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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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新职业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培训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标准,但未在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职业.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培训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独自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以个人名义独自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额、方式和权利与义务.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域、冠名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

民办培训学校教学的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教学的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教学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属的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包含教学组织、老师评价、课程管理、学生考核等方面的规范。

第二章教学组织第三条学校应订立完善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目标明确,教学内容合理,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教学。

教学计划应包含各学科教学进度布置、教材使用、教学方法等内容,必需时可经审批后调整。

第四条学校应组织老师依据教学计划进行课堂教学,确保教学效果。

老师应依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采取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动性。

第五条学校应组织开展各类教研活动,推动老师的教学本领提升。

教研活动应包含定期教研沟通会、教学观摩、课题研究等形式,供应资源支持、经费保障和嘉奖激励措施。

第三章老师评价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老师评价制度,对每位老师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

老师评价应包含教学本领、职业道德、学科知识、教学结果等方面的考量。

学校应定期组织老师评价工作,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

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老师本人,并作为选拔优秀人才、调整老师待遇、培训改进教学等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老师评价结果应依照学校的规定进行保密,不得以评价结果作为任何形式的老师职务晋升或降低的依据。

第四章课程管理第九条学校应认真选用优质教材,符合国家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

选用教材应经过专业论证,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十条学校应订立详实的课程计划,保证教学进度合理,教学活动有序进行。

课程计划应包含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应组织老师进行课前备课,确保教学内容准备充分,教学准备工作具备可操作性和应用性。

老师备课应包含课件制作、课堂教具准备等环节。

第五章学生考核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科学、公正、严谨的学生考核制度。

考核应包含平常考核和期末考核两个阶段,平常考核包含课堂表现、作业质量等方面的评定。

民办培训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规律,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管理组织架构1. 学校设立校长、副校长、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

2. 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3.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和服务,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工作,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1. 教师管理制度(1)教师招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聘、选拔等方式,招聘具备相应资质的教师。

(2)教师培训: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3)教师考核: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考核。

2. 课程管理制度(1)课程设置: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生需求,科学合理设置课程。

(2)教材选用: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教材,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3)教学计划: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内容、方法和进度。

3. 学生管理制度(1)招生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公正、公平、公开招生。

(2)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学生评价: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关注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收支: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2. 预算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确保财务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五、后勤保障制度1. 校舍设施:确保校舍设施安全、整洁、适用。

2. 食堂管理:加强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3. 交通管理:合理规划校车线路,确保学生安全、便捷出行。

六、安全管理制度1. 校园安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2. 防火安全: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3. 防疫防控:加强疫情防控,确保师生身体健康。

七、监督与检查1. 学校设立监督委员会,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

民办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职责与审批程序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指导民办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四)中央驻滇和省属单位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机构设立与审批1. 学校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设立,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

2. 学校培训机构设立时,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2)培训机构章程;(3)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5)培训机构办学场所证明;(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 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培训机构管理制度1. 学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有序进行。

2. 学校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制定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3. 学校培训机构应配备合格的教师,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

4. 学校培训机构应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5. 学校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改进。

6. 学校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关于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7. 学校培训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四、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1.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

2. 学校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3. 对违反本制度的学校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民办培训学校教育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教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的教育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1. 学校设立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

2. 教育管理委员会下设教务处、教研处、学生处、后勤处等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教育教学管理1.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学校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市场需求,制定符合学生需求的课程体系。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2. 教学质量监控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3. 教师管理(1)教师招聘:学校按照招聘条件和程序,选拔具有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的教师。

(2)教师培训:学校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3)教师考核:学校对教师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晋升、续聘的重要依据。

4. 学生管理(1)招生与入学: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程序,选拔优秀学生入学。

(2)学生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文明素养和创新能力。

(3)学生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学生权益。

四、后勤保障与管理1. 设备设施:学校按照教学需求,配置教学设施和设备,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校园安全: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师生安全。

3. 财务管理: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五、奖惩制度1. 奖励: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师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2. 惩罚: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培训学校。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保障学校稳定和发展。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应设立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教学管理制度,监督教学质量和教学进度。

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制定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标准,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七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考勤和成绩管理制度,规范成绩评定和管理,确保学生的学习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应选用优秀的教材和参考书籍,开展科研创新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师资队伍管理第九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教师聘任和培训制度,确保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十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和提升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教师评估和反馈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管理和教育制度,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四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和管理制度,保障学生资料和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财务状况健康稳定。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行为的合规性。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XX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XX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xx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

民办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程序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指导民办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四)中央驻滇和省属单位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办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旨在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学校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第三条学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个性化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负责决策学校重大事项,校长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董事组成,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决定重大事项等。

2. 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3. 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包括课程设置、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评估等。

4. 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活动组织、学生奖励与处分等。

5. 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经费预算、收支管理、财务报告等。

6. 后勤处: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校园安全、卫生、设施维护等。

三、教育教学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课程,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评价体系,定期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教育教学策略。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设施建设,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开展丰富多样的学生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依法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向学员、教职员工公示。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负责统筹、监督、指导和协调学校的教学工作。

第二章教学计划与教学质量监控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根据培训课程的特点和学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明确培训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或教学质量检测中心,负责监控和评估教学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并及时向学员和学员的家长反馈学习进展。

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通过教学质量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对教学工作进行改进。

第三章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第九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招聘和评聘制度,选拔素质优良、专业能力精湛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教学技能和教育教学水平,定期组织教师交流研讨,促进教师成长和教学工作改进。

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对教师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教师奖惩、培训和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学员教育管理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员进行注册录取、学籍登记等工作,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制定学员考勤制度,规定学员的出勤要求和考勤管理措施,并及时记录和反馈学员的出勤情况。

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加强学员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学员参加各类课外活动,培养其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五章教学设施与资源管理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配备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设施的正常运行。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性质本学校是一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为宗旨。

第三条管理原则学校管理遵循合法性、规范性、公开性、民主性原则,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学校董事会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教职工大会学校设立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各项具体事务。

三、教育教学管理第八条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1.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市场需求,合理设置课程,制定教学计划。

2. 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连贯性。

第九条教师管理1.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

2. 学校应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3.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条学生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学校应关注学生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关爱。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质量评价1.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2. 学校应注重学生、家长、社会的评价意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制度一、引言民办培训学校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提高学业水平的重要教育机构。

为了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制定一套规章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办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二、学校管理组织机构1. 学校行政机构学校应设立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行政等方面的事务。

2. 学校教学机构学校应设立教务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的事务。

三、学生管理制度1. 招生与录取学校应公开招生,按照招生计划和录取条件进行录取。

录取时应核实学生的身份证明和学业成绩,并签订培训合同。

2. 学生注册与档案管理学校应及时为每位学生建立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业成绩等,并定期更新档案信息。

3. 学生考勤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考勤制度,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并提供请假理由。

4. 学生行为管理学校应制定学生行为规范,明确学生在校内的行为要求和禁止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戒措施。

四、教师管理制度1. 教师招聘与录用学校应按照招聘条件和程序进行教师的招聘与录用。

招聘时应核实教师的教育背景、教学经验等,并签订劳动合同。

2. 教师培训与发展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同时,学校还应为教师提供发展机会和晋升通道。

3. 教师考核与评价学校应建立教师考核与评价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五、课程管理制度1. 课程设置与调整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需求和教学目标,合理设置课程,并及时调整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

2. 课程质量监控学校应建立课程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对课程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提高。

六、安全管理制度1. 学校安全设施学校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安全出口、应急救援设备等,确保学校的安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辽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现将《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三章设立第四章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教学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进一步提升培训质效,服务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政发〔202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应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教育公益性,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各种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各种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各种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本培训管理制度旨在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体系,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员工及学生的全面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培训法》以及相关教育行政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明确培训目标,确保培训内容与学校发展需求相结合;(2)提高培训效果,提升员工及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3)规范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4)激发员工及学生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1)制定和修订学校培训管理制度,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2)组织、协调、监督各类培训活动的开展,确保培训质量;(3)分析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4)负责培训预算的编制和费用管理;(5)组织培训效果评估,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培训效果;(6)负责内部讲师的选拔、培养、管理和激励;(7)负责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报批工作;(8)对培训管理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确保其与学校发展相适应。

(注:以下内容请按照所给格式继续补充。

),以下为具体培训管理制度内容。

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各种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学校培训活动,提升培训质量,培养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

本制度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培训法》以及相关教育行政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保培训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1)制定和修订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制度与学校发展需求相适应;(2)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各类培训活动的实施,确保培训质量;(3)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分配培训资源;(4)负责培训预算的编制和费用管理,确保培训投入的合理性和经济性;(5)组织培训效果评估,对培训成果进行总结和反馈;(6)建立健全内部讲师管理制度,选拔、培养和激励内部讲师;(7)对违反培训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培训活动的正常秩序。

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制度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校的办学活动,包括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二)审核学校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学校的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四)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五)决定教职工的招聘、辞退和奖惩;(六)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董事会的决策;(二)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三)协调学校各部门的工作;(四)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六条学校应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相应课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明确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和要求,确保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学校应当选用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教学评价制度,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的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四章行政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模板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校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培训学校的全体师生、工作人员及校外合作单位。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设立以下管理机构:1. 校长室:负责学校全面工作,主持学校行政会议,协调各部门工作。

2.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3. 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包括招生、入学、学籍、休学、复学、退学等。

4. 教务科:负责教材、教学设施、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管理。

5. 财务科: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经费预算、收入支出、成本核算等。

6. 保卫科: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校园安全。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负责。

三、教学管理第六条教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学生为本,关注学生需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 强化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3. 优化课程设置,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4. 加强教学资源建设,提高教学效果。

第七条教学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1. 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2. 监督教学质量,开展教学评估。

3. 组织教师培训和教研活动。

4. 负责教材、教学设施、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管理。

四、师资队伍管理第八条师资队伍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2. 加强教师培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3. 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

4. 重视教师待遇,关心教师生活。

第九条教师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1. 制定教师招聘计划,组织教师招聘工作。

2. 负责教师培训和教研活动。

3. 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教师考核工作。

4. 保障教师待遇,关心教师生活。

五、学生管理第十条学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关注学生成长,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民办培训学校所有规章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所有规章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所有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师生健康成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培训范围学校开设多个培训项目,包括语言培训、艺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

学生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报名相应项目进行学习。

第三条学生管理1. 学生入学需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进行报名注册。

2. 学生需按时参加课程学习,不得擅自缺课。

3. 学生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

4. 学生在校内应文明礼貌,禁止打架斗殴,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5. 学生须爱护学校物品,不得损坏学校设施。

第四条教师管理1. 教师需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和教学经验。

2.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

3. 教师要关爱学生,严格要求自己,传授知识,引导学生。

4. 教师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不得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五条教学管理1.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对教师进行教学评估。

2. 学校建立课程评估制度,对课程质量进行评估。

3. 学校组织定期教师培训活动,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4. 学校加强学术交流,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六条费用规定1. 学校收取学费用于购买教学设备、教辅资料等。

2. 学生入学需一次性交纳学费,学费不予退还。

3.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制度,资助有需求的学生。

第七条奖惩制度1. 学生表现优秀者,学校将颁发奖励证书、奖金等。

2. 学生违反规章制度者,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严格处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1. 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2. 学校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增强防灾意识。

3. 学校严格管理校园安全,防止不法侵害事件发生。

第九条其他规定1.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学校有权对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学校将定期对全体师生进行学习教育,提升全体师生综合素质。

以上为民办培训学校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愿全体师生共同遵守,共同促进学校良好发展。

民办学校培训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培训项目,包括各类短期培训、长期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兴趣爱好培训等。

第三条培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二)以学生为本,注重质量;(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注重实效,服务社会。

第二章培训项目与课程设置第四条培训项目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生兴趣和学校资源进行合理设置,确保培训内容与市场需求相匹配。

第五条培训课程设置应遵循以下要求:(一)课程内容应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教育标准和行业规范;(二)课程体系应完整,涵盖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教育;(三)课程设置应体现时代特点,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四)课程设置应兼顾学生个性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

第三章培训师资与教学管理第六条培训师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教学经验;(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三)熟悉国家教育政策法规,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第七条培训教学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制定详细的培训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进度;(二)加强对教师的教学指导和监督,确保教学质量;(三)建立健全教学档案,记录教学过程和学生学习情况;(四)定期组织教学研讨,提升教师教学水平。

第四章学生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学生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明确学生权利和义务;(二)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三)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四)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帮助学生顺利就业。

第九条培训服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提供优质的学习环境和设施,确保培训质量;(二)建立健全学生档案,记录学生学习情况;(三)及时向学生反馈学习进度和成绩,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四)为学生提供就业推荐、职业规划等个性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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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一、基本办学规模每年不低于200人。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教学、实践场地标准:
教学管理办公用房:不得小于50平方米,有相应的办公设备;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教学设施、设备(电脑、投影仪等)齐全;
实习操作场所: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和满足职业工种实践操作的场地,场地要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学生宿舍:招收住宿学生的,参照技工院校学生住宿标准执行,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如属租用的场所,租赁期(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少于3年。

三、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的相关要求。

(二)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从事过公务员工作的,要符合有关聘任规定。

(三)教学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
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专职(培训机构与聘用人员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或高级技工学校)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个职业工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配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的实习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人员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对该职业相应等级教师的要求。

(五)理论教学教师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专职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教师均应具有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六)财务管理人员(专职不得少于1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四、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和大纲。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六、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出具自治区级会计师事务所200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不含固定资产)。

七、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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