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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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要求,行业协会与行业工会于2009年2月12日修订。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本合同自2009年3月10日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发展和保障职工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经上海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城市交通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工会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结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公司化管理,个人承包经营模式的特性,确定从业主体劳动者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标准和经营企业的责任。
第三条对业内认可本合同的企业和驾驶员,本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本合同驾驶员是特指悬挂顶灯从事出租汽车运营,工作形式为车辆承包经营的驾驶员。其劳动报酬按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中的约定获取。
第五条车辆承包经营定额和承包费用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企业和驾驶员通过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确定。
第六条驾驶员劳动报酬是按月营业收入扣除承包费用和汽油消耗、车辆修理、事故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后多劳多得。劳动报酬中含基本工资(全市最低工资数)和承包经营收入两部分。因此,驾驶员在按国家或企业规定带薪离岗期间的报酬,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七条经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行业车辆承包经营的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八条经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管驾驶员工作时间,防止疲劳驾驶,确保安全行车。驾驶员应根据承包经营的需要,自行调节好工作时间,注意劳逸结合。
第四章休息休假
第九条企业要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安排好驾驶员探亲假、婚丧假、病产假及工伤等假期,安排好替班,加强车辆管理。
驾驶员探亲、婚丧、产假等假期的工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驾驶员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当年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执行。如依法终止工伤驾驶员的劳动合同,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执行。
驾驶员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条现驾驶员车辆承包经营的收入中已包含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工作报酬,遇上述时间工作时,不再另计报酬。(2008年起增加的一天法定假日,可并入年休假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应统筹安排好驾驶员的年休假,如企业未安排的,则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日工资的300%支付休假报酬,其中包含驾驶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实发按日工资200%支付)。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认定,拟以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核定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企业根据运营的情况统筹安排好年休假,安排年休假时要充分考虑驾驶员的意愿。企业安排确定后,驾驶员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享受正常工作待遇。驾驶员享受年休假的,企业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日工资计发。休假期间由企业安排替班,加强车辆管理。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十三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驾驶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企业代收代缴。
一般情况下驾驶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如要超额缴纳,企业和驾驶员应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执行。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得低于当年度的月缴存额下限。有条件的企业经和驾驶员协商一致后,可缴存补充公积金。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提倡组织职工参加工会互助补充保障。
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实施女驾驶员的劳动保护。女驾驶员享受的特有假期,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第六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工会协商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在执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通过职代会制定具体的企业集体合同,并报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过后执行。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形式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企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九条企业定向招收的出租汽车运营驾驶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车辆
经营承包形式的,应同时签订承包合同。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同),因驾驶员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时,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驾驶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处理。用人企业应按规定给予驾驶员经济补偿和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义务。经济补偿标准按驾驶员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执行。
第二十条企业和驾驶员已签定劳动合同,同时签订车辆经营承包合同的,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车辆经营承包合同期满后,驾驶员提出不再续签车辆经营承包合同的,劳动合同同时终止。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合作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全面履行合同,由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组长由行业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小组应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半年互相通报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九章集体合同期限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在完成签订程序之后,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双方协商代表对本合同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