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报告重大失实刑事判决书》(2015)岚刑初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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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张某某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岚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大学本科文化,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福州市,住所地福州市。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4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大专文化,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建瓯市,住所地福州市。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4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丽萍,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提起上诉。2015年2月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宗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龚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负责人,在明知自己没有资产评估师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北楼养猪场的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虚增面积16452.452平方米的资产评估报告。被告人游某某在审核签批时未按照操作规程,明知张某某不具有资产评估师资质、其本人未认真审核,且在另一名资产评估师不知情的情况下,授意张某某代签名字,导致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重大失实资产评估报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经平潭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户籍证明、资产评估报告、补偿协议书、通话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在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虽未主动到案,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出具的失实评估报告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相应罚金。
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对指控他们出具失实评估报告无异议,但辩解报告出具不久即发现错误,没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龚丽萍提出,张某某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后,根据测量数据制作评估报告初稿时,因疏忽大意将猪舍的建设面积计算错误,导致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结论高出实际资产300多万元,但征收人并未按此结论对被征收人魏某甲进行补偿,没有给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征迁补偿工作流程,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书上签字后,尚需征收人一方的工作组组长、受聘律师以及指挥长层层审核把关、签字确认,最后由财务支付补偿款项,本案仅凭《评估报告》及尚未生效的补偿协议是不可能给政府征收部门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且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支持其指控张某某的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负责人,在明知自己没有资产评估师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北楼养猪场的资产评估业务。其在对该养猪场的生产设备、房屋猪舍等固定资产进行勘验测量后,没有认真核对计算方法及数据结果,做出了一份虚增猪舍建设面积16452.452平方米的资产评估报告,并在明知被告人游某某没有到现场实地勘验的情况下,仍将该评估报告交予游某某审核签字。游某某未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操作规定程序开展评估工作,在明知张某某不具有资产评估师资质、其本人未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评定估算、编制评估报告的情况下,由张某某承接养猪场评估业务、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做出资产评估报告后,游某某本人未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任何审核,并在另一名资产评估师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授意张某某代签齐某某的名字确认该评估报告。导致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日出具了一份重大失实资产评估报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经平潭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到案的情况。
2、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实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有从事资产评估的资质。
3、资格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中级化工工程师以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资质,不具备资产评估资质。
4、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及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证实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作业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组团建设指挥部委托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产权人魏某甲的养猪场内的机器设备等7项、建筑物等20项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评估服务费29700元。
5、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作业区项目建设指挥部资产评估报告、建筑物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2份、记录材料3份,证实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张某某在评估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北楼自然村被征收的建筑物、设备时出错,并向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作业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出具了一份虚增猪舍面积16452.452平方米、总价格为4714143元的评估报告。
6、补偿协议书,证实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作业区项目建设指挥部与被征收人魏某甲草签养猪场的建筑物、设备等补偿款为人民币4714143元。
7、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作业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出具的建议,证实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重大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造成危及国家资金流失,给征迁工作增加巨大的阻力,严重影响了征迁工作进度,增加了征迁工作成本,严重影响重点项目进度,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等恶劣影响。
8、平潭综合实验区监察专员办关于北厝镇吉钓北楼村养猪拆迁有关问题调查的情况报告,证实监察专员办已责成征迁指挥部取消与北楼养猪场草签的《征迁协议》,另行评估,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资产评估违规公司进行查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向全区通报。
9、平潭县综合实验区金井湾作业区建设指挥部出具的证明,证实了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北厝镇吉钓村北楼魏某甲占有的养猪场而出具的评报字(2013)第A7007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指挥部未与该养猪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没有向财政申请资金。
10、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天泽司法鉴定(2013)建筑鉴字第0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平潭县吉钓安富养猪场”建设物和构筑物等总面积约1602.09平方米,该养猪场的工程造价、设备价值等总金额评定为人民币1562055.08元。
11、平潭县气象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4月2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天气实况是阴天间多云有零星小雨,以阴天为主。
12、通讯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手机号码与养猪场股东之一魏某乙手机号码之间电话联系情况。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自然身份情况。
14、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无前科劣迹。
15、证人魏某乙证言,证实他是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北楼养猪场的股东。2014年三四月,包村工作队通知他的猪场要拆迁。4月20日左右,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作业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镇干部潘某某、薛某某以及评估公司的评估师等人到他的养猪场丈量面积,由他与工作人员拉皮尺测量,工作人员报数据,评估师记录,当时他拿了一包香烟给评估师被拒收。丈量前,评估师曾电话咨询他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