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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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保监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122号)各保监局:为切实增强保险中介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现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客观既有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

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

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第五条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

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根据监管实际,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可以作为辅助分类依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1.25•【文号】金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13号各监管局,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1月25日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和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

前款所称养老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养老资金。

第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养老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养老保险公司设立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实行保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实行保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实行保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桂保监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实行保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64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督促广西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认真落实保险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分类监管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等监管过程中提出的整改要求,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经研究,我局决定建立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整改情况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报告的情形广西辖内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被保险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风险隐患并要求限期整改的,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按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存在以下情形,保险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要求限期整改的:1、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要求制定计划限期整改的;2、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对违法违规问题整改不力的。

(二)存在以下情形,保险监管部门下发《风险提示函》要求限期整改的:1、根据《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和《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122号)进行的分类监管评价中,分类监管指标长期处于风险较高级别的保险公司或处于“现场检查类”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分类监管的主要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或持续恶化的;3、投诉较多或投诉反映问题较为严重的;4、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在本辖区的分支机构存在经营问题或财务问题的;5、监管部门要求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自身存在的风险状况进行说明并提交整改措施的。

保险公司法律法规测试题

保险公司法律法规测试题

法律法规测试题姓名:_________ 部门: 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40分)1.()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A、被保险人B、投保人C、受益人D、缴费人2•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A、佣金B、手续费C、代理费D、业务管理费3•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A、口头B、书面C、书面或者口头D、电话4.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A、书面B、一次性C、电话D、一次性书面5.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 )时生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A、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B、投保人签收保单回执C、成立D 、投保人缴费6.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 )。

A、无效B、有效C、经代理人补办手续后,有效D 、应当撤销7.保险人依法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 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A、三日内B、五日内C、十日内D、三十日内8.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的特点体现了保险合同的()。

A、双务性B、最大诚信性C、有偿性D 、附合性9.面对家中的“熊孩子”,家长们不仅要为孩子闯出的各种祸端鞠躬道歉,有时还应承担经济赔偿。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鲁银保监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省保险中介协会,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山东银保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银保监局2021年3月19日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监管导向,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监管规定在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法人机构及辖外法人机构驻鲁省级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银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和风险状况、合规经营状况,依据评价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四条山东银保监局按照本办法对辖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突出风险导向、合规经营的要求,体现正向激励、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指标第六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指标分为合规性指标、稳健性指标、内控有效性指标、评价类指标4类35项。

合规性指标主要反映机构在报告事项、注册资金托管、保证金与职业责任保险、高管人员任职、从业人员管理以及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合规管理情况。

保险公司高管资格考试

保险公司高管资格考试

保险公司高管资格考试1.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B、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可以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C、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可以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D、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

[正确]2.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45号),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说法正确的是()。

A、A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B、C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C、B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D、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正确]3.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窗体顶端A、固定B、正式C、完善D、规范和稳定[正确]4.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窗体顶端A、所有员工B、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正确]C、部门负责人职位以上员工D、代理人5.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A、6个月B、1年C、2年D、3年[正确]6. 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

A、分公司[正确]B、省级分公司C、中心支公司D、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7.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规定,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

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1年4月2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6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银保监会对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一、对3部规章、1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2)三、对4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的条款予以修订。

(附件3)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2.银保监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3号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保监会令2008年第3号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保监会令2016年第1号4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83号5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的通知保监发〔2004〕25号6关于就商业保险合同监管主体问题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4〕32号7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网络连接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4〕67号8关于印发《保险统计指标》的通知保监发〔2004〕85号9关于印发《保险统计指标校验关系》的通知保监发〔2004〕86号10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保监发〔2005〕101号11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8号12关于印发《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5号1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6〕110号1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6〕127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1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1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18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19关于在地市及以下地区建立保险业与地方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沟通协调机制的通知保监发〔2006〕84号20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21关于发布《保险基础数据元目录》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7〕130号22关于发布《保险业务代码集》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7〕131号23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7〕42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25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26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27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28关于遏制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侵占保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8〕117号29关于调整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19号30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31关于做好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3号32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3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8〕5号34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69号35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9〕11号36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37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保单等违法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9〕19号38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29号39关于发布《保险基础数据模型》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31号40关于建立月度经营情况简要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47号4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42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88号4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0〕89号4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4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46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1〕69号4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号4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49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6号50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3〕32号51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3〕33号52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54号53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64号54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缴款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03号55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6〕46号56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53号57中国保监会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保监发〔2016〕55号58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7〕34号59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60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号6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2019)银保监发〔2019〕30号62关于规范大型商业风险经营行为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14号63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59号64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45号65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80号66关于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信息系统用户和权限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52号67关于新保险法实施后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66号68关于开展保险业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47号69关于推广使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三个子系统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64 号7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服务保险消费者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1〕11号7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席(局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1〕12号7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暴雨和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46号73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教育微博推广及后援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64号7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14号75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29号76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30号77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38号78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启动《中国保险通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45号79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54号80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58号81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厅发〔2016〕24号82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6〕57号8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厅发〔2017〕43号84关于启动中国产险业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批复保监办〔2005〕192号85关于建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联系点的通知保监办〔2006〕362号86关于变更保险业务监管费缴费账户的通知保监厅函〔2006〕261号87关于调整保险中介监管报表部分报送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函〔2010〕422号88关于定期报送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的通知保监厅函〔2011〕470号89关于定期报送客户投诉和保险合同诉讼(仲裁)情况的通知保监厅函〔2011〕471号9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2〕153号9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对《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的复函保监厅函〔2012〕4号92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3〕352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消费投诉类进京非正常上访处理工作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17〕778号9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法规〔2007〕427号95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机构〔2008〕384号96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0〕192号9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稽查〔2013〕643号98中国保监会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83号99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585号10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4〕81号101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2号102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产险〔2008〕1567号103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293号104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产险〔2016〕6号105关于开展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1334号106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扶贫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统信〔2017〕274号107中国保监会关于尽快遏制电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1436号108关于印发《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316号109关于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317号110关于开展保险公司投诉处理考评工作的通知保监消保〔2013〕162号111中国保监会关于禁止强制销售保险的紧急通知保监消保〔2013〕634 号1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消保〔2013〕686号113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监局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5〕98 号11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保监局推动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中介〔2011〕1446号115关于《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产险部函〔2011〕204号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16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框架》及风险监测指标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193号117关于定期报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通知消保局〔2015〕492 号118关于调整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工作流程的通知中介部函〔2015〕308号附件2银保监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保监发〔2006〕125号2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保监发〔2006〕97号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抗旱工作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11〕7号4关于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2〕50号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4〕25号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4〕78号7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31号8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保监发〔2016〕9号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项目承办单位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66号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1〕61号11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71号12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偿二代过渡期内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试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25号13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1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费相关政策解答》的保监财会〔2016〕19号通知附件3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5•【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5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效,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情况和行业数据,按照本办法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的监管过程,是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三条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对不同类别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监管评级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统一标准,规范分类。

监管评级指标体系的设计坚持统一、规范、科学,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坚持集体决策、公开透明。

(二)风险导向,差别监管。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强化合规经营,采取差别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率。

(三)扶优限劣,正向激励。

对评级优良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政策支持和更宽松的发展环境;对评级较低的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采取相应限制,实施频度、广度和深度更大的监管措施。

(四)动态跟踪,适时调整。

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持续跟踪、调整、优化分类监管方法,使分类监管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实现评级要素的动态可调整。

湖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湖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湖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湖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科学有效监管,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增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湖北保险市场实际,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取得湖北保监局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接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北保监局根据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不同类别和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风险,依据机构类别、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办法。

第二章分类监管第四条本办法分类监管对象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按机构类别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为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车商类机构)、交通旅游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旅游类机构)和其它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其它类机构)等4个分类监管评价类别。

第五条本办法对兼业代理机构建立9个合规性指标(见附件),评估兼业代理机构的合规风险。

按照合规性指标从高到低,将兼业代理机构细分为非现场检查类(A类)、一般关注类(B类)、现场检查类(C类)三类。

第六条对银行类机构的合规性评定以各银行类机构省级机构为单位,包含其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性分类评定的基础信息数据来源有:(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规定或要求上报的监管数据、信息;(二)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调研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三)保险公司或行业协会反映,并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实的有关数据、信息;(四)保险从业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其他单位、个人反映,并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实的有关数据、信息;(五)经行政机关核实的舆情动态;(六)其它真实有效信息渠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陕保监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35号)陕西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完善分类监管制度,规范分类监管流程,在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产险业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认真学习,对照分类监管的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产险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辖内产险公司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5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是由陕西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根据监管评价指标,综合评议产险省级分公司的经营和风险情况,据此对公司划分级别,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陕西省行政辖区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第四条分类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一)促进保险公司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实施差异化监管,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普法学习考试题库(完整版)

普法学习考试题库(完整版)
( )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规定, 申 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 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规定, 申 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 理机构开业满( )。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 未实行审计集中制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 )的原则确定具体审计机构和人 员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后方可营业。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属于保险经营中不得从事的行为的有()。
下列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中,可以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的是()。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下列关于保险公司业务宣传资料的描述中,正确的 是()。
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规定,保险类机构有伪造、 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或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许可证情形之一 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处以(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 的监管措施包括( )。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的情形包括()。
以下需要重新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是()。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45号),保监局 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所依据监测指标不包括(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1•【文号】保监财险〔2017〕180号•【施行日期】2017.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80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信保业务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7年7月11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中的信用风险主体以及保证保险中的投保人。

本办法所称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下简称网贷平台)合作,为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稳健审慎、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确保信保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关注底层风险,充分评估信保业务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制度研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制度研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制度研究摘要: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具体经营业务的主体,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作用上看它,在保险公司体系中都占有着重要地位。

如今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遇到了大量的问题,相应的监管制度尚须完善,其理论研究也需投入更多的精力。

本文通过对现有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制度体系进行梳理,探寻完善监管制度的路径和方式,以期我国保险行业能够更为平稳、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制度一.研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必要性(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是了解和完善分支机构监管的基石。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作为我国公司的一种,其分支机构自然也不具有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能力。

因此,当前对保险公司监管的研究,更多的专注于法人本身而忽略了分支机构。

但不可否认的是,分支机构又是公司法人较为特殊的一部分,法人分支机构有相对自由支配的资金,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甚至还有特有的名称,尤其是当分支机构在远离法人的地区或者别国时,其相对独立性表现的更加充分。

①(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现实作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无法人资格,却在保险市场上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

我国的保险公司体系由”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构成,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直接服务于广大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经营具体的业务。

而同时,保险公司的收入与利润主要由分支机构完成。

由此可见,逐级的分支机构才是我国保险事业蓬勃发展的真正英雄。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控力逐级减弱随着保险市场蓬勃发展,保险服务所面向的社会大众日益广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数量超出正常速度迅速增长,由此导致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力逐级递减。

表现在,制度建设不配套、政策措施不落实、风险管控不健全。

2008年全国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处罚的违法违规机构723家次,人员379人次,主要集中在分支机构和基层从业人员。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合规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分类监管和附则。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评级要素。

监管评级主要从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个维度指标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综合评分。

二是明确评级方法。

评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赋分制”打分,满分为100分,五个维度指标分别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

同时,监管机构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按照调整项明细对评级情况进行修正,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三是规定组织实施程序。

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并规定了公司自评估、监管复核评价、反馈评级结果和档案归集等评级程序和工作要求。

四是加强评级结果使用。

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划分为A、B、C、D四类机构,明确分类结果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

对于不同类型机构,监管机构将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现场检查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此外,《办法》设置了一年的试运行期,引导行业对照评价指标做好评级准备工作。

建立实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制度,是健全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机构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分类监管,丰富机构监管的工具箱,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有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动对标行业最佳实践,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强化监管导向,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专注主业和特色,优化业务结构,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重大战略质效。

2020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2020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XX有限公司MS-CARE-01社会责任及EHS手册(1.0版)制订:审批: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xx〕4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提高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效率,规范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二○年x月x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保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应遵循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分类方法第六条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第七条保监局应当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28•【文号】金规〔2024〕19号•【施行日期】202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9号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28日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准确评估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境内和境外投资资产。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保险公司按照风险程度将保险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一)真实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保险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

按照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履约能力以及保险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穿透识别保险资产,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

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库存现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同业存单、拆出资金、存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的资金等;(二)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上市普通股票(不含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上市普通股票)、存托凭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境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公募)、可转债、可交换债等;(三)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豁免穿透条件的理财产品、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四)金融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五)自用性不动产;(六)为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形成的相关资产;(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第四条保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监管;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应遵循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第二章分类方法第六条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第七条保监局应当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每类监测指标由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第八条保监局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将分支机构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机构;第九条各保监局可以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分类评价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最终评级类别;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条保监局应当在执行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下达的监管措施和辖区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第十一条对A类机构,保监局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第十二条对B类机构,保监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一风险提示;二监管谈话;三责令限期改正;四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三条对C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一全面检查;二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对D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根据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一暂停批设分支机构;二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三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流程如下:一信息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定期向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局报送分类监管有关信息和数据;二生成监测指标;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计算监测指标得分;三分类评价;保监局根据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所获取或形成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保监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监局报送的评价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和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整体分类评价;四实施分类监管;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第十六条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分类,制定监管措施;如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监局可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十七条保监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上年度数据,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分类监管报告;分类监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分类评价结果;二上年度已采取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和下一步拟采取的监管措施;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第十八条保监局定期向辖区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监测指标一览表附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监测指标一览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4号各监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推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监管局要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属地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工作,并结合辖区实际,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要按照附表要求填报相关数据,首次报送(含2023年年末和2024年一季度末数据)应于2024年4月20日前完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3月1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效,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人身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试评级。

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的监管过程,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监管评级。

第二章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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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保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应遵循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分类方法
第六条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
(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
(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第七条保监局应当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

每类监测指标由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第八条保监局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将分支机构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

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机构。

第九条各保监局可以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分类评价进行
适当调整,确定最终评级类别。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十条保监局应当在执行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下达的监管措施和辖区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对A类机构,保监局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对B类机构,保监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一)风险提示;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对C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全面检查;
(二)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对D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根据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暂停批设分支机构;
(二)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
(三)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流程如下:
(一)信息报送。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定期向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局报送分类监管有关信息和数据。

(二)生成监测指标。

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计算监测指标得分。

(三)分类评价。

保监局根据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所获取或形成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监局报送的评价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和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整体分类评价。

(四)实施分类监管。

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分类,制定监管措施。

如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监局可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保监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上年度数据,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分类监管报告。

分类监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类评价结果;
(二)上年度已采取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和下一步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

第十八条保监局定期向辖区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监测指标一览表
附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监测指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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