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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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规定
(一)对精神药品的规定
1 .每张处方最大量
( 1 )第一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最大量:不得超过 3d 常用量。
( 2 )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最大量:不得超过 7d 常用量。
( 3 )精神病患者及特殊疾病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可以超过规定的常用量。
2 .应用医师
( 1 )执业医师开具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 2 )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第一类精神药品适应证,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住院患者使用精神药品,可由医师开具处方护士取药。
发药部门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在发出第一类精神药品前,应在专用卡中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二)对麻醉药品的规定
1 .每张处方最大量
( 1 )对普通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注射剂不得超过 2d 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 3d 常用量。
( 2 )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注射剂不得超过 3d 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 7d 用量,控释缓释剂不得超过 15d 用量。
2 .应用医师
( 1 )执业医师开麻醉药品处方时,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全名。
( 2 )执业医师不得为自己开麻醉药品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 3 )执业医师在为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应用麻醉药品时,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麻醉药品适应证,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 4 )执业医师在为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及数量。
3 .应用医疗机构
( 1 )医疗机构不得违反癌症患者中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另行制定限制患者正常使用麻醉药品的管理措施。
( 2 )医疗机构应对应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
4 .应用时间
( 1 )对普通患者:连续使用不得超过 7d 。
( 2 )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可以连续应用。
5 .应用品(即用过品)
( 1 )对空安瓿: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再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交给医疗机构。
( 2 )对用过的贴剂:使用麻醉药品贴剂的患者,再次领药时须将用过的贴剂交给医疗机构。
6 .执行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应用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违反癌症患者中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另行制定限制患者止常使用麻醉药品的管理措施。
7 .发药部门
( 1 )对所有患者在发出麻醉药品前,均应详细记录麻醉药品处方情况(即进行麻醉药品处方专册登记)。
( 2 )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在发出麻醉药品前,应在专用卡中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8 .应用余品当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并有剩余的麻醉药品时患者亲属或监护人应将剩余的麻醉药品交给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的单位。
(三)对个别品种的规定
1 .吗啡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癌症患者使用吗啡(含盐酸吗啡、硫酸吗啡的各种制剂),应由医师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及身体耐受情况决定剂量。
2 .盐酸二氢埃托啡
( 1 )医疗机构:限二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用。
( 2 )应用诊疗范围:只能应用于住院患者,门诊患者暂不应用。
( 3 )适应证:应用于创伤、手术后及诊断明确的各种剧烈疼痛的止痛,包括以应用吗啡或哌替啶无效者。不得用于戒毒治疗。
( 4 )应用时间:连续应用不得超过 3d 。
( 5 )其他:禁止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应用。
3 .美沙酮不得将盐酸美沙酮片及注射液用于戒毒治疗。
4 .麻黄碱
( 1 )个体诊所:不得应用麻黄碱制剂。
( 2 )每张处方最大量:不得超过 7d 常用量。
二、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临床使用误区
绝大多数麻醉药品具有镇痛作用。目前,将麻醉药品尤其是阿片类药用于癌症患者镇痛是麻醉药品的主要用途之一。但是,某些地区、单位在使用麻醉药品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误区。
1 .镇痛药宜在疼痛剧烈时使用临床实践证明,及时、按时使用镇痛药,不仅可以收到良好的镇痛效果,而且可选择镇痛强度低的镇痛药,使用最小剂量。如果等到疼痛剧烈时使用镇痛药,患者就要遭受疼痛的折磨。如果长期得不到镇痛治疗,癌症患者容易出现因疼痛导致的与神经病理性疼痛相关的交感神经功能紊乱,表现为痛觉过敏和异常疼痛等难治性疼痛。因此,不宜等到疼痛剧烈时使用镇痛药。
2 .镇痛治疗能使疼痛部分缓解即可临床上,对癌症患者疼痛进行镇痛治疗的目的是消除疼痛,提高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让癌症患者在不痛的状况下睡眠,是对癌症患者镇痛治疗的最底标准。理想的镇痛治疗目的是让癌症患者在不痛的状况下休息、活动、工作。绝不能满足于癌症患者疼痛部分缓解,必须追求疼痛完全消除。
3. 用哌替啶镇痛最有效最安全现在不提倡将哌替啶用于癌症镇痛治疗, WHO 也未将哌替啶列为对癌症疼痛镇痛治疗的药物。理由是:① 哌替啶的镇痛作用强度仅为吗啡的
1/10 ~ 1/8 。② 哌替啶镇痛持续时间仅为吗啡的 1/2 ~ 2/3 。③ 哌替啶的代谢物为去甲哌替啶,对中枢神经系统及肾脏有毒性作用,其半衰期长达 3 ~ 18h 。④ 哌替啶口服生物利用度差,要达到镇痛效果口服必须增加剂量,此时,去甲哌替啶的量成倍上升。⑤ 由于哌替啶口服生物利用度差,多采用肌内注射给药,而肌内注射本身会导致疼痛。总之,哌替啶不宜用于长期疼痛的患者。临床医药人员必须改变将哌替啶用于癌症疼痛治疗的局面。
4 .阿片类药只宜对晚期癌症患者使用最大耐受量临床实践证明,阿片类镇痛药的用量有较大的个体差异,少数癌症患者镇痛治疗需要高剂量。药理实验提示:阿片类镇痛药无封顶效应。只要疼痛加剧,就可增加阿片类的用量提高镇痛治疗的效果。对于任何重度疼痛的患者,无论癌症临床分期早晚、预计生存时间长短,只要镇痛治疗需要,都应及时使用最大耐受量阿片类镇痛药,而不能仅对即将死亡的晚期癌症患者使用最大耐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