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幸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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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幸福论
摘要: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从理性和感性的角度论述了对幸福的观点。从理性的角度认为,在善的体系中,那个最好的、终极的、自足的、最完满的、以自身为目的、最高的善就是幸福。追求幸福的生活体现了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殊性,这就是人能够通过主动选择理性生活来过一种道德生活。他认为思辨的人生是最幸福的人生。从感性的角度认为,幸福的生活必然是快乐,这样他把人的心理体验、情感体现拉入到幸福中来,力图克服把幸福空洞化,体现了其理论的调和主义色彩。
关键词:善;幸福;德性;理性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是对幸福问题探讨最多、最系统的人。他和前人一样认为幸福是人生最高的目标,并且他将幸福规定为最高的善,将幸福和至善作为人类生活的根本目的和伦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他一方面强调幸福是一种完全合乎德性的灵魂的现实活动,另一方面强调幸福就是快乐的生活。故他的伦理学通常被称为幸福论。亚里士多德通过“什么是幸福?”“怎样达到幸福?”等一系列问题的探讨和论证,最终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化的幸福论体系。
一、幸福是最高的善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著作的开头,亚里士多德写道:“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1]1这样,他认为宇宙中一切事物的运动都以向善为自己的目标。对于人来说,因为活动的多样性,所以善的界定也因此多种多样。例如,各种技术所追
求的目的或善就有以下不同的含义:医术的目的是健康,造船术的目的是船舶,战术的目的是取胜,理财术的目的是发财。在这里,他把人的各种活动目的都统辖在善的概念之下,在多样的目的(善)中,有的目的或者善是用来实现另一目的或者善的工具或手段,这种善叫外在善;以这种目的或者善为手段要实现的另一个目的或者善叫做内在善。这样追究下去,就构成了一个相互为目的的善的概念等级体系,在这个善的概念的等级体系中,作为最终目的的善也就是内在善,处于主要的、首要的位置,统辖着其他的众多善,其他一切善都以它为目的。这样在具体的、多样的、层次不一的善的体系中,“有某种为其自身而期求的目的,而一切其他事物都要为着它,并非全部抉择都是因它而作出,那么,不言而喻,这一为自身的目的也就是善自身,是最高的善。”[1]2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一最高的善即“至善”是政治科学研究的对象,它是最主宰的科学、最有权威的科学。所以,城邦的善为“至善”,实现城邦的善更为重要,更为完满,同时这种善对于个体和城邦来说是统一的。个体善的实现与城邦善是统一的,体现了整体主义价值观念。这种最高的善就是幸福。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行为所能达到的一切善的顶点。”[1]4在什么是幸福的具体规定上,他分析了当时人们的幸福观念。如有人认为,幸福是“生活优裕,行为良好”;快乐就是幸福;财富、荣誉的满足是幸福等等。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些观点表明,不同的人对幸福的界定是不一样的,所以,幸福的具体意义因为人的生活体验不同而因人而异,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情景中对幸福的感受和理解也不一样。
在生病的时候,把健康当做幸福;在贫穷的时候,把财富当做幸福;感到自己无知时,又觉得掌握了理论知识是幸福。那么,是否就没有一个统一的幸福概念呢?把幸福和快乐等同,以生活享受为满足,是最平庸的人;追求荣誉的人,是以荣誉本身为目的,而是追求别人的赏识,所以是肤浅的;追求财富的人以他物为目的,也不是以追求最终的内在善为目的。那么人应该追求哪种目的或者善,也就是说值得我们为之奋斗的是哪种目的或善?或者什么样的生活才是幸福的?在这里他对善作了更进一步的说明,在此基础上对幸福作了阐述。他认为,人的生活有三种形式:享乐生活;政治生活;思辨的、静观的生活。幸福就是使过一种欲望受理性指导的生活,也就是实现自己的创造性潜能。
他认为善的概念有不同的层次,它可以用来述说是什么,也可以用来述说性质,还可以用来述说关系。但是,就自身而言的善在本性上却先于关系,关系似乎是事物的附属品,所以对它并不存在共同的理念,如各种德性、神和理智、良机等。善的概念如此多样,所以,没有共同的、普遍的、单一的善的概念。这是对其老师柏拉图的理念善的观点的反驳。同时,善与善之间是有差别的,如就其自身而被追求的目的善即内在善、为了实现另外一种目的或者善而作为手段的善。所以,“善并不是由单一理念而形成的共同名称”[1]8。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想要讨论的并不是理念善,因为它是虚幻的、虚空的,是没办法在现实生活中被实现和执行的。他关注的是通过追求可以获得的善,可以被践行的善。诸种目的构成了诸多的善,在这善体系中,那个最好的、终极的、自足的、最完满的、以自身为目的、最高的善是幸福。随后
亚里士多德对这种界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所谓自足就是生活愉快,不匮乏。幸福作为人的最高选择,不能和“善事物”相混同,它是人的功能的充分实现,这种功能是指人的自我完善能力。所以,幸福就是人的理性功能的自我实现。所以,他说,静观的、思辨的生活是最高的善,也是最大的幸福。“幸福是终极的和自足的,它是行为的目的。”[1]11
二、幸福是一种完全合乎德性的灵魂的现实活动
在进一步解释幸福是什么时,亚里士多德像其他伦理学家一样首先从人性研究开始回答这个问题。他认为使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功能或者特殊本性是:追求一种有德性的生活,这是人的理性本质决定的。在诸多的德性中,那合乎最美好、最完满、终其一生的德性的生活才是至富或幸福。在幸福的具体规定上他认为,那些关于幸福就是生活优裕的观点,幸福就是德性的观点,把好的运气和快乐加进幸福的观点都有一定的正确之处,因为幸福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客观外在条件,一个贫穷潦倒、长相丑陋的人是没有幸福可言的。但是,幸福不是神或者一定的良好的家庭背景所赐予的,幸福要在现实活动中、在创造性的活动中实现,这体现了他对人的主体性创造能力的关注。立足于人间幸福,立足于个人可以实现的真实感受,使得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思想远远超过了前时代的任何人,他真正把幸福从天上带到人间。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殊性就是人能够通过主动选择理性生活来过一种道德生活,所以,有没有道德生活成为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人在“理性的实践活动中,通过理性对激情和欲望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人就发挥出他的真正功能,并且达到了他的为之而存在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