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生效制度略论
对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界定
对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界定提要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如何,到底有无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存在争议,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
在立法还没有对悬赏广告做出明确规定以前,对悬赏广告做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无疑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契约论”的基础上对悬赏广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探讨。
关键词:悬赏广告;合同;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
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目前尚未规定。
考察国内外立法及学说判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单方负担债务(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是基于一定行为完成为其生效要件,而非基于对广告人的承诺。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非单独法律行为,广告人向不特定人发出之要约,完成指定行为之人须有承诺之意思表示而成立契约,并依法成立之契约享有报酬请求权。
上述二说,究竟应采何说,因各国法律规定之异而异。
英、美、法国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公开的要约。
我国学术界亦有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之别,主张契约说者为多,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判例形式确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
本文亦采用契约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一、广告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广告人的权利1、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
在悬赏广告中,合同标的注重的是悬赏行为的结果,而不是悬赏行为的过程。
这就要求行为人在完成悬赏行为的时候,必须将这一行为的成果交付给广告人,否则,只实施了悬赏行为的过程而没有实现悬赏行为所要求的结果,等于没有完成悬赏行为。
广告人接受悬赏行为成果,有权利查验悬赏行为成果的完整性和完善性,对于不符合悬赏要求的成果有权提出异议。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与效力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与效力引言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商业宣传手段,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受到广告商和消费者的关注。
悬赏广告通过发布任务并承诺一定的报酬,吸引消费者参与其中,以达到推广产品、增加销量的目的。
本文将探讨悬赏广告的性质与效力,分析其对广告商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悬赏广告是一种基于奖励机制的广告形式,其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奖励性质悬赏广告通过给予参与者一定的奖励来吸引其参与活动,可以是现金、商品、服务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这种奖励性质能够激发消费者的兴趣,增强其参与的积极性。
2. 互动性质悬赏广告要求消费者积极参与其中,完成指定任务后才能获得奖励。
这种互动性质能够增加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3. 参与性质悬赏广告强调消费者的参与程度,不仅仅是简单地接受信息,而是需要消费者参与到创作、传播或其他操作中。
这种参与性质能够增强消费者的忠诚度,形成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情感连接。
4. 创新性质悬赏广告鼓励消费者创新思维和行为,挖掘消费者的创造力和智慧。
通过参与悬赏广告,消费者有机会与品牌进行深度互动,共同创造出独特的内容或体验。
二、悬赏广告的效力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创新的广告形式,在营销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品牌知名度悬赏广告通过消费者参与其中,帮助品牌传播和推广,进而提高品牌的知名度。
通过悬赏广告活动,品牌的信息能够更加广泛地传播,达到有效的宣传效果。
2. 增加用户参与度悬赏广告的奖励机制能够吸引和激励消费者积极参与,提高用户的参与度和黏性。
消费者通过参与悬赏广告活动,不仅能够获取奖励,还能够获得一种参与感和成就感。
3. 增加销售量悬赏广告能够通过奖励机制和消费者参与,增加产品的曝光度和销售量。
消费者在参与悬赏广告活动的过程中,会更加关注和购买该产品,从而提升销售效果。
4. 建立品牌口碑悬赏广告通过消费者的参与和创造力,能够产生独特、创新的内容和体验。
论我国悬赏广告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悬赏广告 ;契约说;单独行 为i;报 酬;意思表示 g
中图分类号:D9 1 文献标识码 :A 0 文章编号 :17 -4 6(0 0O —0 2 一O 6 3 5 42 116 0 4 3
在市场经济 日趋发展的背景 下,悬赏广告的 社会应用越趋广泛,种类也 日益 增加 ,但是在我 国, < 民法通则>中对悬赏广告没有 作出明确规
人 行 使 报 酬请 求权 的条 。换 言之 ,一 定 行 为 的完 成 即为承 诺 。 在遗 失物 的悬 赏 广 告 中 , 如 这个 一 一 定 行 为 ” 即是 拾 得 遗 失 物 。
对悬赏广告有不同的看法,司法 界也对悬赏广告
引发 的争 议 也 不 能 形 成 统 一 的判 决 ,而 这 不 利 于
将其行 为认 定为承 诺的闯题,可以作出特别 的规
定 , 以解 决 。 如 《 国 民法 典 >第6 7 规 定 : 加 例 德 5条 “ 过 公 开 的通 告 , 对 完 成 某 行 为 ,特 别是 对 产 通 生 结 果 悬 赏 的人 ,有 向完 成 此 行 为 的人 给 付 报 酬
单 独 行 为 说和 契 约 说 。
决定的。
关于悬赏广告 的概念 , 民法学界研究的不多 ,
一
般认为悬赏广告,是指 以广告 的方式公开表 示 因此 ,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
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 予报酬 的意思表示 。
二 、 中韩 两 国 悬 赏 广 告 制 度 的 比较 分 析
收稿 日期:2 1 —0 —2 0 9 0 0
赏 广告 者 ,亦 同 。 这 一 规 定 中 即使 行 为 人 完 ”在 成 行 为 时 , 未考 虑 到 此悬 赏 广 告 者 ,亦 同 ” 的规
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论略
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论略悬赏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向公众发布寻找失物、寻人、寻物等信息,并承诺给予一定的悬赏金或物品作为奖励,以期找到失物、人或物。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悬赏广告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化寻找失物、人或物的方式。
然而,在悬赏广告中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争议,如何规范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律效力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承诺和约束。
发布悬赏广告的人承诺给予一定的悬赏金或物品作为奖励,而寻找失物、人或物的人则承诺遵守规定的条件进行行动寻找。
因此,悬赏广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行为,其法律效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约。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既可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也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违约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在合约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
争议与规制悬赏广告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和规制的问题。
最常见的是奖励的发放和履行问题。
有些发布者在找到失物、人或物后,为了逃避支付悬赏金或物品,往往找一些借口不支付奖励。
类似的纠纷也常出现在寻找失物、人或物者和悬赏广告发布者之间。
这些问题说明悬赏广告制度需要进一步的规制。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和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不断出台。
例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曾发布《广告管理规定》,对悬赏广告的发布和规范进行了一定的界定和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也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查处拒不履行合法悬赏承诺行为的通知》,从司法层面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规制。
总结悬赏广告是一种社会化寻找失物、人或物的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和规制的问题。
为了保障悬赏广告制度的规范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相关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具有浓厚市场气息的悬赏广告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商品流通、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的特定任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悬赏广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因悬赏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
笔者试从悬赏广告的涵义、构成要件、性质、法律效力、作用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悬赏广告的涵义我国法学界对悬赏广告的涵义看法不一,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广告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悬赏广告构成的要件对悬赏广告构成的要件,就目前来说尚未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
笔者认为悬赏广告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的人完成特定行为予以悬赏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不必借助他人的支持而成立。
广告的形式,可以是报刊、广播、电视、公告、印刷品、电子邮件等。
2、必须有对完成某项指定行为给付一定报酬的内容。
悬赏广告指定完成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现或返还遗失物、走失的动物;告知或送回走失的亲人;举报坏人坏事或通缉的逃犯;医治疑难杂症;征集创作作品或动植物标本;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或求得发现、发明等。
悬赏广告给付的报酬一般表现为一定的财物,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等。
报酬的内容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如“必有重赏”、“一定重谢”等。
3、必须有行为人按照广告人的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这是悬赏广告与商业广告和其他事务性广告的根本区别。
悬赏广告作为法律行为是广告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一定行为之完成的结合,离开行为人完成广告人指定的行为这一法律事实,悬赏广告也就失去其本身的意义。
4、悬赏广告必须合法。
悬赏广告和其他广告一样,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论悬赏⼴告的法律效⼒⼀、悬赏⼴告的概念悬赏⼴告是指以⼴告的⽅式公开表⽰对于完成⼀定⾏为的⼈,给予报酬的意思表⽰。
①因此,⼴告⼈对于完成该⾏为的⼈,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悬赏⼴告具有以下要件:1、须有⼴告⼈。
⼴告⼈是做出悬赏⼴告意思表⽰的⾏为⼈,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
当然,他必须具备民事⾏为能⼒。
2、以⼴告的⽅式对不特定⼈的意思表⽰。
⼴告的⽅法就多种多样了。
如:报纸刊登,⼴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播电视等。
发展到今天⼜有上⽹发布等等。
只要使不特定⼈知晓的⼀切⽅式均可。
不特定的⼈,并不要求⼀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
3、须完成⼀定⾏为。
⼀定⾏为的完成,是⼴告⼈负有债务,⾏为⼈⾏使报酬请求权的条件。
换⾔之,⼀定⾏为的完成即为承诺。
②如在遗失物的悬赏⼴告中,这个“⼀定⾏为”即是拾得遗失物。
4、须⼴告⼈表⽰要对完成⼀定⾏为之⼈给付报酬。
悬赏⼴告,必以“赏”为要件。
⼴告⼈因⼴告⾏为⽽使⾃⼰受债务拘束。
当⾏为⼈完成⼀定⾏为时,债务发⽣效⼒,⼴告⼈向⾏为⼈给与报酬。
⾄于报酬的种类、数额,是有⼴告⼈⾃⼰决定的。
王泽鉴先⽣指出:“报酬不限于⾦钱,凡能为法律⾏为承认的任何利益均可。
”③因此可以是称号、奖章、匾额等等。
⼆、悬赏⼴告的合法性及其性质的不同看法:(⼀)应否承认悬赏⼴告的合法性对于悬赏⼴告,主要国家的民商事⽴法均予承认。
在我国,《民法通则》虽对悬赏⼴告未做出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中也没有禁⽌悬赏⼴告的规定。
在实践中,政府机关也有实施悬赏⼴告⾏为的,在打假中,就有“打⼀奖⼀”的悬赏⼴告,应征⼈打假100万元,就奖励100万元。
可见,在我国,悬赏⼴告确实有它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悬赏⼴告的存在价值和具体适⽤,绝⼤多数持肯定的态度。
《最⾼⼈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总第81期)刊登了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告纠纷案,丹东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东港市公安局在为破获“12·12”特⼤持枪杀⼈案发布的悬赏通告中明确表⽰,要对提供有关线索和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给予⼀定数额的报酬。
悬赏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悬赏广告的定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承诺在特定条件下,给予一定报酬或者奖励的广告行为。
在我国,悬赏广告是一种常见的广告形式,广泛应用于寻找失物、寻找失主、招聘人才、征集创意等领域。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悬赏广告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民事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生效和变更均遵循民事法律的规定。
2. 契约行为:悬赏广告实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广告人与广告受众之间形成悬赏广告合同关系。
3. 公平竞争:悬赏广告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激发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应遵循这一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广告形式,应遵守此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商业宣传方式,应遵守此规定,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悬赏广告广告人应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传媒.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传媒)
第一、须有悬赏人。
悬赏人是做出悬赏意思表示的人,此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
第二、须有以广告形式对不特定的人做出意思表示。
发出的广告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做出,如报纸刊登、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或互联网上发布消息等,只要是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
第三、须有奖赏。
悬赏广告从其字面看,必须以“赏”为要件。
当行为人完成一定的行为时,悬赏人就应向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中的约定给予相对人奖赏。
至于报酬的种类、数额,是由悬赏人自己决定的,通常表现为一定的财物,但也可以是其他的利益,如提供度假旅游等。
第四、须要求他人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
换言之,一定行为的完成,即为有承诺。
如发现或返还遗失物、告知或送回走失的亲人,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及求得发现或发明等。
为了便于分析悬赏广告的性质,我们先举关于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的案例。
具体案情是:1996年9月21日晚,莱阳市伊达实业公司经理王云辉下班时不慎将自己的皮包遗失在某公司门口,内有手机一部,现金7100元,还有信用卡、单据、身份证和240吨华工原料的原始化验单。
为了找回遗失物,王云辉打印了约20份寻物启事,张贴于街头和遗失地点周围的建筑物上,并在广播电台播出,均明确表示:“如有拾到包者,愿酬人民币3000元。
”董仁帅拾到该皮包,称其另有人拾到皮包,自己是提供线索者,要王云辉支付1.3万元,王云辉只同意给1万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成。
王云辉报警,公安机关传唤董仁帅,并将董拾得的皮包等物扣押,并以敲诈勒索为由对董予以行政处罚。
1996年12月19日,董仁帅向莱阳市法院起诉,请求伊达实业公司履行付酬义务。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发出寻物启事,明示了对捡到者的酬金数额,属内容合法的悬赏广告,应当履行;原告捡到包后又得知寻物启事的内容,即与被告联系并核对实物,是该广告的相对人,有权利享受酬金。
双方就酬金的数额的争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
一审判决原告将拾得物归还被告,被告按约定给付原告酬金1万元。
悬赏广告生效制度略论
悬赏广告生效制度略论常鹏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意义上的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表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付报酬的法律行为。
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如悬赏找人、寻物、征文、征求技术方案等,由此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出现,而且有许多纠纷都是因为悬赏广告是否生效、其效力内容如何分配而引起的,但我国尚无法律对悬赏广告加以明文规定,故认真探讨悬赏广告的生效制度(主要包括悬赏广告的生效要件和效力内容),对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悬赏广告的生效要件悬赏广告的生效,是法律对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及约束力的承认。
悬赏广告的作出,说明了悬赏广告的事实存在性,但其是否生效,还须对其进行法律价值判断,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精神。
本文认为悬赏广告的生效,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件。
1.悬赏广告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悬赏广告应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依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悬赏广告的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广告人一般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所作出的悬赏广告无效;第二,悬赏广告应反映出广告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能是受他人胁迫或欺诈而作出的;第三,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及预定的报酬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用悬赏广告的形式间接介绍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悬赏广告,如某商场作出的广告称:“凡发现本商场销售的某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一经告知,即可获奖金一千元”,这种广告还应该适用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如据该法第7条的规定,商业性悬赏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名义,否则即为无效。
2.相对人完成了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
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借助相对人对指定行为的完成,来达到自己特定的目的,故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是悬赏广告生效的要件。
而指定行为完成与否,往往需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衡量。
一般说来,应以如下几个标准来衡量指定行为的完成情况:(1)文义标准。
论我国的刑事悬赏制度
论我国的刑事悬赏制度[摘要]在国内外的侦查实践中,刑事悬赏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
作为刑事侦查中行之有效地破案措施,要正确运用刑事悬赏,必须从法律角度对刑事悬赏的概念、性质进行深入地分析,从而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悬赏制度。
[关键词]刑事悬赏;利弊;制度建议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日益复杂化、智能化。
特别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及其他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越来越猖獗,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
各国政府和警方重拳出击,加大打击力度,千方百计缉拿罪大恶极的犯罪头目,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刑事悬赏”。
即设立巨额悬赏奖金征寻破案线索,如果某人提供了重大线索并依靠此线索破案,将案犯抓获,奖金就归他所有。
虽然说悬赏不是取得成功的主要途径,但至少是一条有效途径。
如2004年云南“2·23”特大杀人案发生后,在追捕重大犯罪嫌疑人马加爵的过程中,公安部就悬赏20万元通缉马加爵,通过悬赏线索将其抓获。
目前,我国对刑事悬赏认识不充分,重视也不够,有关这方面的文献资料又比较少。
悬赏侦查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顺利展开,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能否打破侦查僵局。
为此,完善我国刑事悬赏制度刻不容缓,使其真正成为打击犯罪的有力手段。
一、我国的刑事悬赏的概况和性质(一)我国的刑事悬赏的基本概述刑事悬赏一直被世界各国的侦查机关广泛采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使用悬赏机制古已有之,但新中国成立之后,就较少运用。
近年来,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对外开放,人口流动增大,刑事犯罪活动趋向智能化、流窜化、暴力化,给侦查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同时由于群众思想观念的变化,我国实行多年的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办案方针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998年5月,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目录摘要 (2)一、悬赏广告的渊源及构成要件 (3)(一)渊源和历史传统 (3)(二)涵义及构成要件 (3)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4)(一)是一种单独行为还是一种要约 (4)(二)悬赏广告不是要约邀请 (5)三、确定法律效力的原则 (5)(一)合法原则 (5)(二)全面履行原则 (5)(三)公平原则 (5)四、悬赏广告的效力期间 (6)(一)悬赏广告的生效时间 (6)(二)存续时间 (7)五、悬赏广告的效力终止 (8)(一)悬赏广告的撤回 (8)(二)悬赏广告的撤销 (9)六、悬赏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 (10)(一)指定行为完成与报酬请求权 (10)(二)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 (10)注释 (12)参考文献 (13)摘要悬赏广告自古以来在我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现代主要国家的民商事立法也予承认,在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禁止,但实践中已普通存在和应用,确实也有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
本文首先探讨了悬赏广告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认为其性质是一种要约行为而非单独行为或要约邀请,其生效时间、存续时间和合同法规定要约的效力期间是一样的,合法、全面履行、公平三原则是确定其广告行为有效的原则,有效的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有约束力,完成指定行为人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同时广告人擅意撤回或撤销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悬赏广告;要约;法律后果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一、悬赏广告的渊源及构成要件(一)渊源和历史传统悬赏广告自古以来在我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如古代官府悬赏缉捕要犯,民间悬赏求医治病或寻找失踪的亲人等。
悬赏广告在我国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当溯及清政府1910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后又为南京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所承继。
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全民以拾金不昧和助人为乐高尚的道德标准作人们的行为规则自无在法律的层面上研讨悬赏广告之必要。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具有浓厚市场气息的悬赏广告,在促进商品流通、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特定的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之行为从而实现效率和效益的提高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允诺
悬赏⼴告是要约还是单⽅允诺现在社会中,悬赏⼴告已经成为商家常⽤的促销⼿段,为了避免纠纷,⽆论您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需要知道悬赏⼴告在法律中的意义是什么?那么悬赏⼴告是要约还是单⽅允诺?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悬赏⼴告是要约还是单⽅允诺如果悬赏⼴告按要约论来说,举个例⼦⽐如⼀个寻物启事,⽽拾得⼈是未成年⼉童,这种情况下,因为使得⼈没有⾏为能⼒,合同必然不⽣效。
此时要约⼈因为使得⼈没有⾏为能⼒⽽免除了⾃⼰的责任,会不公平。
所以将悬赏⼴告认为单⽅允诺是⽐较符合实际⽣活的。
1、悬赏⼴告是什么悬赏⼴告是指以⼴告的⽅式公开表⽰对于完成⼀定⾏为的⼈.给予报酬的意思表⽰。
因此,⼴告⼈对于完成该⾏为的⼈,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告主要有两层意义:⼀是指悬赏⼴告的意思表⽰,即悬赏⼴告⼈意思表⽰的外化;另⼀是指此意思表⽰与指定⾏为的完成结合⽽成⽴的法律⾏为,也即是悬赏⼴告⼈以⼴告的⽅法声明对完成⼀定⾏为的⼈给予报酬的意思表⽰,基于该意思表⽰,悬赏⼈对完成指定⾏为的⼈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2、要约是什么要约是当事⼈⼀⽅向对⽅发出的希望与对⽅订⽴合同的意思表⽰。
《民法典》第474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悬赏⼈以公开⽅式声明对完成⼀定⾏为的⼈⽀付报酬,完成特定⾏为的⼈请求悬赏⼈⽀付报酬的,⼈民法院依法予以⽀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单⽅允诺是什么单⽅允诺是指表意⼈向相对⼈作出的为⾃⼰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
它是表意⼈单⽅的意思表⽰,单⽅允诺的内容是为⾃⼰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取得某种权利。
单⽅允诺⼀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发出。
单⽅允诺的主要类型是悬赏⼴告、设⽴幸运奖和遗赠。
民事主体⼀旦作出允诺的意思表⽰,即应恪守信⽤,⾃觉受其约束,不允许随意撤回允诺,如果因撤回允诺造成他⼈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其经济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悬赏广告合同属于一种要式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广告主 在悬赏广告中规定了完成行为的期限,那么应募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定行 为才能获得报酬。如果应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定行为,将无法获得报酬。
在分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时,我们还可以结合相关判例进行说明。例如, 在“张三诉李四购物返利案”中,张三因在李四的网店购物后未能如期获得返利, 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李四发布的购物返利广告构成悬赏广告,但 李四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履行返利义务,因此判决李四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案例涉及到了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几个关键点。首先,李四发布的购物返 利广告构成悬赏广告,这符合我们之前对于悬赏广告的定义。其次,法院认定李 四与张三之间形成了悬赏广告合同关系,这表明悬赏广告在民法中属于一种合同。 最后,由于李四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履行返利义务,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这进一步说明了悬赏广告合同作为一种要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参考内容二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并论述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 之间的区别。
戏谑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以逗乐、调侃、玩弄等方式进行的一种娱乐行为。 在戏谑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受法律保护。
在民事法律上,戏谑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如果一方当事人 在戏谑行为中受到损害,则不能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也有着明显的区别。悬赏广告是一种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合同,发布悬赏广告的一方当事人要按照广告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而在 戏谑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受法律约束,也不受法律保护。
总之,戏谑行为是一种不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不受法律约束。
试论悬赏广告的若干问题
试论悬赏广告的若干问题发表时间:2009-01-15T10:54:42.590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供稿作者:代义[导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悬赏广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有争议,笔者试从“契约说”的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加以探讨,摘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悬赏广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有争议,笔者试从“契约说”的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加以探讨,并且对因肯定悬赏广告的有效性而产生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意见。
关键词:悬赏广告诚实信用原则报酬请求权1 悬赏广告的涵义与类型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
其有以下构成要件:①须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广告人。
广告人是做出悬赏广告的行为人,他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
但是,前提是他们都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②须向不特定的发出。
如果悬赏,是向特定的某个人发出的,它就不是悬赏广告了,当然,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是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的多数就可以了。
③须以广告的方式发出。
日常生活中广告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报纸刊登、街头叫喊、广播电视、网上发表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
④须完成一定的行为。
相对人完成一定的行为,是广告人负债的前提,相对人因此行为而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换言之,一定行为的完成即为承诺。
如:在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中,“一定行为”就是拾得广告人的遗失物并归还。
⑤须广告人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广告人因相对人完成了一定行为而对其负有债务,它必须按照悬赏广告向相对人支付报酬。
2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学说上历来有两个对立的理论:一为单独行为说,一为契约说。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契约说(亦称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之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之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其契约始能成立。
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罪犯的赏金广告袁广告中清楚说明如果有 人能够提供线索使案件直接侦破袁被害人 家属给付行为人赏金 50 万元人民币曰如 果提供线索有助于公安局破案的袁公安机 关给予行为人一定赏金遥鲁瑞庚看到广告 后给公安局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局迅速
件遥 此种情况下袁行为人依照广告内容完 成一定行为从而使这种法律行为得以成
立遥 史尚宽先生认为:野悬赏广告袁就是用 广告表明给予完成一定行为的行为人报
酬袁 所以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袁肩 负付出报酬的义务遥 冶 王泽鉴先生认为: 野悬赏广告指的是用广告的方式表示确定 给付酬报给完成一定行为的行为人冶遥 德 国和意大利是支持单方法律行为说的代
表遥叶德国民法典曳的立法理由书中明确表 示院野草案认同单方法律行为说袁悬赏广告 仅对广告人产生约束袁对于行为人则不发 生约束力遥广告人在行为人依照广告内容 完成指定行为之后必须要支付酬报给行 为人遥 冶而叶意大利民法典曳也在债务关系 编一章中袁把悬赏广告称之为野是对不特 定的多数人的单向的诺言冶遥 综上袁两国都 是用单方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则来处理相
奖励金是正当合理的遥 综上袁在悬赏广告案件中对于债务人
的认定一定要遵循广告本身的内容遥如果 悬赏广告条款中的数个债务人相互独立袁 各自负有相应的给付义务袁则行为人在完 成悬赏广告要求的一定行为之后便可得 到广告中数个债务人所给予的报酬曰反之 如果悬赏广告中各个债务人并非相互独 立的话就需要结合悬赏广告的具体内容
本身的内容和精神更加的契合袁同时也和 我国相关法规较为一致遥所以针对悬赏广 告的相关问题在立法中必须进行确定袁使 我国的法律体系能够有效地完善遥
渊二冤我国司法实践上对悬赏广告认 定的缺陷
悬赏广告在我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悬赏广告,又称悬赏启事,是指广告人以公告形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在我国越来越普遍,如寻人启事、失物招领、悬赏捉拿逃犯等。
然而,悬赏广告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出发,对悬赏广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我国法律规定悬赏广告的合法性1.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广告人对广告内容负责,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根据此规定,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广告形式,其合法性取决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2.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悬赏广告中,广告人承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与完成行为的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悬赏广告在合同法上是合法的。
3.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悬赏广告中,如果广告人发布虚假悬赏广告,导致他人遭受损失,则广告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悬赏广告中,广告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悬赏广告内容虚假,仍然发布或者继续发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此规定,悬赏广告在内容虚假的情况下,广告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法律规定悬赏广告的限制条件1. 内容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因此,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信息。
2. 不违反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悬赏广告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作者:秦敏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35期摘要:悬赏广告最早从秦就已经出现,史记中记载的一字千金的例子便是我国古代的悬赏广告了。
到了现代社会,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因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无法确定。
可是根据实际情况,我国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对悬赏广告做出准确认定,所以明确其法律性质和效力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
关键词: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单方法律行为说;契约说;经济稳定;交易安全一、悬赏广告概述悬赏广告指的是以广告的方式公开声明针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酬报的意思表示。
现实生活中,悬赏广告随处可见,从类型来看有遗失物广告、通缉罪犯广告等。
悬赏广告自古即有,中外皆是如此。
中国古代有商鞅的“徙木而赏”,吕不韦的“一字千金”。
古罗马时期,贵族通过悬赏广告追捕逃逸的奴隶。
在我国,物质生活的丰富使得有关悬赏广告的难题出现并且持续增多,此后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对悬赏广告都有了一定的规定。
当前,在法律方面关于民法典的制定是重中之重,针对悬赏广告的相关问题也有望在民法典中得以明确。
二、外国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首先是合同契约说。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单一的法律行为,而是广告人向不特定大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就是承诺,双方建立合同,完成广告中行为的人可以获得酬报,广告人则须遵循广告的约定付出酬劳”。
许多代表性国家都是较为认可合同契约说的,瑞士在《瑞士债务法》中认定悬赏广告属于合同,日本也在《日本民法典》中指出悬赏广告属于合同。
这一态度直接体现在两国的法律条文中,并用合同的相关规则来处理相关问题。
其次是单方法律行为说。
学说认为悬赏广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依照合同内容完成指定行为并且把完成指定行为作为这种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依照广告内容完成一定行为从而使这种法律行为得以成立。
史尚宽先生认为:“悬赏广告,就是用广告表明给予完成一定行为的行为人报酬,所以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肩负付出报酬的义务。
浅析“悬赏广告”效力问题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以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为例一、案件事实李绍华委托其朋友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晋华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
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朋友王家平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家平予以保管。
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晋华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
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当晚,李珉得知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
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
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
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
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
二、法院意见原审法院认为,李珉在影院内拾到的内装面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确属被告李绍华所在单位的财物,系被告朱晋华遗失的。
根据包内所装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李珉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
但是,李珉不主动与失主联系,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示”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
对李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于1994年6月16日判决: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
悬赏广告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悬赏广告,又称悬赏启事,是指广告主以公开承诺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在寻找失物、寻找失踪人员、征集线索等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悬赏广告在法律实践中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悬赏广告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张某在自家小区门口丢失一辆价值5万元的自行车。
张某为了找回自行车,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则悬赏广告:“谁能帮我找回丢失的自行车,奖励现金5000元。
”广告发布后,有人联系张某称已找到自行车,但要求张某支付5000元报酬。
张某在核实信息后,认为该人并非真正的自行车失主,遂拒绝支付报酬。
该人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5000元报酬。
(二)争议焦点1. 悬赏广告是否有效?2. 悬赏广告的发布者是否应当履行承诺?3. 找到自行车的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布者支付报酬?三、案例分析(一)悬赏广告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悬赏广告是指以公开承诺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本案中,张某发布的悬赏广告符合悬赏广告的法律特征,属于有效的悬赏广告。
(二)悬赏广告的发布者是否应当履行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悬赏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履行承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报酬。
”本案中,张某发布的悬赏广告中明确承诺对找回自行车的人给予5000元报酬,因此,张某应当履行承诺。
(三)找到自行车的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报酬1. 找到自行车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找到自行车的人应当是在悬赏广告发布后,自行寻找并找到自行车的。
(2)找到自行车的人应当是合法拥有自行车所有权的人。
2. 找到自行车的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本案中,联系张某称已找到自行车的人,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张某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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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含义明确,无特别意思,相对人的行为应符合该用语的要求,才是完成了指定行为。
如果采用了有特别意思的术语,且对其予以明确的说明(如悬赏广告指出指定行为的完成必须符合特定的行业标准),或虽未对该术语予以说明,但相对人尽谨慎诚信义务应知该术语意思(如相对人是指定行为所涉及行业的专家),则应从该术语的特别意思出发,去衡量相对人的行为。
(2)习惯及惯例标准。
悬赏广告中描述指定行为的文句有不同含义时,则应从悬赏广告所适用的地域及行业的习惯及惯例出发,以符合该习惯及惯例的含义为衡量标准。
但该习惯及惯例必须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德,而且悬赏广告没有明示排除它的适用。
(3)“合理人”标准。
即在上述两条标准均不能适用时,根据成年的、生理机能健全及精神健康的一般社会公众对指定行为的理解,来确定指定行为完成与否。
如果相对人的行为符合该“合理人”理解的标准,就应认定指定行为确已完成;否则,就视为未完成。
(4)不利于悬赏广告人标准。
如果悬赏广告描述指定行为完成情况的用语使人产生相异的理解,则应作不利于广告人的解释,因为广告人的意志对悬赏广告的内容及效力有主导性的作用,适用这条标准,可促使广告人明确具体地表述指定行为的完成状态,从而可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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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平、诚实信用标准。
这主要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对于诸如征集优秀作品、征求科技发明之类的悬赏广告,由于其指定行为完成的状况没有确定的标准,则应充分考虑广告人作出悬赏广告的动机和目的(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自己私利)、相对人的行为状态及其意义(是否有很大的进步,是否对社会公众有利)、相对人的风险负担及费用支出、专家及社会公众对相对人行为的评价等因素,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对指定行为完成情况进行衡量。
第二,相对人虽然没有完全完成指定行为,但其行为对广告人有利,则应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使得相对人就其完成的部分指定行为可取得相应的报酬,亦即悬赏广告部分生效,如某人遗失巨款而公开悬赏,甲仅拾得一部分金额而返还,则甲应被视为完成部分指定行为,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取得与拾得金额相对应的报酬。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只要悬赏广告符合其生效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即相对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担按悬赏广告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在由一个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的情况下,广告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较易受法律调整,但在以下几个问题中,报酬的归属及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具体内容较为复杂,应予以特别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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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有数人时,报酬应由谁取得。
这主要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别讨论。
(1)数人先后独立完成指定行为时,由先完成者取得报酬,其在完成指定行为时是否知道有悬赏广告,不在要求之列。
这是因为悬赏广告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在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发生效力,而不要求相对人必须知悉悬赏广告的内容并与广告人达成合意。
各国民法大多也如此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659条第1款规定:“有数人完成悬赏约定的行为时,报酬应归于首先完成此行为的人,旧本民法典第531条规定:“实施广告所定行为者有数人时,只有最先完成该行为者有受报酬的权利。
”
(2)数人同时独立完成指定行为时,应依报酬是否可分的性质来决定报酬的归属。
如果报酬具有可分性(如是一定数额的金钱),则数人平均分配报酬;如果报酬不具有可分性(如是一荣誉称号),或悬赏广告中规定可取得报酬者仅为一人,则可采用抽签或摇号的方法决定出报酬的归属,当然,采用这种方法,在形式上必须作到公正,必要时可由公证员或权威人士在场监督。
德国民法典第659条第2款也规定:"1.数人同时完成此行为时,各取得报酬相等一部分;2.报酬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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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为不可分的或按悬赏广告的内容仅可由一人取得者,由抽签决定之。
”
(3)数人共同协作完成指定行为时,则该数人可共同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悬赏广告禁止协作完成的除外。
如果报酬具有可分性,该数人在行使报酬请求权时,可共同行使,也可推举代表行使,报酬一经交付,广告人的债务就消除,报酬由该数人按各自作用的大小自行进行内部分配。
如果报酬不具有可分性,则可采用抽签或摇号的方法决定报酬的归属,然后由取得报酬者给予其他协作者一定的补偿。
2.具有特定身份的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行为时,能否取得报酬。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即可取得报酬。
但如果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负有特定的法律职责或义务,而指定行为又是其职责或义务范围内的要求,则此具有特定身份的相对人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
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依其法律职责所从事的行为,即使与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相吻合,也不能取得报酬。
如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了商场所售出的货物存在质量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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疵,其即不能因为该商场发出“凡发现本商场销售的某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一经告知,即可获得奖金一千元”的悬赏广告而请求商场(广告人)给其报酬,因为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是法律赋予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当然,国家公职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是民事主体,理应享有民事权利,在完成悬赏广告的指定行为后可享有报酬请求权。
在此,我们应特别注意警察在完成指定行为后的报酬请求权问题。
在英美国家,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履行其职责,虽然完成了指定行为,但不能取得报酬;如在非执行公务时,其完成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指定行为,不妨碍其享有报酬请求权。
在我国,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可以看出,警察对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的处理义务,没有时间间隔性。
但何谓“紧急情况”,该法无明文规定,参照该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可以将诸如解救人质、追捕逃犯、捉拿盗贼、寻找遗失物等列人紧急情况,这样,警察在完成以上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时,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期间,都不能取得报酬。
(2)负有特定的合同义务的民事主体,如果完成的指定行为在其合同义务范围之中,则其不能要求广告人向其支付悬赏广告中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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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
如甲与乙签定了一份雇佣合同,双方约定:雇员乙在工作期间发现的动产,应交给雇主甲。
这样,即使乙在工作期间发现了丙悬赏寻找的遗失物,也不能请求丙给付报酬,而只能交给甲,否则,即为违约。
3.相对人在完成指定行为时的费用,应由谁负担。
相对人在完成指定行为时,往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而该费用的负担,各国法律均无规定。
本文认为,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大都是为了取得报酬,其为完成指定行为所支出的费用,既是为了取得报酬而花费的代价,也是相对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其不能要求广告人负担这些费用。
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悬赏广告规定相对人为完成指定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广告人负担,这是广告人对自己的一种限制,其应受此约束,则相对人在完成指定行为后,既可取得报酬,也可要求广告人返还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间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可以责令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据此可知,相对人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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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行为的过程中,非因过错而受到损害,广告人应承担补偿损害的贵任,如相对人在进行水底搜寻珠宝这一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时,身体意外受到伤害,则相对人可要求广告人负担疗伤所需的费用。
对此,我们应掌握以下要求:首先,相对人只熊在完成指定行为后,才能要求广告人补偿损害。
因为指定行为的完成,既使广告人的目的达到,又使相对人取得报酬,是双方利益的连接点,如果相对人没有完成指定行为,而向广告人要求补偿费用,则使广告人在目的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又支付了许多费用,这对广告人是不公平的。
其次,如果相对人在完成指定行为时,因自己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而受到损害,则其不能要求广告人负担补偿损害的费用。
再次,在进行补偿时,应充分考虑广告人的受益情况和相对人的损害情况,恰当而公平的确定补偿额,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