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治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_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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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内容可包括:中外法治内涵的历史学考察、法治的概念、当代中国法治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当代中国法治的的完善路径:与人治、传统、宗教等的兼容、具体的完善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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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是指一个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而不是选择其它手段。这就是我们讲的依法治国。法治除了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来理解外,它还有其他重要的涵义,即法治的内容或精神的正义性和合理性。本文从法治合理性的理论基础出发,对其词源、词义进行整理,并对法治合理性的内涵进行了详细阐述,以期对中国的法治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法治,合理性,内涵

第一章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范围以外某个神秘的地方早就存在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公正、最科学的合理法则,并且一直存在着,尽管我们并没有明确地认识。人类与生俱来的理性享有这种合理法则,它指导人类作出合理的自由意志的选择,而且包括享有是神或自然或理念决定的,是自然而然不假外求的。法的合理法则就是正义和道德自身。用西塞罗的话说,它与“正义”同义,符合这种合理性法则的实在法才是公正合理的。

考查法治合理性的内涵和标准,从其最一般的意义上说,源于以下事实:法和法治是实现人的价值需要的工具。任何客观事物,如果不

与人的价值需要相联系,就无所谓好坏、优劣、善恶,也就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问题。人的需要有很多,如生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的需要、发展的需要等等,法治必须能满足人的这些需要,包括直接的或间接的满足,才能体现其价值和合理性。社会发展规律即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治的形成、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从立体网络的结构看,法治的构成要素,既有精神要件,也有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对法治合理性进行了研究,赫拉克利特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的体现,认为人类制定的法律的内容来自神的法则,按照神的法则来制定的法律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之后,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都确信存在着实在法的某些不变的标准,并断言通过理性的运用,可以发现这些不变的标准。但是,理性、合理性、理性法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却始于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是在希腊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瓦解和由此引起的城邦国家衰落的时期出现的一种社会思潮。

到了近代,法和法治出现了理性化的趋势。许多自然法学家和思想家力图把从罗马法中延伸出来的理性原则同久远以来的哲学思考统一起来。任何一种思想都是时代的产物,都带有时代的烙印。上述各种法治合理性的思想都有其自身的局限,但是,它们都或多或少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这就是我们必须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法治、合理性是法治的主要价值追求;法

律合理性和不合理性;实现法律合理性的可能;如何、以及多大程度上实现法律的合理性。这些内容是为了说明,法治社会之所以成为当下最高的文明形态,因为它能最大程度的满足人类对合理性的渴求。而法律合理性只是应然层面的概念,因为法治事业的现实经验表明不合理性无法避免。绝对的合理性无法实现,法治事业发展完善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合理性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

本文采取理论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对论题展开研究。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有关专著、论文研究思考,并通过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整理出论述的脉络。进而得出实现法律的合理性是现阶段中国法治建设的最高目标的结论。

第二章法治合理性的概念分析

2.1 词源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早涉足法和法治合理性的是自然法学派。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思想家从理性的角度来分析法和法治的合理性。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整合秩序。这个整合秩序就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

2.2 词义浅析

合理性,德文为Rationalitat,英文为Ratio:lality,是用以评价人的认识、行为及其产生的一个概念。从词义上讲,合理性就是“合乎理性”和“合理的特性”。对合理性的理解,不能脱离对理性的把握。理性包含有多重意义,从哲学角度看,理性的形式主要有本体理性、认

知理性、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等。

2.3 法治合理性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法治的合理化,是指法治的结构、属性、状态趋向和目标相适应的过程,具体表现为法的普遍平等约束力的确立,依照良法来治理国家,取得积极的法律效果。合理性是一个相关概念,只有从一个特定角度上看,事物才被认为是合理的或非理性的,而事物本身无所谓合理性或非理性。对合理性的理解方式,现在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理性为基础,将合理性理解为合乎理性,这时不同的理性可以产生出不同的合理性概念。如本体理性可演化为本体的合理性,价值理性形成价值的合理性等等。二是将合理性理解为合理的特性,其重点在于追问什么是合理的。它是对事物的存在或人的活动及其结果是否“应当”、“正当”、“可取”的认识和评价,是对对象的正当性、应当性、正常性、可接受性的认识和评判,由此而决定主体对客体的取舍态度。

第三章法治合理性的内涵分析

3.1 法治的属性及要求

法治思想古已有之,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思想进行了科学系统性的阐释,即法律不但受到国民普遍的尊重,形成良好的秩序,而且这个法律是良法。他的法治论应当从两个相度去理解即形式的法治和实质的法治,这种法治观影响极其深远,不但影响了了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而且直接成为西方社会进行法治实践的思想理论来源。中国这个古老的东方大国在二十一世纪也步入了法治的殿堂,由于同欧美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大相径庭的政治法律传统,使得我们对法

治有了独具中国特色的认知与期许。在中国古代政法思想体系中,“礼治”、“德治”、"人治”等治国方略总是与法治相对称、相并列、相对立。汉语“法治”一词从被使用时开始,就离不开“治国”,主要是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来理解,是治术而不是治道。

在当今看来“法治”这个词首先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选择,即国家面对若干可选择的统治手段,选择以代表国民意志而预设的规则体系为主要的行为规范进行社会治理,而不是以政策、道德、宗教为主要调整手段。就我们今天提倡的“依法治国”不但可以从治道的层面研究,还可以从治术的层面操作,即确保“法治”所依之法内容或精神确定性与正当性。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语境中既有治道之“法治”,又有治术之“法治”。从治道的角度法治可以细化为法律精神、办事原则两层涵义。法治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这种精神渊源于民主的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是民主在法律上的体现,与民主一脉相承。法治的这些精神表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和权力问题的原则、观念、价值体系,它体现了人对法律的价值需要,成为人们设计法律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

3.2 法治与形式理性的必然联系

回望法治实践的历程,在评论法律实施和法律情况时,应当从两个相度进行考察,一个是法律体系的社会目标即法外标准,它将法律体系联系于其他社会行为规范体系,以观察法的效果是否达到应有的目的和效果。当法外与法内标准两者不能统一时,更需要被尊重,哪个更值得优先考虑?法治国家必须在创制法律的时候考虑到法律的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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