果可能存在主观偏差。

再次,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一些管理问题,如机构之间协作不畅、资源分配不合理等,影响了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针对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提升司法鉴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首先,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和评估体系,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性。

其次,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技术的研究和培训,提升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促进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通过采取相应的对策,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实务问题与制度完善研究》

《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实务问题与制度完善研究》

《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实务问题与制度完善研究》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和运用至关重要,而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的重要形式,在认定事实、判断责任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鉴定意见可能存在误差或失真,此时,重新鉴定便成为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针对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的实务问题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行深入探讨。

二、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的实务问题(一)重新鉴定的申请与受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然而,当前在申请与受理环节存在一定问题。

一方面,申请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当事人对申请流程产生困惑;另一方面,受理标准不统一,可能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申请被拒绝受理。

(二)重新鉴定的程序与执行在重新鉴定过程中,程序执行的不规范也是一大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鉴定机构的选任缺乏透明度;二是鉴定过程中的操作不规范;三是鉴定结果的公布与使用不规范。

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重新鉴定的结果产生误差或失真,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三)重新鉴定的费用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等问题也是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同时,由于责任不明确,一旦出现鉴定错误或失真,往往难以追究相关责任。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也影响了司法公正的维护。

三、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明确申请与受理条件为确保重新鉴定的顺利进行,应明确申请与受理条件。

具体而言,应制定详细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受理标准,使当事人能够明确了解申请流程。

同时,法院应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能够及时受理。

(二)规范程序执行与操作标准为确保重新鉴定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应规范程序执行与操作标准。

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建立透明的鉴定机构选任机制;二是制定详细的鉴定操作规程;三是规范鉴定结果的公布与使用方式。

此外,还应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品范文】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品范文】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性、高度的专业性、明确的指向性,为其他民事证据所不可替代,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对案件事实发挥着举足轻重的证明作用。

但是,实务中的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制约了它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直接影响了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一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证据应用的现状(一)鉴定程序的启动和鉴定机构的确定近年来,鉴定程序的启动采用了当事人主义为主、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模式,通常由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后,由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指定,使当事人的处分权和人民法院审判权之间的辩证关系得到了比较合理的协调。

同时,也有一方当事人在庭审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形。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方式,由于缺乏当事人的互动制约,难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往往会导致重复鉴定。

(二)鉴定意见的类型审判实践中广泛应用的鉴定意见主要有鉴定类和评估类两大类型,而又以鉴定类居多。

鉴定类主要集中在伤残鉴定、医疗鉴定(事故责任鉴定、各种费用鉴定)和笔迹鉴定(文印)三类案件,其中伤残鉴定数量最多。

评估类主要集中在房屋价值评估和房屋面积测量两类案件。

(三)当事人及法院对鉴定意见认可与采信情况一般情况下,一方单独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绝大多数会被另一方异议,而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具有更大的可接受性。

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意见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接纳程度,因此,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意见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选择法院判决结案。

浅析民事诉讼中关于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和立法建议

浅析民事诉讼中关于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和立法建议

浅析民事诉讼中关于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和立法建议作者:李春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6期摘要在现代这个科技社会上,人们在各方面都得到充分的情况下,摩擦不断,从而产生了很多矛盾,民事纠纷案件此起彼伏,证据罗列又是这层又比那层高,所以这就需要发挥鉴定的巨大作用,为我们厘清案件。

众所周知,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的案件为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了新的难题,解决已经发现的问题,预防未出现的问题,成为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也显得颇为重要。

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完善作者简介:李春雨,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二部主任初级职称,研究方向:民商事诉讼及法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18-02众所周知,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它不但涵盖了鉴定结论的适用的范围,而且也包含了鉴定部门以及鉴定人的相关权利,鉴定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针对证据进行辨别真伪,如果那些证据不能被人鉴定,不能被辨别真伪,事实的真相将会被永远埋藏起来,凸显不出法律是伸张正义的工具,由此可见鉴定的作用是巨大的。

通晓鉴定方面的知识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讲是非常必要的。

一、概述(一)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概念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主要是指根据民事诉讼的需求,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根据相关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并给予指导性的活动,在此活动中形成的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形成了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包括鉴定人,鉴定程序,鉴定结论三方面的内容,这三方面的内容是相互补充的,其中鉴定人所起的作用是实施鉴定,贯穿活动的始终;进行鉴定必须要根据鉴定程序有效运作从而得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为法院认定的重要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对于我们构建构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二)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特点1.“双具备”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既要具备程序性又要涵盖实体性,案件作为实体的一面,案件的审查过程作为程序的一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问题与改革建议

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问题与改革建议

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问题与改革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对公正正义的追求,司法鉴定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其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为司法鉴定制度的今后改革提供一些借鉴。

首先,我们需要注意司法鉴定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应该是公正、客观的科学活动,但实际中往往受到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

比如,在某些案件中,鉴定意见可能受到委托人的财力、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左右,这就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司法鉴定中的专业性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鉴定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技能,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然而,现实中往往出现了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鉴定人员培训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此外,司法鉴定制度中的程序问题也值得关注。

在一些案件中,鉴定程序可能会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比如鉴定意见不及时提出、鉴定结论不明确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鉴定程序的规定,并加强对鉴定程序的监督。

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建立起一个高效、规范的鉴定流程。

最后,司法鉴定制度中的责任追究问题也需要重视。

在一些案件中,如果鉴定结果出现错误,鉴定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对于鉴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往往存在不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鉴定责任追究制度,对鉴定人员的错误行为进行惩处,以提高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关注司法鉴定制度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推动其改革。

通过建立独立、公正的鉴定机构,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评估,规范鉴定程序,并建立起一个鉴定责任追究制度,我们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保障公正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我们的司法活动中,司法判定结论是重要的凭证之一,是保卫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有人将其称为 "凭证之王 "。

判定,顾名思义就是鉴识、确定。

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一样目的需要判定的事项好多,范围很广,波及社会的各行各业,但司法判定作为鉴识、确认诉讼凭证的一种重要活动,差别于一般的判定,重申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供给判定服务;判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许特意性知识对诉讼中的特意性问题进行查验、鉴识和判断并供给负责任的判定建议。

司法判定对于正确的定罪量刑、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因为当前我国司法判定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致判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遇到了必定程度的影响,这不单增添了办案的难度,扰乱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且使司法判定结论的公信力遇到严重的伤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判定标准不一致,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同一个人、一个案情却判定出几种不一样的结果,这样的司法判定让老百姓难以服气。

比方,最近几年来,精神病司法判定“打斗”的事情在全国每每出现。

这些重复判定、多头判定不单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审理,还以致社会民众对司法判定客观公正与严肃性产生思疑。

其负面影响不容忽略。

笔者看到一些学者剖析这类“打斗”现象的原由,比方可异地受理以致杂乱、比方机构管理不健全、比方判定人对精神病等的理解不一等等。

这些说法不可以说是没有道理,可是,需要明确的是:我们的判定结论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就应当有一个一致的科学的标准,起码也应当有一个行业内的通行的共鸣。

二、判定人资格没有一致标准,判定质量难以保证。

判定人是判定的主体,是“拥有特意知识的人”,拥有科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两重身份,其知识构造和政治、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判定的质量。

因为判定人地位的重要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各国法律对判定人条件的要求都是十分严格的。

第一,要求判定人一定具备与判定项目有关的专业知识,应当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并拥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职称,并要具备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判定问题的能力。

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一、背景介绍司法鉴定是指法院依法委托专家对争议案件中的技术、科学、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以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支持。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司法鉴定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司法鉴定的权威性问题1.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一些鉴定人员素质低下,专业知识不足,对案件进行鉴定时缺乏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导致鉴定结论不能令人信服。

2.鉴定结果的一致性问题:不同鉴定人对同一案件的鉴定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这给法官和当事人的判断带来不确定性,甚至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三、司法鉴定的独立性问题1.鉴定机构的依赖关系:一些鉴定机构与相关部门有合作关系,可能受到政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导致鉴定结论被怀疑是否真正客观独立。

2.鉴定过程中的干扰:可能存在一些干扰因素,如当事人的压力、利益冲突等,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四、司法鉴定的程序问题1.鉴定范围的界定问题:在一些案件中,鉴定范围的界定模糊不清,容易引发争议,甚至造成不公正的判决。

2.鉴定过程的公开性不足:鉴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鉴定结论的形成没有公众监督,容易引发法外施权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五、司法鉴定的证据问题1.证据收集的不足:一些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

2.证据鉴定的主观性:鉴定人员对证据的解读可能存在主观偏见,导致鉴定结论不客观。

六、司法鉴定的成本问题1.鉴定费用较高:一些案件需要鉴定,但由于鉴定费用较高,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支付,影响了其正当权益的保障。

2.鉴定时间过长:由于鉴定过程繁琐,一些案件的审理时间被拖延,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和心理负担。

七、司法鉴定的改进方向1.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鉴定人员培训,完善鉴定人员的选拔机制,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

2.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避免其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依赖关系,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问题分析与对策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问题分析与对策

( ) 身损 害赔 偿案 件 中司法鉴 定 问题 与现状 二 人 ・ 人 身损害 赔偿 纠纷 是人 民法庭 受理 的 民事案 件中 比例较 高
对 多适 用简 易程序 。因为 司法鉴 定 动。 笔者所 在法院 所审理 的身 份关系 案件 中, 告提 出鉴定 申请 的一 类 , 于此类 案件 的审理 , 原
当 被 法 鉴定机 构和鉴定人 员等规 定有 了较 大的变 动和扩 张 , 改变 了过 此类 案件 中 , 原告诉 称被 告患有 精神疾 病 , 告一般 会有 两种 一种 情况 是不承 认 自己有精 神疾病 , 但又 不 同意 进行 司法 去 将司法 鉴定 的启动权 、 决定 权局 限于 由人 民法 院掌握 的情 形, 反 映:
定管理 问题的 决定》 以下 简称《 定管理 决定》对 于司法 鉴定的 确 定当事 人是否 患有精神 疾病 时是否必 需进 行 司法鉴定 , 件的 ( 鉴 ) 案 良性运 作有很 大的推 动作用 。 对于 司法鉴 定的适 用对 象范 围、 司 程序 正 当性才不会 被怀疑 ; 还是可 以依据其 他证据 得出结论 ?在
出问题。
关键 词 民事诉讼
司法鉴定
鉴 定管理 决定
中图分类号: 98 D 19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9( 1 0- 8 3 1 9 52 00 41 - 0 0 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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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的界定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的界定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的界定存在的问题(一)司法鉴定的启动中存在的问题司法鉴定启动问题是鉴定程序的起点,又是一个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问题。

(二)鉴定机构选择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应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热门推荐: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司法鉴定在各类民事诉讼活动中时常提到,主要形式是鉴定人通过专门的技术方法来对诉讼中涉及的问题进行判断作出结论。

影响的鉴定因素较多,所以常常也会引发争议。

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的界定相关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的界定民事诉讼法把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有三个要件:1、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当中;2、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3、鉴定对象须是诉讼中涉及到的事实方面的专门性问题。

凡是根据审理案件需要,向法庭提出申请、并由法庭决定启动的鉴定(涉及专业性很强的问题,需要聘请或指派专家利用专门知识与手段,进行检验、鉴别、评定的活动),包括对各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人体损伤与机能、工程质量、会计资料等等的鉴定均属司法鉴定。

▲二、现行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1、司法鉴定的启动中存在的问题司法鉴定启动问题是鉴定程序的起点,又是一个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问题。

在设置鉴定的启动权时,必须充分实现对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对待,防止双方的权利失衡。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问题分析与对策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问题分析与对策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问题分析与对策作者:崔白洁杜智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期摘要司法鉴定制度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是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在司法实践领域所出现的种种弊端,以及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公信力和证明力不高,成为影响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重要因素,也是民事审判中经常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鉴定管理决定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28-0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2005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鉴定管理决定》)对于司法鉴定的良性运作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对于司法鉴定的适用对象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等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动和扩张,改变了过去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决定权局限于由人民法院掌握的情形,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司法鉴定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鉴定管理决定》涉及的主要是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问题,对于司法鉴定中出现的其它问题没有详细规定。

笔者以所在法院为调查和分析的基础,对于民事案件审判中经常遇见的司法鉴定问题略作探讨和分析,并试举对策,希望对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工作有所推动。

一、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主要问题与现状(一)身份关系案件中当事人不配合启动司法鉴定如何处理身份关系案件涉及利益范围比较广泛,对于当事人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应加以一定的限制,并且身份关系案件采取绝对的客观真实主义,当事人自认虽然能达到法律真实的目的,但法律真实不一定是客观真实。

此外,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尊重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也应该让其参加诉讼活动。

笔者所在法院所审理的身份关系案件中,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认为需要司法鉴定,但被告不愿意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往往感到难以把握。

如在一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为自己的生身父亲,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亲子鉴定,被告拒绝配合。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问题分析与对策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问题分析与对策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问题分析与对策作者:刘景春来源:《赢未来》2017年第05期摘要: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工作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内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需要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工作对于提高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的司法鉴定工作特别是在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在民事审判中司法鉴定工作常常会出现公信力、权威性不高的问题,这些都会对民事审判的公正和效率产生影响,因此文章围绕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工作展开叙述,希望能够改善民事诉讼中司法鑒定工作的现状。

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问题;对策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案件也逐渐增多,相关人员对于司法鉴定工作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对象、机构以及鉴定人员等都有了很大的扩张,但是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这不仅对人们产生了影响,还对于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进程起到了妨碍的作用,因此相关人员需要加强对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视。

二、对民事诉讼与司法鉴定的分析2.1民事诉讼的含义民事诉讼就是指与民事案件有关的所有诉讼活动的总和,法院依法展开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都是其中的一种,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也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鉴定人是其中的诉讼参与人[1]。

2.2民事诉讼的特点民事诉讼主要通过司法的方式加以解决,与调解、仲裁民事纠纷有着很大的不同,它是由法院代表国家来行使权利,民事诉讼还具有强制性,只要原告的申请与相关的程序相符合,诉讼就会进行,与此同时民事诉讼需要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展开,除此之外还具有特定性和自由性[2]。

2.3司法鉴定的含义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会采用一些专业的知识和科学技术来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等活动,并提供鉴定意见,这就是司法鉴定,在我国的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制度规范,与此同时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还需要满足充足的从业条件[3]。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适用鉴定意见的现状与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适用鉴定意见的现状与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适用鉴定意见的现状与完善措施论文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发展与法律意识的普及,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而且许多民事诉讼开始需要司法鉴定的支持。

适用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尤其是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重点强调了司法鉴定使用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属性。

本文将对我国民事诉讼适用鉴定意见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对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鉴定意见进行研究分析。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以正当的程序发现事实是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

现在在民事诉讼中加以司法鉴定的支持,提高了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民事诉讼的科学化而且有助于揭开案件的事实。

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正式确立司法鉴定制度,于2005年将司法鉴定界定为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针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予以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并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于2012年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修改并强调了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2012年新民事诉讼提出鉴定意见之说,将之前的鉴定结论进行进一步的定论。

鉴定意见包含鉴定人所提出的意见及阐释与鉴定人的说明调查。

并强调鉴定意见没有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仅作为专家意见。

因此鉴定意见总体来说应是鉴定人根据专业的知识技能并以科学的方法,将民事诉讼上的问题给予分析鉴别,并作出判断提出意见。

但是新民事诉讼法中由于诉讼程序的漏洞与权力分配的不当,还存在相应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事诉讼中对鉴定意见的修改与完善(一)现了质证程序的完善(1)质证辩论时司法鉴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乎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新民事诉讼法的意见鉴定强调了质证辩论环节。

(2)完善了专家辅助制度,进一步实现程序公平公正。

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辩论权与参与权,弥补了当事人由于知识面与阅历不同造成的不平衡。

或者是鉴定问题关系到某专业领域,当事人双方不曾涉猎此方面知识,专家辅助则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专业性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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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民事案件的基数最大,类型最多,司法实践中需要鉴定解决的专业问题也是最多的。

例如医疗事故、人身损害、工程质量及造价、产品质量、笔迹、侵权类因果关系、财务审计等专业问题均需鉴定解决。

所以司法鉴定工作引起法院各级领导和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

2005年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

对司法鉴定中暴露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鉴定标准等问题均提出质疑,法院针对这些质疑,按最高院要求停止了内设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设立了司法技术辅助机构并制定了相关鉴定实施细则等改革措施用以规范法院内部司法鉴定程序。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实施四年来,除司法鉴定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外,在与民事诉讼制度、证据规则等制度的衔接过程中又暴露出一些问题。

总结如下:
一、鉴定机构责任不明、缺乏相关制约机制。

例如,1、到已确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事项属于该鉴定机构注册登记的范围,但鉴定机构告知不能进行鉴定,既不给法院出具不能鉴定的说明,又说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法院只好让当事人重新协商来确定鉴定机构,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很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集中到法院身上。

这种情况下,在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不便的同时也增加法院的工作难度。

2、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其性质决定了盈利的可能,往往由于利益驱动使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不负责任,其所出具的结论缺少科学性和公正性却不能追究责任,仅凭“入册”管理无法收到理想的效果。

3、鉴定结论存在瑕疵需要补充意见的情况。

在法院收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准确解答法院当时委托鉴定时需要解决的事项,鉴定机构既不出具补充意见,又不返鉴定费,或长期不出具补充意见,其随意性大,法院亦无任何制约的措施。

这样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移集中到法院身上,从而导致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鉴定人员不出庭接受质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书面答复当事人质询。

但对于不出庭接受质询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没有作出规定。

导致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鉴定人员往往提出要求法院支付一定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而目前法院未将此开支列入财政预算。

在当事人不愿承担的前提下,鉴定人又不出庭,法院无制约的措施。

一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质疑,法官又无该方面的专业知识予以解答,尤其是该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情况下,使法院无法对该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法官只能通过自行调整对该鉴定结论进行核实,甚至不得不重新鉴定。

三、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时间和鉴定周期不确定。

法院传真过去的委托材料,由于鉴定机构不及时审查,对于能否鉴定的问题不能尽快给法院一个明确答复。

鉴定机构的答复期间短则几天、十几天、长则一月、两月,有甚者在答复期间过后告之法院无法鉴定。

该期间内,因鉴定机构没有受案,法院只能照常计算审限,这样一来,导致法院大量的需要鉴定案件无正常的法定理由而超审限,当事人亦针对法院发泄不满,从而影响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四、符合法院要求的注册登记鉴定机构过少。

由于鉴定机构的建设发展速度各地不一,导致我市符合法院要求的鉴定机构只有一、二家,甚至某类型鉴定在全少范围内也只有一、二家机构可供选择。

如因某种原因该机构被除名,在缩小了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范围的同时,甚至出现空白,法院只能跨省委托鉴定,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亦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五、鉴定费收取标准过高。

鉴定费无统一收费标准,缺乏透明度,一次鉴定少则上千,多则上万,甚至几十万元,且先付费后鉴定,对申请人无论经济条件好坏,一律进行收费,使部分当事人不堪重负。

以笔迹鉴定为例,鉴定机构以前的收费方式是依案件收取,即不论法院送交的需要鉴定的检材有多少份,只要是一个案件中使用,就只收一份鉴定费。

而现在鉴定机构的收取标准是按鉴定事项收取,即为同一件案件所使用的送检材料如需要鉴定当事人档案中的十处签字,那么,鉴定机构就收取十份鉴定费,一份按一千元计算,当事人的一个笔迹鉴定就要花费上万元。

这样的收费方式已经转变成为对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严格考验。

导致很多需要鉴定才能查清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巨额鉴定费面前而止步,甚至承担败诉责任。

这种情况与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相悖。

以下针对鉴定制度与民事诉讼衔接过程中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过程中相关的程序性规范。

要特别注意将司法鉴定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证据规则等制度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紧密结合,以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一)明确针对鉴定机构责任,建立法院制约鉴定机构的相关措施。

1、中级法院的司法鉴定辅助部门要针对各鉴定机构建立保证金准入制度。

例如,我市在中院入册管理的鉴定机构均需向中院鉴定处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建议10万元),如果鉴定结论存在问题,例如,(1)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委托的鉴定事项或无故拖延受理期限的、相关鉴定人员无故不出庭接受质询的,均可从其保证金中惩罚性的扣除一定金额,以督促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履行相应义务;(2)鉴定人员因费用问题不出庭接受质询的,法院应责令鉴定机构提供。

拒不提供的,法院预先支付后,可从保证金扣除鉴定人员出庭的相关费用;(3)因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在明显缺乏科学性、公正性时,导致法院不能作为案件审理依据,法院可责令鉴定机构退还鉴定费用。

如鉴定机构拒绝返费时,法院可从其保证金中扣除鉴定费返还申请人后,再多扣一部分保证金作为惩罚措施。

2、鉴定被采用后付鉴定费制度,并建立鉴定费的减、免制度。

(1)首先,鉴定费由中院依标准统一预收,待鉴定结论出具后经庭审质证无明显缺乏公正性、科学性时,由办案人向中院出具该鉴定被采用的说明,由中院将当事人预交的鉴定费付致出具该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

如鉴定结论不能准确解答法院委托时的鉴定事项,需要补充鉴定时。

当事人无需另行交费。

由办案人书面说明情况后,由中院责令鉴定机构在十五日内补充鉴定完毕,待补充的鉴定结论经庭审质证被法庭采用后,办案人向中院出具该鉴定结论被采用的说明,由中院将鉴定费付致鉴定机构。

(2)由中院对申请鉴定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标准由中院制定),在当事人提出缓交或免交鉴定费用的同时由中院协调相关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应交的鉴定费用酌情予以相应的减免。

(二)建立鉴定风险告知制度,用以规范申请鉴定及重新鉴定的程序。

1、当事人在申请鉴定时,首先由双方当事人签署鉴定风险告知书,即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存在风险,由可能因鉴定结论导致其败诉的后果。

在鉴定结论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
据使用的,四种情形外,视为对鉴定结论认可。

如当事人再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如何确定上述四种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的程序,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鉴定结论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并申请人民法院重新委托鉴定的,由中院司法鉴定处在一定期限内(十日内)聘请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该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由专家组对该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并由专家组属名后送达当事人,经审查后认为确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可以重新委托鉴定,否则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三)建立并规范送检材料的检材封存制度。

针对送检材料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小型检材,一律使用“检材证物袋”(规格及样式由中院统一设计),由双方当事人对检料签字认可后将检材装入证物袋封存后随卷移送中院。

二、基层法院从事司法鉴定辅助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当事人、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确定交接各环节中的期限,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案件质量作好辅助工作,真正起到为审判服务的作用。

(一)明确司法鉴定交接过程中各环节的期限,例如,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七日内,承办法官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鉴定风险告知书,调取并固定相关证据及检材,受理当事人鉴定费的减、免、缓申请,并将卷宗及检材移送至本院立案庭。

2、立案庭于三日内联系中院司法鉴定处及相关鉴定机构并将上述材料报送至中院。

3、中院于三日内联系鉴定机构,并预收鉴定费用。

存在减交、免交、缓交鉴定费申请的一并审查,联系鉴定机构协商减、免事宜,并作出是否减免的决定。

4、鉴定机构在收到法院送交的检材后,应于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后,于三日内通知立案庭取回案件的卷宗及检材。

(二)各法院立案庭应确定专门的人员来负责联系鉴定过程中所涉及各个部门。

以便于
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调沟通。

以上建议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保证金准入制度,鉴定费用减、免、缓及后期支付制度,这些在跨省、市鉴定的过程中均无法实施。

但只要我们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突出法院工作中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就一定能解决好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避免案件因鉴定的问题将矛盾集中至法院而产生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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