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03-第四章 准据法适用过程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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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实践
2、接受国家和地区 (1)法国: “福尔果案”—— 创始国 德国、日本、 美国、瑞士等 (2)英国: “双重反致” “英国反致原则”
英国反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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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 涉外民商案件时,如果依 英国法而应适用外国法, 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 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 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来裁断 案件一样,再依该外国对 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最 后应适用的法律。

问题:间接反致是否同直接反致一样,最后导
致法院地实体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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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乙甲
(返回法院国)
甲乙 丙 (转到第三国)
甲 乙 丙甲 (返回法院国)
二、反致的 产生条件
1.客观原因:相关国家关于案件 争讼问题的冲突规则不一致,彼 此存在冲突 .
2.主观原因: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 其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既包 括实体法规则,又包括冲突法规则.
该英国公民于分居后在德国设立了
住所,又在德国法院取得离婚判决,随
后与另一女子在德国结婚。该女子与他
结婚前就已生下他们的女儿。按照与前
妻达成过的协议,该英国公民再婚后撤
销了部分信托,指定第二个妻子生下的
女儿为受益人。
• 影响该指定是否有效的相关问题在 英国法院提出来:该女儿可否因父与母 嗣后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住所地法”,从而指向法国法,法国法规定“
适用其本国法”,从而指向英国法。法国是接
受反致的国家,因而英国法院最终适用法国法
(法国保障子女有一定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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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遗嘱1、把遗产分给儿女和朋友及照顾她的人。 遗嘱2、把遗产分给朋友及照顾她的人。
英国:遗产继承适用死亡时住所地法。 法国:遗产继承适用死亡时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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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地:英格兰
先决问题: 结婚的效力
主要问题: 动产继承
适用英格兰 国际私法
适用希腊法
准据法为 英格兰法
结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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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无效 伊安无权继承
适用英格兰 国际私法
准据法为希 腊法
伊安有权 继承
发生条件: (1)主要问题以外国法为准据法 (2)本身具有独立性 (3)会导致不同的结论
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应适用第三国的法律,法院转而选择第三国的法 律为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图示:
甲国:法院地
乙国
丙国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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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间接反致 含义: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根据该
决的附带问题。
•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有些讼争问 题的解决需以另一问题的解决为条件 ,此时,讼争的问题可称为或“主要问 题”,而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先 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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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妻子要求继承丈夫遗产的案件,其 主要问题分别是财产继承与再婚能力,而 先决问题是要求继承财产的女方与生前的 男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先决问题 不解决,案件就无法审理,可见,先决问 题的解决是处理案件本身(即主要问题) 的前提。
资料:法国和中国同为《国际统一 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公约 》签字国,其中规定“被盗文物拥有者 应当返还该被盗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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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 规范和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对先决问题 进行法律选择,其结果是不同的,从而会 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不同。
案例分析:托拉遗产继承案
由于双重反致强调像外国法院那 样处理反致问题,故又被称为“外国 法院理论”。
英国法院于1926年在审理“安奈 斯利案”中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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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奈斯利案件
安奈斯利案:

安奈斯利,英国国籍,住所在巴黎,丈夫
死后,迁居意大利,她最后立下遗嘱剥夺女儿
们继承权,她死后,其女儿在英国法院起诉。

英国法规定,“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最后
范单独确定其准据法。 • (3)先决问题不是所有涉外民事案件都存
在的。其存在有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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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先决问题,应 具备三个条件: 1、主要问题依法 院国的冲突规范,应适 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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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先决问题具有独立性,本身可以 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且有 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引;
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第三国的 法律,而根据该第三国的冲突规范,该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应适用法院国法,法院由此以本国法为该涉外民事法 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甲国:法院地
乙国
丙国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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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 阿根廷法 英国法 日本法
案例
• 一位阿根廷公民在英国设有住所,死于英国, 在日本遗留有不动产,后因该项不动产继承问题在 日本法院涉诉。根据日本法例关于继承适用被继承 人死亡时的属人法的规定,本应适用阿根廷法,但 阿根廷国际私法规定,不论遗产的种类和场所,继 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又指向英国法,而依英 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不动产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 地法即日本法。于是,日本法院接受这种间接反致 ,在处理该案时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结果:法国法院接受这种反致,认为这笔财产依法国民 法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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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反致问题的 理论分歧与立法实践
1、赞成反致 者的观点:
(1)无损本国主权, 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 (2)可保证外国法 律的完整性;可在一 定程度上达到判决一 致,增强判决的执行 力; (3)增加了法律选择 的灵活性,有利于达 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问题:
• 该女儿可否因父与母嗣后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 的身份?
• 按照英国有关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该非 婚生女儿出生时或父与母结婚时的父亲住所地 法-----德国法。依德国法规定该非婚生女儿可 以取得婚生子女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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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是以(非货币形式)物质财
产权的管理、处分为目的的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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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的独立性:
1、是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 2、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 3、先于主要问题产生,制约着主要问 题的解决 4、不必然从属于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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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有两种不同意见
• 1、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确 定;
• 2、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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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拉是一个住所在希腊的 希腊籍女子,在英格兰和一 个英格兰英语教师伊安登记 结婚。
托拉死亡后在英格兰遗 留下一笔动产,伊安以“配 偶”身份向英格兰法院起诉, 对托拉死亡后遗留下的动产 主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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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国家法律:
英格兰法——结婚的方式应当适用婚姻 缔结地法。允许按登记方式结婚。 动产继承适用死者生前住所地法。 希腊法——结婚的方式应当适用当事人 本国法。必须按宗教仪式结婚。 尚生存的配偶享有继承已亡配偶遗产的 权利。
英国:当事人有遗嘱自由。 法国:儿女一定可以得到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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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 外重 国反 法致 院 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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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置身于 该外国法律体系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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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英国公民与第一个妻子分居Fra bibliotek约定,如果他将来再婚,可以撤销部分财
产信托,而重新指定其再婚后所生子女
为信托受益人。

企业不需使用的财产,如厂房、设备、
交通工具等,委托信托机构向指定的或
不指定的单位转让、出售,由信托机构
监督价款的兑付、物质的输导、资金的
融通。财产信托主要是动产、不动产信
托。动产如原材料、设备、物质、交通
工具等,不动产如厂房、仓库、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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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但德国有一条冲突规范规定,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适用父亲本国法 。根据该规定指向适用的英国法, 本案的非婚生女儿不能取得婚生子 女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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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分歧
观点
2、反对反致 者的观点:
(1)如果所有国家接受 反致,会循环不已 ,使 准据法得不到确定; (2)有否定内国法冲突 规范妥当性之嫌; (3)有损主权。适用外 国冲突法,等于放弃本国 的立法权。
1、不接受反 致的国家 和地区 如:希腊、 埃及、荷兰 巴西、摩洛哥 秘鲁等
英国冲突规范 援引外国法, 存在两种选择:
①英国冲突规范援引外国法, 当外国冲突规范再援引英国法,如 该外国拒绝反致时,英国法院便会 适用英国的法律。
1926年在审理“安奈 斯利案”中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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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冲突规范 援引外国法, 存在两种选择:
②如该外国承认反致,英国法 院则以“双重反致”为由而适用该外 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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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 (1)本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 • (2)对于本案您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 提示:有一种看法认为法院对本案的处
理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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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第12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 居所地法律。”

第21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
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
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
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
法律。”
• 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时是否 具有再婚能力,该婚姻的缔结是否有效,依内华 达州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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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纳起来先决问题有三个主要特点: • (1)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 • (2)是一个独立的问题,需要运用冲突规
身份,判决其父的信托指定有效。
• 请问:(1)本案“双重反致”的做法与一般的 反致有何不同?

(2)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这种做
法可作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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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先决问题(附带问题)

Preliminary Question,指为解决涉
外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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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首先依英国冲突规范
援引德国法,然后在适用德国冲突规范的同时
,经过确认德国有接受反致的规定(即德国法
院适用外国法时是依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返回适
用德国实体法),于是依该规定接受英国冲突
规范对德国法的指定,最终适用德国的实体法
,从而承认本案非婚生女儿可以取得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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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 解决
程序:带齐证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大陆身份证、大陆 户口本、有效的港澳通行证)到婚姻登记处注册结婚。到婚姻 登记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香港一方可以到生活易网站预约结婚日期,在15日内无人反对 的情况下,婚礼就可以如期举行。也可以通过律师证婚。具体 事宜由律师帮办。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尔基奥(
Melchior)、温格勒(Wengler)在1932
~1934年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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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李伯康于1938年在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 婚,婚后没有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 美国加州的洛杉矶定居。1967年11月,李 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 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在李伯康的遗 产中,有一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 年5月,已经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 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 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 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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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致送关系没有中断-----双方存在致送关系.
法国最高法院1878年审理的福尔果案
法国法
巴伐利亚法
法国法
福尔果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5 岁时随其母去法国,并在那里安居到1859年死亡。 他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福尔果的母亲 和妻子都已死亡,又没有子女。其母亲的旁系血亲要 求继承,依巴伐利亚法律,是可以作继承人的。法国 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律。 但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却应适用死者“事实上的住 所地法”,因而反致于法国法。
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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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反致 第二节 先决问题 第三节 法律规避 第四节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第五节 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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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反致
一、 反致的概念

二、 反致的产生条件

三、 对反致问题的理论分歧

四、我国对反致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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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转致 :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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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 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 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
•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范素贤是定 居美国38年的李伯康的结发妻子,李伯康 在未与范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 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 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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