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城市设计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于xx设计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细
化诌议
摘要:建筑高度控制指标是法定规划体系中控制和引导城市总体空间形态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实际规划管理中,仅仅通过二维的高度控制指标,难以达到塑造良好城市总体空间形?B的目标。

需要从城市认知角度出发,从点、线、面三个层面,划定总体高度分区,确定打造的空间轴线,以及塑造强化的建筑高度簇点,通过建筑高度分段细化控制,为构建一个科学合理、格局清晰、整体有序的城市空间形态结构提供有效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建筑高度;高度分区;建筑连续界面
1.现有控规体系下的城市现状建筑高度特征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中,建筑高度是控制建筑空间形态的重要控制性指标之一,与容积率指标等都对于控制和引导城市总体空间形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内以上海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体系较为完善。

在上海快速发展期间,控规有效地引导了上海的城市建设,塑造了良好的空间环境和城市形象,尤其是陆家嘴的高层建筑群构成的天际轮廓线,形成了上海的一张名片。

但是,将上海与日本东京的城市鸟瞰照片进行对比(图1和图2),上海中心城区内的城市高层建筑呈插蜡烛式随机分布,而东京的高层建筑呈集聚式簇群分布在各个新城中心。

比较可以看出国内城市在城市空间结构和城市节点的识别性上显得明显不足。

2.xx现状建筑高度成因分析
目前的控规控制指标对空间形态的控制能力有限,相同的控制指标会产生形态,高度不同的建筑,造成城市空间形态的剧烈异质化,即区域之间空间形态的特色不突出,同一区域内相邻地块的形态差异巨大,极不协调。

城市空间的失控并不是指标本身的问题,而是控制方法与指标的制定标准体系缺乏科学性。

原有的二维控制体系无法解决三维空间及四维时空的问题,容积率并不能准确反映建筑群空间形态,建筑高度指标的确定没有与建筑形态模式相结合进行考虑。

具体表现在:
1.建筑高度控制没有与地块建筑容量、建筑密度有效对应。

对同样容积率,可以形成不同模式建筑高度控制(如图3)。

2.建筑高度控制一般仅做上限控制,相邻地块的空间高度关系协调控制不足,形成空间形态差异,造成了城市空间的割裂和反差。

3国外优美xx空间建筑高度控制案例借鉴
3.1xxxx建筑高度控制的案例借鉴
(1)xx区划一般区高度控制方法
一般地区的建筑高度和后退控制
(HeightandSetbackcontroI),在一些片区采用天空暴露法(skyExposurePlane),一些片区根据contextualz0ning设立最大高度。

Contextualzoning规范新建筑的高度和体量,以使新建筑与街区原有肌理相契合。

以居住区为例,住区划分为R1到R10的3类居住空间进行管制,R1-R5为低密度住区,R6-R7为中密度住区和R8-R10高密度住区,分三个层面引导一般地区形成圈层式的基准高度界面。

ContextualZoning往往能够保证总体空间形态不被破坏。

纽约市会设立分区规划的特别区域(specialdismct),以对其量身定做满足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需求,打造极化高度的空间节点
3.2xxxx建筑高度控制的案例借鉴
东京总体采用一般地区和政策区的总体控制策略。

东京采用一般地区和政策区的总体控制策略:
1.角度控制(住宅用地为1:1.25,其他用地为1:1.5);
2.根据邻接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3.日照控制:
根据以上三个控制原则,分住宅用地和其他用地进行高度控制,在一般地区形成了20-30米区间的基准高度面。

东京中心城区划定了8个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区,即特殊政策区。

在特定区不限建筑高度上限,大幅突破一般地区控制的基准高度,高度单独审批。

东京站、新宿、枢纽站周边区域的城市功能高度化,政策区的建筑高度通过引导,塔楼高度在150-250米之间,极化了副都心的建筑高度,强化中心的空间感知。

3.3xxxx建筑高度控制的案例借鉴
新加坡总体规划将新加坡全国划分为5个规划区域,细分为55个分区。

新加坡的《居住开发控制指引》
(DEVELOPMENTCONTROLHANDBOOK:
DEVELOPMENTCONTROLPARAMETERSF0RRESIDENTIALDEVELOPMENT)中,对各等级住宅开发的毛容积率做了规定,将其分为三类(高、中、低),每一类又分为2种,一共六种开发强度类型。

对各个等级建筑高度(层数)设定控制要求。

建筑高度控制指标对应地块的毛容积率,毛容积率是通过人口密度、每公顷的居住人数来计算的,容积率等于人口密度乘以系数。

新加坡南部的中心城区,划定为高密度开发强度区,对应控制建筑高度为30层(108米),形成相对均质的基准高度面。

一般地区的非居住建筑的高度控制以DGP的土地使用区划和开发强度规划(zoning&plotratioplan)确定的容积率为依据。

重点区域设置特殊地区,如xx中心地区
(Downtowncore和OrchardPlanningAreas)。

特殊地区的商业、办公和旅馆建筑的容积率增加其它影响要素,采取“基础加奖励”(basephusbonus)的方
式。

城市中心区确定了最大高度大于50层作为中心地区的形象标志,其余地区的建筑高度则由35-16层不等,在整体上逐渐向历史风貌区(唐人街历史保护区(chlnaMwnHistoricConservatlonAleas))进行坡降。

4基于xx设计角度的高度控制思路
4.1总体控制引导
在总结了国外优美城市空间控制案例,建议高度控制采用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进行总体分区控制。

1)一般地区:采用标准高度控制
实现城区总体层面上的建筑高度协调统一;协调控制单元内的建筑高度,实现整体有序的中观城市空间,引导形成结构性的框架基底。

2)特殊地区:采用特殊控制引导
通过对特殊区的建筑高度强化或周边控制,增强对城市空间节点的感知。

4.2xx空间结构性控制引导
与结构相对应的空间架构、空间、高度、边缘等要素控制下的空间特征极化。

对城市设计从点、线、面三个层面划分,采用不同控制方法。

(一)面控制――高度分区
为了实现中心城总体层面上的建筑高度协调统一:协调控制单元内的建筑高度,实现整体有序的中观城市空间,引导形成结构性框架基底。

严格控制一定地区内高层建筑的比例与布局。

一般地区应形成标准高度,重点地区经城市设计研究可布局标志性建筑。

标准高度主要运用控规的单元层面,通过分区内建筑高度的比例控制,允许一定比例的建筑高度可以突破标准高度,高层建筑一定区域内集聚,构成中心城区的次分结构。

(二)线控制――空间轴廊
主要是指跨越单元的,并对城市总体格局产生重要影响的城市重要廊道和轴线,是城市重要的连续感知路径。

建议沿重要的城市道路和空间廊道,分级
编制城市设计。

轴廊包括了以水系绿化为主的空间廊道和以主要道路为主的空间轴线。

空间廊道两侧的建筑高度控制采用一般段和特殊段的控制方法,在一般段采用天际线控制原则(包括层次原则、韵律原则、地标原则),在特殊段(湾头地段,即视线较好地段)地标节点的选址原则。

在特殊段的岸线,注重廊道的对景,采用地标节点选址原则:包括对景原则、河湾凸岸原则。

突出特殊段界面优美的建筑轮廓线。

城市主要道路作?楣钩沙鞘锌占渲嵯叩闹饕?部分。

包括了城市主要联系性通道和城市片区级的重要景观道路。

城市主要联系性通道,选取城市主要联系性道路,串联各公共活动中心的重要景观通道。

为进一步提高道路两侧的城市空间形象,两侧除公共活动中心、历史风貌保护区、重要开敞空间外,在一些较空旷的地区,研究划定“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地段。

城市片区级的主要景观道路,作为片区内以及联系片区间的主要空间景观轴线,从城市景观的角度,对空间效果进行控制。

将单元内可突破标准高度比例在主要道路节点进行集聚,形成有韵律的空间轴线界面。

(三)点控制――规划节点区(结构性节点)
规划节点区是强化城市功能结构在城市空间上的映射。

规划节点区包括了城市主中心、副中心、区级中心等等,其范围不是一个闭合的完整区域,可能是多区域尤其是开发潜力较大的区域共同组成的城市中心区。

对于城市中心区强化中心体系的空间结构,极化节点高度。

参考日本的特定区规划思路,允许特殊地区可一定程度上突破高度限制,强化空间差异。

强化空间的可识别性。

通过点、线、面三个层面的控制引导,打造结构清晰、层次分明的城市总体空间架构以及构建界面优美、特色鲜明、具有标识性强的城市空间节点。

4.3设定建筑高度控制区间标准
传统控规的高度控制采用五类,一般以10米为段,作为上限指标进行限高控制。

以高度区间指标取代原来单纯限高的控制,强化对空间形态的控制。

根据对国标建筑规范中建筑使用性质与高度控制关系的研究,将建筑高度划分为7个建筑高度控制分区。

将建筑高度上下限控制结合控制区间,高度区间是建筑高度指标设置的一般性数值依据,一方面区间段高度差相对均匀便于控制选择:另一方面将建筑高度分级与相关建筑规范引导的高度相匹配,使分级控制与建筑类型相对应,便于空间形态的引导,增强操作性。

综合建筑技术规范、规划管理特点,以及目前城市空间的面貌,强调区间划分的科学性、经济性与延续性,将城市地区划分为7个建筑高度控制分区。

在一般性大型居住片区总体高度控制宜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容积率=1.1-1.5,住宅建筑高度控制区间应设置在如下区间:12~24M;24~35M;当局部住宅建筑高度超过35M时,应根据地块建筑高度分区控制图则布局。

2.容积率=1.6-2.0,住宅建筑高度控制区间应设置在如下区间:24~35M;24~55M:35~55M:当局部住宅建筑高度超过75M时,应根据地标建筑位置与高度的控制图则确定。

3.禁止建设超高层(100米以上)住宅建筑,禁止布置低层和小高层、高层组合,不宜布置多层和高层组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