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利申诉救济透析-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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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权利申诉救济透析
摘要:权利申诉与救济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大特征,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了大学生的申诉权以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从而为高职院校推进依法治校、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高职院校;权利申诉;权利救济
一、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是指高职院校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重新认定和作出处理的制度。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具有三大特征:一是法定性。即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直接规定的,申诉救济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只要是高职院校学生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都可以提起申诉,对学生申诉进行阻碍、压制乃至剥夺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有不同之处,其具有更强的法律保护性。二是特定性。即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是补救高职院校学生受损害的合法权益的特定的权利救济制度。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学生权益救济制度,而非单纯的学生处分救济制度。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自身无法采取任何积极救济方式予以对抗时,法定的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就是国家维护高职院校学生这一特定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力的保障方式。三是非诉讼性。即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是向非司法机关提出的,学
生申诉救济制度从申诉的提出,到申诉的受理和处理都是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的。
二、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的类型与范围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在我国具有较长的历史,该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即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存在。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具有法定性、特定性、申诉主体的确定性、申诉范围的宽泛性等特点。随着高职院校教育改革的推进和对学生权益保护的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在我国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起构成高等教育领域的三大救济机制。
(一)高职院校学生申诉的类型
1.校内申诉。所谓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向学校的内部机构提起的申诉。在目前,受理学生申诉的主要机构是学生申诉委员会。依照新《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它的权限是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但是,这并不是校内受理学生申诉的唯一机构,学校部分管理机构也可以受理与自己的管理职权相关的申诉。2.校外申诉。校外申诉是指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的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规定》都规定了校外申诉救济制度。新《规定》对申诉处理程序做出了明确的时间规定,并明确了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对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受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
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做出处理并给予答复。
(二)高职院校学生申诉的范围
完善学生申诉救济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使纠纷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为了充分实现对受教育者的法律保护,学生申诉的范围广泛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具体而言,高校学生申诉的范围主要包括:
1.因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发生的纠纷。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高职院校学校享有广泛的管理学生的职权,即除进行学籍管理外,还可以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的纪律处分按照严厉程度依次可以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如果学生不服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
2.因学生对学校拒不颁发或延迟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不服而发生的纠纷。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如果学生的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应当准予毕业,学校应该发给其相应的学历证书;公民通过接受高职教育或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的学位。如果学生在达到了上述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标准以后,高校仍拒不颁发或延迟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的,学生可以申诉,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因学校或者教师侵害学生财产权、人身权、受教育权而发生的纠纷。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受教育权等是受到国家法律严格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8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相应地,法律也规定了学生有提起申诉的权利。
三、我国高职院校申诉救济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申诉处理机构
没有专门的申诉机构,一方面容易导致相关部门之间的权责不分,从而导致部门之问的相互推诿,不利于学生申诉程序的展开;另一方面,由非专门机构处理学生申诉,可能会因业务水平的不高而影响到申诉的有效和公正处理。在校内申诉方面,学校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但是,这一机构并非处理所有的学生申诉,它的权限范围十分有限。其受理的申诉范围仅仅限于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换言之,除此之外的其他种类的申诉,并无专门的机构受理。在校外申诉方面,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也都没有设置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因此应根据相应的法律建立处理申诉的管理组织机构。
(二)申诉处理决定的效力不明确
对于申诉处理决定的效力,在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都缺乏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对申诉处理的执行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例如,申诉机
关可以决定由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但并无相关行政法律规范来明确“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期限。此外,申诉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后,如果被申诉人拒不履行,那么申诉人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也没有被明确规定。
(三)高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定
我国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学生申诉救济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这影响了学生申诉救济制度的实效性。因为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在某些操作的关键环节缺少明确的规定,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程序制度,导致了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申诉处理部门的随意性较大。此外,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公开制度、参与制度、告知制度等程序制度的缺乏也降低了申诉学生对申诉救济制度的信赖度。
(四)高职院校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所含括的争议类型过多
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申诉的范围较为广泛,几乎包括了高职院校学生领域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凡是学生与学校、教师之间的争议均属于高职院校学生申诉的范围。将众多的争议类型含括在同一种制度中,将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是否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此外,校外申诉救济制度能否有效解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学术争议,也是值得怀疑的。而且通过校外申诉解决学术争议还涉及到是否侵害大学自治权的问题。因为,高校的学术自治是其生命力的表征,而无论是校外还是校内的行政管理权力只是一种外在的权力结构形式,维护着高职院校这个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我国现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