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一、总则1.为了加强药事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3.药品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二、药品生产管理4.药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件,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5.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生产工艺流程,严格执行药品生产标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6.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原材料的采购和使用,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合格。

7.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记录。

三、药品经营管理8.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

9.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10.药品经营企业应定期检查、清理库存药品,及时报废过期、变质的药品。

11.药品经营企业应加强药品储存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12.药品经营企业应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确保药品价格的公开、合理、透明。

四、药品使用管理13.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医生开药、护士发药等流程。

14.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定期进行药品盘点和清理。

15.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使用记录,确保用药情况的真实、准确。

16.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积极处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五、药品信息管理17.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药品信息。

18.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药品生产信息、药品经营信息、药品使用信息等。

19.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药品追溯功能,确保药品的来源可查、流向可追。

20.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应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药品监管系统进行信息对接,提高信息共享和处理效率。

六、监督与处罚2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22.对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

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预期效果三个方面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为了应对当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有些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混乱,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方面,部分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盲目追求低价药品,而忽视了质量和安全问题。

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内部药物管理不规范,对药品进出库存管理、药物配送和使用监测等方面存在不足。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医疗质量,还损害了患者权益。

因此,制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强化药事管理,改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状况,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药事管理的机构设置、药物管理、药品采购和使用监测等方面。

首先,规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机构的设置。

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药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药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医院药事管理机构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次,规定了药物管理的具体要求。

包括药品进出库存管理、防止药品滞销、加强药品配送管理、药物报损处理等方面,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物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再次,规定了药品采购的要求。

要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必须遵守国家药品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内部采购管理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和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最后,规定了药品使用监测的要求。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使用监测体系,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用药质量。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预期效果是加强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首先,规定了药事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要求,能够提高医疗机构内部药物管理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其次,规定了药物管理和药品采购的要求,能够减少药品管理的风险和安全隐患,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质量。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24号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科学、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中期医院制剂逐步发展 60年代中药制剂 80年代 60年代中药制剂 80年代 90年代起逐步 鼎盛期 90年代起逐步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8
药学服务阶段
临床药学为标志
为目的
提高临床用药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
国外上世纪60年代提出此概念 我国70年代未引入 国外上世纪60年代提出此概念 我国70年代未引入 我国发展不平衡 发展较慢 走了不少弯路 三部分组成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5
国内外经验证明 药师在临床用药中可以发挥很好的作 用 国外经验
据国外研究报导 随机对照试验(Med care 98年报导): 随机对照试验(Med 98年报导 年报导)
单医师治疗组和多科专业人员参与的治疗组 — 医师、药师、护师等 医师、药师、 结果:住院日由6天→5.5天 5.5天 结果:住院日由6 费用由8090美元→6681美元 费用由8090美元→6681美元 8090美元 ↓8.33% ↓17.42% ↓66.35%
年代中期实行生物心理 年代中期实行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25
以美国药学教育为例* 97年在医院药师中已有38%受 以美国药学教育为例* 97年在医院药师中已有38%受 年在医院药师中已有38%
Pharm.D.教育 Pharm.D.教育 取得药学硕士或博士学位
社区医疗卫生发展 OTC发展 OTC发展
不符合社会发展和市场经
济规律(见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释义) 济规律(见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释义) 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恢复期 常见病、多发病、
自我诊断、药疗 小伤、小病 小伤、 自我诊断、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卫生健康部门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本文将围绕该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意义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背景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医疗机构涌现,药事管理问题逐渐显现。

一些医疗机构存在药品采购不规范、药物使用不当等问题,给患者用药安全带来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卫生健康部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药品管理: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采购、验收、储存、配送、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2.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组织:规定了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组织的设置和职责,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确保药事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药事管理人员:要求医疗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药事管理人员,对他们的资质要求进行明确,提高药事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4.药品采购: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采购管理制度,严禁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药品。

5.药品质量管理: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控和检验,建立合理完善的药品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使用的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三、意义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1.规范药事管理行为:通过明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要求,规范了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行为,提高了药事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2.提高药品质量安全: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测和检验,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控制体系,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规范化将有助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范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范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医政发〔2011〕11 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医政发〔2011〕11 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合理,并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药事管理职责及分工1. 医疗机构应设立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药事管理制度,并指导各科室、药房、药检等部门的工作;2. 药事管理部门应有配备合格的药学专业人员,包括药剂师、药学技术人员等;3. 药事管理部门应协助医疗机构完成药品采购、储存、配置、发放和合理使用等工作。

三、药品采购1.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药品采购;2. 药品采购应严格按照《药品采购计划》执行,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数量和价格合理;3. 药品采购应保证供应商具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资质,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药品储存1. 医疗机构应提供适宜的药品储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要求;2. 药品储存应按照药品的特性和要求进行分类储存,并注意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3. 药品储存区域应定期清理,保持整洁,避免药品受到污染或交叉感染的风险。

五、药品配置与发放1. 药事管理部门应制定药品配置与发放的流程和标准,确保患者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2. 药品配制操作应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药品的有效成分、浓度和适宜剂量;3. 药品发放应由专人负责,按照医嘱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等信息,并交代用药注意事项。

六、药品使用评价与监测1.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评价与监测制度,对临床使用的药品进行评价和监测;2. 药物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情况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3. 药品使用评价与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和药事管理部门,以供改进和决策参考。

七、药事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1. 药事管理人员应接受规范培训,掌握药事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药事管理水平;2. 药事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能力考核,评估其药事管理能力,发现问题及时补充培训;3. 药事管理人员应关注药品新知、新技术和新政策,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

医院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解读

医院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解读
16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1997年4月中国医院管理学会成立“药事管理专 业委员会”,是全国性医院药学和医院药事管 理行业性组织,又是群众性学术组织
❖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院药事管理政策法规 建设
❖ 推动临床药学和医院药学建设,其核心是人才 建设,必需建立药学人才梯队
❖ 促进药师专业技术作用的发挥,提升药师应有 的社会地位
升药学服务质量,特别是:药品调剂和临床 药师制 (4)保护患者用药权益,保障民众身体健康 是修订本办法的根本宗旨
9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特 点
10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1)贯彻民生为重的理念,落实医改政策 (2)促进合理用药,促障患者用药安全的
02年1月公布《暂行规定》以来医疗卫生 形势的发展 (1)党和政府对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视
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一系列配套措施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千家万户幸福 是重大民生问题 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要主导 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作为公共参
品向全民提供,要解决公平性和可获得性 必将全面、深刻指引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方向
❖ 推动药学部门规范化、信息化、自动化建设
17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三)从民生视角,以病人为中心,加强 临床用药管理,提高临床药物治疗水平
5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4)医院药事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 81年2月“人大”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84年9月进行了修订 05年8月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 卫生部制定公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性文件 制订公布了相关的技术法规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二)以患者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加强药事组织建设,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四)注重人才培养,提高药事服务能力。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药事组织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委员会,负责药事管理工作的决策、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药事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医疗机构负责人;(二)药学部门负责人;(三)临床科室负责人;(四)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成员;(五)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六)具有临床药学背景的医师。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药事管理制度;(二)审核和监督药品采购、使用、储存等环节;(三)评估药品临床应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四)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五)协调解决药事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药事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药事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药品采购与使用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采购政策。

第十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择优选择,确保供应;(四)注重临床应用,满足患者需求。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目录,明确采购品种、规格、剂型、包装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直接采购、谈判采购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用药,遵循药品说明书;(二)临床用药应当有明确指征;(三)个体化用药,根据患者病情调整剂量;(四)注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卫生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对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下面将从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对医疗机构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背景是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机构的不断发展,药品在诊疗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存在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不规范、用药安全监管不严等问题。

这些问题给患者用药带来了风险,也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因此,制定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其次,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基本原则,如关注患者用药安全、强化用药合理性、加强药品采购和供应管理等。

其次,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组织结构和人员要求,明确了药事管理岗位的设置和药事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

再次,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供应管理的具体要求,如建立药品采购程序、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等。

最后,对医疗机构的风险控制、信息管理和教育培训等方面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对医疗机构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规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提高了用药安全性和合理性。

其次,加强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供应管理的监管,有助于减少假冒药品的流入,保障患者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再次,规定了医疗机构风险控制和信息管理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运行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然而,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实施需要很大的人力物力投入,缺乏必要的经费和设备支持可能影响规定的落实。

其次,药事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如果各个部门之间不够配合,可能会出现职责分散、管理不统一的问题。

再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可能需要医疗机构进行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这对于一些资源匮乏的医疗机构来说是一种挑战。

202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完整版)

202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完整版)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由5~7人组成。

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机构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八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或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四)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_2011040111505242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_2011040111505242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提高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系统,制定药事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有效监管和严格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药事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的规定,确保用药安全。

第二章药品采购和配送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合格的药品供应商,确保药品的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药品进行验收和入库,确保药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库存清查和调剂,防止过期和作废药品的使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配送的准确性和追溯性。

第三章药品配方和处方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方管理制度,明确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等药品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制度,要求医生合理、准确、规范地开具处方,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药品审查和监督制度,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药品使用和监测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解决与药品有关的风险。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物溶媒和溶剂的准备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物的质量和适宜性。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的储存和保管工作,配备专门的药品管理人员,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

第五章处罚和补救措施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第十七条对因药事管理不合规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患者的损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科学、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七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四)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第三章药学部门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

第九条药学部门在医疗机构负责人领导下,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负责本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理本机构临床用药和各项药学服务。

第十条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保健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药物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第十一条三级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或药学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二级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或药学管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一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配备和提供与药事工作部门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建立健全药事工作相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各项工作记录和检验报告(原始记录、检验依据、检验结论)必须完整,工作记录和检验报告书写清楚,并经复核签字后存档。

第四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

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药物临床应用时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医师应尊重患者对应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对重点患者实施治疗药物监测,指导合理用药;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建立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

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按《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二)参与查房和会诊,参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三)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四)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五)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六)提供有关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七) 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如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在做好观察与记录的同时,应及时报告本机构药学部门和医疗管理部门,并按规定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处方或医嘱所列药品违反治疗原则,应拒绝调配;发现滥用药物或药物滥用者应及时报告本机构药学部门和医疗管理部门,并按规定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开展新药临床研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新药临床研究。

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严肃处理,所获数据不得作为新药审批和申报科技成果依据。

第五章药品供应与管理第二十一条药学部门药掌握新药动态和市场信息,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加速周转,减少库存,保证药品供应。

同时,做好药品成本核算和帐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集中管理,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议价采购或参加集中招标采购。

药学部门要制定和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药学部门对购入药品质量有疑义时,医疗机构可委托国家认定资格的药检部门进行抽检。

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除核医学科可购售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外,其他科室不得从事药物配制或药品购售工作。

第二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

定期对贮存药品质量进行抽检。

药品仓库应具备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适宜的仓储条件,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四条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分别储存、分类定位、整齐存放。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五条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防止变质失效。

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不得出库,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章调剂管理第二十六条药品调剂工作是药学技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门诊药房实行大窗口或柜台式发药,住院药房实行单剂量配发药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医嘱、处方管理制度,认真审查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

发出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待注意事项。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拒绝调配。

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要逐步建立全肠道外营养和肿瘤化疗药物等静脉液体配制中心(室),实行集中配制和供应。

第七章临床制剂管理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方可配制制剂。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品种。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制定自配制制剂质量标准,按照标准进行制剂原料和成品的质量检验。

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确属临床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

第八章药学研究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支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药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学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开展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研究。

围绕合理用药、新药开发进行药效学、药物动力学、生物利用度以及药物安全性等研究;结合临床需要开展化学药品和中成药新制剂、新剂型的研究。

(二)运用药物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对医疗机构药物资源利用状况,对药品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研究,合理配置和使用卫生资源;(三)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四)开展药学伦理学教育和研究,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

第九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单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重视临床药师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要制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将完成培训计划和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作为考核和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九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在医院药学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对药学学科的发展和药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的;(三)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事迹突出的;(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管理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