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素类药物和血液制剂管理规范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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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加强激素类药物的使用管理,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质控办、医务科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工作组及职责
由质控办、医务科、药剂科对临床相关科室激素类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指导,检查结果及时反馈与临床科室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二、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专家组及职责
各相关科室质控小组负责本科室住院医师激素类药物使用的技术指导及安全检查。

三、激素类药物的使用原则
(一)严格掌握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二)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

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三)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

(四)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四、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1、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

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

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

(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

(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

(4)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8时和下午4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律。

在撤药时,应采取逐渐减量的方式,以使自身的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

(5)防止各种感染的发生,特别是防止多重感染的发生。

(6)为减少对胃肠道的刺激,可在饭后服用,或加用保护胃粘膜
药物。

6、下列情况禁用糖皮质激素:
⑴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
⑵当感染缺乏有效对病因治疗药物时,如水痘和霉菌感染等;
⑶病毒感染,如水痘、单纯疱疤疹性溃疡等;
⑷消化性溃疡;
⑸新近做过胃肠吻合术、骨折、创伤修复期;
⑹糖尿病;
⑺高血压病;
⑻妊娠初期和产褥期;
⑼癫痫、精神病的患者。

(二)性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1、性激素对其他器官的影响。

对其他脏器及疾病有一定影响,如肝脏、肾脏,角膜炎、角膜故对某些肝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以免引起不良反应。

2、勿间断治疗。

治疗中勿随意停用或漏用性激素,以免引起激素水平波动而影响疗效,甚至引起不规则出血。

3、治疗期限。

人工周期疗法以连用3个周期为宜,然后停药观察,以期待卵巢功能自行调整恢复,必要时经一定时期的停药后,再酌情使用。

4、性激素类药物性能上的特点。

(1)雌激素类药
对绝经后妇女应慎用,乳腺癌及女性生殖器恶性肿瘤禁用。

此类药服用后可引起恶心、呕吐、头昏、水钠潴留等副反应,如在睡前服,并与维生素B6、C及镇静剂同服,可减轻反应。

必要时可改为肌注。

用于功血时,血止后,不可骤然停药,而应逐渐减量,以免影响疗效。

(2)孕激素类药
大剂量应用强效孕激素类药对肝脏有损,有肝功能损害者应慎用或禁用。

(3)雄激素类药
不宜长期或过量应用,以免引起男性化。

每月总量以<300mg为宜,年轻妇女应慎用。

(4)LHRH(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及克罗米芬用药过程中应适当注意卵巢可能出现囊性增大,并可能破裂以及蒂扭转等。

(5)个体反应
机体对激素的反应常用明显差异,相同的剂量可能引起不同的效果和反应,用药应注意个体反应。

五、激素类药物的分级管理
(一)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B)
(二)短、中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时,需具备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且严格掌握适应症,品种选择原则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品种。

(C)
(三)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相应学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A)
(四)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症的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如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

(五)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的用量。

(六)由药剂人员负责处方检查,对处方中不合理的激素类药物的使用,药剂人员有责任记录并通知医师改正,并定期将情况汇总。

(七)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激素类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八)未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医务人员,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九)执业医师必须接受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理应用规范的培训,并要进行相关知识的考试考核。

(十)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各临床科室的激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全院通报检查结果。

(十一)对不合理使用激素类药物的医务人员将按照《处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黄岛区妇幼保健院激素类药物处方权限及人员名单
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血液制剂临床应用行为,提高血液制剂临床应用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特指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临床科室使用血液制剂。

三、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1、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各种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本办法仅指血浆医药产品,即血液制剂。

2、血液制剂品种遴选和调整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家论证,医院基本用药目录收载。

3、临床血液制剂采购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保证临床供应。

特殊情况下可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保留完整记录。

严格执行血液制剂的入库验收制度,入库时应对血液制剂进行全面验收,并对血液制剂的外观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入库的血液制剂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

4、临床使用血液制剂采用分级管理制度:
应用血液制剂的临床医师须具备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了解血液制剂的特点,掌握规范的应用方法。

(1)临床使用人血白蛋白治疗时需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长期应用(疗程大于3天)时需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3)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但仅限于1日内用量。

5、使用血液制剂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和有关规定合理应用,并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拟订给药方案,严禁超说明书用药。

6、血液制剂调剂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
予以调配,经复核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

7、血液制剂注射给药,必须单独配置,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

8、血液制剂注射给药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等确认无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无异常后方可给药。

9、静脉用血液制剂给药过程中,应密切加强对患者的监护,注意血液制剂的保存条件、给药方式、输注速度、输注时间、渗漏处理等环节,严格按要求控制,保障用药安全。

10、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血液制剂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加强安全性监测,一旦发生应立即对症处理,对其不良反应(事件)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按要求程
序上报,并在病历中有记录。

11、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血液制剂的临床应用管理,并根据“血液制剂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剂的临床应用。

12、药事管理委员会应组织血液制剂合理应用培训和教育,定期进行检查和使用情况的评价,对不合理应用提出改进意见。

13、血液制剂临床应用评价执行血液制剂专项点评。

四、黄岛区妇幼保健院血液制剂药物目录
五、我院现有血液制品使用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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