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档案管理制度保管期限
一、引言档案是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为了规范档案管理,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保管期限的分类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使用价值,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1. 永久保管档案:指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经济价值,需要长期保存的档案。
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领导职务任免、重要会议记录、重要文件、重要合同等。
2. 长期保管档案:指在一定时期内需要保存的档案。
如: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人事档案、设备档案等。
3. 短期保管档案:指在一定时间内需要保存的档案。
如:企事业单位的月度报表、临时性文件等。
三、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1. 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使用价值,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科学合理:根据档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档案的保存条件、利用需求和保存期限等因素,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3)分级管理:根据档案的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级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2. 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方法:(1)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求。
(2)结合档案的实际情况,分析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使用价值。
(3)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使用价值,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四、档案保管期限的变更1. 档案保管期限的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档案的实际情况,变更档案的保管期限。
(2)科学合理: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使用价值,合理变更档案的保管期限。
(3)及时变更:在档案保管期限到期前,及时变更档案的保管期限。
2. 档案保管期限的变更方法:(1)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档案保管期限变更的要求。
(2)结合档案的实际情况,分析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使用价值。
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表类型
档案保管期限表_档案保管期限表类型一、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概念及作用档案保管期限就是以表册形式列举档案的来、内容和形式,并指明其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导性文件。
它的主要作用是鉴定档案价值和确定档案保管期限。
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类型从我国已有的各种档案保管期限表来看,有如下几种类型:(一)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又称标准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机关编制的,供全国县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文书档案通用的标准和依据。
是全国各机关确定一般性档案保管期限的标准和制定其它类型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指南。
如国家档案局1987年制定颁发的新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二)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鉴定专门性档案时通用的依据和标准。
专门档案一般由专用公文转化而来,因其是在一定工作部门和业务范围,根据特殊需要专门使用的公文,所以有其特殊性,保管期限与通用保管期限有所差别,特单列出。
如1962年、1965年和1984年,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先后共同制定、颁发的《预算会计帐薄、凭证、报表保管、销毁期限一览表》和《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三)同系统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主管领导机关编制的,供同一系统内各机关、单位使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这种档案保管期限表须经过本部门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要报送国家档案局,抄送各省档案局,如《卫生部门行政、企业系统档案材料保管期限暂行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
(四)同类型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档案事业管理机关或主管领导机关编制的,是同一类型(如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鉴定档案时通用的依据和标准。
如××市学校档案保管期限表。
(五)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各机关根据本机关档案的具体情况编制的,专供本机关鉴定档案时使用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文件保管期限表》。
其中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其他四种档案保管期限表具有指导意义。
非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延期开放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延期开放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 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到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到期开放的档案逐卷、逐件地进行审查,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一)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时间可以延长到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满五十年开放仍有可能对国家重大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继续延期开放。
《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5•【文号】民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至第十五章)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至第十五章)第十一章行政许可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特征1.依申请的行为2.具有授益性3.一种前置性的管制手段4.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二.与相关概念的辨析(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1.广义的行政审批:泛指一切涉及行政机关同意的行为2.狭义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许可以外的涉及批准的行为,即“非行政许可审批”(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1.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既存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与认定,并宣示其法律效力的行为2.两者的区别A效力的指向:未来 VS 过去+未来B不遵守是否会被认定为违法(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1.确认性登记:如婚姻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等2.许可性登记:如社团登记、机动车注册登记等3.备案性登记:如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三.行政许可的性质(1)解禁说(2)赋权说(3)双重性质说(4)类型化说第二节行政许可的种类一.普通许可与特别许可(1)普通许可是对法律一般性禁止的解除,而特别许可(特许)是赋予相对人以新的权利(2)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
其适用事项见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特许权的授予,需要遵循招标、拍卖等公开程序二.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三.有数量控制的许可与无数量控制的许可四.长期许可与临时许可第三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1)肯定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2)否定事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针对上述事项设定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
档案保管期限表-文秘写作
档案保管期限表一、档案存放期限表的定义及功效档案存放限期便是以表册方式例举档案资料的来源于、內容和方式,并指出其存放限期的一种规范性文档。
它的关键功效是评定档案资料使用价值和明确档案存放限期。
二、档案存放期限表的种类从在我国现有的各种各样档案存放期限表看来,有以下几类种类:(一)通用性档案存放期限表(又被称为规范档案存放期限表)它是由国家档案工作管理方法行政机关定编的,供全国各地县之上行政机关、团队、公司、工作单位鉴定档案文件通用性的规范和根据。
是全国各地各行政机关明确一般性档案存放限期的规范和制订其他种类档案存放期限表的手册。
如国家档案局1987年制订授予的新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二)专业档案存放期限表它是由国家档案工作管理方法行政机关会与相关主管机构定编的,是各行政机关、团队、机关事业单位评定专业性档案资料时通用性的根据和规范。
专业档案资料一般由专用型文书转换而成,因其是在一定部门和经营范围,依据独特必须专业应用的文书,因此有其独特性,存放限期与通用性存放限期有一定的区别,特列项出。
如1962年、1965年和1984年,由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依次一同制订、授予的《预算会计帐薄、凭证、报表保管、销毁期限一览表》和《预算会计档案存放期限表。
(三)同系统软件行政机关档案存放期限表它是由负责人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定编的,供同一系统软件内各行政机关、企业应用的档案存放期限表。
这类档案存放期限表须历经本单位领导人员准许后实行,并要申报国家档案局,密送各省市档案局,如《卫生部门行政、企业系统档案材料保管期限暂行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
(四)同种类行政机关档案存放期限表它是由档案资料工作管理方法行政机关或负责人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定编的,是同一种类(如院校、医院门诊、加工厂等)单位鉴定档案资料时通用性的根据和规范。
如××市院校档案存放期限表。
(五)行政机关档案存放期限表它是各行政机关依据本行政机关档案资料的详细情况定编的,特供本行政机关评定档案资料时应用的。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概述档案是指一切以纸张、磁带、光盘、电子、声像等形式记录有关本单位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活动的书面、电子、机械或其他载体的文书、文件等。
档案的保管是贯彻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单位行政管理、科研决策、文化建设和社会调查的重要基础。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是为了规范单位档案的管理而制定的,本文将详细介绍档案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的制定。
档案归档范围档案归档范围是指在单位日常工作中发生并记录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归档和保管的文件种类和档案材料的范围。
档案归档范围的具体内容如下:行政档案行政档案指在单位行政管理中产生、应予归档和保管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以下方面:1.组织机构档案:包括单位章程、工作规定、领导人员任免公示、干部人事档案、管委会、党委文件等。
2.经济管理档案:包括财务档案、统计档案、工程档案、采购档案、合同档案、商业资料等。
3.行政管理档案:包括各种行政许可、批文、审查、检查、监督等工作的文件、资料和记录等。
业务档案业务档案指各单位按照业务范畴所需记录、归档和保管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教育档案:包括教学档案、教育管理档案、教育统计档案等。
2.科研档案:包括科研项目申请书、研究计划、研究报告、实验记录等。
3.文化档案:包括文化建设档案、艺术团队档案、文艺活动档案等。
特定档案特定档案指反映单位工作、管理、经济、文化、科研等特定事项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安全保密档案:包括密级管理、安全隐患排查、保密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2.案卷档案:包括各种立案、审理,结案、公函、诉讼、仲裁、调解等案件的相关资料。
3.其他特定档案:包括外事档案、宣传档案、招聘档案、差旅档案、容错档案等。
档案保管期限档案保管期限是指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使用价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档案设置的保管时间,并根据档案特点设置不同的保管期限。
机关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之七
302019·6专题·《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文/ 丁德胜 张红机关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之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章第二节规定了机关档案形成、收集以及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要求。
机关档案形成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表明,从现行文件到档案是一个连续统一、前后衔接的运动过程,因而需要采取统一的工作制度、程序和方法来进行管理和控制。
《规定》将档案形成作为机关档案管理的起点,正是基于由此理论衍生的全程管理和前端控制思路,在尊重文件、档案管理规律并紧扣机关档案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
对于机关档案的形成,《规定》分3个层次提出了要求:1.按照程序和要求形成应归档文件材料《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
这一要求有两层含义:第一,机关履行职责要形成归档文件材料。
比如,在开展业务、党建、人事、财务等工作中都要产生相应的归档文件材料。
第二,形成归档文件材料要遵循有关程序和要求。
这里的程序和要求主要指的是相应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也包括档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比如,行政许可归档文件材料的形成除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应条例、办法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条后两款以及其他的档案管理要求。
为保证电子档案形成,《规定》特别提出“机关办公自动化和其他业务系统应当支持形成符合要求的归档文件材料”,要求办公自动化和其他业务系统为归档文件材料形成创造条件。
《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系统应当嵌入电子文件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和整理要求即为本款要求的具体内容之一。
2.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要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文件材料形成时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关系到档案的长期保存。
为满足长期保存需要,纸张、磁性载体、光盘等各种常见载体均要选择其中耐久、可靠的载体形式。
比如,纸张应选择纤维素含量较高的中性纸;胶片应选择银盐感光材料;光盘要选用档案级光盘等。
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发文单位:国家档案局发布日期:1987-12-4执行日期:1987-1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1983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
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1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05.05.17•【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5年5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档案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受理事项。
第六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三)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五)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六)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皖安监办〔2008〕132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省档案局皖档发〔2008〕21号文审核批准,现印发各部门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机关各部门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函,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3.08.02
•【字号】浙政办发〔2013〕101号
•【施行日期】2013.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
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3〕1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保留的96项和下放的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认真做好保留和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规范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同时,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管
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附件
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
保留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登记表
20
20
√
瑞丽市交通局
7
货运代理
《云南省道路运送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否
15
10
√
瑞丽市交通局
8
货运配载
《云南省道路运送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否
15
10
√
瑞丽市交通局
9
仓储理货
《云南省道路运送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否
20
20
√
瑞丽市国税局
18
设立、变更、注销
德国税发[2023]34号
否
30
20
√
瑞丽市国税局
19
核准延期申报
德国税发[2023]34号
否
3
2
√
瑞丽市国税局
20
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核准停业、延长停业
德国税发[2023]34号
否
2
1
√
瑞丽市国税局
21
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
德国税发[2023]34号
否
5
否
无
5
√
瑞丽 市档案局
13
销毁国有公司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存部分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告知》(国办发[2023]62号)
否
无
5
√
瑞丽 市档案局
14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受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存部分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告知》(国办发[2023]62号)
否
无
5
√
瑞丽市民政局
15
档案管理制度保管期限规定
一、总则为规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档案局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专门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文件和资料等。
三、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1.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
(1)永久保管: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决策、重大活动的档案;- 国家领导人重要活动、重要批示的档案;- 重大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秘密的档案;- 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档案;- 具有历史价值的个人档案。
(2)定期保管: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般性工作文件、日常业务文件;-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科技研究、基建、设备等档案;- 专门档案(如人物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
2. 定期保管的档案分为30年、10年两个期限。
四、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1. 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档案价值原则:以档案的价值为依据,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2)利用原则:以档案的利用需求为依据,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3)国家规定原则:按照国家档案局的相关规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 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并根据以下情况确定:(1)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提出意见;(2)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价值、利用需求和国家规定,提出建议;(3)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五、档案保管期限的变更1. 档案保管期限的变更,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2. 档案保管期限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档案保管期限确定依据发生变化;(2)档案价值、利用需求发生变化;(3)国家档案局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
六、档案销毁1. 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深圳市档案局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项目办公指南(1)
深圳市档案局⾏政审批和⾮⾏政审批项⽬办公指南(1)深圳市档案局⾏政许可和⾮⾏政许可项⽬办理指南⼀、⾏政许可项⽬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的审批办理机构:深圳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办理地址及电话:深圳市福⽥区市民中⼼B区红塔楼905室,82105073办理时间:周⼀⾄周五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除外)事项内容:集体所有、个⼈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审批。
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东省档案条例》。
事项条件:1、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2、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3、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赠送、交换、出售。
申请材料: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的复制件及⽬录。
申请表格:《深圳市档案局(⾮)⾏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单位填写)或者《深圳市档案局(⾮)⾏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个⼈填写)。
事项程序:1、受理材料;2、审查;3、批复。
事项时限:⾃受理申请之⽇起15个⼯作⽇内。
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事项的法律效⼒:取得批准⽂件后可以出卖、转让、赠送档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事项年审或年检:⽆。
投诉电话:82107779。
⼆、⾮⾏政许可项⽬(⼀)设置专门档案馆的审核或者备案办理机构:深圳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
办理地址及电话:深圳市福⽥区市民中⼼B区红塔楼905室,82105073。
办理时间:周⼀⾄周五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除外)。
事项内容:设⽴专门档案馆的审核。
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东省档案条例》。
事项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直属管理机构同意设⽴的⽂件、馆库设施材料。
申请表格:《深圳市档案局(⾮)⾏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单位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或者既可由国家税务局、也可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但不包括只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
二、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同时,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务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
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信访处,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
厦门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档案管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
厦门市档案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许可类A01 出卖、转让、赠送档案许可A02 档案服务机构开展档案服务范围核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类B01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B02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核准B03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B04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或签证备案类C01 档案管理情况登记C02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档案备案C03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C04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C05 档案服务机构设立、变更及注销备案出卖、转让、赠送档案许可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出卖、转让、赠送档案许可(厦档A01号)二、行政许可内容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十七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一)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的范围是指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二)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但不包括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法律依据:《档案法》第十六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六、申请材料目录(一)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四)档案的复制件。
法律依据:《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附件一。
七、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许可申请书》,可在厦门档案网站()免费下载。
八、受理机关厦门市档案局九、决定机关厦门市档案局十、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二)本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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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的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的规定》3.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以及有关的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