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治安管理基础理论教案第四章治安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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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治安管理主体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治安管理主体的构成与特征,明确治安管理组织的特征和各级治安管理的机构与职责以及公安派出所、各专项业务机构的设置与职责,掌握治安管理主体的权限和治安管理警察的素质。

教学重点、难点:治安管理主体的权限和治安管理警察的素质

教学课时:4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治安管理主体的构成与特征

治安管理主体就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治安管理活动的发起者,承担者。治安管理主体是享有治安管理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治安管理活动,实施治安管理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公安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

一、治安管理主体的构成

治安管理主体是由多种形式构成。但从其活动结构来看,主要有个人主体、组织主体二种基本形式。

(一)个人主体

个人主体,即主体是个体人,人是构成治安管理活动的基本要件,也是治安管理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基本要素。这个个体的人可以是公安机关分管治安管理的领导,也可以是治安管理部门的民警,还可以是基层派出所的民警等。

(二)组织主体

组织主体,即主体是治安管理组织。治安管理组织是国家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充分发挥治安管理的职能作用,通过法律规范加以确定和建立的治安管理体系。如公安部的治安局,省公安厅的治安处、县区公安局的治安科等。

二、治安管理主体的特性

治安管理主体无论个人主体还组织主体的形式都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一)法制性

一是国家依法组建的治安管理机关;二是在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二)目的性

这表现在:第一,治安管理主体的建立和活动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建立稳定的治安局面。第二,治安管理主体的职能、任务的确定,决策、策略、手段的运用和信息的收集,法规的制定,装备的购置,无一不是围绕治安管理客体运动、变化、发展而进行的,治安管理主体的这一特性,是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法体现的。

(三)适应性

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第一,适应治安管理客体的发展变化。第二,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变化。

(四)能动性

体现在:第一,根据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自然的发展趋势,预测治安

管理客体活动的内容、形式、节奏和方向以及可能的后果,加强预测,做好早期预防工作。第二,在控制治安管理客体活动特别是消极活动(如引发治安案件、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过程中,凭借自身有效的管理机制,逐步深化对治安管理客体的认识,强化职能作用,控制、引导治安管理客体向积极的方面转化。

第二节治安管理组织

治安管理组织是国家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充分发挥治安管理的职能作用,通过法律规范明加以确定和建立的治安管理体系,它是最重要的治安管理主体形式。

一、治安管理组织的特征

治安管理组织有优劣之分,良好的治安管理组织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一)组织目的明确

建立一级组织或一个部门,总要有某种客观需要,即为什么要建立。

(二)人事调配恰当

人是构成组织的基本要件,是组织的活的灵魂。治安管理组织在人事调配方面必须因事设岗,因岗设人,切实做到责权利的统一。如果人事调配失当,就会造成大才小用或小才大用,不能人尽其才。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会直接损害治安管理组织成员的工作热情,以致影响组织的工作效率。

(三)责权分配合理

任何行政组织都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如果工作权责规定不合理、不明确,有责无权或有权无责现象严重,就会使人心松散、组织松弛,造成机关功能退化。

(四)财物数量适中

一般而言,行政组织财物数量过大,不仅会造成非生产性开支增加,而且会使机关成员养成崇尚豪华的习性和追求享乐主义的思想。财物数量过小,则可能限制组织的日常行政工作,抑制组织的发展,妨碍组织成员的工作情绪。

(五)价值观念整合

价值观念整合的程度,往往直接关系到治安管理组织成员的精神状态和思想活动。在实践中,缺乏整体价值观的治安管理组织往往出现成员情绪不稳、见异思迁,丧失献身精神和工作主动性,进而使组织丧失活力和有效运转的能力,严重时,还可能使治安管理组织丧失应有的功能,甚至丧失生存的价值。

二、各级治安管理机构与职责(P54)

我国治安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行政层级来设置的,有不同的层次。由于治安管组织的层次不同,对职责要求亦有差别。

(一)中央治安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P55)

(二)省级治安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P55)

(三)市(县)级治安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P56)

三、公安派出所和专项业务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一)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或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在本辖区(系统)内设置的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是维护社区治安的多功能实战单位。它以加强防范工作、严格治安管理、做好接警和处警工作为重点,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标准。公安派出所的设立遵循“工

作需要,方便群众,有利工作,布局合理”的原则,设所长、副所长、指导员(教导员、政委),实行所长负责制。

职责:(P56—57)

(二)巡警队

巡警队是专业民警队的一种,除此之外,治安管理机构中具有实战性的基层民警队伍还有交通警察队(中队)、消防队、公路巡逻队等。巡警队主要设在城市或城镇,由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领导,担负城市或城镇的巡逻任务,控制社会治安。

(三)治安拘留所(P57)

治安拘留所是公安机关对被裁决拘留处罚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是治安管理的基层组织之一。治安拘留所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强制权力,对违反治安管理被裁决拘留的人执行处罚,目的是教育挽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使他们知错认错、引以为戒。

(四)收容教育所

收容教育所即收容劳动教育,是专对卖淫嫖娼人员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收容教育所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教育矫治的场所。

(五)强制戒毒所(P57)

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进行强制戒毒的场所。

(六)精神病管治院(P57—58)

精神病管治院又称安康医院,是公安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或者家庭无力管束、病情严重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管理、治疗的场所。

四、专门治安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专门治安管理机构,主要是指设在专门系统、部门或者特定区域的公安机关管理所辖范围、区域内治安秩序的机构,包括铁路治安管理机构、港航治安管理机构、民航治安管理机构、森林治安管理机构等。(详见:P58—59)(一)铁路治安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港航治安管理机构的职责

(三)民航治安管理机构的职责

(四)林业治安管理机构

五、治安管理主体的权限

(一)治安管理行政权

包括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教育权、行政监督(控制)权

(二)治安管理强制权

包括人身强制权、财物强制权、证件强制权、经营权利强制权、强制执行权。

(三)治安管理处罚权

治安管理处罚权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吊扣驾驶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和执行处罚等。

(四)治安紧急处置权

根据现行的治安法律法规,治安紧急处置权主要包括紧急征调使用权,紧急排险权,紧急管制权等。

第三节治安管理警察的素质

一、治安管理警察的规范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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