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期中作业兼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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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合同法中的自治原则在劳动合同法领域的充分体现。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具备如下特征:(3分)

(1)以有效的劳动合同存在为前提;(1分)

(2)当事人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请求;(1分)

(3)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1分)

(4)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1分)

(5)劳动合同经协商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自此终止。(1分)

2、劳动合同除了必须具备的内容外,还可以约定哪些其他内容?

(1)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的约定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2分)

(2)可以约定培训的事项,可以约定培训的项目、期限以及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还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后培训费的赔偿问题;(2分)

(3)可以约定保密条款,可以具体约定保密的期限和法律后果,但是约定不得违反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分)

(4)可以约定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事项,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的岗位,可以对补充保险和特殊的福利待遇作出具体的约定。(2分)

3、劳务派遣关系中有哪些关于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1)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2分)

(2)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2分)

(3)被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不受剥削权;(1分)

(4)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履行的义务;(1分)

(5)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其他权益;(1分)

(6)劳动合同解除中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1分)

二、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4、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之所以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建立长期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完劳动者的黄金期后终止劳动关系。(2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指不能解除的合同,所以不会造成用工关系僵化。(2分)劳动者有下列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5分)所以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铁饭碗”,是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的看法是错误的。(1分)

三、分析计算题(每小题12分,共12分)

5王小姐于2002年10月1日入职某广告公司,职位为公司前台,王小姐与公司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是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1日。2008年10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书面通知王小姐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请问如果2008年10月1日合同终止,公司向王小姐支付多少经济补偿?如果2008年9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已知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王小姐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

答:本案中王小姐与公司合同到期,公司应按照而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1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2000×1个月=2000元;(4分)

假如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公司应当按照王小姐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5.5个月×2000=11000元;(4分)另外,公司还需要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为2000×1个月*2=4000元。所以,公司总共需向王小姐支付11000+4000=15000元。(4分)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8分,共54分)

6、北京崇文区某家具制造公司,有员工数十人,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后由于《劳动合同法》宣传的不断深入,公司逐渐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于是要求员工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洪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他认为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因此不愿意签。公司方面无奈,让洪某写了一个声明,声明上写道:“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特此声明。”后面是洪某的亲笔签名。于是公司方面也就未再要求洪某签订劳动合同。

一年后,洪某因为加班费的问题,向北京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万余元,同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万余元。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方拿出了洪某签名的声明,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洪某的原因,公司不应该再对其支付赔偿。洪某承认声明的真实性,但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质原因还在于公司这一边。请发表你对这一案例的看法?

答:

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了裁决,就双倍工资问题,认定公司属于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仍然维持了该项裁决。(3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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