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扣车申请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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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公报》2003·03)原告:王丽萍,女,44岁,下岗职工,住河南省开封市西郊乡。

被告:河南省中牟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耿鲜明,该局局长。

原告王丽萍因与被告河南省中牟县交通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发生行政赔偿纠纷,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告诉称:2001年9月27日上午,我借用他人3台农用小四轮拖拉机,用拖带的两轮拖斗运送31头生猪。

路上,被告的工作人员以这3台车没交养路费为由,提出扣车。

尽管我声明车上装的货物不能停留,请求把生猪卸下后再扣车,被告的工作人员却置之不理,强行摘下拖斗后驾车离去,致使拖斗内的生猪因自然挤压和气候炎热中暑,共死亡15头,给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00元,其他损失1700元。

我向被告申请赔偿,被告不予理睬。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的一切经济损失。

原告王丽萍提交如下证据:1.张军明、王老虎的证言,主要内容是:9月27日上午,王相林、王新春、张军明、王老虎四人驾驶3台农用小四轮拖拉机帮忙给王丽萍送猪。

车走到西吴村南约一公里处,遇到中牟县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所的5名工作人员查养路费。

我们说明是农用车,没有养路费。

这些人坚持扣车。

这时王丽萍说:“你们稍等一会儿,让我们把猪送到党庄村,回来就办理养路费手续。

”这些人仍不同意,强行把车发动着开走,我们就在后面追。

追到后黑訾村正东路口,我们又和他们协商,让他们开走两台车,给我们留下一台,等我们把猪盘到党庄村,他们再开走这一台。

他们不同意,强行把3台小四轮主车从拖斗上摘下开走了。

当时正值11时,天气很热,现场没有树荫,生猪在拖斗里挤成一团现场就死亡两头。

2.马书杰的证明,主要内容是:9月27日,开封实业公司来我的养猪场收猪。

由于收猪大卡车不能开到小店村;收猪的人通知王丽萍,让她把猪送到我的养猪场。

王丽萍送猪到了离我的养猪场二里多路时,3台小四轮车被中牟县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所的人开走,装猪的拖斗被摘下放在路边。

张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皖04行终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炎丽张德玉江峰【审理法官】常炎丽张德玉江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张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个人】张坡【当事人-公司】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坡【被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上诉人张坡认为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扣押其车辆的程序违法,其通过电话的方式向被上诉人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反映,而不是提起行政复议,其实际上是要求被上诉人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使对下属单位的督促履责,而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监督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是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张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陈继瑜、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继瑜、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继瑜、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4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来敏章宝晓戴华斌【审理法官】来敏章宝晓戴华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继瑜;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当事人】陈继瑜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当事人-个人】陈继瑜【当事人-公司】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继瑜【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本院观点】上诉人陈继瑜一审诉讼请求为要求温州交管二大队解除超期扣留的涉案车辆并赔偿损失,但前者诉请上诉请求变更为确认被诉扣押车辆行为违法,系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作评判。

对于被扣押车辆的退还期限,道交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在提供补办手续后及时退还”,尽管无具体时间规定,但结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可以确定时间节点。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查封扣押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核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法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继瑜一审诉讼请求为要求温州交管二大队解除超期扣留的涉案车辆并赔偿损失,但前者诉请上诉请求变更为确认被诉扣押车辆行为违法,系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作评判。

道交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陈立群诉长岭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立群诉长岭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立群诉长岭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吉07行终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永学薛静波刘洋【审理法官】刘永学薛静波刘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立群;长岭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当事人】陈立群长岭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当事人-个人】陈立群【当事人-公司】长岭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立群【被告】长岭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长岭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长岭县运输管理所)作为具体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具有对公共客运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人证言合法性听证罚款管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扣押改判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长岭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长岭县运输管理所)作为具体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具有对公共客运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的职责。

被上诉人在执法程序中对陈立群本人、车上乘客进行了询问和调查,乘客称车费100元,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陈立群非法营运的事实清楚。

被上诉人召开听证会听取了陈立群本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在此基础上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陈立群罚款壹万元同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有没有管辖权,上诉人未实施非法营运行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诉路政申请书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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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院:我,XXX,住址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现就以下事项向贵院提起诉讼:一、起诉事项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XXX路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立即停止对我名下车辆的非法扣留行为;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因车辆被非法扣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XXX元;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经过2021年5月10日,我驾驶车辆行驶至XX省XX市XX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

当行驶至XX路口时,突然被被告执法人员拦停。

被告执法人员在没有对我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将我的车辆非法扣留,并告知我需前往被告办公场所接受调查。

在此期间,我的车辆一直被被告非法扣留。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扣留车辆,并通知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

扣留车辆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3. 被告违法行为被告在扣留我的车辆过程中,未当场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也未告知我扣留车辆的原因、依据及处理程序。

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于非法扣留车辆。

4. 经济损失由于被告的非法扣留行为,导致我无法正常使用车辆,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

综上,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我的权益,我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敬礼!原告:XXX2021年5月20日。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整理]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整理]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1、某县卫生局为了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案例1、某县卫生局为了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保护本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公告要求管辖区域的所有饭馆保持卫生,饭馆内不准出现苍蝇、老鼠等有害动物,否则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1条的规定给予罚款。

公告发出后,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对各饭馆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一进门就查看饭馆内有无苍蝇或老鼠,如果有,即按照数量多少计算罚款数额,每只苍蝇罚款50元、每只老鼠罚款100元。

(注:•食品卫生法‣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试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分析本案中县卫生局的行为。

2、李某1994年承包某国有农场案例李某1994年承包某国有农场6亩土地种蔬菜。

在承包的土地中有5棵芒果树为承包给个人,收益仍属农场。

由于树木遮荫,对蔬菜损害较大,李某向农场反映,要求砍去芒果树。

农场未经调查,误以为只有一棵芒果树,遂即同意。

事后,农场发现有5棵芒果树,就改口说李某的行为是乱砍乱伐,并依据•森林法‣对李某进行处罚。

请根据行政主体理论评析农场的处罚行为。

3、某交警案某交警大队警察徐某下班回家途中,看到一辆轿车驶入自行车道,便将车拦住,司机看到警察拦车就停了车,徐某告知这是自行车道禁止机动车行驶,司机说对不起、走错了。

对话中,徐某闻到司机有酒味,便问他是否喝酒了,司机承认是喝了点酒,但又说你已经下班了就别管闲事了。

徐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于违章,罚款50元,并暂扣驾照。

试分析,本案中交警徐某的行为属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4、某肉食水产公司案4、某肉食水产公司从外地市场购买猪肉4万余斤,其中部分未经检疫,这4万余斤的猪肉全部销售到本市各家著名酒店、宾馆,当晚,有的饭店出售未经检疫的猪肉,并造成了15人食物中毒的重大事故。

接到报案后,某市卫生检验所对猪肉来源、某肉食水产公司未对猪肉检疫的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经该卫生检验所有关领导批准,对本案的有关证据进行了证据保全,在对保全的证据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该卫生检疫所认定某肉食水产公司购买的4万余斤的猪肉大部分未经检疫,造成了15人中毒的严重后果,据此,该卫生检疫所立即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某肉食水产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皖04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德玉王伟江峰【审理法官】张德玉王伟江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当事人】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当事人-个人】张坡【当事人-公司】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坡【被告】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查封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上诉人张坡在一审中不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不能明确其诉讼请求,一审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对于上诉人张坡提出一审存在超期办案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受理该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一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张坡的其他上诉理由系其个人理解与认识,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8.万某于某日参与流氓斗殴时将二人打成重伤,该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万某为躲避追捕逃往外地。后公安局侦查人员了解到万某从外地潜回其表兄刘某家中,便至刘某处追查,却未发现。于是侦查人员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刘某的运货用东风卡车一辆扣押,并告诉刘某必须将万某找到并送交公安局机关后才能发还车。刘某多次与公安局交涉要求返还被扣车辆,均遭拒绝。后万某在潜回家取日用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万某拘留。请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王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因为李某是交通警察,属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这表明李某有权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同时本案中,李某拿出了盖有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处罚单,表明李某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的,因此,李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
2.2005年8月,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依据举报到该市甲印刷厂查封了一批未经“新飞集团”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30万个“新飞”牌空调的商标标识,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并对该厂和厂长李某分别作出了罚款20万元和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1999年10月,应某县人民医院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批准该县所有医院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该文件从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医院据此均大幅提高收费标准,结果加重了就医者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依据有关法律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某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和物价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请问:
9.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作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15日的拘留。

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范文

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范文

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庄杰违反交通法超载,一、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审理?交警大队为公安局的内部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本案应以交警大队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行政诉讼不适用独任审判,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交警说要加罚到300元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

当事人有辩解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本案中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交警大队律师代理人向现场目击证人重新取证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原告应当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则应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法律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所以“交警大队律师代理人向现场目击证人重新取证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及答案(1)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及答案(1)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一答案一、填空题: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仅包括行政机关对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赔偿两种。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6、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该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于哪一年?()A.1992B.1993C.1994D.19952.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A.代位责任B.自己责任C.合并责任D.中间责任3.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不包括()。

A.国家行为B.抽象行政行C.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4.下列说法哪种是正确的?()A.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下列关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哪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权利取得赔偿的?()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D.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的6、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2001年4月18日上午,汪某、储某在省道上设摊卖早点,被上班路经此地的某城建监察大队执法队员发现,让他们打扫卫生完毕后立即离开。

当该执法队员换上制服再次出现时,汪某、储某还未离去,该执法队员当即表示要对其进行处理,汪某、储某不肯,双方发生争执。

这时,恰好有一辆垃圾清运车(带有刮板开启液压装置的特种车辆)开了过来,该执法队员示意车停下,并叫随车清运工将汪、储卖早点所用器具及卖剩食物等装进清运垃圾车后部的车兜销毁。

当清运工将汪某、储某做饼用的案板装进垃圾清运车时,汪、储就从垃圾车里将案板抢了回来。

就在汪、储抢案板之际,该执法队员又将他们卖早点所用的三轮车掀翻在地。

于是,清运工将洒在地上的锅盖、油壶及饼等物扔进车兜,汪、储不顾一切将手伸进垃圾车车兜,想捡回属于自己的财物,其中储某在捡锅盖时,右手臂被早已启动的垃圾清运车刮板夹住,后经医生诊断为: "右肱骨干骨折伴桡神经损伤"。

储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人民币近4000元。

5月21日,汪某、储某不服,依法向该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四万余元。

1、执法队员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执法?2、储某手臂被压受伤,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医药费、误工费该不该赔?案例分析基本要点:1、本案是典型的不文明执法案例,该执法队员违法执法毫无疑问。

2、储某手臂被压受伤,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

原因:第一,本案中执法队员直接侵害的是财产权而非人身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若侵犯的是财产权,则应对受害人进行财产赔偿,若侵犯的是人身权,造成其身体伤害的,则应对受害人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

而本案中执法队员指使非执法人员任意销毁被执法人的财物,并没有唆使非执法人员用垃圾清运车的刮板去压被执法人,即侵害的是其财产权,并非其人身权,若要赔也仅是对损害财产的赔偿。

第二,储某手臂被压与执法队员的违法执法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罗蓉与镇康县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罗蓉与镇康县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罗蓉与镇康县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公安治安【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云09行终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邬忠育苏国权王军【审理法官】邬忠育苏国权王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蓉;镇康县公安局【当事人】罗蓉镇康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罗蓉【当事人-公司】镇康县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彭建平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杨彪云南彪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建平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杨彪云南彪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建平杨彪【代理律所】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云南彪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蓉【被告】镇康县公安局【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审核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镇康县公安局作出的144号《行政处罚决定》,有现场录音录像、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在处置钱正芹信访事件过程中,上诉人罗蓉存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二)项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可撤销警告行政拘留行政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拘留指定管辖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镇康县公安局作出的144号《行政处罚决定》,有现场录音录像、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在处置钱正芹信访事件过程中,上诉人罗蓉存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事实。

被上诉人镇康县公安局据此给予上诉人罗蓉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赔偿申请书的范文

行政赔偿申请书的范文

行政赔偿申请书的范文
尊敬的行政赔偿委员会:
本人XXX,是被XXXX行政机关作出的XXXX决定所涉事项的当事人。

据我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相关规定,我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员会递交本行政赔偿申请书,并详细陈述以下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经过
(在这一节中,详细陈述事实经过,包括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

如果有涉及证据,应附上相应证据的说明,但不附具体证据材料。


二、行政违法性质分析
(在这一节中,对事实进行分析,说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比如超越职权、违法程序、不合法事由等。

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来支持分析。


三、损害后果及赔偿请求
(在这一节中,详细陈述个人遭受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受损等。

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失,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最后,明确提出赔偿请求,包括具体金额和赔偿方式。

)在此,本人郑重申明提出的请求事实属实,请求贵委员会对本申请进行审理,并依法给予合理赔偿。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封存汽车行政强制措施并请求国家赔偿案

封存汽车行政强制措施并请求国家赔偿案

封存汽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请求国家赔偿案案情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遵义运输公司)持有与贵州省仁怀县茅河窖酒厂遵义经营部和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书、贵州省遵义市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黔酒专运字OM:0048474”酒类出境准运证等手续,由该公司贵州02/00527五十铃大型货车驾驶员盛平负责运载瓶装酒6吨(12×500)480箱到晋江安海。

1993年4月21日,经群众举报,晋江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技术监督局)于当日将该批瓶装酒480箱连同该车辆扣留封存。

至1993年12月27日,晋江市技术监督局以(晋)技监封字(93)第003号《封存通知书》,认定该批酒和该车系假冒商品及贩假工具,将其扣留封存,并通知原告遵义运输公司。

1994年4月27日,晋江市技术监督局以(晋)技监字(94)第001号《解除封存通知书》,决定对被扣留封存的车辆给予放行,并通知遵义运输公司。

1994年7月11日,遵义运输公司向泉州市技术监督局提出复议申请。

同月21日,复议机关以超时效裁决不予受理。

1994年8月8日,遵义运输公司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判决撤销,其主要事实、理由和请求是:1993年4月15日,该公司依贵州省仁怀县茅河窖酒厂遵义经营部要约,双方签订运输合同。

1993年4月18日,由该公司贵州02/00527五十铃大型货车驾驶员盛平,持贵州遵义市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黔酒专运字OM:0048474”酒类出境准运证等手续,装载瓶装酒6吨(12×500)480箱,运往福建晋江。

同月21日,到达晋江安海时,被告技术监督局封存扣留了该批酒及车辆。

原告认为被告扣车行为无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请求判决返还贵州02/00527五十铃大型货车一部,赔偿因被告技术监督局执法违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差旅费及诉讼费用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该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被告作出的1993年12月27日(晋)技监封字(93)封存通知书,决定依法扣留封存的贵州02/00527五十铃大型货车,已在1994年4月27日作出的(晋)技监字(94)001号《解除封存通知书》中决定予以解封,这一行政行为已消失,不存在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孟杰、临泉县公安局、姚阜临等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孟杰、临泉县公安局、姚阜临等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孟杰、临泉县公安局、姚阜临等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皖12行终2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代巍耿牛牛韩笑【审理法官】代巍耿牛牛韩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杰;临泉县公安局【当事人】孟杰临泉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孟杰【当事人-公司】临泉县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孟杰【被告】临泉县公安局【本院观点】该调取证据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违法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调取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被上诉人临泉县公安局接警后,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不存在侵犯上诉人孟杰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

故孟杰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

临泉县公安局已对孟杰赔偿申请作出临公行赔不受字(2020)02号行政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对赔偿申请的处理结果,孟杰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撤销该决定,已没有诉的必要性。

行政赔偿申请书范本

行政赔偿申请书范本

行政赔偿申请书范本申请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公安机关:地址:尊敬的**(公安机关):我是申请人,本人拟申请行政赔偿,特向贵机关递交申请书,请贵机关予以审查和处理。

一、事件经过及申请事由我于**年**月**日在某市某地区因被公安机关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从而导致我遭受了非法侵害。

具体经过如下:详细描述事件经过及侵权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地点、被限制期间的待遇情况等。

如有相关证据,请附上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有权向贵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希望能够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恢复,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申请内容及请求1. 请求贵机关就上述侵权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涉事公安人员。

2. 请求贵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赔偿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因受限制期间无法正常从事工作而导致的经济损失;(2)因心理、精神受伤而导致的精神损失;(3)因名誉、声誉受损而导致的名誉损失。

3. 根据《行政赔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我申请获得相应的赔偿数额,具体金额由贵机关自行决定,但应当合理、公正且符合实际情况。

三、证明材料清单1. 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人签名章);2. 相关证据材料,如限制人身自由的通知书、到案指纹笔录等;3. 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我诚恳申请贵机关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请贵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赔偿决定,给予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恢复。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日期:。

交通违法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模板】

交通违法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模板】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男,年龄:××岁,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被申请人的名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立即退还申请人被强制扣留的闽×××××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3。

请求赔偿申请人因机动车辆被查扣造成的交通费用损失。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的依据是因检验鉴定或者收集证据的需要,被申请人认为法定依据不成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理由如下:1。

无需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本起交通事故××月××日发生,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已超出三个工作日期限,被申请人未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申请人认为,本起交通事故无需检验鉴定.2。

行政赔偿申请书的格式范文

行政赔偿申请书的格式范文

行政赔偿申请书的格式范文赔偿申请书1赔偿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19__年__月__日出生,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湾,身份证号码(略)。

电话(略)。

赔偿请求人因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于____年4月30日错误做出的刑事逮捕决定,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现请求赔偿。

赔偿请求1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为本人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2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本人被无罪羁押243天赔偿金44,311.05元;3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本人精神抚慰金2万。

事实与理由____年3月29日,申请人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以涉嫌__罪刑事拘留。

____年4月30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因为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____年11月22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____)赔它字第31号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

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便有部分可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但如果在起诉时仅凭这些证据仍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8)赔它字第10号复函文件第三条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应视为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说明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的“存疑不起诉”决定视为申请人“无罪”,因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____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____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____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182.35元计算,因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赔偿申请人从____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到____年11月26日被无罪释放共243天的无罪羁押损失44,311.05元。

行政强制法—案例分析(2)

行政强制法—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题:一、王某参加其同事婚礼,席间喝醉酒并拒绝其同事送其回家。

王某在回家途中,对过往的行人寻衅滋事并对往来车辆扔石块。

正在执勤的巡警发现王某的行为后强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予以管束,直到第二天凌晨王某酒醒后才放其回家。

1.执勤巡警的行为为〔〕A行政拘留 B行政强制C行政强制措施 D行政强制执行答案:BC。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一款2. 关于执勤巡警强行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管束,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该类行为的设定主体为法律,实施主体为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B该类行为的设定主体为法律,实施主体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C执勤巡警应听取王某的陈述和申辩D执勤巡警应当在对王某实施管束后24小时内通知王某家属答案:BC。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二、经当地群众举报,某乡人民政府对李某与杨某作出非婚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征收夫妻超生费3000元,收取方案外怀孕费500元。

但李某、杨某拒绝执行上述决定,乡政府申请当地派出法庭强制执行,但因法院案件较多,无暇顾及,乡政府遂自己组织乡联防队员和干部,对李某、杨某进行强制执行。

1.关于乡政府强制执行,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乡政府有权强制执行B乡政府应当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C乡政府有权扣押李某、杨某财物以缴抵征收费用D乡政府有权划拨李某、杨某银行存款以缴抵征收费用答案:B。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2.当地派出法庭受理乡政府强制执行申请的法定条件包括〔〕A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B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C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D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答案:ABC。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三、因某县公安局对县城一名中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在甲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数名民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及县委大楼,打砸局部办公室及车辆,县政府及县公安局为制止骚乱,采取临时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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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汤炳兴,男,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

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所在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鸣,大队长。

汤炳兴所有的闽F00931号农用车于1997年5月31日在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汤炳兴未按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的要求预付抢救费,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于当天扣押了闽F00931号农用车,但未制作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1997年11月5日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结后,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仍继续扣押闽F00931号农用车至1999年4月19日才归还,并向汤炳兴收取了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

汤炳兴不服被告的扣车行为,向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的扣车行为违法。

1999年10月22日法院审理后判决: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于1997年5月31日作出的扣押汤炳兴的闽F00931号农用车的行为违法。

之后,汤炳兴向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提出赔偿损失请求,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

为此,汤炳兴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告汤炳兴诉称,被告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不预付抢救治疗费为由,于1997年5月31日扣押了原告的闽F00931号农用车。

被告在扣押该农用车时没有制作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被告仍继续扣押该车,至1999年4月19日才归还被扣押车辆,但车已成废铁。

被告的扣车行为已经法院确认违法,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报废损失24,000元,并返还车辆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

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辩称,被告对原告的闽F00931号农用车进行扣押的行为已经法院确认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

「审判」诉讼中,新罗区人民法院委托龙岩市新罗区价格事务所对闽F00931号农用车进行鉴定,鉴定确认该车无修复价值已报废,残值为500元,结论为:闽F00931号农用车损失价值为4450元。

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物进行扣押,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被告对原告的闽F00931号农用车违法扣押,使原告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原告要求赔偿的主张合法,应予支持。

由于国家赔偿按直接损失赔偿的原则,对原告要求赔偿其因车被扣押所造成的误工损失的请求,因其举证不能,且该损失不属直接损失,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4月11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应赔偿原告汤炳兴闽F00931号农用车被违法扣押造成的损失4,450元。

二、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应返还原告汤炳兴闽F00931号农用车被违法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

上述二项合计4,9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汤炳兴。

三、驳回原告汤炳兴要求被告赔偿因车被扣押期间的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鉴定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汤炳兴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该车以30000元作为重置价,以15%的成新率进行评估明显偏低;(2)由于被上诉人的违法扣车,造成上诉人的误工,属直接损失,应按100元/天进行赔偿,故要求撤销原判,重新鉴定,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被扣车造成误工的损失99000元。

被上诉人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未提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表示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物进行扣押,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闽F00931号农用车违法扣押,使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上诉人要求赔偿的主张合法,应予支持。

但上诉人以评估的价值偏低为由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因而本案的闽F00931号农用车损失价值应以(2000)龙新价事字第19号鉴定为准。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因车被扣押所造成的误工损失99000元的请求,由于该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不予赔偿,且上诉人该项主张证据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该院于2000年7月1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公安交警机关违法扣押原告农用车造成该车报废,原告就行政侵权赔偿提起诉讼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一、原告因交警大队违法扣押其车辆造成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汤炳兴所有的闽F00931号农用车因交通事故未预付抢救费,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未给原告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即将该车扣押,已经属于程序违法,在该起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结后,仍不放车,更是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扣押原告所有的闽F00931号车的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双方因赔偿的数额产生异议,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是正确的。

二、本案被告行政侵权,原告请求行政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哪些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2)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3)、(4)项规定赔偿;第三项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序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7)项还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原告请求行政赔偿,依法应当给予那些赔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有:(1)被告违法扣押原告的闽F00931号车,经法院委托有权鉴定部门-价格事务所鉴定,结论是该车已经报废,损失的价值为4450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予赔偿。

(2)国家赔偿实行赔偿直接损失的原则。

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车扣押期间其误工每天损失100元要求给予赔偿。

原告可能的误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且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予支持。

三、对被告收取原告停车费500元能否一并处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收取原告扣车期间的停车费500元是否可以合并处理存在着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告知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按民事案件另行判决。

理由是:法院审理的是行政赔偿,是否需要返还停车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赔偿范畴,不能迳行一并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说是民事法律关系,但可以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的一并进行审理、判决。

理由是:(1)《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一并审理并不违反该“两法”的立法本意。

(2)一并处理,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和法院判决的确定性原则。

可以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时间,节省审判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使之免于反复诉讼带来的讼累,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及时得以补偿。

法院判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作出了“被告应返还原告汤炳兴闽F00931号农用车被违法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之判是可以和可行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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