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秦汉新城拆迁安置协议书
秦汉新城拆迁安置协议书秦汉新城拆迁安置协议书甲方:政府部门(下称“甲方”)乙方:居民(下称“乙方”)甲乙双方就秦汉新城拆迁及安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拆迁范围1.1 甲方将对秦汉新城进行拆迁工作,拆迁范围包括乙方现有居住房屋及相关建筑物。
1.2 拆迁工作将依法进行,乙方需配合甲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二条安置方式2.1 甲方将通过购房、安居房、货币补偿等方式,对乙方进行安置。
2.2 安置方式将根据乙方的户籍情况、人口结构和房屋产权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三条安置标准3.1 购房安置的乙方,甲方将按照房屋购买价格进行补贴,并根据乙方家庭人口情况,提供适当的购房面积。
3.2 安居房安置的乙方,甲方将提供符合居住要求的安居房,并按照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租金补贴。
3.3 货币补偿的乙方,甲方将根据乙方所拥有的房屋产权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乙方家庭人口情况提供适当的补助。
第四条安置过程4.1 甲方将在拆迁之前,对乙方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对安置方式进行初步安排。
4.2 乙方需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证、户籍信息及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证件,以便甲方进行合理安置。
4.3 安置过程中,甲方将尊重乙方的意愿,充分听取乙方的需求并尽量满足。
第五条保障措施5.1 甲方将提供充足的资金用于拆迁安置工作,并确保拆迁安置费用的公开透明。
5.2 甲方将与乙方签署正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给予乙方足够的信息公告,确保乙方了解拆迁安置相关政策。
5.3 甲方将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协助乙方完成房屋产权转移、贷款办理、学校迁移等后续事宜。
第六条损失赔偿6.1 如乙方在拆迁过程中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将负责赔偿。
6.2 如乙方和甲方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并可寻求有关部门的协调与调解。
第七条协议终止7.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2 乙方如有特殊困难需要延长拆迁安置时间,应提前向甲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西咸新区拆迁安置协议书
西咸新区拆迁安置协议书甲方(拆迁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迁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城市建设需要,需对乙方位于西咸新区的房产进行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拆迁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拆迁范围乙方同意甲方对位于西咸新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的房产进行拆迁,该房产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拆迁补偿1. 甲方同意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拆迁补偿标准,对乙方进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2. 甲方同意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位于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栋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室,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拆迁时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搬离原房产,并将房产移交给甲方。
第四条拆迁过渡期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拆迁过渡期内的居住需求,过渡期自乙方搬离原房产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拆迁补偿款或交付安置房,应按未支付金额或未交付房屋价值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搬离原房产,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日。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咸阳市拆迁补偿标准
咸阳市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迁由于涉及到补偿问题,因此时常发生金钱纠葛,以下一些拆迁补偿标准仅供参考,避免动迁纠纷的发生。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024年陕西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新(二篇)
2024年陕西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拆迁方和被拆迁户自愿参与本协议,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条拆迁补偿费用的发放由拆迁方承担,具体标准由拆迁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条拆迁补偿款应按时全额支付给被拆迁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挪用或拖欠。
第五条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签约当年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第二章拆迁补偿范围第六条拆迁补偿范围包括房屋补偿、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费、过渡期间生活费等,具体标准如下:一、房屋补偿:按照被拆迁户所拥有房屋的面积、楼层、结构等情况确定,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合理补偿被拆迁户的房屋。
二、临时安置补助:对于因拆迁需要进行临时搬迁的被拆迁户,按照搬迁户的人数和搬迁时间进行补助,具体标准由拆迁方确定。
三、搬迁费:对于被拆迁户因搬迁而产生的实际支出,由拆迁方进行合理的费用补偿。
四、过渡期间生活费:对于因拆迁而暂时无法正常生活的被拆迁户,在过渡期间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生活费补贴。
第七条拆迁户享受的补偿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由拆迁方公示于社区或村级政府,并在协议签订时告知被拆迁户,确保被拆迁户了解自己的权益。
第三章补偿费用的支付和管理第八条拆迁补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不得分期支付或拖延支付时间。
拆迁方应当将支付事项书面告知被拆迁户,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拆迁补偿款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拆迁户,被拆迁户应提供真实有效的银行账号,确保款项安全到达。
第十条拆迁补偿款应当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确保款项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拆迁方应当定期向被拆迁户提供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和相关凭证,接受被拆迁户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争议解决第十二条对于拆迁补偿金额、标准、争议处理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汉政办函〔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汉政办函〔2017〕43号兴汉新区管委会:《汉中市政府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6日汉中市政府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进程,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是指经由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协议后,由承接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市政府和市政府授权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向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及企事业单位搬迁等土地取得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汉中市政府及市政府授权机构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第四条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协调、科学规划、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进行。
陕西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陕西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管理行为,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依法进行,实行政府主导、法治保障、合理补偿的原则,尊重和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拆迁户均等享有法律保护,禁止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侵犯和侵蚀。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户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拆迁的原因、范围、方式、时间,以及补偿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被拆迁户在接到拆迁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助拆迁单位进行现场核实。
第七条拆迁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拆迁计划,并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八条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户进行详细协商,确定补偿标准、方式、时间和清退事项等内容,并签订补偿协议。
第九条拆迁单位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补偿款项,并提供必要的搬迁协助和安置服务。
第十条拆迁户对于补偿计划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
第三章补偿标准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面积、年限、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被拆迁户的住房补偿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的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补偿。
(三)被拆迁户临时居住费用的补偿。
(四)被拆迁户财产损失的补偿。
(五)其他合理的补偿内容。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住房的征用、占用、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安置措施第十四条房屋拆迁涉及的安置问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保障拆迁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权益。
第十五条拆迁单位应当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需求,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并提供相应地支持和帮助。
陕西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
陕西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一、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工程建设征地数、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为依据,补偿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质量据实结算。
征迁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拨付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由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兑付至被征迁单位、村组及个人。
征迁标准具体如下:(一)永久用地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标准。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由涉及市、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2000元/亩。
5、建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350-450元/㎡、砖木房500-650元/㎡、砖混房(含砖、石窑洞)700-950元/㎡进行补偿,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0000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7、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或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8、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和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8.01•【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1989.09.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89年4月12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2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承租人是指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房屋使用人。
第四条西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陕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陕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陕西省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通过协商或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而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物品的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土地征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合理,不能低于土地市场价格,确保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原则,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公正,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3. 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肥力、土地用途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与土地价值相符。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
2. 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征收土地后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一定金钱,其金额应当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肥力、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
3. 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的一定金钱或其他物品的补助。
4.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在土地征收后,被征地农民暂时无法自给自足,需要政府提供的生活补助。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程序。
1. 政府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前,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形成合理的补偿标准。
2.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充分协商,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正。
3. 在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完毕后,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款项,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归档工作。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和评估。
1. 监督部门应当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公正性。
2.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 监督部门应当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部门依法依规执行征收补偿标准。
秦汉新城拆迁安置协议书
秦汉新城拆迁安置协议书甲方(拆迁方):[甲方全称]乙方(被拆迁方):[乙方全称]鉴于甲方因秦汉新城建设项目需要,需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拆迁安置协议:第一条拆迁范围及补偿标准1.1 甲方拆迁乙方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
1.2 甲方按照[相关拆迁补偿标准文件]的规定,对乙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具体金额]元。
第二条拆迁补偿方式2.1 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乙方进行补偿:a. 货币补偿: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偿金[具体金额]元。
b. 产权调换:甲方提供乙方同等价值的房屋作为补偿,具体房屋信息为[具体地址和房屋信息]。
2.2 乙方选择补偿方式为[乙方选择的补偿方式]。
第三条搬迁及安置3.1 乙方应在[搬迁期限]前完成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
3.2 甲方应在乙方搬迁后[具体时间]内,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方式完成补偿。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补偿金或未按约定提供房屋,应按未支付金额的[违约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2 如乙方未按时搬迁,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元。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咸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咸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咸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咸政发〔201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需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为本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咸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市住建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级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访维稳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六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秦汉新城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障新城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城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合法建筑及其附属物的征迁补偿安置;国务院、陕西省人民政府在秦汉新城实施的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迁的,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秦汉新城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实施征迁的,原则上实行统一集中安置,不再重新划拨宅基用地;第四条本办法颁布后,秦汉新城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未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批准,不得实施房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第五条征迁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房屋室内外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变更房屋权属,不得进行房屋抵押和租赁;规划建设环保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再审批房屋建筑执照、土地过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迁入和分户手续;第二章拆迁补偿第六条农村房屋按结构划分为五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楼板房、简易房。
(一)砖混结构房屋划分为三个等级:1.一级:240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齐全的;2.二级:240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齐全的;3.三级:240砖墙承重,没有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的;(二)砖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1.一级:240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木质檩椽,木质屋面板或瓦屋面;2.二级:240砖墙(无砖砌柱或木柱)承重,木质檩椽,瓦屋面;(三)砖土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1.一级: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松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基,瓦屋面;2.二级: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瓦屋面;(四)简易楼板房:120砖墙承重,无砖砌柱,层高(檐高)不足3米,门窗齐全;(五)简易房:砖墙、檩条、石棉瓦(彩钢瓦)屋面,门窗齐全;第七条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非混凝土、瓦屋面)原则上按砖木房屋等级认定;土木结构的房屋按砖木结构房屋二级认定;第八条各类结构等级房屋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430元/平方米,二级390元/平方米,三级350元/平方米;(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350元/平方米,二级330元/平方米;(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280元/平方米,二级260元/平方米;(四)简易楼板房160元/平方米;(五)简易房130元/平方米;第九条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西咸土地拆迁基础知识
西咸文旅讲义一、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5、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6、西安市国有土地山房屋征收评估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要讲述内容:通过上述法律、法规,确定被拆迁人所拥有权力1、对于村民来说,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村民拥有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合法宅基地使用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所拥有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面房屋的所有权。
二、模式及标准(一)宅基地拆迁模式及标准1、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模式(市城改办批复模式)标准:计户单位: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为依据(宅基地证或土地证),一证一户,一户签订一份拆迁安臵补偿协议;面积认定:对证载范围内现有房屋实行拆一安一,互找差价原则;残值补偿:对证载范围内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按照评估残值予以补偿;范围外的不予补偿。
过渡费:按照安臵面积进行计算;搬家费:按照拆迁计户进行计算;奖励费:按照拆迁计户进行计算。
奖励期内的优惠:面积认定:对证载范围内宅基地面积的二倍进行认定安臵面积,实行拆一安一,互不找差价原则;残值补偿:对证载范围内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按照评估残值予以补偿;范围外的也按照残值予以了补偿。
过渡费:按照现在市场行情进行了提高;搬家费:按照原标准给付后又提供了免费搬家车辆;奖励费:在原标准基础上进行了提高。
其它一些的优惠:比如学生的交通补助、年龄较大人员的租房补助等。
在城中村改造中,又提出了保底安臵的政策,市政发129号文中规定了农户65平方米的下线保底安臵政策,所以在我们的操作中提出了65+20政策;优点:有法可依,保底安臵缺点:以证为计户单位,但在2003、2004年土地调查完成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确权与认证工作进展缓慢,有很多的问题暴露出来,致使拆迁工作无证,无法认定面积,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用地地调面积进行面积认证,但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混乱。
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四改两拆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四改两拆”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西咸新区建设。
按照西安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利用三年时间,在秦汉新城深入开展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改造、旧厂区改造、架空通信线缆改造、拆除违法建设、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三年攻坚行动(即“四改两拆”三年攻坚行动)。
为确保“四改两拆”三年攻坚行动的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中省城市工作会议、全国棚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西安市“四改两拆”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紧扣西安市党代会提出的“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的奋斗目标,以“四改两拆"三年攻坚行动为抓手,全面提升秦汉新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水平,为改善“新城”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加快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步伐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统筹"的原则“四改两拆”工作要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坚持“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的理念,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紧密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规划,科学统筹“新城”空间资源,处理好“四改两拆”与保护文化风貌、历史建筑、文化遗存、工业遗产的关系,突出城市历史文化特色,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成片改造,做到规划一片,改造一片,美化一片,带动一片,促进城市的有机更新。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各街办(镇)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与配套政策,坚持“以改带拆、以改促改、改拆结合、分类实施”的方法,科学统筹改、拆、建工作,做到治理城市环境脏乱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情况相兼顾,城市更新与产业发展相推进,规划与建设相结合,促进城乡环境整体改造提升。
(三)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秦汉新城“四改两拆”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项目带动、公众参与、惠及群众”的思路,按照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吸收和引进社会资本,合理运用现有安置政策,扩大货币化安置范围,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2014年9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西咸新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1]4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西咸新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西咸新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1〕41号)西安市、咸阳市人民政府,省西咸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物局:建设西咸新区是省委、省政府落实《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建设大西安、带动大关中、引领大西北,打造全国内陆型经济开发战略高地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西咸一体化、打造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重要支撑。
为规范西咸新区规划范围内项目用地和项目建设,确保《西咸新区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一、西咸新区位于西安、咸阳两市建成区之间,西起茂陵及涝河入渭口,东到包茂高速,北至规划中的西咸北环线,南至京昆高速,涉及西安、咸阳两市7个县(区)、23个乡镇(街道),规划控制范围882平方公里。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西咸新区规划范围内,凡未经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的项目,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包括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定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开工建设等;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土地供应、土地用途变更、土地登记发证等相关手续。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办理各项批准手续的单位,其批准文件和相关证书一律无效。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转让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及私自乱搭乱建、突击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咸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4月1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6日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西咸新区各新城规划区,以下统称“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秦都区、渭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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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秦汉新城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障新城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城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合法建筑及其附属物的征迁补偿安置;国务院、陕西省人民政府在秦汉新城实施的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迁的,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秦汉新城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实施征迁的,原则上实行统一集中安置,不再重新划拨宅基用地;第四条本办法颁布后,秦汉新城区域内的单位与个人未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批准,不得实施房屋新建、扩建与改建工程,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第五条征迁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的单位与个人不得对房屋室内外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变更房屋权属,不得进行房屋抵押与租赁;规划建设环保与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再审批房屋建筑执照、土地过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迁入与分户手续;第二章拆迁补偿第六条农村房屋按结构划分为五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楼板房、简易房。
(一)砖混结构房屋划分为三个等级:1、一级:240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齐全的;2、二级:240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齐全的;3、三级:240砖墙承重,没有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的;(二)砖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1、一级:240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木质檩椽,木质屋面板或瓦屋面;2、二级:240砖墙(无砖砌柱或木柱)承重,木质檩椽,瓦屋面;(三)砖土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1、一级: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松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基,瓦屋面;2、二级: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松木与杂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瓦屋面;(四)简易楼板房:120砖墙承重,无砖砌柱,层高(檐高)不足3米,门窗齐全;(五)简易房:砖墙、檩条、石棉瓦(彩钢瓦)屋面,门窗齐全;第七条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非混凝土、瓦屋面)原则上按砖木房屋等级认定;土木结构的房屋按砖木结构房屋二级认定;第八条各类结构等级房屋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430元/平方米,二级390元/平方米,三级350元/平方米;(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350元/平方米,二级330元/平方米;(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280元/平方米,二级260元/平方米;(四)简易楼板房160元/平方米;(五)简易房130元/平方米;第九条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第十条被征迁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的,视为有效建筑面积(不含简易结构房屋),其补偿标准为房屋的重置价减去折旧;第十一条房屋过道及挑檐,有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全面积计算,无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第十二条早期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征迁时适用本办法;其正在正常运营的,征迁时增加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总额的30%作为对其停产、设备、配套设施拆除搬迁、安装调试等费用的补偿。
不再安排重建用地;第十三条小城镇所在地主干道上被界定为经营用房的(一层),征迁时只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格=重置成新价+800元/平方米(营业用房补助费);家庭式企业、商店、旅社等用房,征迁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第十四条宅基地的补偿:(一)宅基地不论大小,征迁时统一按0、25亩计算,每院补偿20000元(占新不腾旧的,旧宅基地在征迁时不予补偿)。
在征用该宗集体土地时每院按0、25亩的标准予以扣减,不再重复补偿;(二)祖遗院落每院给予1万元宅基地补偿费;第十五条房屋装饰从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用料上,将装饰分为高档与普通两等。
(一)一等(高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1、地面:600×600以上全抛光瓷砖、花岗岩地面,高级木地板地面;2、内墙面:全瓷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墙裙(含包暖气)、壁纸、软包、防火板墙面;3、天棚:木质全吊顶天棚或玻璃透光天棚;4、门窗:高级铝合金门窗、压花木门,高级木料或不锈钢门窗套,高级铝合金或木质隔断、商品防盗网;(二)二等(普通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1、地面:500×500以上的全瓷砖、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块大理石、花岗岩地面;2、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乳胶漆墙面、木质普通墙裙(含包暖气);3、天棚:木质半吊顶,乳胶漆顶棚面;4、门窗:铝合金门窗、木制门窗套,普通铝合金或木质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第十六条各等级装饰的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等(高档装饰)150元/平方米;(二)二等(普通装饰)100元/平方米;第十七条装饰补偿折旧按以下标准扣减:(一)5年以内(含5年)装饰折旧率为0%;(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装饰折旧率为5%;(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装饰折旧率为10%;第十八条装饰补偿按房屋装饰的实际面积计算。
在装饰四项项目中,每项各占25%,如有达不到项目要求标准的,按比例扣减;第十九条农村宅基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土暖气:补助800元/套(含暖气片);(二)砖围墙:120砖墙150元/延米,240砖墙200元/延米,土墙80元∕延米;(三) 铁栅栏围墙:240元/延米;(四)砖花墙:50元/延米;(五)隔断:80元∕平方米;(六)门楼:简易结构门楼2000元/个,砖木结构门楼3000元/个,砖混结构门楼5000元/个;(七)传统砖混畜禽舍:100元∕平方米;(八)简易棚:60元∕平方米,钢架彩钢棚80元∕平方米;(九)粮仓:200元/平方米;(十)移动板房:墙体厚度5公分以下100元∕平方米,5公分以上(含5公分)130元∕平方米;(十一)窑洞:砖箍窑:380元∕平方米,普通土窑:280元∕平方米(二间以内按不住人认定),不住人土窑80元∕平方米;(十二)简易厕所:200元∕座;(十三)楼梯:200元∕平方米;(十四)砌瓷砖灶台:70元∕米;(十五)楼梯扶手:水泥扶手50元∕延米,不锈钢扶手120元∕延米,木艺扶手150元/延米,铁艺扶手150元/延米;(十六)外墙贴瓷:40元∕平方米;(十七)水磨石:有分隔铜条70元∕平方米,无分隔铜条50元/平方米; (十八)水刷石:30元∕平方米;(十九)灶台:200元/个;(二十)太阳能:180元∕套(迁移费);(二十一)空调:180元∕台(迁移费);(二十二)电话:150元/部(迁移费);(二十三)有线电视:150元/台(迁移费);(二十四)防护网:35元∕平方米;(二十五)钢管护栏:50元∕米;(二十六)大理石洗脸池:150元∕个;(二十七)瓷洗脸池:80元∕个;(二十八) 水泥池:30元/平方米;(二十九)水泥排水渠:20元/米;(三十)琉璃瓦:50元∕平方米;(三十一)大铁门:宽1、8米以下800元∕幅;宽1、8米以上1000元/幅; (三十二)木大门:600元/幅;(三十三)卷闸门:600元∕个;(三十四)电动卷闸门:1000元/幅;(三十五)防盗门:300元/套;(三十六)水泥地面:30元∕平方米;(三十七)砖铺地面:20元∕平方米;(三十八)贴瓷炕:300元/个;(三十九)打料机、饲料加工机、粮食剥皮机各500元/套(迁移费);(四十)磨面机:1000元/套(迁移费);(四十一)自来水管:10元/米;(四十二)自动饮水设施(猪场):500元/套;(四十三)店内设小型冷库:1000元;(四十四)上下水:500元/套;(四十五)篮球杆:500元/套(迁移费);(四十六)水泥乒乓球台:500元/个;(四十七)砖混水塔:高10米以下、30吨水塔50000元,高10米以下、50吨水塔60000元 ,高20米以下、30吨水塔70000元 ,高20米以上、50吨水塔80000元;简易水塔:高10米以下、15吨以下10000元,高10米以上、15吨以上20000元;(四十八)雨水井(渗井):300元/口;(四十九)人工井:塬上6000元/口(含水泵),塬下2000元/口(含水泵);(五十)压水井:400元/口;(五十一)水泥宣传碑:300元/个;(五十二)广告牌(灯箱):100元/个;(五十三) 村碑:500元/套;(五十四)水泥宣传碑:300元/套;(五十五)地下室:350元/平方米【层高2、6米以上(含2、6米)】第二十条架空层(檐高2、2米以下)与隔热层等属于房屋主体组成部分的,给予60元/平方米(石棉瓦屋顶)、120元/平方米(瓦屋顶)的货币补偿;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房屋的附属物、地面附着物补偿参照有关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征迁人可自行拆除,也可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除。
被委托的拆除单位不得转让拆除业务;第二十三条征迁人应给予被征迁人搬家费、过渡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迁户,搬家费每户按两次计算,搬家费共为3000元;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迁户,其搬家费为2000元整;过渡费为每人每月200元,过渡期限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祖遗院落、单职工等第三十条享受政策性安置的人口,只增加安置面积,不增加过渡费);第二十四条凡占用河道划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与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违章建筑处理;拆除违章建筑(含未经批准加盖的)与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成年限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五条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征迁协议,拒不搬迁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拆除;第三章安置第二十六条征迁住宅房屋,被征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第二十七条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有效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价格=重置成新价+400元/平方米(补助费),其余超出面积部分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第二十八条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统一安置的,人均安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并无偿给予10平方米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待营业性用房建成后,整村拆迁时与村组统一签订营业性用房安置协议(祖遗院落、单职工等第三十条享受政策性安置的,只增加住宅面积,不给予商业用房);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迁农业户口人员给予房屋安置:(一)在征迁公告发布前,户籍为所在村组常住人口,参加村上分配,尽村民义务的;(二)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出就学的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士官)、两劳服刑人员;(三)征迁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四)征迁公告发布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征迁时可增加相应房屋安置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