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十二章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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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概念题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南财大2007、2006年研)
相关试题:村民委员会(中山大学2014年研)
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从性质上说,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而是特定范围内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自我管理、服务自我的群众性组织.在性质上实属一个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性、自治性和独立性。
2.居民委员会
在居民自治中,居民委员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从性质上来看,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权力机关,是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的组织形式。它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对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督。
(2)讨论和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3)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4)对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
意见,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才可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简答题
1.村民对村务监督权的内容。(山东大学2005年研)
答:村民只能参与与其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而重要性较低的决策,则由村民委员会作出。为了保持对于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予村民一系列监督权利。(1)村民具有审议权和评议权。村民每年在村民会议上,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同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使得村民对于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得到制度化。(2)如果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则有权启动罢免程序。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有权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在村民提出罢免案之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投票表决。如果有选举权的村民中,过半数投票支持罢免要求,则罢免案通过。
(3)村民对村民自治体的事务享有相应的监督权。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第2款则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具体而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都应当及时公开。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第3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4款规定村民委员会违反村务公开义务之后村民所享有的救济途径,即向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也可以行使罢免权。
2.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什么?
答: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此外,居民委员会应对编入居民小组的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进行监督和教育。
3.简述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
答:二者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2)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4)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4.试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与特征。(西安交大2008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
(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与内容?(浙江工业大学2014年研)
(3)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何特点?(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即非国家性质的自治,是一种社会自治。(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
①基层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a.从组织构成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是由社会最基本的单元——个人组成的,每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参加该自治组织。b.从组织系统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只存在于居住地区范围的基层社区。它们都没有上级组织,更没有全国性、地区性的统一组织。c.从自治内容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及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村)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涉及其他地区。
②独立性。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组织上具有独立性。它既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织,也不隶属于任何社会团体和社会经济组织,它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无权对它发布指示和命令。
③自治性。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活动上具有自治性。它通过居(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尽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可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应属于居(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