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罪犯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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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1)
引言 (2)
一、对罪犯权利保障的概述 (2)
(一)罪犯权利保障的概念 (2)
(二)罪犯权利保护的依据 (2)
(三)罪犯权利的特点 (3)
1、权利的有限性 (3)
2、权利的不完整性 (4)
3、权利的不稳定性 (4)
4、罪犯实有权利的局限性 (4)
二、保障罪犯权利对于监狱法治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5)
(一)保障罪犯权利是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5 (二)保障罪犯权利关系到我国司法机关的行刑效率 (6)
(三)保障罪犯权利直接影响我国监狱的法治进程 (6)
三、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存在的现实问题 (7)
(一)我国监狱的法制化进程相对落后 (7)
(二)监狱在押犯人的人权受到不平等限制 (8)
(三)监狱警察不重视对罪犯的权利保护 (9)
(四)我国监狱缺乏有效的监狱执法监督体系 (9)
(五)监狱服刑人员缺乏一定的救济援助 (10)
(六)我国地方监狱的物质基础不完善 (11)
四、保障罪犯权利的具体试行办法 (11)
(一)牢固树立“以罪犯为本,依法治监”的法治精神 (11)
(二)全力推进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内容的监狱法律体系建设 (12)
(三)努力提高监狱干警的执法素质 (12)
(四)积极构建有效的监狱执法监督体系 (13)
(五)着力完善法律援助及司法救济制度 (14)
(六)努力构建坚实的监狱物质保障机制 (14)
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致谢 (17)
浅论我国罪犯权利保护
【内容摘要】在中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保障罪犯权利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由于丧失了部分被拘留的权利,罪犯已成为一个相对脆弱的群体。然而,这一弱势群体是一个对社会造成损害的弱势群体,也是一个受到道德谴责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不太可能得到公众的承认,罪犯的权利保障问题也容易处于盲点范围,然而,罪犯终归是一种暂时的状态,这些人终归是要回归社会,如何让他们顺利实现从罪犯向自由公民的过渡,对刑事诉讼终结后的罪犯的权利保障方面的具体研究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不能被遗忘的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释了罪犯权利保障的相关概念,援引出保障罪犯权利对于我国监狱法治化建设的现实意义,接着具体分析了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存在的现实问题,最后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保障罪犯权利的具体试行办法。
【关键词】罪犯权利;权利保护;弱势群体;法治化
引言
对于被监禁的罪犯,他们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他们不能享有与其他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罪犯享有个人自由最初的一部分,相关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必须剥夺的一部分或受到不同程度的条件下按照法律,然而,他们的人格权利,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安全相关的诉讼权利,不是因为其被判处剥夺和限制,相反还必须受法律保护。此外,一些有关个人自由权利只有部分由于罪犯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享受或者只是享受法律,实际上不能运动,如产权的一部分,政治权利,宗教自由,自由交流,婚姻和家庭权利,等等,在允许范围内的权利在法律和监管实际可行的,也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公平保护。
一、对罪犯权利保障的概述
(一)罪犯权利保障的概念
“罪犯的权利保障”1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司法等一系列活动,确保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受到剥夺,限制跟损害的一种死法概念,目的是为了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不得被无理侵犯而实施这样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国家高度重视对没有依法被剥夺和限制的犯罪分子的权利的保护。
(二)罪犯权利保护的依据
犯罪首先必须是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归属代表,比如我国的服刑人员还继续保留中国国籍,那么他根据中国的宪法规定,在我国是
1①概念出自中国监狱学会、中国人权研究会编:《中国罪犯人权保障》,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完整意义上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虽然受到刑罚惩罚,但其国籍没有被剥夺,罪犯作为公民仍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罪犯作为公民的法律地位是刑事权利的重要基础。罪犯作为公民的身份表明,作为公民的罪犯受到的惩罚是有限的,罪犯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不是被剥夺。这一点深刻指明了刑法的具体规定,处罚方法按照一定的秩序,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法院系统中按照的原则符合“罪行”犯罪处以不同的处罚不同,但是,在刑法体系中,我们发现没有人剥夺一切权利的刑事处罚,但只有剥夺罪犯的权利的一个或几个,比如剥夺自由权利、财产权利,生命权的罪犯权利和政治权利,等。并根据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自由”的原则,除了这些以外的刑法的权利的权利的剥夺,如:健康权,继承财产名誉权,指责抱怨权,等等,这些看似简单的人权是不应该被限制的,对于罪犯本人,这些依法并没有被剥夺的权利正是我们司法机关需要保护的。这也是保障罪犯权利问题的法律依据。
(三)罪犯权利的特点
1、权利的有限性
一些罪犯的权利被剥夺了,他们不能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如罪犯的自由权利。如个人自由与沟通有关,与罪犯见面的权利,虽然这些权利是由监狱法律规定的,行使的是沟通的权利,但罪犯有权力,显然是单方的监狱和警察的意志。在通信权利方面,监狱可以保证罪犯的正常沟通,但要对罪犯与罪犯的通信进行检查,阻止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信件。此外,与普通公民相比,罪犯对教育的权利
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2、权利的不完整性
对于大部分服刑期的罪犯,其某些权利,虽然不被剥夺,但根据监管和改革的需要,这些权利内容的完整性,有权暂停的一部分,即罪犯虽然有些权利,但由于权力行使暂停或者冻结的能力,暂时无法意识到,婚姻自由等这些权利,荣誉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言论、集会、游行等权利,限制了部分的行为,如罪犯有财产权,但是,必须在某些条件下拥有和使用他的财产。虽然罪犯有合法获得减刑的权利,但如果不属于罪犯本人有重大的立功行为,依照法理跟情理应该对其适当减免犯罪服刑的,罪犯本身就不会享受到减刑的法定主张的权利。
3、权利的不稳定性
与一般的公民权利不同,一些罪犯的权利随时都可能受到意外影响而改变。这种变化既可以是权利范围的增加或减少,也可以是权力程度的增加或减少,或一个或多个权利的丧失。例如,某些犯罪人员,在服刑期内不能对法律对其的最终判决表示出积极接受的态度,或者由于其服刑期间违反了监狱内部的规则,他可能会遭到进一步的法律制裁跟权利的剥夺和限制。
4、罪犯实有权利的局限性
一些罪犯犯罪,不是很严重的,虽然他们没有被剥夺或限制某些权利,但那些被判处剥夺或者限制个人自由,因此实际上不能像普通公民通过自己的行动,他们的许多权利不被剥夺或限制被转化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