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介绍(卫生部)

合集下载

医院死胎(死婴)管理制度(JCI评审版本)

医院死胎(死婴)管理制度(JCI评审版本)

制定部门:感控办修订年限:三年一次版本号:1.0 页数:1/5发行日期:2019-04-01 修订日期:__/__/__ 已修订次数:0次1.目的为有效地控制因死胎(死婴)造成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及后果。

2.范围产房、手术室。

3 定义(无)4 职责(无)5 标准5.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妥善处理。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5.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盈利性活动。

5.3死胎(死婴)的处理,有医务人员告知产妇及家属死胎(死婴)的处理方法,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后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5.4 对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的死胎(死婴),不得自行处置,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5.5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产妇的知情权。

医护人员应当告知产妇及家属对死婴、死胎处理的相关规定,并填写相关登记。

5.6 各种原始记录、告知书、交接单、各项登记等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去向明确,可追溯,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5.7 分类收集、处置:5.7.1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5.7.1.1在感染性死胎表面喷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5.7.1.2 垃圾袋外粘贴“感染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5.7.1.3 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并立即通知保洁主管人员收取。

5.7.1.4 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有保洁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点冰箱保存,并进一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5.7.2 非感染性死胎(死婴)、病理组织5.7.2.1 非感染性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5.7.2.2 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制定部门:感控办修订年限:三年一次版本号:1.0 页数:2/5发行日期:2019-04-01 修订日期:__/__/__ 已修订次数:0次5.7.2.3 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并立即通知保洁主管人员收取。

新生儿死亡评审

新生儿死亡评审
根据试行结果,形成了《新生儿死 亡评审规范》。
2009年9月下发《新生儿死亡评 审规范》
主要内容
由正文和5个附 件组成。
新生儿死亡评审目的
提出措施
明确死亡原因
分析相关因素
提供依据 总结经验教训
目的
引起社会关注 提高健康水平
提高产儿科质量
减少死亡
范围
区/县级: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 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 行评审。
除本市评审外,组织专家 参加县级评审
审核县级上报的一表一卡和三报告
对本辖区各县(市)的死亡评审进行专题 培训监督指导
收集省级要求的评审病例资料并上报
职责
市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 保健机构上报“三报告”
负责为省级提供妇死亡评审个案调查资料
反馈死亡评审结果
地(市)级:对上述病例中的疑难、 典型及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
省级:进行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
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








职责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领导、组织和协调、经费
建立信息反馈和监督制度
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成立评审专家组
反馈评审结果
职责
县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妇幼保健机构:
归纳总结“评审分析报告” ,评审 后2周内完成“总结报告”
归纳总结“评审总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反馈评审结果给辖区内各级医疗保 健机构。
通报有典型意义的评审结果给下级 卫生行政部门。

散居儿童健康管理制度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

散居儿童健康管理制度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

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散居儿童健康管理制度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制定目的规范我市散居儿童健康管理,保障儿童健康。

二适用范围全市医疗保健机构儿童保健门诊人员三主要内容1管理内容1.1 根据儿童的体格发育和心理发育特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评估和指导,注意筛查高危儿并进行专案管理,对发育偏异儿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和早干预。

1.2 指导合理喂养和平衡膳食,提倡母乳喂养,指导婴儿合理添加辅食并进行正确的食物转换,预防营养不良性疾病的发生。

1.3 对儿童常见疾病进行综合管理,做好常见病的预防指导。

14指导家长做好儿童眼保健、听力保健及口腔保健,降低视力不良及踽齿的发生。

1. 5定期监测儿童体格及智能发育,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 6指导家长做好计划免疫及传染病预防工作。

1.7指导家长预防儿童意外事故的发生。

1 .8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做好儿童心理健康指导。

1.9向家长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2 .管理要求2.1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0-6岁散居儿童建立健康管理档案。

2∙2规范使用《母子健康手册》和儿童健康管理软件°2. 3各类表格记录齐全、清楚、完整、及时、准确。

3. 4按照要求分析汇总儿童健康监测指标,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四参考文献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8届第33号)5.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妇幼发[2015]54号)6.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4《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5《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7年2月)6《省"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今年-2025年)7《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今年-2030年)通过对死亡新生儿死因分析,研究主要死因分布及变化趋势,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降低新生儿死亡率。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精编文档).doc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

掌握新生儿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保护新生儿健康。

并为制定新生儿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

一、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南丰县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聘请县直医疗机构儿科、内科、外科、产科、麻醉、保健等专家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所。

2、县直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工作3、各单位均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对象1、凡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者。

三、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程序1、城市:由各医疗保健单位报→县级妇幼保健所。

四、新生儿死亡报告内容1、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填报,一式二份,县妇幼保健所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2、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一式二份,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3、新生儿死亡总结报告,各县妇幼保健机构填写,一式二份,留存一份,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市。

五、新生儿死亡报告时间对发生在本医疗保健机构的所有新生儿死亡及时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7天内),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辖区内县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7天内)。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每季度评审一次,分别在每年的7月、10月、1月、4月15日前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并将所有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在评审后2周内各2份上报给抚州市妇幼保健院。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制度】
1.凡出现死胎、死产、新生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的,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有关报告卡,所在科室须在一周内组织死亡病历讨论,详细记录讨论经过,并将讨论意见填写在“科内自评”一栏中,科主任审核病历后送交预防保健科。

2.预防保健科应审核病历,如发现有漏项、错项,有权责成所报科室补填和修改。

3.预防保健科应在一周前将死亡病历提交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预审,然后,按时(每1~2月)组织一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会议,最后由预防保健科将该院评审小组的讨论意见填写在“院内自评”一栏中。

4.预防保健科将评审后的死亡病历及时报区妇幼保健院,提交“县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审定。

【监督检查】
每季度自查是否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按期进行了评审,并由预防保健科做好记录。

经检查,完成任务好的,列为年度妇幼卫生表彰项目;未按规定操作者,对有关人员及其领导按规定给予处分。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
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1.19
•【文号】卫医管函[2009]22号
•【施行日期】2009.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事故
正文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
批复
(卫医管函〔2009〕22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医字〔2008〕8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专家鉴定组应当根据胎儿离开母体时的具体临床表现综合判定其是否成活。

经判定成活的,其后发生死亡,应当认定为新生儿死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专家鉴定组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32号)确定。

二、《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以下简称《批复》)中有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是根据1987年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作出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布后,《办法》已经废止,《批复》中有
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也不再适用,但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被鉴定主体的规定仍然适用。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新生儿死亡评审样稿

新生儿死亡评审样稿
血常规:示轻度贫血,WBC系及PLT正常。 生化:示心肌损害,余基本正常。 凝血分析:基本正常。 TORCH:CMV、HSV、RSV-IgG阳性,余阴性。 输血前全套:均阴性。 肺部CT+三维重建:两肺多发斑片、小结节状影,考虑两
肺多发炎性病变。 头部CT:未见明显异常。
生化结果
第1天 第2天
TP(g/l)
47.4 37.5
ALB (g/l) 37.3 30.1
ALT(U/L) 13来自9AST(U/L) 97 BUN(mmol/l) 3.44 Cr(μmol/l) 99.6 K(mmol/l) 4.1 Na(mmol/l) 142.8 Ca(mmol/l) 1.77 CK (U/L) 1469
第15天
56.0 34.2 6
14 4.37 39.3 4.5 142.8 2.3 44 15 8.15
血常规结果
第1天 第2天 第7天 第11天 第15天
WBC(*109/L) 12.12 7.27 8.76
N(%)
57.8 49.0 56.1
L(%)
19.4 26.7 25.1
RBC(*1012/L) 3.89 3.67 3.53
病例资料
既往史:其母孕38周后多次胎心监护异常,吸氧后可好转。
体格检查:T 36.9℃,P 138次/分,R 78次/分,W 3.5kg。 足月儿外貌。口腔黏膜大面积溃疡。呼吸急促,可见点头 呼吸及吸气三凹征,声音嘶哑,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痰 鸣音及喉传导音。心音尚有力,律齐,未闻心脏杂音。腹 肌软,肝脾肋下未及。四肢活动自如,肌张力正常。
入院后6小时:TcSPO2 ↓、抽搐、消化道出血,止惊 后复苏囊加压给氧难以恢复,予气管插管CPAP给氧 (PEEP 5cmH2O,FiO2 35%)、镇静、降颅压、 止血、补钙、丙球治疗。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对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特制定本规范。

新生儿死亡评审是通过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死亡新生儿病例的诊断、治疗、转诊、喂养及护理等环节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发现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一、评审目的(一)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

(二)发现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应用相关的技术服务规范。

(三)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四)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二、评审范围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病例。

(一)县(市、区)级评审: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二)市(地)级评审:对发生在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疑难、典型及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

(三)省级评审:进行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

三、评审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负责组织管理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2.成立本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3.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评审所需的专项经费。

4.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5.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技术服务规范的实施。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1)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1)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2)。

(2)组织评审组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见附件3),完成县(市、区)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件4)。

(3)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同时将所有“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上报到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琼卫妇社[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卫妇社〔2012〕3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妇幼保健院:在2011年12月28日举办的全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培训班上,正式启动了我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明确2011年度新生儿死亡评审在三亚、琼海、澄迈、定安、琼中、屯昌等6个国家级监测点开展,应收集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的死亡病例,于2012年2月底前完成市县级评审,并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报省妇幼保健院。

从2012年起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扩展至所有市县。

为规范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我厅根据卫生部《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海南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试行)为做好我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生部妇社司下发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目的(一)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二)发现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应用相关的技术服务规范;(三)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四)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二、范围和对象全省市、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新生儿。

年度新生儿死亡信息收集对象:在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内死亡在县级医疗机构(有新生儿科或儿科病房的医院)的新生儿。

三、组织管理成立省、市(县、区)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见附件1),制定并下发本辖区的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

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

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

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第一篇: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一、各级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据实出具新生儿、婴儿《死亡证明》。

出具证明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签名,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将新生儿、婴儿死亡情况向同级人口计生管理部门通报,死亡一人,及时通报一人。

二、新生儿、婴儿父母应当在孩子死亡48小时内申报,农村居民向所在行政村申报,由村计生主任负责在2小时内上报乡镇计生办;城镇居民,向所在单位或社区申报,被报告单位在当日报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新生儿、婴儿在卫生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新生儿、婴儿《死亡证明》,人口计生管理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证件的真实性。

四、新生儿、婴儿在卫生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乡镇计生办应当在接受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组成2人以上调查小组,赴现场勘验、调查,做好相关证明、证据的收集。

五、乡镇计生办应当建立新生儿、婴儿死亡档案。

并按照要求准确上报县人口局。

对溺婴等非正常性死亡以及弃婴等恶性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县人口局。

六、农村的已婚育龄群众弄虚作假、谎报新生儿、婴儿死亡,收回其《生育保健服务证》,是干部职工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政纪责任;当事人溺婴、弃婴的,人口计生管理部门注销其生育登记,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县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新生儿、婴儿《死亡证明》的由县人口局或卫生局按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处罚。

八、各乡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义务申报本单位职工新生婴儿死亡情况。

取得分娩资格的各级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协助人口计生管理部门落实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

第二篇:新生儿、婴儿死亡制度临沂市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一、各级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据实出具新生儿、婴儿《死亡证明》。

出具证明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签名,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将新生儿、婴儿死亡情况向同级人口计生管理部门通报,死亡一人,及时通报一人。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篇一:2014年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2014年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一、评审目的明确新生儿死亡原因,确定每一例死亡是否可以避免,确定死亡的影响因素,提出可行性干预措施。

二、评审方法评审采取个案专家评审形式,充分发挥专家优势,从专业角度讨论,客观、真实地分析造成新生儿死亡的全过程,找出在孕产期、新生儿期及新生儿科诊断和处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的改进意见及对策。

三、评审范围、对象及新生儿死亡现状概述民勤县2013年10月—2014年9月底新生儿死亡5例,均为住院分娩,新法接生;全部为本地户口;县级医疗机构分娩3例,省市级医疗机构各分娩1例;死亡新生儿母亲4例为高中文化水平,1例为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本次新生儿死亡评审3例(1例死亡地点为省级医疗机构、1例为放弃治疗,死亡地点为家中,无资料,无法评审)。

四、评审结果(一)死亡新生儿基本情况:死亡3例新生儿全部为本地户口,农村户籍2例,城市户籍1例;其中男性2例,女性1例;顺产1例,剖宫产1例,臀牵引助产1例;1例新生儿母亲产前高危因素为胎盘早剥;死亡地点3例均为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死亡均前进行了抢救治疗。

(二)新生儿死因构成3例均为新生儿窒息。

(三)新生儿死亡评审结果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2例,占66.7%,不可避免死亡1例,占33.3%。

五、分析与建议(一)死亡新生儿基本情况:农村户籍新生儿占66.7%,提示农村经济水平低下,自我保健水平较低是引起新生儿死亡的重要社会因素,因此要提高全民文化水平,改善人口综合素质,调动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仍是我们贫困农业县的长期奋斗目标。

(二)死亡新生儿的分娩过程及主要影响因素:1例新生儿母亲产前高危因素为胎盘早剥,2例新生儿是巨大儿,因此应加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对高危妊娠的专案管理工作,及时规范治疗妊娠并发症与合并症,严格按照程序管理高危孕产妇;同时加强产前宣教工作,定期产前检查,防治巨大儿的出生率。

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新)

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新)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医院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围产儿死亡评审时围产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之一,为规范我县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县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1、评审对象:县内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围产儿死亡病例。

2、评审程序(1)一级评审:(死亡发生医院组织的评审)1)凡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围产儿死亡评审。

2)评审由医务科组织,妇产科、儿科和相关科室(如病理科、医技科室、护理部等)人员参加。

3)评审应根据围产儿病因及处理经过,明确死亡原因,找出死亡影响因素,从管理、技术水平、人员设备等各方面提出教训和改进意见,明确评审结论及其理由。

4)各医院要设立围产儿死亡评审记录本,如实记录评审过程和讨论意见。

评审后1周内填写《围产儿死亡评审表》,并将评审表及病理摘要电子板、纸质送县妇幼保健院。

(2)二级评审:(县级评审)1)评审时间:每半年一次。

2)评审对象:县各医疗机构已完成一级评审、且确定没有医疗纠纷或医疗纠纷已处理完毕的围产儿死亡病例。

3)参加人员:县卫生局和县妇幼保健院有关人员、各医疗机构妇产科、妇保科、儿科或相关科室的有关人员。

4)评审资料准备:各医院于二级评审前15天内将原始病历送县妇幼保健院。

早期新生儿死亡病例由分娩所在单位提供分娩时资料。

县妇幼保健院对围产儿死亡一级评审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复印,于评审前5天送评审主持人和评审专家审阅。

5)评审资料整理:二级评审后,由妇幼保健院负责填入《围产儿死亡评审表》,并总结分析围产儿主要病因及处理经过(病例摘要),加盖妇幼保健院公章后,上报县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

3、评审结论分为三类:可以避免死亡、创造条件可以避免和不可避免死亡。

4、组织管理(1)市卫生局负责死亡评审工作的监测检查。

(2)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死亡评审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督促、质控医疗保健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向市卫生局和监测办汇报和向死亡发生单位反馈评审及质控情况。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妇幼保健院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一、引言防止新生儿死亡是医疗卫生部门和社会各界持续关注的重要问题。

新生儿死亡具有高危性、多发性、难度大和敏感性等特点。

为了深入了解和分析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及防止措施,本文对我院近期发生的新生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总结,旨在为我院未来的新生儿保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新生儿存活率。

二、评审流程1.评审范围我院评审范围包括所有2019年新生儿死亡病例。

2.评审方法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包括主治医师、护士和技术人员,根据病历及现场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报告。

3.评审要点评审要点主要包括病史回顾、病例分析、死亡原因分析、预防措施及办法、案例检讨等方面。

4.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别对病例各自进行详细分析,形成报告。

三、评审总结1.病例分类分析(1)早产儿死亡: 5例,占比40.00%。

(2)胎儿宫内窘迫死亡: 3例,占比24.00%。

(3)新生儿窒息死亡: 2例,占比16.00%。

(4)贫血死亡: 1例,占比8.00%。

(5)感染死亡: 1例,占比8.00%。

(6)围产期危重症死亡: 1例,占比8.00%。

2.死亡原因分析(1)早产儿死亡: 在孕期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孕妇危险因素及早产趋势,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早产,同时新生儿医学技术水平较低。

且部分孕妇在孕期及生产过程中饮食不当及胎儿贫血现象较为突出。

(2)胎儿宫内窘迫死亡: 产妇多在劳动过程中出现转子宫,或者是产妇晚孕期窘迫,存在胎儿宫内窘迫现象,同时对于胎儿宫内的护理措施缺失。

(3)新生儿窒息死亡: 产科护士操作不当,未及时破膜、清除胎粪,导致胎盘剥离不完全等原因。

(4)贫血死亡: 孕期未及时发现胎儿贫血现象,胎儿在出生后因贫血过重且医疗治疗不及时导致死亡。

(5)感染死亡: 新生儿感染措施缺失,医疗措施不到位,后期治疗不及时,导致死亡。

(6)围产期危重症死亡: 围产期护理不到位,对于孕妇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状况并未及时发现。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1.成立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要求各区县对本辖区(含市属、市管企业、部队医院)死亡的新生儿全部进行评审,市级评审在此基础上抽样进行。

2.县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每季度一次,或根据辖区内新生儿死亡数量来确定,市级新生儿死亡评审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各县市区死亡评审专家组评审的新生儿典型或疑难病例进行市级评审。

3.组织评审组专家对疑难、典型或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及专题培训,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完成市(地)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4.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新生儿死亡个案调查资料,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5.评审后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并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及时反馈到有关单位。

6.对各县市区新生儿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 国内外成功经验已显示开展围产儿和孕产妇死亡评 审对降低围产儿和孕产妇死亡率可起到积极的促进 作用(改进服务质量)。
➢ 卫生部于2007年开始研究制定新生儿死亡评审规 范,预试验结果证明可以达到预期目标,具有可操 作性和可行性。
.
7
二、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2009年9月卫生部下发《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试行)》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省市卫生厅局根
按照省级评审工作要求,收集和上报 省级评审需要的新生儿死亡病历复印 件和相关个案调查资料。
.
20
妇国
幼家

级 监
健测
机县
构级
16个县(市、区)的4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 济南市中区:全区(15个办事处);
济南历下区:文东办事处;
济南天桥区:北村办事处、南村办事处;
济南槐荫区:南辛办事处、青年公园办事处;
据当地情况在医疗保健机构逐步开始实施。
.
8
➢ 2010年5月省卫生厅依据卫生部《新生儿死亡评审规 范(试行) 》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新生儿死亡 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0〕9号),对 全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进行了部署。
➢ 2011年11月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卫生部妇社 司关于增加2010年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内容通知 的通知》对国家级监测地区和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工 作做进一步说明和调整。
从家庭到医疗机构
从乡卫生院院到县及 以上医院
医院间转诊
医务人员和产妇之间
医生和医生之间(如没有 重症病人之间的交接)
医生和护士之间
产科与新生儿科之间 医院间医务人员之间 其它(具体说明)
因素
孕期
缺少药物、氧气供应或设备 静脉用液 抗生素 体等

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

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

龙湾区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一、评审对象龙湾区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的新生儿死亡病例。

二、评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三、评审职责1. 区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负责组织管理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2)成立本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3)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评审所需的专项经费。

(4)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市级妇幼保健院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5)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技术服务规范的实施。

2. 区妇幼保健所职责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1)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2)。

2)组织评审组专家对评审对象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见附件3),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件4)。

3)向市级妇幼保健院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同时将所有“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上报到市级妇幼保健院。

四、评审原则遵守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 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相关资料、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

所提供的病历应隐去评审对象的个人和家庭等信息。

2.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评审结论。

3. 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4. 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五、评审频率、内容和程序1. 评审频率:每半年评审一次。

2. 评审内容及程序(1)资料收集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死亡发生后组织院内死亡新生儿病例讨论;由产、新生儿/儿科医生负责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并报至区妇幼保健所。

(2)召开评审会区妇幼保健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召开新生儿死亡评审会。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卫医妇字[2011]176号【发布部门】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1.08【实施日期】2011.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通知(洪卫医妇字〔2011〕176号)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市管各有关医疗单位:新生儿死亡评审是降低婴儿死亡率的有效措施之一,是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实施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根据《江西省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全面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下:一、评审目的1、明确新生儿死亡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

2、发现医疗保健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推进相关技术服务规范的应用。

3、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4、制定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二、评审范围凡在我市辖区内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新生儿死亡病例都要评审。

其中:县级评审--评审辖区内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所发生的新生儿死亡病例。

市级评审--评审辖区内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疑难死亡病例。

三、评审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3、负责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评审所需的专项经费。

4、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5、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技术服务规范的实施。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在县(区)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各县区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按照本规范所划定的评审范围,收集和管理评审范围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1)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责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市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除本本市评审外,组织专家 参加县级评审
审核县级上报的一表一卡和三报告
对本辖区各县(市)的死亡评审进行专题 培训监督指导
收集省级要求的评审病例资料并上报
职责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市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 机构上报“三报告”


2007年8月:


对贵州及宁夏的4家区/县级医疗保 健机构及3家地(市)级医疗保健机构 进行了基线调查。 基调结果显示,在医疗保健机构开 展新生儿死亡评审是必要和可行的。
2007年9月: 形成《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讨论稿)》
2007年10-11月: 在山西、宁夏和重庆的各1个县及所在地 (市)进行了《规范(讨论稿)》的试 行 国家级专家组赴3省现场了解《规范(讨 论稿)》试行情况。
行 政 管 理
医 疗 技 术
职责 领导、组织和协调、经费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建立信息反馈和监督制度
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成立评审专家组
反馈评审结果
职责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县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收集各医疗机构填写一表一卡 对本县死亡的新生儿评审(全部) 收集评审组完成的“分析报告” 和总结报告 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 机构上报“两报告” 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和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年度总结报告。 反馈评审结果


评审原则

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 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所提供的病历应隐去个人 和家庭信息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

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必须 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评审频率、内容和程序
归纳总结“评审总结报告”,年底完成“年 度总结报告” 将上述资料报至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 幼保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反馈评审结果给辖区内各级医疗生行政部门。
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规范》的5个附件




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 儿童死亡报告卡(同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儿童 死亡报告卡) 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框架 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框架 新生儿死亡评审流程图
负责为省级提供死亡评审个案调查资料
反馈死亡评审结果
职责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省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确定评审主题并组织实施省级评审 对本省各市、县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 训、指导并参加地(市)级死亡评审 将每年度评审主题个案调查资料、 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 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和国家CDC妇幼保健中心 反馈评审结果
提出措施 分析相关因素
提供依据
目的
总结经验教训
引起社会关注
提高健康水平 减少死亡
提高产儿科质量
二. 评审范围

区/县级: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 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地(市)级:对上述病例中的疑难、典型及 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 省级:进行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
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
2007年12月: 根据试行结果,完成了《新生儿死亡评审 规范(试行)》。



2008年5月-12月: 在浙江、湖南、山西、四川、宁夏五省 (自治区)的5个地市和9个县继续试行了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 根据试行结果,形成了《新生儿死亡评审 规范》。
《规范》的主要内容
由正文和5个附件组成。
新生儿死亡评审

将死亡评审和服务过程的评审视为降低死亡 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不是走过场,完成任务; 有清晰的思路、计划和部署;

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和探索;
不求高、大、空,力求脚踏实地。
评 审 制 度
网 络 系 统
组 织 健 全
死亡评审
政 策 保 证
经 费 支 持
评审结果(产品效应)
决 策 依 据
召开死亡评审会(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 门委托)。

知情人员汇报“死亡调查表”(需带隐去个人信 息的原始病历,以备询问)

评审组专家提问并讨论 找出诊治过程中(包括产、儿科)的问题, 提出具体、可行的改进意见 评审组对每份死亡病例完成“新生儿死亡评 审分析报告”

妇幼保健机构:

归纳总结“评审分析报告” ,评审后2周内 完成“总结报告”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解读 及广东省现状及展望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杨杰
背景



2007年我国的婴儿死亡率已从1949年前 的200‰下降到15.3‰。 但近20年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中期以 后,我国的婴儿死亡率进入了下降缓慢 的“平台期” 。 新生儿死亡占婴儿死亡的70%左右,因 此,主要是新生儿死亡率下降缓慢 。
评审专家组人员的职称要求:
省(直辖市)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 由正高级职称人员成;
地(市)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 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县(市)级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中级 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评审专家组的职责

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病例进行分析,明确 死亡原因,做出死亡诊断或推断。 根据评审结果,找出在医疗机构中存在的 问题,并提出意见和措施。 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省级、地市级专家组成员应参加下一级组 织的新生儿死亡评审。
职责
填写在本机构死亡的一表一卡 医 疗 机 构 职 责
派相关人员参加评审会
提供病例的相关资料
各级新生儿死亡评审 专家组构成及职责
评审专家组成员的构成

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的新 生儿及儿科医生、妇产科医生妇幼保健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11-15人组成,每次7人以上 并为单数。
《规范》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评审目的 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分析导致死亡的相关 因素。 发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 教训,同时学习、推广应用相关的适宜技术及 规范。 加强产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服务质量。 探讨并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的干预措施。
新生儿死亡评审目的
明确死亡原因
背景

要降低婴儿死亡率,必须降低新生 儿死亡率。 借鉴孕产妇死亡评审的成功经验, 制定我国《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背景
2007年5月 组织卫生行政管理者、新生儿科、 妇产科及妇幼保健等相关专家讨论。
鉴于目前新生儿死亡的地点、数量 大、资料不全,难以进行评审等局 限性,决定先期制定在医疗保健机 构实行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价 值 体 现
提 高 质 量
降低死亡
推 销 产 品
谢谢!
jasjyang@
评审频率应根据辖区内新生儿死亡的数量而定 原则上:

县(市)、区级每季度一次或随时评审。 地(市)级每半年或每季度。

省(直辖市)级根据当年死亡分类、趋势和 本省的实际情况选择评审主题进行评审,每 半年一次。
评审程序及要求
资料收集: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死亡后7天内,填写 一表一卡,并报辖区内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