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报告重大失实刑事判决书》(2015)岚刑初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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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张某某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岚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大学本科文化,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福州市,住所地福州市。

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4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5年2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大专文化,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建瓯市,住所地福州市。

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4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5年2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丽萍,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4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提起上诉。

2015年2月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宗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龚丽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负责人,在明知自己没有资产评估师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北楼养猪场的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虚增面积16452.452平方米的资产评估报告。

被告人游某某在审核签批时未按照操作规程,明知张某某不具有资产评估师资质、其本人未认真审核,且在另一名资产评估师不知情的情况下,授意张某某代签名字,导致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重大失实资产评估报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经平潭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户籍证明、资产评估报告、补偿协议书、通话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在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虽未主动到案,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出具的失实评估报告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

建议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相应罚金。

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对指控他们出具失实评估报告无异议,但辩解报告出具不久即发现错误,没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龚丽萍提出,张某某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后,根据测量数据制作评估报告初稿时,因疏忽大意将猪舍的建设面积计算错误,导致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结论高出实际资产300多万元,但征收人并未按此结论对被征收人魏某甲进行补偿,没有给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征迁补偿工作流程,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书上签字后,尚需征收人一方的工作组组长、受聘律师以及指挥长层层审核把关、签字确认,最后由财务支付补偿款项,本案仅凭《评估报告》及尚未生效的补偿协议是不可能给政府征收部门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且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支持其指控张某某的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负责人,在明知自己没有资产评估师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北楼养猪场的资产评估业务。

其在对该养猪场的生产设备、房屋猪舍等固定资产进行勘验测量后,没有认真核对计算方法及数据结果,做出了一份虚增猪舍建设面积16452.452平方米的资产评估报告,并在明知被告人游某某没有到现场实地勘验的情况下,仍将该评估报告交予游某某审核签字。

游某某未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操作规定程序开展评估工作,在明知张某某不具有资产评估师资质、其本人未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评定估算、编制评估报告的情况下,由张某某承接养猪场评估业务、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做出资产评估报告后,游某某本人未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任何审核,并在另一名资产评估师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授意张某某代签齐某某的名字确认该评估报告。

导致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日出具了一份重大失实资产评估报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经平潭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到案的情况。

2、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实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有从事资产评估的资质。

3、资格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中级化工工程师以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资质,不具备资产评估资质。

4、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及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证实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作业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组团建设指挥部委托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产权人魏某甲的养猪场内的机器设备等7项、建筑物等20项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评估服务费29700元。

5、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作业区项目建设指挥部资产评估报告、建筑物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2份、记录材料3份,证实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张某某在评估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北楼自然村被征收的建筑物、设备时出错,并向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作业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出具了一份虚增猪舍面积16452.452平方米、总价格为4714143元的评估报告。

6、补偿协议书,证实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作业区项目建设指挥部与被征收人魏某甲草签养猪场的建筑物、设备等补偿款为人民币4714143元。

7、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作业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出具的建议,证实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重大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造成危及国家资金流失,给征迁工作增加巨大的阻力,严重影响了征迁工作进度,增加了征迁工作成本,严重影响重点项目进度,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等恶劣影响。

8、平潭综合实验区监察专员办关于北厝镇吉钓北楼村养猪拆迁有关问题调查的情况报告,证实监察专员办已责成征迁指挥部取消与北楼养猪场草签的《征迁协议》,另行评估,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资产评估违规公司进行查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向全区通报。

9、平潭县综合实验区金井湾作业区建设指挥部出具的证明,证实了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北厝镇吉钓村北楼魏某甲占有的养猪场而出具的评报字(2013)第A7007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

指挥部未与该养猪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没有向财政申请资金。

10、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天泽司法鉴定(2013)建筑鉴字第0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平潭县吉钓安富养猪场”建设物和构筑物等总面积约1602.09平方米,该养猪场的工程造价、设备价值等总金额评定为人民币1562055.08元。

11、平潭县气象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4月2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天气实况是阴天间多云有零星小雨,以阴天为主。

12、通讯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手机号码与养猪场股东之一魏某乙手机号码之间电话联系情况。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自然身份情况。

14、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无前科劣迹。

15、证人魏某乙证言,证实他是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北楼养猪场的股东。

2014年三四月,包村工作队通知他的猪场要拆迁。

4月20日左右,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作业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镇干部潘某某、薛某某以及评估公司的评估师等人到他的养猪场丈量面积,由他与工作人员拉皮尺测量,工作人员报数据,评估师记录,当时他拿了一包香烟给评估师被拒收。

丈量前,评估师曾电话咨询他到
猪场的路线,测量后工作队当场出示丈量记录。

因当天下雨且时间比较晚,他们就去指挥部食堂吃饭,期间他询问评估师若发现丈量的数据有错能否修改,评估师说有错可更正。

饭后,他在丈量记录上签名确认。

按当时丈量面积估计可获赔400多万元,后因评估师把猪舍的建筑面积多算1万多平方米,虚增了300多万元,因此指挥部又委托另一家评估公司重新测量评估,结论是养猪场资产及生猪补贴等征收补偿价格为180多万元,现他已收到该补偿款。

在评估期间他因申报猪舍建设时间与评估师曾电话联系2次,没有向他人行贿,也没有约定事后给好处费。

16、证人魏某甲证言,证实他是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安富养猪场法人代表,其中魏某乙占50%股份,他与魏某丙各占25%股份。

2013年三四月,他听魏某乙说猪场要拆迁,因他主要负责猪场的具体事务,如养猪、配饲料等,拆迁事宜交给魏某乙处理。

2013年4月底,金井作业项目部工作人员到他猪场丈量面积,人员有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北厝镇的干部及评估师。

同年六七月,指挥部的人员叫他到指挥部签订拆迁赔偿协议书,赔偿金额为500余万元,他在协议书上签字。

后他听说评估师将丈量的猪舍面积计算错误,多算了1万多平方米。

他不认识评估公司的评估师,也没有与其联系。

17、证人薛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平潭县北厝镇党委组织委员,金井作业区项目指挥部把拆迁工作分配给乡镇,他作为吉钓村的包村领导及村支书参加拆迁工作。

魏某乙等人养猪场拆迁时,项目指挥部聘请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对养猪场进行评估。

2013年4月22日,他与潘某某、评估师以及指挥部工作人员陈某某、施某甲、魏某丁一起到现场,当时他和潘某某与拆迁户聊天,施某甲、魏某丁与评估师到养猪场主体进行测量,评估师将丈量记录带回由指挥部工作人员、魏某乙双方签字确认,更多资料详询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中心扣扣群18036376免费课件10月密卷押题分享群,每天考试真题练习,各科目重点难点知识点,让你做到每天进步一点点,提高一分,干掉千人!并出具了评估报告。

拆迁包户干部与拆迁户谈妥赔偿事宜后,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书,并由拆迁公司审核程序及材料准确性,报送指挥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指挥部再直接支付补偿款给拆迁户。

指挥部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签字盖章并由财务支付补偿款,按正常流程该补偿款是在8月初支付,但在支付前一两天因有人举报,才停止支付。

后因纪委调查时,他才知道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猪舍面积被虚增了1
万多平方米,赔偿金额虚增300多万元。

对此群众议论纷纷,对政府产生不信任,党委政府公信力下降,魏某乙等人心理落差太大,导致养猪场拆迁困难,且吉钓村的其他被征迁群众认为政府工作人员指使评估人员制作失实评估报告,搞得拆迁户思想工作不好做,群众觉得可暗箱操作进行虚增,以便获取更多赔偿款,造成拆迁工作进度极其缓慢,陷入僵局。

18、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平潭综合实验区台湾工作部外事侨务处处长。

2013年7月31日,评估公司将养猪场的正式评估报告提交给施某乙,当日下午,他与魏某乙联系,让魏某乙等人到指挥部见面,施某乙当场将评估报告给魏某乙看,魏某乙认可了评估结果,后魏某甲到场签订补偿协议书,指挥部还没有支付魏某乙等人征迁补偿款。

19、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他是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的村民。

因评估公司给魏某乙等人的养猪场评估多出300多万元,村民觉得是评估公司和政府相互配合,且本村正在拆迁,大家心理不平衡,对政府工作不信任,认为自己房子也可以通过操作获得更多赔偿款。

20、证人施某丙证言,证实他是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支部副书记。

他听说魏某乙养猪场拆迁时估价400多万元,是评估公司估算错误,这件事影响极为严重,群众议论纷纷,认为是政府与评估公司配合才有办法给出如此失实的报告,拆迁时群众有抵触情绪。

群众认为自己也可以多赔,表示不多赔偿将不配合拆迁工作,导致拆迁工作一度停止。

2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他是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大山下老人协会会长。

他听说魏某乙养猪场拆迁时估价400多万元,多估算300多万元,这件事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群众认为政府与评估公司配合才有办法给出如此失实的报告,群众对拆迁工作有很深的抵触情绪。

有些群众到指挥部向领导抱怨,表示自己没关系得不到公正的赔偿,若不多赔偿将不配合拆迁工作,造成拆迁工作难以开展及影响指挥部领导办公。

22、证人施某丁证言,证实他是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施厝老人协会会长。

他听说魏某乙等人的养猪场拆迁时评估价为400多万元,这是严重失实的估价,村民议论纷纷,大家都觉得评估公司很不负责任,对评估公司与政府极度不信任,认为政府与评估公司相互配合,评估公司才敢出具如此巨大错误的报告。

后拆迁时群众有抵触情绪,有些群众还到指挥部向领导抱怨,表示如果不多赔偿将不配合工作,导致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23、被告人游某某供述,他任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因其公司在平潭中标的远大船厂评估业务中,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作业区项目建设指挥部的施某乙对其公司的印象不错,后施某乙致电张某某让其承接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北楼养猪场的评估业务,张某某就以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的名义承接该业务。

张某某到养猪场实地勘验、收集资料,事后公司与指挥部补签《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

张某某提交评估报告初稿给公司审核部门审核,经委托方即指挥部一方确认后交给他签字,他授意张某某代签挂名公司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齐某某的名字,加盖公司公章及评估师的私人专用章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按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才有效力,更多资料详询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中心扣扣群18036376免费课件10月密卷押题分享群,每天考试真题练习,各科目重点难点知识点,让你做到每天进步一点点,提高一分,干掉千人!张某某没有资产评估资质,不能签署资产评估报告,而他和齐某某都没有参与该养猪场评估业务的现场实地勘验。

该份评估报告虚增了1万多平方的猪舍面积,价值评估为400多万元,因客观上不可能出现一个16000多平方的猪舍,这是比较低级的错误。

张某某将评估报告交给他签字时,因他的眼疾一直未能康复,对文字类、图像类的书面材料无法看清,他没有仔细审核报告就签署了。

2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他是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土地及房地产估价。

2013年4月22日,施某乙联系他到北厝镇吉钓村
北楼评估一个养猪场,当天上午10时许,他到实地勘测,负责记录数据并拍照。

测量时下雨,他把丈量记录带回指挥部会议室,由征收方工作人员施某甲、魏某丁及被征收方的魏某乙签名确认。

后他向公司的总经理游某某汇报承接该业务,公司就与指挥部补签了“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及“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后他整理丈量记录并制作“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报送指挥部和被征收方确认,确认后他在计算时将猪舍面积又多乘猪舍3的长度25.68m,导致面积多出了15000多平方米,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价格变成4714143元。

他有土地及房产的评估资质,但没有资产评估资质,数据整理后,他把评估报告初稿送交公司的审核部审核,并层报给游某某,游某某没有审核就签字确认并授意他签注齐某某的名字,加盖公司公章及两位评估师个人专用章后出具了评估报告。

游某某、齐某某没有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且齐某某也不知公司承接该业务以及他代签名字出具评估报告。

丈量面积时,魏某乙曾两次送钱被他拒收,后他与魏某乙就养猪场建筑年限和评估进度问题曾电话沟通,双方没有约定事后收受贿赂,也没有人干预或指使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关于游某某、张某某及辩护人龚丽萍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作为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在承接涉案的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未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操作规定程序开展评估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重大失实。

在征迁过程中,政府征收部门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作为对被征收资产进行补偿的重要依据,并与被征收人草签了补偿协议,但由于二被告人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重大失实,被征迁的群众对评估机构与政府工作不信任,有抵触情绪,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导致拆迁工作更加难以开展。

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在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给政府的征迁工作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经公安机关通知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游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维
人民陪审员高扬卿
人民陪审员李雄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林海泽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更多资料详询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中心扣扣群18036376免费课件10月密卷押题分享群,每天考试真题练习,各科目重点难点知识点,让你做到每天进步一点点,提高一分,干掉千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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