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用电营业管理若干规定1638
银行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保障银行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防止因用电不当引发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办公区域、营业场所、数据中心、自助设备等涉及用电的场所。
三、安全用电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始终把安全用电放在首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节约用电,合理使用。
倡导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合理使用电力资源。
3. 严格执行,责任到人。
明确用电安全责任,层层落实,确保用电安全。
四、用电安全管理措施1. 电力设施管理(1)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改造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负责,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配电室、变压器等电力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维护。
2. 用电设备管理(1)用电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选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用电设备。
(2)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3)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 用电操作管理(1)员工应掌握安全用电知识,提高安全用电意识。
(2)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力设备,需操作时,应取得相应资质。
(3)用电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4. 用电检查与维护(1)定期对用电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临时用电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3)对用电线路、设备进行定期巡检,确保无安全隐患。
五、事故处理1. 发生用电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隔离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3.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奖励与处罚1. 对在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用电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银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银行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用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发布,自1996年10月8日起实施)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版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版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是供电营业秩序和电力市场的管理,主要包括受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电网的建设、用电的计量和电费的计算与收取,供电合同的具体事项以及违约责任,还有关于窃电的防止与管理。
供电营业条例保障了供电单位和供电市场的正常运转,从而保证了生活、生产用电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为您提供了供电营业条例的全文。
供电营业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电费电价基本知识讲解.概要
第一部分
电
价
三、峰谷分时电价
最近一次是自2008年7月1日,工业用电(含除 居民以外的电热锅炉、蓄冰制冷)谷期电价再上 调2分/kW.h,即加到8分。 谷段电价=平段电价/3+0.08(服务于居民 生活的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谷段电价=平段电 价/3+0.06) 峰段电价=平段电价/3×527第一部分源自17第一部分电
价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单一制电价:单一制电价是以客户的实际用 电量为计费依据的,每期应付的电费与他的设 备容量的大小、设备的利用程度没有关系,仅 以实际用电量来计算电费,电费与电量成正比, 用多用少电价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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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电
价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两部制电价:顾名思义,两部制就是将电价 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以客户的实际用电量 来计算电费的电度电价;另一部分是以客户接 入系统的用电容量或最大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
根据“苏价工[2004]297号”文和“苏价办发 [2004]9号”文,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大 中专院校、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学校用电(不含校 办企业)一律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苏价工〔2007〕314号”转发的“发改价 格〔2007〕2463号”文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 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 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2、这四大类电价按不同的电压等级,又
有不同的标准。电压等级共分为6级,分别为:
不满1千伏、1—10千伏、20—35千伏以下、 35—110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 电压等级越高,相应的电度电价值就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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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电
价
一、销售电价确定的依据
3、变压器的容量。根据规定,当工业客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
供电营业规则是1996年10月0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文号为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业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5篇)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5篇)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1一、燃气、电气设备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三、燃气管路、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四、不得随意改动燃气管路,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五、燃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六、对燃气管路、设备及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1、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及电气防火措施。
2、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JGJ46―20__《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采用TN-S系统。
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能混接。
4、配电箱开前箱符合“三级配电两极保护”的要求,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要有门、有锁、有防雨措施。
5、照明专用电路要有漏电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不得低于2.4m,潮湿作业作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6、配电线路的电线不得老化、破皮。
使用五芯线或电缆。
7、不能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8、做好电箱用电标识牌及分路标识图并张贴在电箱门内,以便检查。
9、用电档案内容齐全由专人管理,电工巡视维修记录填写真实。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3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和规范校园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是指校园区域内的下列场所:教学楼、图书馆、计算机室、实验室、学生公寓、幼儿园等场所。
二、各学院(年级)、单位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做到“三落实”,即落实安全地点、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公众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公共场所的用电行为,特制定本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共场所的用电行为,保障公众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共场所的用电行为管理,包括购买、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安全用电原则公共场所的用电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应当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执法监管,从源头上防范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用电安全管理第四条用电设备购买公共场所在购买用电设备时,应当选择合格电器产品,严禁购买假冒伪劣电器产品、不能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的电器产品。
购买之前应查验标准标志、合格证、安全标志、说明书和保修卡等,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法规要求。
第五条用电设备安装和验收公共场所在安装和接电设备前,应进行设备验收,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在验收时,应检查电线和电器安装的牢固性、绝缘性、漏电保护及使用说明的合理性等,按照标准操作流程逐一检查。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六条用电设备的日常维护公共场所应设立专人负责用电设备日常维护,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电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对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同时提醒各场所要自觉定期检查一次用电设备,及时消除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用电设备的报废处理公共场所的旧电器设备不得私自处理,应采取专门的报废处理方式。
对于废旧电器设备,应公开招标、公开赋值处理。
处理时应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单位或企业签订报废处理合同,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环保。
第八条火灾隐患排查公共场所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防火安全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以下情况需从严控制:1.存放大量杂物、易燃物品,堵塞消防通道;2.使用、存放过大功率用电设备,并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等;3.存在严重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的行为,使员工和顾客的生命安全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拥有很高的火灾隐患。
电费电价基本知识讲解
第一部分
电
价
三、峰谷分时电价
第二步,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 从2003年8月份起,对居民用电开始试行峰谷分 时电价政策,峰价每千瓦时为0.55元,谷价每 千瓦时为0.30元。同时,拉大了企业用电峰谷 比价,峰谷比由3:1扩大到5:1,对峰平谷的 时段也进行了调整,推后一小时。另外,开始 对非普工业的电热锅炉(含蓄冰制冷)用电实行 两段制的分时电价。
谷: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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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电
价
四、电价的制定与管理 电价由电力生产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制 定调整以及电价执行类别的确定权限集中在国家发改 委,各地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的电价政策执行, 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电价标准,也不得擅自在 价外向客户收取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费用,以维护国 家电价政策的严肃性。 制定电价按《电力法》的规定,应按“合理补偿成 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 促进电力建设”的定价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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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电
价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孵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 类电价”(苏电营[2007]408号) “苏价工[2006]429号”:“对电力排灌,执 行非工业电价,功率因素标准0.85;对农田排 灌,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功率因素标准0.80; 对于电力排灌、农田排灌混用的,按用电比例 确定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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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电
价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两部制电价:顾名思义,两部制就是将电价 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以客户的实际用电量 来计算电费的电度电价;另一部分是以客户接 入系统的用电容量或最大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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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电
价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供用电营业规则解读
供用电营业规则解读用电营业规则是指电力企业为了规范用电行为、保障用电安全、优化用电服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下面从用电营业规则的概念、主要内容、执行方法等方面进行解读。
用电营业规则是电力企业与用电者之间约定的准则,旨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范用电行为,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用电服务。
其主要内容包括用电管理、用电计量、电费结算、用电维权等方面。
首先,用电管理是用电营业规则的核心内容之一、用电者应按照电力企业的要求,合理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改装用电设备,不得利用电力资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
同时,电力企业也要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可靠,及时维修和更新设备,保障用电者的正常用电需求。
其次,用电计量是用电营业规则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电力企业应按照法定的计量标准,合理安装电能计量设备,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用电者应配合电力企业进行抄表和抄读电表数据,如有疑问可以提出申诉,电力企业应及时处理并做出解释。
电费结算也是用电营业规则的关键内容之一、电费的结算标准应遵循国家有关电价政策,按照实际用电量和电价计算,公平合理。
电力企业应定期出具电费账单并告知用电者,用电者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电费。
如有疑问,用电者可以向电力企业提出查询和申诉,电力企业应及时核实并解决问题。
最后,用电维权也是用电营业规则中的重要内容。
用电者在使用电力过程中,有权享受公平、优质的用电服务,如遇到用电设备故障、供电中断等问题,可以向电力企业进行投诉和申诉,要求电力企业及时解决问题并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用电营业规则是保障用电者合法权益,规范用电行为的重要规章制度,内容涉及用电管理、用电计量、电费结算、用电维权等方面。
电力企业需要通过宣传、解读和服务等方式执行用电营业规则,确保用电者合理用电,享受公平、优质的用电服务。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11月26日电监会令第27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电费电价培训(1)
道灯用电,执行用电类别“居民”、行业
“物业管理”、电价“居民照明”,不执行
分时电价。对居民住宅大楼内电梯、水泵等
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用电,执行用电类别
“非工业用电”、行业“物业管理”、电价
“居民小区公用动力”。(电营[2007]89号)
电费电价培训(1)
10
第一部分 电 价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根据“苏电用[1999]455号”文,对地方 政府所办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人提供休养 场所的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电费电价培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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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电 价
三、峰谷分时电价
我省按照统一政策、分步推进的原则,分步 实施了峰谷分时电价。
第一步,从1999年10月起,在化工、冶金、 建材、纺织、机械、医药等六大行业,受电容 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客户和电热锅炉用 电的电度电价实行分时电价,峰谷比价为3:1, 时段与现在也不一样。
电费电价培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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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电 价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苏电营[2006]1638号”文规定:“受电变 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客户应执 行大工业电价。装设一大一小两台变压器的工 业客户,两台变压器互为备用(不同时使用), 且单台变压器容量均小于315千伏安时,执行普 通工业电价。”
单一制电价:单一制电价是以客户的实际用 电量为计费依据的,每期应付的电费与他的设 备容量的大小、设备的利用程度没有关系,仅 以实际用电量来计算电费,电费与电量成正比, 用多用少电价一样。
电费电价培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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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电 价
二、各类电价的执行范围
两部制电价:顾名思义,两部制就是将电价 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以客户的实际用电量 来计算电费的电度电价;另一部分是以客户接 入系统的用电容量或最大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国能资质[2016]353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证颁发(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本通知所指配电网的范围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确定;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通知。
(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 (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四)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5.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公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1年11月11日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常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注册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供电所规范营业厅管理的规定》
《供电所规范营业厅管理的规定》规定为了加强本所优质服务工作,规范营业厅人员的服务行为,同时保障全所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经所务会研究特制定本规定,请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务必遵照执行。
一、人员分工:本所×区营业厅归口所综合班管理,×区营业厅归口营销班管理(座收及环境卫生工作由×××负责,其它人员及工作由营销班另行安排)。
×区营业厅为所本部服务中心,具体人员分工如下:莫××。
负责营业厅日常工作协调、安排。
分管微机系统及大客户接待;兼×厂、×厂公变台区管理及协助专变电费催收。
李××。
负责营业厅业扩受理、咨询,客户走访和接待工作及专变预购电费结帐;兼工作日电费座收、抢修电话受理及记录,营业厅卫生和宣传资料的整理。
袁××。
负责电费座收和材料仓库保管工作,兼所营业厅卫生和宣传资料的整理。
龚××。
负责北区及银行公变台区管理,电力抢修值班和出勤,协助营业厅中午值班。
叶××。
负责南区及镇政府公变台区管理,电力抢修值班和出勤,协助营业厅中午值班。
张××。
负责××社区、马××社区、××小组台区管理,电力抢修值班和出勤,协助营业厅中午值班。
人员力量不足或需基余人员配合时,可报请所领导统筹安排。
二、工作管理原则:营业厅管理以所为源,以人为本,每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直接考核到人,奖罚分明。
三、营业厅当班人员服务标准:1.当班人员须着统一制服、佩挂工作岗位牌,做到衣冠整洁。
2.提倡微笑服务,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客户发生争吵,遇到客户无理取闹也要克制情绪。
3.遵守上下班时间,当班期间不闲聊,不做无关工作的其它事情。
4.遵守局禁酒规定,绝对禁止酒后营业厅当班。
5.接人待物注意伤残优先、老少优先、女士优先的原则,所内事务让先于外部事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
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前言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是由国家能源局制定并颁发的,是规范电力市场运行和促进电力市场发展的法规性文件。
本规则主要包括供电企业组织、电网接入与市场化交易、电价与收费、用电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一、供电企业组织供电企业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事输配电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电力设施,满足用户用电需求。
本规则强调了供电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服务质量。
其中,应明确供电企业与用户的权责关系,合理确定供电服务费用,并加强监管措施,确保供电企业运营稳定可靠。
二、电网接入与市场化交易电网是连接发电和用电设施的基础设施,电网接入是指发电企业或大用户连接电网并接受供电企业供电的过程。
市场化交易是指电力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和供求情况,通过市场方式进行电力交易的行为。
本规则规定了电网接入和市场化交易的相关制度。
其中,应明确电网接入的程序与标准,加强电力市场监管,建立公平透明、稳定可靠的电力市场机制。
三、电价与收费电价是指供电企业向用户销售电力的价格,收费是指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力服务费用。
本规则要求合理确定电价与收费标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等价交换原则,保障用户权益,同时也要兼顾供电企业合理获利。
同时,还要加强电力市场价格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用电管理与服务用电管理和服务是指供电企业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用电检查、计量计费、用电提示、技术支持、事故处理等服务。
本规则强调了用电管理和服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其中,应实行用户认证制度,提高用电服务水平,便利用户使用电力,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加大用电节能宣传力度。
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是电力行业的重要法规,规定了电力市场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为确保电力市场有序稳定发展,促进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应全面贯彻落实本规则,加强电力市场监管,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和电力质量。
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最新】
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最新】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第一章总则1. 为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所有电力部门(以下统称供电局)和所有电力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
3. 为贯彻本规则,供电局应按照附录《用电监察条例》的规定,开展用电监察工作。
4. 供用电双方应从全局出发,密切配合,实施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供电局应严格贯彻执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供电部门职工服务守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第二章供电方式5. 按照国家标准,供电局供电周率为交流50周/秒。
6. 按照国家标准,供电局供电额定电压;(1) 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 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330、50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7. 供电局对用户的供电电压,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出发,根据电网规划、用电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250千瓦或需要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高压方式供电。
8. 供电局对于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可考虑到直配方式供电。
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已供电者,应尽速改造。
9.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纳入城市建设与改造的统一规划。
供电局应与城建部门密切配合,以便于城建部门统一安排供电设施的用地、线路走廊、电缆隧道以及在城市大型建筑物内和建筑物群中予留区域配电室和营业网点的建筑面积。
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结合农田水利、社队企业、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村经济发展,由供电局统一规划。
集体自筹资金兴建农村输电、变电设施时,应从全局出发,服从电网统一规划。
10. 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局按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电力销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销售行为,保障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电力销售活动的电力企业、售电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主体。
第三条电力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第四条电力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电力销售主体第五条电力销售主体包括电力企业、售电公司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从事电力销售活动的企业。
第六条电力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负责电力生产、输电、供电等业务的企业。
第七条售电公司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专门从事电力销售业务的企业。
第八条电力销售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必要的电力销售设施和人员;(三)具有健全的电力销售管理制度;(四)具备履行电力销售合同的能力;(五)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章电力销售合同第九条电力销售合同是指电力销售主体与电力用户之间就电力销售事项所订立的合同。
第十条电力销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二)电力销售方式、数量、质量、价格;(三)电力供应时间、地点;(四)电力费用支付方式、期限;(五)电力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能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合同生效条件、期限。
第十一条电力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电力销售主体与电力用户可以约定采用电子合同等形式。
第十二条电力销售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电力销售价格第十三条电力销售价格应当遵循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电力销售价格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网电价;(二)输电价;(三)配电价;(四)趸售电价;(五)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六)其他电力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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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自备电厂备用容量约定、相关费 用收取
1、企业自备电厂除受电容量小于315千 伏安的保安电源外,应按与电网连接的供 电线路分路约定备用容量,原则上按可能 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容量之和的最大值约定。
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 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 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 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5、多路供电的基本电费计算:
一个受电点作为一个计费单位,各个受电点的最 大需量不能总加计算,应分别计算。
⑴一个受电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正常时同时 使用:
按变压器容量计费:各路按受电变压器容量相 加计算基本电费。
四、客户确因生产不景气、转产等原 因,在一个日历年内可以同时办理暂停和减 容。
减容期满后以及新装、增容不足两年的客 户,办理暂停、减容时不再收取减少或暂 停容量50%的基本电费。
对办理暂停、非永久性减容的客户基本电 费按实收取,不论剩余容量大小,电度电 价、功率因数标准不变,执行峰谷分时电 价不变;
• 临时用电 • 工业企业的保安电源 • 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路灯和城市亮化用电 • 居民客户及与住宅建筑配套的消防设施、电
梯、水泵、公灯
●计算功率因数均包括照明的有功、无功 电量,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均包括照 明电费。
●若照明表与动力表并接且照明表不具备 记录无功电量功能的,照明电量不参加功 率因数计算,照明电费也不参加功率因数 调整电费。
按最大需量计费: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 量,如因供电企业有计划的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用 户倒用线路,增加的最大需量,其增大部分可在计 算时合理地扣除。如有条件临时抄表,可在倒用线 路翻负荷时抄录读数重新设置。
⑵一个受电点有两路电源或两个回路供 电,经供电企业认可,正常时互为备用:
按变压器容量计费:应选择其中容量较 大的变压器计收基本电费。
3、对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写字 楼)、医院等电力客户的电力蓄能技术装 置,执行非普工业二段制分时电价。对用 于大工业生产车间用电的电力蓄能技术装 置,执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对大工业 用电范围内除生产车间用电以外的电力蓄 能技术装置,执行二段制非普工业分时电 价。
4、达到本条第1款容量、计量要求的热 水热泵机组,除用于居民生活类用电执行 二段制分时电价外,用于其他用电一律执 行峰平谷三段制分时电价。
二、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工业用 电,应根据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的大小以 及电源性质,核定所执行的电价。
每路电源受电容量(不含所用变)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且电源性质属于主供电源 或备用电源时,执行大工业电价;不足315 千伏安时,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保安电源不论容量大小,均执行普通工业 电价。
三、对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时, 按正常运行方式下每路电源受电总容量计算 基本电费;对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时, 按每路电源分别计算最大需量。
2、电力与热力的生产和供应、燃气的生 产和供应、水的生产和供应(包括自来水、 污水处理等),受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 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受电容量在315千伏 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电价。其中公用电 厂用网供电作为检修用时可作为普通工业 电价处理。
3、城镇路灯照明、农村路灯照明执行 居民生活电价。经省物价局批准的市政部 门管理的公共广场、绿地亮化用电按电压 等级1千伏以下的居民生活电价标准执行, 其它城市亮化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无论采取何种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对实际 最大需量超出减容、暂停后约定容量的, 遵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2款规定, 按私自增容进行违约用电处理。
五、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每次 不得少于15天。
对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客户,必须是整日 历月的暂停。
暂停、减容起止月份的基本电费按实际使用天 数、每天按全月基本电费的1/30计收。
一、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 上的工业客户应执行大工业电价。
装设一大一小两台变压器的工业客户,两 台变压器互为备用(不同时使用),且单 台变压器容量均小于31客户的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时, 当月的基本电费仍按原结算方式计收。
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客户,以全天峰段、 平段、谷段的最大需量作为基本电费的结 算依据。
4、为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郊区的 乡镇、县城以下的医院、卫生院(不含院 办的制药企业)的用电执行城乡居民生活 电价,客户应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业资 质认证。
九、关于电力蓄能技术的电价执行
1、电力蓄能技术装置是指整台或整组容 量在50千瓦及以上且具备计量条件的电热 锅炉、蓄冷(冰、水)空调。
2、对居民小区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以及高 校学生公寓生活用电的电力蓄能技术装置, 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按平谷二段制执行分 时电价,低谷时段为0:00-8:00,其它为 平时段。
●功率因数计算应按照每路电源分别进行。
七、变压器损耗计算,新增用电客户可 按出厂或交接试验报告中的四项参数按实计 算。
计量方式为高供低计时,变压器铁损和 铜损可按照不同用电类别的用电量分摊计算。
若某用电类别采用定量时不分摊变压器 铁损和铜损。
为规范全省高供低计客户变压器损耗计算,根 据国家和行业变压器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公司 制定了《江苏省电力公司客户端变压器损耗计算 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本规 范中未涉及的变压器型号和客户要求按照变压器 实测数据计算变压器损耗的,变压器损耗可根据 具备相关资质并得到供电公司认可的试验单位的 试验数据计算。
2、一路主供一路备用双电源的企业自 备电厂,因电网停电检修、事故等原因造 成主供电源停电时,停电期间的供电负荷 只要不超过主供电源约定的备用容量,允 许按备供电源约定的容量收取系统备用费。 但对外力碰撞、偷盗客户专线、客户内部 故障等非电网因素造成的主供电源停电, 应按正常约定计收系统备用费。
3、系统备用容量一经约定,一年内 不得变更,即在一年内变压器暂停、减 容、暂换等变更用电时不扣减约定收取 的系统备用费。
按最大需量计费:应选择其按最大需量 千瓦数较大的计收基本电费。
若用户未取得供电部门许可,同时使用 两路电源,则全部计收该时期的基本电费。
⑶一个受电点有两路电源或两个回路 供电,其中一路为正常(主供)电源, 另一路为保安备用电源,则保安备用电 源实行单一制电价,如容量达到100千伏 安(千瓦)的,应同时实行功率因数调 整电费办法,正常电源实行大工业电价, 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或最大需量计 收。
发生暂停、减容等变更用电,计算基本电费和 变压器损耗时,加封当日不计收基本电费和变压 器损耗,启用当日计收基本电费和变压器损耗。
取消原规定暂停用电每年不得超过两次、累计 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取消最大需量计费方式必 须是全部容量暂停的规定。
六、江苏电网范围内,除临时用电、工业企业 的保安电源、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路灯和城市亮 化用电、居民客户及与住宅建筑配套的消防设施、 电梯、水泵、公灯外,凡受电容量在100 千伏安 (千瓦)及以上的高、低压客户均执行《功率因 数调整电费办法》,计算功率因数均包括照明的 有功、无功电量,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均包 括照明电费。若照明表与动力表并接且照明表不 具备记录无功电量功能的,照明电量不参加功率 因数计算,照明电费也不参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功率因数计算应按照每路电源分别进行。
苏电营[2007]405号
八、有关销售电价的执行范围和标准
1、对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 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 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 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加工,除农 村综合变以下为农户加工口粮、饲料等部 分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以外,一律执 行工业电价。
单电源客户的受电总容量是指该电源供 电的主变容量(一般不包含所用变,当所用 变不装表且在总表内时,可对所用变执行大 工业电价)。
双电源客户:
●当两路电源同时受电时,每路电源的受 电容量为打开高压母联后该路的主变容量, 并分别计收基本电费;
●一路主供一路备用时,每路电源的受电 容量为该路能够供电的最大主变容量之和, 在核定的方式下,按其中容量或最大需量 较大的一路计收基本电费
4、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基金、附加的确定公式:
(1)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 加的自发自用电量=发电量×(1-综合厂用电率) -上网电量
其中,综合厂用电率=(发电用厂用电量+供热 用厂用电量+主变损耗+母线损耗)/发电量
综合厂用电率取上年年度累计值。
3、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 更和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 (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 日按全月基本电费三十分之一计算。事故停电、 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4、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 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 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 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 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关于明确用电营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电营[2006]1638号
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1、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计费 方式,可以按变压器容量(含高压 电动机)计费,也可以按最大需量 计费。按何种方式计费可以由用户 选择,但用户选定基本电费计费方 式后,一年内不得更改。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时,若 用户的最大需量低于变压器容量(含高 压电动机)的40%时,则按变压器容量 (含高压电动机)的40%确定需量并计 算基本电费。
(2)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自发自用电量
=发电量-上网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