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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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稿(仅供参考)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今天我给大家讲一下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认定和解决方法。

一、事实婚姻问题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并不多见,但是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这两个人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死亡的一方的另一方有继承权;--------------------------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这两个人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分割同居期间两个人所得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对死亡一方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最受关注的一个问题,首先我讲一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的收益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 B、老年人丧偶后的“搭伙”生活:老年人丧偶
以后,找到了新的老伴,但因为子女的问题、财 产的问题,不愿意去登记,但生活在一起
• C、试婚:年轻人在婚前一起生活,试验生活 •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二奶”/“小三”
• 一、婚姻家庭法
• (一)结婚 • 1、同居关系处理 • 2)同居的处理: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属于”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情况,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F1)。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种约定主要约束的是夫妻, 对外效力有限。
• (夫妻财产约定)案例四:
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 勤劳动,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 随后,白甲子包起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 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 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 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和存款100万元中 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所有,商业批 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人找白甲子 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水中月称 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由白甲子承担债务,自己不承担债务。 债权人无奈之下,只得将白甲子和水中月诉至法院,请求确 认白甲子和水中月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由其夫妇两人共同 承担所欠债务。
1990年年满18岁的正华参军。第二年正华回 家探亲与佳美举行了订婚仪式。1994年底,两个 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婚前,正华的父 母购置商品房一套给正华,产证上登记的是正华, 婚后由正华和佳美居住。婚前,正华拥有存款5 万元,佳美有黄金项链两条。1999年,正华因公 致残,所在部队发放了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共计10万元。正华于2000年转业回家,两个感 情逐渐破裂,佳美提出离婚,而正华不肯。为此, 佳美在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 分割财产。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一、引言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继承权益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关系到人们的财富分配、家庭关系稳定等重要问题。

本讲义将介绍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相关法律规定等内容。

二、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适用范围2.1 婚姻的定义根据《婚姻法》,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基于互相爱慕而构成的法律关系。

在婚姻中的财产继承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2 家庭的定义家庭是指夫妻及其亲属一起共同生活的社会单位。

在家庭中的财产继承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三、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3.1 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平等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根据平等原则,男女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益,不论性别,都应当平等地分享财产继承权益。

3.2 血缘原则血缘原则是指继承权益应当按照亲属关系的血缘关系进行继承。

根据血缘原则,近亲属享有优先继承权益,远亲属则在继承中排位较低。

3.3 自愿原则根据自愿原则,婚姻家庭继承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财产继承权益的分配方式。

四、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具体内容4.1 配偶财产继承权根据婚姻法规定,配偶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特殊地位。

配偶有权继承对方财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

4.2 子女财产继承权子女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一定比例的财产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继承权益大于其他近亲属。

4.3 亲属财产继承权除了配偶和子女,其他亲属也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亲属的继承权益根据亲缘关系的近远程度而有所不同。

4.4 遗嘱的重要性遗嘱是一种重要的财产继承安排方式。

在婚姻家庭继承中,合理起草和执行遗嘱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成员的继承权益。

五、结论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保护婚姻家庭成员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在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合理分配财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了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继承法律小讲堂(2篇)

继承法律小讲堂(2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继承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继承法律知识,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范围以及继承的程序等内容。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 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男女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相同。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性别平等的重视。

2. 互谅互让原则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之间应相互尊重、互相理解、互相让步,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3. 公平合理原则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给继承人。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每个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限定继承原则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遵守法定继承顺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继承人的范围1. 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继承法规定,有权继承遗产的自然人。

包括:(1)配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享有继承权的人。

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四、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包括:1. 财产性遗产:包括货币、存款、股票、债券、保险金等。

2. 非财产性遗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家具、家用电器等。

3. 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4. 其他权利:包括债权、股权、采矿权、渔业权等。

五、继承的程序1. 继承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当立即知道继承开始的事实。

2. 继承申报继承人应当在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继承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报继承。

2024年继承法讲稿范本

2024年继承法讲稿范本

2024年继承法讲稿范本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介绍____年继承法的内容。

继承法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们的国家一直致力于发展健全的法律体系,以确保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不断完善继承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公正和便利的继承渠道。

____年继承法是在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核心原则____年继承法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公正和便利。

作为一项涉及到人民权益的法律,平等是继承法的基石。

不论性别、年龄、职业、地区、种族等身份差异,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继承的权利。

公正是继承法的目标,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和实现。

便利是继承法的导向,通过简化继承程序、减少继承税等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继承途径。

二、继承范围的调整继承范围的调整是____年继承法的一大亮点。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对继承范围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继承人的界定:____年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界定,除了直系亲属、配偶和法定继承人外,还可以根据遗产人的意愿确定指定继承人。

2. 遗嘱继承的优化:为了鼓励公民制定合法有效的遗嘱,____年继承法对遗嘱继承进行了一系列优化措施,包括减少遗嘱认证程序、简化遗嘱的形式要求等。

3. 台湾地区、澳门地区、香港地区的继承问题:____年继承法还特别关注台湾地区、澳门地区、香港地区的继承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合理化建议,以促进两地继承制度的融合和发展。

三、继承程序的简化____年继承法秉持便利原则,对继承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简化措施,以提高人民群众继承的便利性和效率。

具体的简化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继承登记的简化:继承登记是继承程序中的重要环节,____年继承法明确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继承登记的要求,简化登记程序,为公民提供更加方便的继承途径。

继承案件法律讲法讲情(3篇)

继承案件法律讲法讲情(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案件是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权益关系。

在处理继承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充分考虑家庭伦理、道德情感等因素。

本文将从法律和情感两个方面对继承案件进行讲解。

二、继承案件的法律规定1.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处理继承案件时,应当确保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继承过程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或欺诈。

2. 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人是指按照遗嘱继承的人。

3. 继承顺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4. 继承份额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继承份额。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份额由遗嘱规定。

5. 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继承过程中,遗赠抚养协议具有优先效力。

三、继承案件的情感因素1. 家庭伦理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家庭伦理。

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友情、爱情等因素对继承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影响。

在法律框架内,尊重家庭伦理,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2. 道德情感继承案件往往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道德情感。

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道德情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道德情感因素:(1)孝顺:在继承案件中,孝顺的子女往往更容易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

(2)感恩: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的感恩之情,对那些对被继承人尽到更多义务的人给予适当的照顾。

(3)关爱:在继承案件中,要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爱之情,尽量化解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婚姻家庭继承问题主讲人:***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三、婚姻关系的解除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1、事实婚姻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修改)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修改)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修改)婚姻家庭纠纷法律知识讲稿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今天我主要给大家探讨一下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认定和解决方法,供大家在进行调解时参考使用。

一、婚姻纠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婚姻纠纷可能一般不会到村上解决,但在实务中,可能也会有当事人到村上去问,所以这里就捡几个重要的问题给大家说下,大家了解一下。

1、事实婚姻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事实婚姻已经很少了,但是还是简单提一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在1994 年 2 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其中可以得知,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在该日期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同居未领证的,不再构成事实婚姻,而构成同居关系,如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财产纠纷,应按一般财产纠纷对待,但是对于孩子的教育抚养问题的处理,与婚生子并无任何区别。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我也顺带讲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这两个人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死亡的一方的另一方有继承权;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这两个人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分割同居期间两个人所得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对死亡一方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2、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

我在这里只强调一点,就是在分配财产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继承法讲稿

继承法讲稿

继承法讲稿大家好,我是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涛。

今天我为大家讲继承法。

继承法是我们身边的法,对于这部法律很多人都会有一定的了解,但总的来说很多人的认识是不够全面和深入的,甚至因道听途说还会有很多错误的认识。

在我们日常接触到的案件和咨询中,很多人因为不能真正的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在处分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会显得很草率,结果造成很多事与愿违的问题。

所以我愿意将我们在法律实践中积累的一些认识和经验与大家分享,希望有助于大家解决将来可能要面对的一些有关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

今天的讲座我想和大家共同探讨以下几个问题:1、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2、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中有关遗产份额的确定以及遗产的分割。

4、如何制作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5、办理公证遗嘱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

针对以上五个问题,我想用我们办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为大家一一阐释,力求用一种更为具体的方式来避免讲述法律时的枯燥和抽象,这样也能使大家很快的与自己的生活对应起来,从而把法律变成一个个鲜活的可以感知的事务。

希望我今天的讲座能够做到这一点。

首先我来介绍一下这个案例:张文与邓春菊是夫妻关系,有三个子女——女儿张荣、长子张庆生、次子张庆福,均已成年。

婚后在张文名下有一套70平米的房产。

在2000年8月25日邓春菊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在计算了邓春菊和张文的工龄和级别后按每平米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60平米的房产,该房产的房款由长子张庆生出资并由其居住。

2000年9月4日张文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2000年12月24日房产主管部门核发了那套60 平米房产的产权证,并登记在邓春菊名下。

2010年4月2日在张文名下那套70平米的房产因涉及拆迁获得了70万元的补偿款,暂由邓春菊和张荣保管。

2010年9月3日张庆生、张庆福以邓春菊、张荣为被告要求分割70万元补偿款。

起诉时张文的父母还健在。

2010年11月15日邓春菊以公正的方式订立遗嘱明确自己名下的财产由女儿张荣继承。

民法典继承篇讲课稿范文

民法典继承篇讲课稿范文

民法典继承篇讲课稿范文各位同学,今天我们来继续学习民法典中的继承篇。

继承是指在个体死亡后,其财产、债权和债务的转移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个体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其财产将依法按照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和继承人的身份进行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顺序按照近亲优先的原则,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依次继承。

而继承份额则是按照继承人的身份和关系确定,如配偶继承一定比例,子女平均继承等。

此外,法定继承还存在着公平调节机制,以保护弱势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谈一谈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个体在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的方式。

遗嘱可以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三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遗嘱继承的基本原则是尊重个体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要求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如果遗嘱存在违法情形或者被认为是伪造、篡改的,那么将会被无效。

此外,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存在着继承债务和债权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继承了个体的全部财产,同时也要承担个体生前的所有债务。

而对于个体遗留下来的债权,继承人同样享有。

继承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其目的是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理解继承的相关规定,以便在实践中能够正确处理继承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继承是在个体死亡后处理财产、债权和债务转移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通过对继承制度的学习,我们将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其中的规则,为个体的继承问题提供正确的解决方案。

谢谢大家!。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下午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关于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普法宣讲。

婚姻和继承是每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基石。

因此,了解和适应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在接下来的演讲中,我将简要介绍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法。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自愿结婚,建立起家庭关系。

在婚姻中,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管理、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互相尊重、信任和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家庭和睦。

然后,让我们转向继承法的内容。

继承法是指个人或团体在死亡时,依法将其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和规定。

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定继承顺序,即遗产的继承人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划分;二是继承份额,即遗产按照法定份额或遗嘱约定进行分配。

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承担债务、收益权、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婚姻法和继承法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密切相关。

婚姻关系的解除会对继承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共同分割离婚所得的财产。

而继承法则规定了离婚后的继承顺序和分配份额。

此外,婚姻和继承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的法律效力、继承公证等也有详细规定。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和继承法涉及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

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夫妻债务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是我们也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同时,在继承方面,遗产保护、判别继承人的能力等也是需要我们重视的问题。

总结一下,婚姻法和继承法是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法律领域。

我们应该积极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法律意识,使自己在婚姻和继承中能够合法维权和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姻和继承法,培养法治意识,用法律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024年继承法讲稿范文

2024年继承法讲稿范文

2024年继承法讲稿范文尊敬的领导,亲爱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要演讲的主题是关于____年继承法的问题。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继承法作为民事法的一部分,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我们的继承法也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法律精神。

首先,我要谈谈对继承法有关亲属继承的调整。

亲属继承是继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反映了家庭和血缘关系的特殊性。

然而,传统的继承法仍然存在一些过时的规定,如长子继承制度。

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应该取消长子继承的规定,将继承权平等赋予所有合法继承人,不论性别。

其次,我要强调继承法中对非亲属继承的规定。

在当今社会,许多人在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和亲密的友谊关系,但是传统的继承法并没有对这样的关系给予足够的保护和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探讨如何规范非亲属继承,保障那些建立了长期关系的人在财产分配上的权益。

此外,我还要强调对财产继承的公平分配。

在当前的继承法中,财产分配往往会给较为富有的继承人留下更大的继承份额,而对贫困家庭则无法给予足够的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注重财产继承的公平性,确保每个人在继承财产时都能获得应有的权益。

另外,我还要对继承税有所调整提出建议。

现行的继承税制度显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税率过高以及征税范围不够合理。

我们应考虑对继承税进行适度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公平和合理的原则,避免给继承人带来过大的负担,同时确保国家税收的稳定和公平。

最后,我要强调加强对继承法的宣传和教育。

继承法作为一项涉及广大民众利益的法律,必须得到公众的理解和认同。

我们应该加强对继承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每个人都能了解自己的继承权益和义务,以便在实际生活中能够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____年的继承法应该在亲属继承、非亲属继承、财产分配、继承税等方面进行适度调整和改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实现继承法的公正和公平。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一、夫妻财产我国在夫妻财产方面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的形式。

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如果对财产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可以约定为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也就是夫妻共同所有制。

如果想以约定的形式来处理夫妻财产,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能由他人代签。

2、可以在结婚前就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进行约定。

3、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采用口头方式进行约定,内容明确而且双方一致认可的,也可以认定为有效。

如果没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就实行夫妻共同所有制。

但是这里的共同指的是结婚以后所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共有,标志就是结婚登记的日期。

概括的说,就是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这里还存在例外:比如说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再比如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属于个人财产,这些财产无论在一起生活多长时间都归个人所有。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就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子,如果是在结婚前买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买的就是共同财产,除非能举出相反的证据。

举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有一对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男方的母亲送给他一套商品房。

双方在离婚时对这套房屋的归属产生分歧。

女方认为虽然是婚前赠与,但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

男方认为房子是母亲赠与自己的,所以应属个人财产。

从上面对我国法律的介绍可以看出来,如果女方不能证明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归夫妻双方所有的话,赠与房产就应归男方单独所有,女方无权分割。

继承法讲稿5篇

继承法讲稿5篇

继承法讲稿5篇第一篇:继承法讲稿大家好,今天我的讲座所要讲述的是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内容。

我的讲座主要分为四部分:继承法的相关概念,继承的种类,遗产处理的相关问题,继承法上认识的误区。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提起继承,我们很容易的就想到一些电影、电视中的场景,比如某富豪对着自己的律师说:“我要马上修改我的遗嘱,我要把遗产全部捐献给慈善基金会。

”还有,我们也听说过许多社会名流大亨百年之后,其亲属因遗产继承对簿公堂的事件,比如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后,其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侯耀文女儿和侯耀文的兄弟侯耀华之间一直处于官司纠纷状态。

无独有偶,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去世后,季先生的儿子与北京大学之间的财产纷争也随之而起,等等。

(不是富人间特有的现象,关乎每一个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财产继承纠纷已经不是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财产也在不断的积累和增加,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了大量普通家庭的继承纠纷。

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呈持续增长趋势。

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了解继承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讲座。

第一部分,相关概念的解读。

一、什么是继承? 继承就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有资格继承的人所取得。

这里需要强调的有“死亡”、“个人”、“合法”“有资格”四个关键词。

死亡,相信大家都理解。

个人是指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完全是个人财产,只有属于夫或妻所有的那一部分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

在这里还需要强调合法二字,因为依据我国法律,只有合法所有的财产才能发生继承,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是不在继承之列的。

最后,“有资格”是指具有继承权的人,没有继承资格就没有继承权,也就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什么是继承权?那么,什么是继承权呢?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履行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

精品课课件-婚姻法继承法

精品课课件-婚姻法继承法

❖ 遗嘱的撤销
❖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 嘱的全部内容。遗嘱既可用声明原遗嘱无效 的方式撤销,也可用立新遗嘱的方式撤销。
❖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 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 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 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遗嘱的形式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
❖ 1.公证遗嘱。
❖ 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 对于公证遗嘱,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 到场办理遗嘱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同时,立遗嘱人应 在自己所立的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二、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的范围、 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由于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时才发生法律 效力,故又称无遗嘱继承。
❖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华人顺序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 列入继承顺序的人的范围。
❖ 1.配偶 ❖ 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
❖ 5、可撤销婚姻 ❖ 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
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的婚姻。 ❖ 可撤销的婚姻在撤销前,现存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 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 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的 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 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 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十一章继承法 培训教学课件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十一章继承法 培训教学课件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定继承 2、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7.其他依法律规定的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自然人实施的单方行为 2、遗嘱是自然人处分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 3、遗嘱是要式行为 4、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遗嘱的形式 (一) 自书遗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书面遗嘱 (二) 代书遗嘱——立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的书面遗嘱; ——两个见证人见证 (三)打印遗嘱——以打印方式记载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两个见证人见证 (四)录音录像遗嘱——以音频、视频等视听资料形式记载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两个见证人见证 (五)口头遗嘱——立遗嘱人的口头意思表示 ——两个见证人见证 ——危急时刻 ——危急渡过,口头遗嘱失效 (六)公证遗嘱——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2.遗产的范围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遗产管理 1.遗产管理的概念
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管理人对被继承人遗产实施保管、 清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行为的制度。 2.遗产管理与相关概念 (1)遗产管理与遗产保管 (2)遗产管理与遗嘱执行 (3)遗产管理与遗嘱信托

继承法概述普法讲座PPT课件

继承法概述普法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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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中的要素
继承人
依法或依遗嘱取得 财产的人
继承法
Inheritance law
被继承人
遗留财产的人
遗产
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 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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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Inherita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原则

和睦团结、互谅互让 原则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 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
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案例二
罪犯王某,家中兄弟三人排行老二,父母对 其三弟较为偏心,对王某不管不顾。父母去 世后,家中留有老屋五间,父母遗愿老大两 间、老二一间、老三两间。王某心生不满, 怀恨在心,持刀将老三杀害。构成故意杀人 罪,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王某对其父母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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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方式
被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 通过判决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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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正在服刑的罪犯、曾经坐过牢刑满释放的人,是否有继承权?
案例一
罪犯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五年,正在监狱服刑。其父亲因病去世, 家中留有房屋、存款等遗产若干。李某兄长 称,李某从小不听话,惹父母生气,又吸毒 又贩毒,在监狱坐牢没有给老人养老送终。 所以父亲留下的遗产李某无权继承。 问:李某对其父亲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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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1)一、夫妻财产 (1)二、离婚时的相关纠纷 (2)1、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 (2)2、夫妻共同债务 (2)3、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3)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继承法 (4)一、遗产的范围 (4)二、继承的顺序 (5)三、继承的份额 (5)四、房屋继承 (6)婚姻法一、夫妻财产我国在夫妻财产方面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的形式。

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如果对财产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可以约定为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也就是夫妻共同所有制。

如果想以约定的形式来处理夫妻财产,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能由他人代签。

2、可以在结婚前就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进行约定。

3、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采用口头方式进行约定,内容明确而且双方一致认可的,也可以认定为有效。

如果没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就实行夫妻共同所有制。

但是这里的共同指的是结婚以后所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共有,标志就是结婚登记的日期。

概括的说,就是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这里还存在例外:比如说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再比如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属于个人财产,这些财产无论在一起生活多长时间都归个人所有。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就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子,如果是在结婚前买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买的就是共同财产,除非能举出相反的证据。

举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有一对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男方的母亲送给他一套商品房。

双方在离婚时对这套房屋的归属产生分歧。

女方认为虽然是婚前赠与,但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

男方认为房子是母亲赠与自己的,所以应属个人财产。

从上面对我国法律的介绍可以看出来,如果女方不能证明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归夫妻双方所有的话,赠与房产就应归男方单独所有,女方无权分割。

二、离婚时的相关纠纷1、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夫妻双方如果想终止婚姻关系,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就离婚的意向、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形式。

但是夫妻双方对上述三项中的任何一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都不能协议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对争议问题做出判决,才能合法解除婚姻关系。

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法院遵守的是离婚自由的原则,但同时也反对轻率离婚。

因此离婚自由是一种受限制的自由。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种破裂必须达到彻底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

那么在现实当中,存在着一方坚决提出离婚,另一方坚决不离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必须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或者有恶习屡教不改等法定情况的,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

这时法院的目的是为离婚双方提供对婚姻再次慎重考虑的时间与机会,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原告方在6个月之内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不得再次提起诉讼。

如果6个月之后原告仍然坚持离婚诉讼至法院,尽管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但是这时法院考虑到原告再次起诉的决心以及时隔半年的冷静期,就会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实践中通常就会判令解除婚姻关系,这可以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一般性规则。

2、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也就是说,从结婚至离婚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还是以共同名义借的债务,只要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负担的,都视为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那么,与此相对应的是,一方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就是个人债务,由个人进行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了。

如果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也就是实行AA制,在这种情况之下以一方的名义对外所借的债务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能以夫妻之间存在约定为名拒绝偿还所借债务,除非他能够举出证据证明债权人在借钱时对此财产约定已经知晓。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之间借财产约定为名逃避债务。

举个案例来说明:毕某与刘某婚后向朋友杨某借款三万元开始做服装生意。

由于不了解市场行情,毕某的生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刘某开始担心风险太大,遂与丈夫约定,毕某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的共同存款全由刘某掌握。

之后,杨某多次上门催毕某还款,但毕某都说无力偿还,后杨某听说刘某有存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毕某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

毕某以自己与妻子有约定为由主张这笔债务与妻子无关。

最终法院认定这笔债务应该由家庭共同财产来偿还。

因此在夫妻债务的问题上应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只要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都应该属于共同债务。

3、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不止是婚姻法的总原则,也贯穿在整个法律条文中。

主要表现在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上。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女方在怀孕和生育期间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需要特别照顾和安慰,需要男方的主动配合和支持,以利于婴儿的哺育和女方身体的恢复。

此时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诉权进行暂时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这里离婚请求权限制的主体只能是男方,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受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仍然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

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的事由,男方坚持要求离婚,如不及时受理,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此时,法院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否准予离婚。

仍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了保护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凡是对方犯有上述过错,相对方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这种损害赔偿仅限于在离婚的同时提出。

比如说,男方在外面包二奶,女方还想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但同时又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向法院提出要求男方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这种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但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无过错方在离婚的同时要求赔偿,也存在较大困难,主要是取证难。

就目前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以重婚、虐待、遗弃要求赔偿的情形很少见,多数是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

但婚外同居现象大多是隐蔽或无固定住所的,无过错方很难就过错方婚外同居的时间、地点提供确凿证据。

家庭暴力的,除个别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外,大多在事发当时不愿让外人知道家中发生的“难堪事”,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无过错方大多需要现收集证据,且即使有现场目击者,也因某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无过错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

因此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受损害方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保存证据,从而使自己掌握主动权。

继承法一、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三大类: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由继承人继承:1、共有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继承。

比如说父亲死了母亲还在,子女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有的甚至将全部的家产当成其父亲一人的遗产进行分割,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所有权。

在分割财产时要先将财产分为两半,一半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

2、不合法的财产不能继承。

如果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比如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违法所得的手段所获得的财产;或者是法律不允许公民持有的财产,比如毒品、假币等,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3、公民生前所拥有的财产不能称之为遗产。

遗产生效的时间是以公民的死亡为标志的,实践中有的子女在父母还活着的时候就吵着要分“遗产”,也有的在父母住院期间就私下将父母的财产分割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4、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债务也属于遗产的范围,由继承人限定继承。

也就是说继承人不光要接受死者的财产,同时还要对死者遗留的债务进行清偿。

但这种清偿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无需继承人继续偿还,除非继承人自己愿意。

二、继承的顺序我国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规定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1、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立遗嘱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

那么合格的遗嘱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最起码得是年满16周岁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2)遗嘱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4)遗嘱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下列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除自书遗嘱外,代书、录音以及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年、月、日。

如果立遗嘱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如果没有遗嘱,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某些继承人可以多分、少分或不分的特殊情况。

1、总的原则是继承份额均等。

尤其应注意的是男女之间平等。

无论继承人是儿子还是女儿,是待嫁女还是出嫁女,在法律上均视为平等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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