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齐玉苓案之比较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解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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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美国作为世界法治国家的典范,其法律体系完善、司法独立,案例法是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历史上涌现出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对美国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全球法治进程产生了重要启示。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经典案例,对其法律原理和影响进行解析。
二、美国经典案例解析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案例背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审理此案时,提出了“司法审查权”的概念,即联邦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法律解析:(1)案件焦点:马伯里因未能获得联邦法官任命而起诉时任国务卿麦迪逊。
(2)法律依据:宪法赋予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3)案件结果:马歇尔大法官判决马伯里胜诉,并指出联邦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影响:此案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保障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为美国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
2. 案例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例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宣布种族隔离教育违宪,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法律解析:(1)案件焦点:阿拉巴马州一所学校的黑人学生布朗因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2)法律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3)案件结果: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教育违宪,要求各州取消学校种族隔离。
此案为美国民权运动奠定了基础,推动了美国教育、就业等领域的种族平等。
3. 案例三:奥康纳诉瓦伊纳案(O'Connor v. Vineyard)案例背景:19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确立了“政治参与原则”,即个人有权在政治活动中表达自己的信仰。
法律解析:(1)案件焦点:原告奥康纳因在葡萄酒瓶上印有宗教标语而被禁止销售。
(2)法律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
(3)案件结果:最高法院判决禁止原告销售葡萄酒瓶的行为违宪。
关于对中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构想
![关于对中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构想](https://img.taocdn.com/s3/m/c6084318ba1aa8114431d9f7.png)
关于对中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构想林叶凡摘要:本文论述了宪法实施监督体制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 ,分析了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特点、问题及原因,对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形式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关键词:宪法、监督体制、设想宪法监督体制或监督宪法实施体制是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宪法顺利实施 ,维护宪法权威而采取的重要制度形式 ,它包括着对实施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向这一目标发展的进程中 ,我们要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就必须要健全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
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中国齐玉苓案的异同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麦迪逊未将马伯里的委任书寄出,使马伯里无法上任而将麦迪逊诉诸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以1789年所颁布的《司法法》违宪将马伯里的起诉驳回,使得美国联邦宪法在此之后成为完整意义上的“更高的法”,也使美国在制宪初期就进入了宪政的轨道,并且使美国的监督机制向前迈进一步;反观中国的齐玉苓案,陈晓琪及其父盗用齐玉苓录取通知书入取进济宁商校,使齐玉苓失去上学机会早早工作,十年后的一次偶然使齐玉苓发现其中原委,于是将陈晓琪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直接与间接损失,但最高法院却在2008年公告正式停止对齐玉苓案批复的法律效益。
同样能使宪法司法化的案件,中国却未能在此中找到任何的启示,可见中国的宪法监督机制急需完善。
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构想建立健全宪法监督体制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宪法的顺利实施。
在现代社会,人们争取民主和宪政,建立民主政权,实行民主政体,制定宪法和法律 ,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 ,有力地维护国家的和社会的秩序,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的福利,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要实现或达到这个目的,既要靠制定良好的宪法和法律,更要靠健全的能够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机制。
因为经验证明,只有良好的宪法和法律是不够的,重要的在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宪法第一案”存疑
![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宪法第一案”存疑](https://img.taocdn.com/s3/m/fb47d31f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d8.png)
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宪法第⼀案”存疑2019-09-02Is It the Beginning of an Age of the Rule of Constitutional Law?⼭东枣庄姑娘齐⽟苓,也许根本不会在事前想到,她“为权利⽽⽃争”的努⼒,最终引发了媒体、司法界以及学术界为之欢呼雀跃的“宪法司法化第⼀案”,甚⾄有⼈誉其为中国的“马伯⾥诉麦迪逊案”。
令我难以抑制激动的,倒并不是此案在宪政层⾯上的意义,⽽是此案对于宪法学研究的重⼤贡献。
宪法在司法过程中为法院所适⽤,对于许久以来仅仅在枯燥⽂本中认知宪法的国⼈⽽⾔,确是⼀个极具⿎舞⼒的理念和鲜活实例。
当然,它毕竟只是迈出了⾛向宪政的第⼀步,并且,正如本⽂所要揭⽰的,这⼀步在宪法法理上恰当与否,是值得在欣喜之余予以严肃、认真探讨的问题。
然⽽,⽆论如何,中国⼤陆致⼒于宪法研究的学者当发现,以往他们⾮常欣羡西⽅学者得以在本国的宪法案例中找寻理论发展之实证基础,⼼仪西⽅学者与法官之间形成的有机互动及其对宪政制度演进之作⽤。
⽽今,中国⼤陆宪法学终由齐⽟苓案⽽得发展之⼤好良机,[1]若藉此兴理性之讨论,必将引宪法学研究进⼊⼀个新的时代。
[2]此是本⽂写作的主要动机。
本⽂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
⾸先,“引论”部分将对齐⽟苓案的发⽣经过、地⽅法院的判决以及最⾼法院的批复,作⼀简单的介绍,并指出⽤以探讨中国宪法司法理论的⽂本。
其次,通过对有关⽂本的分析,梳理出最⾼法院在齐⽟苓案中的司法政策和宪法司法理论,其中,尤以可能对中国以后宪法司法构成先例作⽤的宪法司法理论,为说明之重点。
⽽后,第三、第四部分,分别讨论齐⽟苓案宪法司法理论的⼩前提和⼤前提所反映出来的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原告提出的受教育权被个⼈(⽽不是政府)侵犯的主张,法院是否⼀定要在宪法上寻找⽀持的依据?宪法直接适⽤于私⼈之间的关系(民事关系),可能会导致宪法私法化的倾向,这种倾向究竟是福⾳还是危险信号?⽂章最后指出,尽管⼈类对私⼈⾃治和国家⼲预之间的复杂关系存在着迷惑,以⾄于引发了宪法是否可以直接适⽤于私⼈关系的争论,但是,近代宪法诞⽣以来,西⽅国家基本上把保护个⼈⾃由、限制政府权⼒作为宪法的核⼼之义,中国宪法司法的前景,也应在于解决围绕着这⼀核⼼要义所产⽣的⼀系列具体的政府与个⼈之间的关系问题。
史上经典法律案例分享(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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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产物,也是法律发展的源泉。
在人类历史上,无数经典法律案例推动了法律的进步,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本文将分享几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经典判例,探讨其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二、经典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司法审查权的标志性案例。
案件背景是,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在离任前任命了威廉·马伯里为联邦法官,但麦迪逊政府未能为其颁发任命状。
马伯里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麦迪逊颁发任命状。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判决中提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
这一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使最高法院成为国家权力平衡的关键机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法律发展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权,使最高法院成为国家权力平衡的关键机构。
2. 强调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保障了宪法的实施。
3. 为美国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经典案例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种族隔离教育违宪的经典案例。
案件背景是,阿拉巴马州塔斯卡卢萨市的学校实行种族隔离制度,原告布朗等九名学生起诉当地教育委员会。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种族隔离教育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宣布种族隔离教育违宪。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法律发展的影响:1. 推动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促进了种族平等。
2. 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3. 为美国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道德和伦理基础。
四、经典案例三:奥康纳诉沃尔夫案(O'Connor v. California)奥康纳诉沃尔夫案(1997年)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死刑适用范围的经典案例。
案件背景是,加利福尼亚州一名名叫沃尔夫的男子因谋杀罪被判死刑。
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
![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https://img.taocdn.com/s3/m/570f9038580216fc700afd94.png)
宪法司法化的悖论Ξ———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强世功本文对围绕齐玉苓案形成的宪法司法化讨论进行分析,展现了法律人就“宪法司法化”问题所形成的两个话语悖论:其一,宪法司法化究竟是将宪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司法判断过程,还是对成文法进行违宪审查的过程;其二,“认真对待宪法”究竟是对待抽象的宪法理念还是具体的宪法文本。
由于多数论者采用了法律政策学的话语策略,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中真正的宪法缺场了。
这些悖论暴露出法学家在推进宪政时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变法心态和文人政治与宪政本身要求的宪政神圣权威之间存在着冲突,另一方面,宪法的司法化与宪法的政治化存在着紧张。
为了克服上述悖论与困境,应采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来取代法律政策学的方法。
因为法律解释学不仅展现了法律的智慧,而且由于它坚持遵从权威、审慎节制而成为宪政改革应当遵循的政治美德。
关键词 宪法司法化 宪政 法律政策学 法律解释学 公共知识分子作者强世功,1967年生,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 100871)。
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案(以下称“齐玉苓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以下简称“宪法”)中公民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判决原告胜诉,由此引发“宪法司法化”的讨论。
尽管这样的讨论集中在话语层面,但是,如果不是将话语理解为一个反应性的社会表达,而是理解为一种建构性的实践,一种与“非话语实践”相对应的“话语实践”,那么,这个案件的讨论不仅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宪法的理解,培养整个社会的宪法意识,而且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宪法时代的到来,这样的讨论有助于我们思考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结构,尤其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在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问题上复杂的关系①。
一句话,该Ξ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
当然,本文的可能错误由作者承担。
① 随着法治的进展,中国的改革将会迎来一个“宪政的时代”。
马伯里诉麦迪逊+齐玉苓诉陈晓琪
![马伯里诉麦迪逊+齐玉苓诉陈晓琪](https://img.taocdn.com/s3/m/ec9ee506f12d2af90242e66c.png)
“马伯里诉麦迪逊”判决逻辑1.美国《宪法》的有限政府原则:所有的政府权力都是有限的,包括立法权。
限制政府的权力,正是宪法的主要目的。
2.宪法是“法”,而且是“更高的法”:宪法是法律,具备约束力。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
违反宪法的法律没有效力。
3.法院有权判决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法院有权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解决宪法和法律的冲突是法院的任务,法官必须能够解释宪法,并据此判断立法的合宪性。
在立法和宪法相冲突时,法官有权拒绝适用违宪的法律,而适用“更高的法”——宪法。
结论《司法法》违宪,该案应由下级法院初审。
结果原告马伯里的权利受到政府被告的侵犯;法制国家有义务为政府违法(侵权)提供法律救济;原告败诉,因为该案应由下级法院初审,而非最高法院初审。
“齐玉苓诉陈晓琪”判决逻辑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果被告陈晓琪及其父亲赔偿原告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蒙受的直接与间接损失,其他被告(包括本案涉及的商校、中学和市教委)负连带责任。
两案的相同之处:都涉及宪法效力与司法审查两案的不同之处:马案涉及议会立法和宪法的冲突,建立了宪法的最高地位。
马伯里决定的推理使宪法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并可以被司法机构在审判过程中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导致了宪法的司法化。
齐案涉及宪法的直接适用问题。
作为中国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案的判决存在混淆诉讼主体、宪法概念不清的问题。
齐玉苓批复的废止给人造成的印象是,中国法院是无权解释和适用宪法的。
马案直接建立了宪法效力的强形式,要求司法性质的独立机构依据宪法审查立法的合宪性,纠正议会的违宪行为。
齐案体现了宪法效力的弱形式,即宪法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进入普通人的生活。
强形式以弱形式为前提,但二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例摘要】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例摘要】](https://img.taocdn.com/s3/m/c42f9f3ca32d7375a417801d.png)
【马伯里诉麦迪逊】1803年【案件背景】亚当斯总统任期的最后任命了一批巡回法院法官与特区法官并由国务卿马歇尔加盖国玺,但任命状没有及时送出,杰斐逊总统就任后指示新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任命状不再发送,马伯里对此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争论焦点】法院是否有权命令政府发布任命状。
【审判结果】司法条例违宪,最高法院无权发布任命状。
【法官推理】Step1:申诉人是否有权要求颁发委任状?总统签发委任状(任命)并由国务卿加盖国玺(盖章),委任完成(针对总统权力)。
(不是送达主义)委任状不可撤销且授予法官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定权利,因此扣押委任状是对法定权力的侵犯。
Step2:申诉人的这项权利遭到侵犯后,法律是否提供救济手段?1.公民自由权的本质在于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性质特殊的案件才可以免于法律调查和救济。
2.总统以及某些官员在行使政治权力时拥有自由裁量权,这属于政治范畴,只能进行政治审查,法院无权干涉。
(所谓的特殊理由)而当实现个人权利有赖于法定职责的实施,个人有权诉诸法律,请求救济。
3.马伯里有权得到任命,拒绝颁发任命状侵害了个人权利,应当救济。
Step3:马伯里是否有权获得他所申请的那种救济?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1.申请的令状的性质:令状授予意味着对官员的命令;接受令状的官员是法律原则上可以命令的人且没有其他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政治性问题由行政机构而不是法院管辖。
但对于一般工作人员个人权利被侵犯的案子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涉及个人权利,是关于强制令的普通案件。
2.法院的权力:令状是否由法院发布:(1)司法条例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原则和法律惯例许可的案件中(违宪),对以合众国名义任命的法官或公职人员发布令状。
”(行使上诉管辖权的形式)而宪法将司法权授予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司法权适用于本案。
违宪理由:解释方法:目的解释:分配管辖权结构解释,从1789年引申而来(2)关于司法权的分配,宪法规定“对所有涉及外交大使、其它公使及领事,及以州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特定案件),最高法院都享有初审管辖权;而在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诉管辖权”。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齐玉苓案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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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齐玉苓案之比较及思考齐玉苓案在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产生强烈反响并引发激烈争论,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争论焦点涉及宪法和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宪法适用及相关问题。
无独有偶,美国1804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则因为最早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而成为这一传统的象征。
本文将就这两个案件中涉及的几大重要问题作相关研究。
(略去案件相关具体介绍)一,公民个人是否可以成为侵害他人宪法权利的主体?从齐玉苓案的发生经过看,对于齐玉苓而言,关键之处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其关于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求,因为这决定了齐玉苓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可以看到,它将公民受教育权理解为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身自由权,用保护人格利益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并通过司法解释性的批复,明确指出了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来侵犯公民受教育的宪法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一般而言,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将该种基本权利规范具体化为下位法规范;另一种是已将该种基本权利规范具体化为下位法规范。
而教育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充分表明,依照民法通则有关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和教育法的规定,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完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本无须将这一行为的性质提高到宪法高度,从而惊动宪法的“大驾”。
二,宪法能否直接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根据?这一问题有几个考虑方面:1)宪法是否应该私法化?2)如何保障平等地适用宪法?3)又如何保障宪法适用的合法性及诉讼过程的技术性?三,法院是否具有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很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权并不包括对宪法的解释权。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复是否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呢?而反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鉴于美国三权分立理念的影响,则由法官担任了这一重要角色。
英美经典法律案件(3篇)
![英美经典法律案件(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32b6969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0f.png)
第1篇一、引言英美法律体系历史悠久,法律案件众多,其中一些案件不仅在当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至今仍被广泛讨论和研究。
本文将选取几个英美经典法律案件,探讨法律精神在其中的传承与变革。
二、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宪法史上第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关于司法审查权的争议。
案件背景:1801年,约翰·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任命了约翰·马伯里为联邦巡回法庭法官。
然而,由于行政程序上的失误,马伯里的任命证书未能及时送达。
1803年,新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司法部长詹姆斯·麦迪逊指示马伯里不要履行职责。
马伯里遂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其任命。
案件判决: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作出了判决,认为国会无权通过《1789年司法条例》授予最高法院颁发执行令的权力,因为这超出了国会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范围。
同时,马歇尔法官提出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原则”,即联邦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行政机构的法律违宪,从而实现了司法审查权的确立。
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标志着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完善,对后来的美国政治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斯凯勒诉迈耶案(1922年)斯凯勒诉迈耶案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案件。
案件背景:19世纪末,美国芝加哥市禁止私人拥有枪支。
1919年,斯凯勒等三人因违反该禁令而被起诉。
三人辩称,宪法第二修正案赋予了公民携带武器的权利。
案件判决: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决,宪法第二修正案确实保障了公民携带武器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并非绝对,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
案件影响:斯凯勒诉迈耶案确立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在法律实践中的地位,对后来的枪支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辛普森案(1995年)辛普森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刑事案件之一,也是法律精神变革的典型案例。
案件背景:1994年,洛杉矶黑人运动员奥兰多·布尔·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被枪杀。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案件背景与判词)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案件背景与判词)](https://img.taocdn.com/s3/m/cfa2b31f783e0912a3162a03.png)
本案背景1800年11月,自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以降一直处于执政地位的联邦党(federalist),在总统和议会的两大选举中连遭挫败。
于是,按规定将于翌年3月3日下野的该党领袖亚当斯(Adams)总统和国务卿马歇尔(John Marshall),便力图在司法机关中调整有利于本党的人事安排,以期尽量挽回两大选举中的败局,并同时维护现行宪法秩序的运作。
同年12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Ellsworth以健康上的理由提出辞呈,亚当斯便断然任命尚在任中的国务卿马歇尔填补该职。
与此同时,仍然由联邦党控制的国会,也赶在其任期终了前匆忙通过了两个有关联邦法院组织的法律,其中一部即是1801年2月27日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ganic Act)。
根据该法的规定,总统可以任命该区之内共42名的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任期为5年。
这一职位并非那么重要,但实际上由于其任期可跨越下届总统选举,新当选的杰弗逊总统除修改该法之外,将无法替换人选。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这42名治安法官。
这些任命大多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生效,故接受任命的人们被称之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由于时间仓促,在这批被任命者之中,有些人的任命状顺利地赶在3月3日晚上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完成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则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及发出。
本案的当事人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正是其中的一位倒霉者,但恰恰因此而使自己的名字被写入一个著名的宪法判例的正式名称之中。
1801年3月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Jefferson)正式出任美国第3任总统。
当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他的国务卿麦迪逊(Madison)不要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我国宪法司法化之路探讨
![我国宪法司法化之路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dcd3866b48d7c1c708a145c1.png)
我国宪法司法化之路探讨作者:曾晓欢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一些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跃入我们的眼帘,作为根本大法和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宪法,其司法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同时宪法司法化作为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其对于宪政和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宪法适用性;违宪审查一、何为宪法司法化从开创违宪司法审查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到被誉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犯案,再到被媒体普遍称作“违宪审查第一悬案”的孙志刚案,“宪法司法化”逐渐揭开了它神秘的面纱,何为“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大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直接适用和引用宪法条文进行裁判,即宪法的适用性。
例如,齐玉苓案的主审法官黄松有就指出:“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加以援引”;①另一种观点是,宪法司法化既包括了宪法的适用性还包括违宪审查,例如,强世功教授在总结宪法司法化时指出宪法司法化隐含了两层不同的意思,即“司法判断”和“违宪审查”,②对此,笔者更偏向于支持后者。
二、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宪法司法化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法治与宪政的产物。
早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大法官马歇尔就在该案的判决书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
此案奠定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即联邦法院法官可以宪法为依据审查联邦国会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命令是否符合宪法。
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③继美国之后,奥地利于1919 年创立了宪法法院。
1958 年,法国现行宪法设立了宪法委员会,20世纪70年代初以后,法国进行宪法改革,出现了宪法司法化的趋势,宪法委员会也逐步由政治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
德国在1949 年通过基本法,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系统专属处理权力机关之间的宪法争议和个人提出的宪法申诉,德国的宪法法院是全方位适用宪法进行违宪审查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机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我国当代宪法司法化的启示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我国当代宪法司法化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8972ae2d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1d.png)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我国当代宪法司法化的启示
张理化
【期刊名称】《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年(卷),期】2012(030)001
【摘要】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马伯里决定导致了宪法的"司法化",使之成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被部分学者誉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巨大争论。
本文从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分析适合我国当代宪政土壤的宪法司法化方案,从而期望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一定的启迪作用。
【总页数】3页(P39-41)
【作者】张理化
【作者单位】中州大学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1
【相关文献】
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多重叙事与逻辑--基于知识社会学的考察
2.德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启示
3.另一种视角下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简评--兼议我国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
5.世界宪政第一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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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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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期中作业(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浅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齐玉苓案之异同及对中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构想姓名:于昌昊学号: 1503080428系别:法学系专业:法学年级: 2015级任课教师:傅振中老师2015年12月18日摘要本文分析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齐玉苓案之异同并对完善中国宪法监督体制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一、案例简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案起因是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其任期(1797年-1801年)的最后一天(即1801年3月3日)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因疏忽和忙乱有17份委任令在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同时兼任首席大法官)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让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将这17份委任状统统扣发。
威廉·马伯里即是被亚当斯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命为治安法官,而没有得到委任状的17人之一。
马伯里等3人在久等委任状不到、并得知是为麦迪逊扣发之后,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该案的法官约翰·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
从此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齐玉苓案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
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
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
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
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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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一)案情介绍在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当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落选,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为新总统,但要到1801年3月4日才能正式就职。
1801年1月,亚当斯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又在 2月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地增加联邦法官的人数,并通过了构成法(Organic Act),授权在哥伦比亚特区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全部由联邦党人充任。
参议院在3月3日批准了对这42名法官的任命,亚当斯总统连夜签发了对这42名法官的委任状。
但由于过于匆忙,有几件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
3月4日,新总统杰弗逊就职。
他一上任便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这些尚未发出的委任状。
威廉•马伯里就是被扣发委任状的人之一。
为此,马伯里对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提起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麦迪逊发出执行命令,发给委任状。
因为根据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第13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
(二)案例评析联邦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说明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
但麦迪逊拒绝在最高法庭出庭。
这样就使得最高法院在如何处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上处于了两难的境地: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和共和党人屈服;但如果颁发了执行命令,杰弗逊和麦迪逊也不会执行,这样又有损于最高法院的权威。
为了摆脱这种两难的境地,联邦最高法院运用了司法审查的方式,来处理这一案件。
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由他起草并得到全体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对此案作了阐述。
判决首先肯定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是有权得到委托状的,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委任状是没有理由的,马伯里的正当权利因此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并得到补偿;但是,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这样的执行命令,因为宪法第3条关于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并不包括对职务执行命令的初审管辖权。
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v.Madi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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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情形发生在整整两百年前,也确实是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竞选连任受挫,辞别白宫前夕(1801年)。
这时亚当斯真正是有权不用,过时作废。
他行使总统的司法提名权,将尽可能多的联邦党(即后来的民主党)人套上法官的大黑袍子。
就在新总统上任的三礼拜前,联邦党操纵的参议院通过法案,新增42个法官职位。
威廉·马伯里是其中之一。
他已经通过全数法定录用程序,亚当斯总统也在他的委任状上签字盖章。
只要国务卿把那张纸颁发到他手里,这为期五年的法官薪水就得手了。
这即将随总统离任的国务卿不是他人,正是故事的核心人物,即将上任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马卿可能临行慌忙,把马伯里的委任状忘在国务卿办公室,尽管到最高法院上班去也。
可想而知,候任总统上任前眼睁睁地看着政敌一个劲地往末班车上塞同党,自然是火冒三丈。
这新总统也不是等闲人物,他确实是不朽的《独立宣言》起草人托玛斯·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
他接管政府时发觉这些委任状,气不打一处出,一把火烧了个干干净净。
这马伯里目击煮熟的鸭子飞走,这口气也是咽不下。
他老兄也不是省油的灯。
于是状告新任国务卿,美国宪法之父杰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
要求最高法院发布执行令(writ of mandamus),强迫国务卿颁送达委任状。
这在咱们中国人看来这简直是吃了豹子胆,官司打到建国元勋头上。
若是情形发生在今天,马伯里的皇粮是吃定了。
可200年前的美国,法制建设还在低级时期。
最高法院远不象今天如此威风八面。
马歇尔被提名首席大法官的当天就被告知,京城房地产紧张,他得自己去找屋子作衙门。
马歇尔无奈,只好借参院一间地下室办案。
法院系统没钱没兵,又没有选民做后盾。
一直总统和国会的排斥轻视的对象。
这时马大法官接到的状子,实在是一个烫手的山芋。
美国法律案例书推荐理由(3篇)
![美国法律案例书推荐理由(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5c39228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3d.png)
第1篇一、前言美国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治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案例研究以及法学理论都备受世界关注。
为了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美国法律体系,本文将推荐几本优秀的美国法律案例书籍,并从多个角度阐述其推荐理由。
二、推荐书籍1.《美国宪法案例解析》推荐理由:(1)权威性:《美国宪法案例解析》由美国宪法学者、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杰克·唐纳利所著,作者在美国宪法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
(2)全面性:本书系统梳理了美国宪法发展历程中的经典案例,从宪法解释、宪法修正案、宪法权利等方面对美国宪法进行了全面剖析。
(3)实用性:本书不仅适合法学专业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还适合对宪法感兴趣的非专业人士。
2.《美国刑法案例精解》推荐理由:(1)专业性:本书由美国著名刑法学者、哥伦比亚大学教授阿兰·杜宾所著,作者在刑法领域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研究成果。
(2)案例丰富:本书选取了美国刑法领域的经典案例,涵盖了犯罪构成、刑罚适用、证据规则等多个方面。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书不仅对案例进行了详细解析,还结合了刑法理论,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美国刑法。
3.《美国宪法判例史》推荐理由:(1)历史性:本书以时间为线索,对美国宪法判例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使读者能够全面了解美国宪法判例的历史演变。
(2)权威性:本书作者为美国宪法史学者、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具有丰富的学术背景和研究成果。
(3)学术价值:本书对美国宪法判例的历史背景、法律依据、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4.《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案例研究》推荐理由:(1)针对性:本书聚焦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历史、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
(2)全面性:本书不仅分析了第一修正案的历史演变,还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自由等多个方面对第一修正案进行了剖析。
(3)实用性:本书适合法学专业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同时也适合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感兴趣的非专业人士。
构建违宪审查制度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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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违宪审查制度的立法建议作者:洪碧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1期摘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宪法有效实施主要依靠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
今年是宪法实施30周年,为了弘扬法治精神,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有必要设立违宪审查制度。
本文列举了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和由孙志刚案件引发的违宪审查等典型案件。
探析违宪审查的内涵、制度缺陷及其完善对策。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宪政建设作者简介:洪碧华,中共漳州市委党校管理学教研室副主任、法学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29-02现实中,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贪污受贿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双规”,构成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行政纠纷由基层组织和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裁决。
但是违反宪法,发生宪事纠纷由哪个部门管辖,法律没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而没有宪法诉讼法,这又是立法之缺陷。
并不是说实践中没有出现违宪现象,早在十年前,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会上就指出:“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
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
”今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施行30周年会上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监督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
我国宪法也有规定监督制度,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宪法第5条中规定了“四个一切”,并在第62条、第67条中赋予了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立法法》第90条赋于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法律法规建议的权利。
宪法参考案例(转自傅思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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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习参考案例(转自傅思明教授)傅思明(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宪法学博士后)宪法学习参考案例【案例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生于1801年初。
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与以杰弗逊为首的共和党之间的政治角逐白热化。
在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未获连任,杰弗逊获胜,成为美国第三任总统。
在总统权力交接之前,亚当斯利用手中的总统权力及其由联邦党所控制的国会,对司法机构作了重大调整,并且迅速委任联邦党人出任联邦法官。
正好在1800年12月,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尔斯沃思辞职,亚当斯即提名当时任亚当斯政府国务卿的联邦党的重要领导人之一的马歇尔继任首席大法官。
这一提名立即获得国会批准。
但是马歇尔并未立即就任,而是根据亚当斯的要求,续任国务卿至换届为止。
与此同时,亚当斯抓紧提名由联邦党人出任新调整的法官职位,这些新提名的法官在杰弗逊就任总统前两天获得由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批准。
因而这些法官被人们称之为“午夜法官”。
在亚当斯任职总统的最后一天,即1801年3月3日,他正式签署了42名哥伦比亚和亚历山大地区的法官的委任书,并盖了国印。
这些委任状都由国务卿马歇尔颁发给法官本人。
作为国务卿的马歇尔于3月3日抓紧送发委任状,但是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仍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未能送出。
其中一位就是马伯里。
3月4日,杰弗逊就任总统,任命麦迪逊为国务卿。
杰弗逊就任总统后立即指令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送任命状。
麦迪逊拒发任命状,引起末接到任命状但已获得法官任命者的不满。
被任命为华盛顿郡的治安法官马伯里便是其中一个,他便以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为依据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对国务卿麦迪逊下达法院强制令,强制他向马伯里等人发出委任状。
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思考与讨论】美国宪政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案例2】1963年一个名叫米兰达的23岁无业青年,因为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审问。
美国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美国马伯利诉麦迪逊案](https://img.taocdn.com/s3/m/b1637173168884868762d680.png)
美国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法国结社法法案德国西南重组案比较异同时间1801年,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1971年二战后联邦德国期间时间不同地点美国法国德国地点不同诉讼双方马伯利(未能当上总统的人)诉麦迪逊(国务卿)参议院议长阿兰.波埃诉《自由结社法》巴登州政府诉联邦政府美国的就某人行为违宪提起诉讼。
法国的则是由个人提出对某法律的违宪进行合宪性审查,德国的则是地方政府就联邦政府的重组法案提起诉讼诉讼事由杰弗逊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它们处理掉。
马伯里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便自己能走马上任。
新通过的法律对1901年7月1日的结社法的第5条和第7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特别规定了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提议来对公民的结社进行事先审查。
新的法律草案是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反复讨论之后仍无法取得统一意见的情况下由国民议会最终表决通过的,基于对参议院立场的支持和对该法律本身的质疑,1971年7月1日,参议院议长阿兰.波埃根据宪联邦政府两次制定重组法案,对三个州进行合并。
第一重组法案的内容是为了避免州议会的重复选举,把现有州议会的任期延长到重组完成、新州成立以后。
第二重组法案则是根据《基本法》第118章的规定,具体确定了三州合并的详细步骤。
对联邦政府的这两个重组法案,巴登州政美国的是因为个人利益为主,兼党派利益,马伯里根据宪法认为麦迪逊损害个人利益,将麦迪逊诉至法院要求自己应该获得委任状;法国的则是参议院对于新的结社法案的违宪质疑,由参议院议长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该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德国的则是巴登地方政府认为联邦政府两个重组法案违反《基本法》而要求联邦宪法法院对其合宪性审查。
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该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
府认为其违反了联邦《基本法》所确立的民主和联邦主义原则,遂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其审查重组法案的合宪性审判机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委员会德国宪法法院法国德国都是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美国则是具有附带性的历史意义在戴高乐总统在任期间,由于总统、政府、议会均出自同一政党,在仅有的四个有权提请审查的机构中只有参议院还能够发出不同的声音。
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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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期中作业(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浅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齐玉苓案之异同及对中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构想姓名:于昌昊学号: 1503080428系别:法学系专业:法学年级: 2015级任课教师:傅振中老师2015年12月18日摘要本文分析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齐玉苓案之异同并对完善中国宪法监督体制提出了自己的构想1、 案例简介(1)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案起因是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其任期(1797年-1801年)的最后一天(即1801年3月3日)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因疏忽和忙乱有17份委任令在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同时兼任首席大法官)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让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将这17份委任状统统扣发。
威廉·马伯里即是被亚当斯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命为治安法官,而没有得到委任状的17人之一。
马伯里等3人在久等委任状不到、并得知是为麦迪逊扣发之后,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该案的法官约翰·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
从此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 齐玉苓案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
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
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
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
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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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齐玉苓案之比较及思考
齐玉苓案在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产生强烈反响并引发激烈争论,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争论焦点涉及宪法和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宪法适用及相关问题。
无独有偶,美国1804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则因为最早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而成为这一传统的象征。
本文将就这两个案件中涉及的几大重要问题作相关研究。
(略去案件相关具体介绍)
一,公民个人是否可以成为侵害他人宪法权利的主体?
从齐玉苓案的发生经过看,对于齐玉苓而言,关键之处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其关于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求,因为这决定了齐玉苓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可以看到,它将公民受教育权理解为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身自由权,用保护人格利益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并通过司法解释性的批复,明确指出了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来侵犯公民受教育的宪法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一般而言,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将该种基本权利规范具体化为下位法规范;另一种是已将该种基本权利规范具体化为下位法规范。
而教育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充分表明,依照民法通则有关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和教育法的规定,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完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本无须将这一行为的性质提高到宪法高度,从而惊动宪法的“大驾”。
二,宪法能否直接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根据?
这一问题有几个考虑方面:1)宪法是否应该私法化?2)如何保障平等地适用宪法?3)又如何保障宪法适用的合法性及诉讼过程的技术性?
三,法院是否具有宪法解释权?
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很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权并不包括对宪法的解释权。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复是否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呢?而反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鉴于美国三权分立理念的影响,则由法官担任了这一重要角色。
四,两者意义所在
不可否认,它在形式上毕竟仍然是以民事方式处理的个案,因而严格地说,还算不上是宪法诉讼案件。
但它对激发宪法的活力,提高大众利用宪法保护个人权利的意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而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虽带着浓重的党派竞争的意味,但这也使宪政制度在观念上获得了一种生机勃勃的原创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