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件加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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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件加工承包合同
甲方:习水县洪林预制件加工厂
乙方:
为优化管理,提高效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加工厂的预制物件和包给乙方加工,(屋面板、檐口板、嵌板、天沟)。甲方负责所需原材料送到场地,乙方负责生产的成品上车出厂。
二、乙方自行组织施工人员,包括塔吊司机、张拉、绞拌、钢筋制作、打混泥土和机电修理、上车等用工,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
三、生产量根据甲方的用量下达指标由乙方完成。
四、乙方的加工费用为每块均价为130.00元。
五、乙方应严守操作规程,按图施工,对不合格的产品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应遵守安全生产操作和规程,杜绝安全隐患,乙方在施工期间的工伤事故费用在5000以下的,由乙方承担,超过5000的部分,由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
七、甲方将加工承包给乙方后,甲方提供住宿用房,生活由乙方自行安排。
八、甲方投入的机械和其它设施,乙方有管理使用权。但
在合同期满时,乙方应如数交还并能继续使用。承包期间由乙方承担机械零件的耗损和修理费用(单件零件超过500元的由甲方承担)。
九、合同承包期间为2012年月日起至2013 年月日止。
十、甲乙双方应在每月底结算计件工资,甲方应在下月的10日前发放工资,特殊原因不能超过五个工作日。
十一、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共同协商解诀。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订立之日起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