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8•【字号】陕政办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36号2004年5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计委、环保局编制的《陕西省渭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渭河是黄河的第一大支流,被称作陕西的母亲河。
流域内集中了全省59.5%的人口、56%的耕地、72%的灌溉面积和82%的工业总产值,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省的72.7%。
渭河流域关中地区已经成为陕西社会经济发展的命脉,渭河治理直接关系到陕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渭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是渭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渭河流域污染治理问题,促进该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西部经济强省和“一线两带”战略目标意义重大。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重视渭河流域的综合治理问题。
温家宝同志就渭河流域综合治理问题曾两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充分论证,做好规划,将渭河综合治理要列入重要议程。
省委、省政府也明确要求,治理渭河污染,水利、环保、城建要联合作战,采取有力措施,堵住污染源。
一是突出“关”字,即依法治理,狠下决心,坚决关闭渭河沿岸所有的小造纸厂,对大造纸厂必须进行技术改造,达到排放标准。
二是突出“上”字,即解放思想,放开市场,关中54个县城都必须建污水处理厂,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做出详细规划,先行示范,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渭河流域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渭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按照《规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综合部署,认真实施。
渭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3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计委、环保局编制的《陕西省渭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渭河是黄河的第一大支流,被称作陕西的母亲河。
流域内集中了全省59.5%的人口、56%的耕地、72%的灌溉面积和82%的工业总产值,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省的72.7%。
渭河流域关中地区已经成为陕西社会经济发展的命脉,渭河治理直接关系到陕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渭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是渭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渭河流域污染治理问题,促进该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西部经济强省和“一线两带”战略目标意义重大。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重视渭河流域的综合治理问题。
温家宝同志就渭河流域综合治理问题曾两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充分论证,做好规划,将渭河综合治理要列入重要议程。
省委、省政府也明确要求,治理渭河污染,水利、环保、城建要联合作战,采取有力措施,堵住污染源。
一是突出“关”字,即依法治理,狠下决心,坚决关闭渭河沿岸所有的小造纸厂,对大造纸厂必须进行技术改造,达到排放标准。
二是突出“上”字,即解放思想,放开市场,关中54个县城都必须建污水处理厂,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做出详细规划,先行示范,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渭河流域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渭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按照《规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综合部署,认真实施。
同时,要加快污水处理事业改革,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逐步实现污水处理企业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
省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全省污水处理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陕DB陕西省地方标准DB 61-224-1996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04-15发布 1996-06-01实施陕西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技术内容5.监测6.标准实施附录A附录B附录C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了控制渭河水污染,保护渭河水系地面水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陕西省关中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并保持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是在国家“七〃五”攻关课题《渭河地方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75-60-02-05)的基础上,并参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及其修定稿(1995),针对渭河(陕西段)水环境污染严重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质量要求,对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挥发酚、氨氮等四种污染因子规定了较严于国家标准化10%-20%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值,以控制渭河地面水污染,保护渭河及其支流的径流及傍河补给水源地的水质状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司全印、张郁、陈清珍。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陕西省地方标准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 B61-224-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渭河水系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规定了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挥发酚、氨氮四种主要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向渭河及其支流排污水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是陕西省关中地区排污水单位环境管理、排污收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排放管理的执法标准。
渭河流域排放标准
《陕西省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目录1 新《标准》制定的背景 (4)2 制定新《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5)2.1黄河流域(陕西段)在陕西经济和环境保护地位突出 (5)2.2 黄河流域(陕西段)水污染严重 (4)2.3 流域水环境容量处于危机状态,纳污总量已超过水环境承载力 . 112.3 以重化工业为主,传统工业比重大的区域特点造成的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污染问题突出 (14)2.4 流域饮用水源面临污染威胁,饮用水安全存在潜在威胁 (14)2.5原有标准不能满足节能减排和环境管理的需要 (14)3.制定新《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16)3.1为实现节能减排和流域治理目标提供保证 (16)3.2 促进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有利于污染集中控制 (17)3.3 推进产业结构性污染的治理 (17)3.4 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和人体健康 (18)3.5 强化流域治理的法制观念 (18)3.6 为陕西经济发展保留一定的环境容量 (18)4. 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和指标的说明 (19)4.1 新《标准》对污水排放去向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排放标准不与功能区挂钩 (19)4.2新《标准》规定了哪些指标为什么只规定了19种指标 (19)4.3新《标准》与国家标准相比严在什么地方为什么 (20)4.4新《标准》中对污水处理厂排水进行了哪些规定22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有哪些规定为什么要适当提高排入污水的浓度标准 (22)4.6新《标准》中对其它污水的排放进行了哪些规定 (23)4.7 新《标准》对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作了哪些规定排水量是如何确定的 (24)4.8 新《标准》执行时间段的划分是如何考虑的 (25)5 新《标准》的可行性和效益分析 (25)5.1 执行新《标准》是否可行可行性的程度有多大 (25)5.2 新《标准》的执行将对环境带来哪些影响或效益 (25)5.3受新《标准》影响的现有企业出路何在 (27)1 . 任务来源和《标准》制定的背景“十五”期间,陕西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局部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1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1ICS 13. 060. 30Z60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 61/ 224-2011代替 DB61/224-2006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1 - 04 - 20发布 2011 - 05 - 01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原则批复的《关中一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促进区域水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陕西省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61/224-2006《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61/224-2006相比,扩充了指标体系,对生化需氧量(BOD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
-N)、挥发(Ar-OH)和石油类部分排放级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并增加十一项控制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从渭河水系(陕西段)扩展到陕西省内黄河流域。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振文、吕亚鹏、沈炳岗、黄西川、徐楠、宋丽娜、张霞、孙长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代替了DB61/224-2006。
DB61/224-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61/224-1996。
DB61/ 224-2011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黄河流域(陕西段)的排水单位排入地表水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16种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以各种排放形式向黄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陕政办函[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函〔2013〕70号)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2013年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6日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2013年行动计划2013年是实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2-2014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的关键年、攻坚年。
为进一步做好渭河污染防治工作,明确2013年防治工作重点,确保“渭河三年变清”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水质目标渭河干流:宝鸡市及杨凌示范区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达到20毫克/升以内,氨氮达到1.25毫克/升以内;咸阳市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达到32.5毫克/升以内,氨氮达到1.75毫克/升以内;西安市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达到32.5毫克/升以内,氨氮达到2.7毫克/升以内;渭南市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达到32.5毫克/升以内,氨氮达到2.5毫克/升以内。
重点支流:铜川市石川河出境断面水质达到Ⅳ类(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以内,氨氮1.5毫克/升以内);小韦河入漆水河断面化学需氧量达到70毫克/升以内,氨氮达到8毫克/升以内;新河入渭断面化学需氧量达到70毫克/升以内,氨氮达到8毫克/升以内;皂河入渭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达到175毫克/升以内,氨氮达到22.5毫克/升以内;尤河入渭断面化学需氧量达到70毫克/升以内,氨氮达到12.5毫克/升以内。
临河、灞河消灭劣Ⅴ类水质,其他支流达到水功能区划标准。
陕西省地方标准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1996
陕西省地方标准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61—224—1996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环境》
【年(卷),期】1998(005)004
【总页数】4页(P41-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652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渭河陕西段综合整治工程总指挥部的通知 [J],
2.贯彻新标准行业新希望——西安市墙体屋面材料工业协会召开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941-2018《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研讨会[J], 马岸奇
3.对陕西省地方标准《黑毛茶》(DB61/T1055—2016)\r技术解读及建议 [J], 苏京晶;张建成;周欣
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G3511菏(泽)宝(鸡)高速陕西段合阳至铜川高速公路合阳东互通至林皋段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20]182号) [J],
5.陕西省地方标准汉江水系(陕西段)地面水域功能区划分方案DB 61—262-1997(陕西省环境保护局1997-07-11 批准1997-10-01实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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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5•【字号】陕政办发[2004]122号•【施行日期】200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2号)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五日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近年来,渭河水质污染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改善渭河流域水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是关中“一线两带”建设的迫切需要,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依据《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陕西省渭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及《渭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以节水、治污和水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监控能力提升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调动流域相关企业的治污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作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用5年左右的时间,从支流、上游治理入手,认真查处和制止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渭河流域水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使水环境恶化的局面得到有效遏制。
沣河、(氵+皂)河、新河、小韦河、尤河等重点支流污染防治要取得明显成效,以确保渭河干流消灭劣V类水。
通过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水污染治理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相关企业和流域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建立水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为关中“一线两带”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 61 224-2011
ICS 13. 060. 30Z60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 61/ 224-2011代替 DB61/224-2006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1 - 04 - 20发布 2011 - 05 - 01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原则批复的《关中一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促进区域水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陕西省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61/224-2006《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61/224-2006相比,扩充了指标体系,对生化需氧量(BOD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
-N)、挥发(Ar-OH)和石油类部分排放级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并增加十一项控制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从渭河水系(陕西段)扩展到陕西省内黄河流域。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振文、吕亚鹏、沈炳岗、黄西川、徐楠、宋丽娜、张霞、孙长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代替了DB61/224-2006。
DB61/224-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61/224-1996。
DB61/ 224-2011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黄河流域(陕西段)的排水单位排入地表水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16种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以各种排放形式向黄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60-20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200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HJ/T 399-2007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09-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HJ 503-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一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5-2009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一中和滴定法HJ 597-2011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渭河陕西段水环境质量评价
杂系统的水质定性分析并对其进行量化处理 l 6 ] , 有效解决 了隶属度与权重 问题. 本文根据 2 0 1 4 年陕西省 渔业环 境水 质监 测数 据 , 应 用 改进 的模糊 层次 分析 法对 渭 河 陕西段 的水 环境 质 量监 测 数 据 进行 了研 究评
渭 河 陕 西 段 水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李 平 , 向太 吉 , 侯淑敏 , 王 丰 , 问思恩 一 , 任 惠丽
( 1 . 陕西省水产研究所 , 西安 7 1 0 0 8 6 ; 2 . 大连海洋大学 , 辽 宁 大连 1 1 6 0 2 3 )
摘
要: 应用改进 的模糊层次分析法对渭河 干流 陕西 段 2 o 1 4年各监测 点 5 个指 标进行水 污染程度权 重和隶属 度综合
5 3 . 8亿 m [ 】 ] . 渭 河水 质分 析 与科 学评 价是 渭河 综合 治理 的基 础 性 工作 , 对 渭 河 水 环境 质 量数 据 进 行 科 学
的评 价 , 才 能制 定 切 实 有 效 的 整 治 规 划 方 案 [ 2 ] . 用于河 流水环境质 量评价 的方法 较多 , 且 有 不 同 优 缺 点 3 ] , 在 水质 综合 评价 中 , 模 糊评 判法 与层 次分 析法相 结合 的模 糊 层 次分 析法 在 河 流 、 湖泊 、 水库 等 水 质
1 . 2 检 测参 数与 方法
选取 温度 、 p H、 溶解 氧 、 C O D 、 氨氮 N H, 一 N、 总氮 、 总磷 7个指 标进 行 分析 , 温度 、 溶解 氧和 p H用水 质 分 析仪 现场测 定 , 其余 监测指 标在 实验 室 内测定 , 总磷 采 用 钼酸 铵分 光 光 度法 测 定 、 氨 氮采 用 纳 式试 剂 光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单位】825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8-22【生效日期】1999-08-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本省渭河流域内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集中治理和分散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渭河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计划内予以安排。
渭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城建、地矿、农林、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情况。
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陕西省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目录1 新《标准》制定的背景32 制定新《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52.1黄河流域(陕西段)在陕西经济和环境保护地位突出52.2 黄河流域(陕西段)水污染严重42.3 流域水环境容量处于危机状态,纳污总量已超过水环境承载力112.3 以重化工业为主,传统工业比重大的区域特点造成的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污染问题突出142.4 流域饮用水源面临污染威胁,饮用水安全存在潜在威胁142.5原有标准不能满足节能减排和环境管理的需要163.制定新《标准》的意义和作用183.1为实现节能减排和流域治理目标提供保证183.2 促进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有利于污染集中控制183.3 推进产业结构性污染的治理193.4 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和人体健康203.5 强化流域治理的法制观念213.6 为陕西经济发展保留一定的环境容量214. 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和指标的说明224.1 新《标准》对污水排放去向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排放标准不与功能区挂钩224.2新《标准》规定了哪些指标为什么只规定了19种指标234.3新《标准》与国家标准相比严在什么地方为什么244.4新《标准》中对污水处理厂排水进行了哪些规定27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有哪些规定为什么要适当提高排入污水的浓度标准284.6新《标准》中对其它污水的排放进行了哪些规定294.7 新《标准》对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作了哪些规定排水量是如何确定的314.8 新《标准》执行时间段的划分是如何考虑的315 新《标准》的可行性和效益分析325.1 执行新《标准》是否可行可行性的程度有多大325.2 新《标准》的执行将对环境带来哪些影响或效益335.3受新《标准》影响的现有企业出路何在351. 任务来源和《标准》制定的背景“十五”期间,陕西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局部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十一五”期间是陕西国民经济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随着我省开展“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和“陕北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进一步实施,陕西经济在“十一五”期间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渭河干流(陕西段)水污染特征与控制对策研究
渭河干流(陕西段)水污染特征与控制对策研究高飞;薛科社;魏学东;张淳;刘鹏;王彬蔚;王林;解宏;赵钊【摘要】目的通过对渭河干流(陕西段)13个国控监测断面化学需氧量及氨氮监测数据分析,为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提供理论依据.方法采取污染状况调查、采集水样,测定其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含量,并绘制COD和氨氮的污染趋势变化曲线.结果2006-2009年渭河干流(陕西段)13个国控断面除林家村至常兴桥4个断面的水质达到水质功能标准要求外,其余9个断面水质均超过了其水质功能标准,且水质均为劣Ⅴ类,污染极为严重.结论推进渭河(陕西段)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排污标准、加强污水处理厂及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5个方面防治措施.【期刊名称】《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年(卷),期】2013(043)002【总页数】5页(P319-323)【关键词】渭河;水质污染;化学需氧量;氨氮;控制对策与措施【作者】高飞;薛科社;魏学东;张淳;刘鹏;王彬蔚;王林;解宏;赵钊【作者单位】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西安710054;西北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陕西西安710069;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西安710054;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西安710054;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西安710054;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西安710054;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西安710054;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西安710054;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陕西西安71006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522渭河是横贯陕西关中最大的河流,是黄河的一级支流[1],是陕西重要的地表水体。
随着近年来陕西省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农业用水量不断上升,排入渭河的污染物质逐年增加,致使渭河的水质污染不断加剧,已基本丧失了其原有的水质功能[2]。
近年来,陕西省委、省政府不断加强对渭河干流(陕西段)污染治理力度,渭河水质的总体恶化趋势得到有效的遏制,但仍有2/3的监测断面没有达到水环境功能的要求。
陕西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陕西环保厅
陕西省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政府《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的管理.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河流域下列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1、化学制浆造纸、果汁、化肥等企业和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2、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所归属的集团公司.第五条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除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外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凡向渭河流域水体直接或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具有核发排污许可证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 1 -第八条在本制度公布之前已建成并投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制度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具有核发权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在本制度公布之后建成生产,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0日内,应当向具有核发权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软件等方式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与决定送达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办结的经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办结,并将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应当在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DB61/224-2011)(DOC)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CS 13. 060. 30 Z60 DB61DB 61/ 224-2011代替 DB61/224-20062011 - 04 - 20发布2011 - 05 - 01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 ,促进区域水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陕西省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61/224-2006相比, 扩充了指标体系, 对生化需氧量(BODs )、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NH 。
-N )、挥发(Ar-OH )和石油类部分排并增加十一项控制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从渭河水系(陕西段) 扩展到陕西省内黄河流域。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振文、吕亚鹏、沈炳岗、黄西川、徐楠、宋丽娜、张霞、孙长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61/224-2006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61/224-1996。
DS61/ 224^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原则批复的《关中一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本标准代替DB61/224-2006《渭河水系 放级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本标准代替了DB61/224-2006。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 224-20111 范围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黄河流域(陕西段)的排水单位排入地表水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16 种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以各种排放形式向黄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 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224—2006代替DB61/224—199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06-10-18 发布 2007-04-18 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是对《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224—1996)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标准值不分行业,其标准值以“其它排污单位”的控制指标值为基础,参照GB 8979—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挥发酚(Ar—OH)部分排放级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增加控制项目一项——“石油类”;标准实施遵照标准不交叉使用原则。
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新黎吴卫东李合义魏学东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按照渭河水系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规定了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挥发酚(Ar—OH)和石油类五种主要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量,检测方法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向渭河及其支流排污水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GB 7488 稀释与接种法GB ll914 重铬酸钾法GB 7590 蒸馏后用 4一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1 蒸馏后用溴化容量法GB 7878 蒸馏和滴定法GB 7479 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81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l6488 红外分光光度法陕政办发(2004)100号批准的《陕西省水功能区划》3术语和定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指对除有地方行业排放标准或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以外的所有行业的污水综合排放限值所作的规定。
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06)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224—2006
代替 DB61/224—199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06-10-18 发布
2007-04-18 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入渭口
68.9
04070330101000
源头
两河桥
27.0
04070330203000
两河桥
入灞口
28.3
04070340101000
源头
呜犊镇
40.1
04070340203000
呜犊镇
入灞口
24.5
04070350101000
源头
金锁关
15.0
04070350203000
金锁关
入渭口
122.0
标准编号 GB 7488 GB ll914 GB 7490
GB 7491 GB 7478 GB 7479 GB 7481 GB/T l6488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混合废水标准值确定
(规范性附录)
DB61/224-2006
如果排放单位在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以上工业污水,其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 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的最高允许浓度。
眉县保留区 麟游源头水保护区 武功开发利用区 周至源头水保护区 周至开发利用区 户县源头水保护区 户县开发利用区 西安源头水保护区 西安开发利用区 长安源头水保护区 长安开发利用区 长安源头水保护区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陕西省黄河流域渭河水功能一级区划表
渭河流域排放标准
渭河流域排放标准渭河流域是中国的一个重要水域,其水质与环境的保护一直是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
而排放标准则是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环节。
渭河流域的排放标准主要由国家、省、市等多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制定,这些标准主要面向那些产生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农业废水等各种有害物质的单位。
这些单位必须在排放时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排放标准,以免造成水质恶化,影响渭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具体到施行上,排放标准包括核定标准、排放规定、标样采集、监督检查、处罚和补偿等方式。
其中核定标准是应用一定的技术和方法,对废水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生物性质进行检测,从而得出排放标准的数值;排放规定则是将排放标准的数值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规定进具体的环境保护法令中,以明确排放做法和要求;标样采集是对废水进行抽样检测,以检查其是否超过排放标准、是否达到环保要求;监督检查则是环保部门对排放单位进行审核、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废水排放单位的违法行为,强制其改善环境和矫正其错误;处罚和补偿则是针对违反排放标准的单位进行惩罚和补偿,以促使其改正错误、提高环保意识。
总的来看,渭河流域排放标准作为一种环保手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它能够为排放单位制定明确对应的环保要求,促使其采取高效有效的废水处理与排放措施;其次,它能够加强对排放单位的监管和管理,促使其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最终,它有助于保护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使其自然生态得到恢复和保护。
然而,要想真正实现渭河流域环保和水质改善,仅靠制定排放标准远远不够,还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厉行“绿色”发展,降低工业、农业等领域的污染;同时,也需要大力推动技术创新,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管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渭河流域环境的可持续向好,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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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0120101000
源头
马兰镇
44.6
Ⅱ
源头水
泔河
永寿、礼泉开发利用区
04080130103000
源头
入泾口
95.6
Ⅲ
取水、排污
旬邑开发利用区
04080120203000
马兰镇
入泾口
84.0
Ⅲ
取水、排污
北洛河
北洛河
吴旗源头开发区
04090010101000
源头
吴旗
94.1
﹥Ⅴ
入渭口
56.5
Ⅲ
取水、排污
千河
甘陕源头水保护区
04070230101000
省界(甘)
固关
13.6
Ⅱ
源头水
宝鸡开发利用区
04070230203000
固关
入渭口
111.5
Ⅲ
取水、排污
石头河
太白源头水保护区
04070240101000
源头
鹦鹉咀
34.6
Ⅱ
源头水
眉县开发利用区
04070240203000
鹦鹉咀
Ⅱ
源头水
西安开发利用区
04070290203000
丰峪口
入渭口
47.7
>Ⅴ
Ⅲ
取水、排污
决河
长安源头水保护区
04070300101000
源头
大峪口
18.7
Ⅱ
源头水
长安开发利用区
04070300203000
大峪口
大沣口
45.5
>Ⅴ
Ⅲ
取水、排污
滈河
长安源头水保护区
04070310101000
源头
石砭峪口
23.0
起始断面
终止断面
长度(km)
渭河
渭河
甘陕缓冲区
04070010304000
省界(甘)
颜家河
72.4
Ⅲ
Ⅱ
甘陕省界
宝鸡至渭南开发利用区
04070010403000
颜家河
王家城子
402.3
>Ⅴ
Ⅳ
取水、排污
华阴入黄缓冲区
04070010504000
王家城子
入黄口
29.7
>Ⅴ
Ⅳ
省际附近水域
通关河
甘陕缓冲区
04070190104000
GB/T l6488红外分光光度法
陕政办发(2004)100号批准的《陕西省水功能区划》
3术语和定义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指对除有地方行业排放标准或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以外的所有行业的污水综合排放限值所作的规定。
4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DB61/224-2006
4.1排放限值
DB61/224-2006
生化需氧量(B0D5)、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挥发酚(Ar—OH)和石油类的排放限值见表1.
省界(甘)
入渭口
30.4
Ⅱ
甘陕省界
小水河
陈仓开发利用区
04070200103000
源头
入渭口
43.0
Ⅲ
取水
清姜河
宝鸡源头水保护区
04070210101000
源头
杨家湾
21.0
Ⅲ
源头水
宝鸡开发利用区
04070210203000
杨家湾
入渭口
12.0
Ⅲ
取水
金陵河
宝鸡开发利用区
04070220103000
源头
5监测
监测必须符合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除验收和抽查监测外,还应设置与省环保局平台相衔接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流量进行连续监测。
5.1采样点
采样点设置应按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采样应在排污
单位排放口取样,排放口应规范化。
胡家河村
入渭口
323.5
Ⅳ
Ⅲ
取水、排污
马莲河
定边源头水保护区
04080090101000
源头
耿湾
67.1
Ⅲ
源头水
四郎河
甘陕缓冲区
04080100204000
省界(甘)
河口
30.1
Ⅱ
甘陕省界
DB61/224-2006
续附录C (资料性附录)
陕西省黄河流域渭河水功能二级区划表
水系
河流
功能区名称
功能区编号
附录B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
(资料性附录)
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M=C×q×l0-3
式中:M--污染物排放总量,kg/d
C一污染物排放浓度,g/m3
q一污水排放量, m3/d
DB61/224-2006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陕西省黄河流域渭河水功能一级区划表
水系
河流
功能区
功能区编号
范围
现状水质
水质目标
区划依据
入渭口
34.0
Ⅲ
取水
汤峪河
眉县保留区
04070250012000
源头
入渭口
43.9
Ⅲ
基本未开利用
漆水河
麟游源头水保护区
04070260101000
源头
良舍
23.8
Ⅲ
源头水
武功开发利用区
04070260203000
良舍
入渭口
127.8
Ⅲ
取水、排污
黑河
周至源头水保护区
04070270101000
源头
陈家河
76.0
Ⅱ
Ⅱ
源头水
周至开发利用区
04070270203000
陈家河
入渭口
49.8
Ⅲ
取水、排污
涝河
户县源头水保护区
04070280101000
源头
涝峪口
35.0
Ⅱ
源头水
户县开发利用区
04070280203000
涝峪口
入渭口
47.0
Ⅳ
取水、排污
沣河
西安源头水保护区
04070290101000
源头
丰峪口
30.3
呜犊镇
40.1
Ⅱ
源头水
西安开发利用区
04070340203000
呜犊镇
入灞口
24.5
Ⅲ
取水、排污
石川河
铜川市源头水保护区
04070350101000
源头
金锁关
15.0
Ⅱ
源头水
耀县、富平开发利用区
04070350203000
金锁关
入渭口
122.0
Ⅲ
取水、排污
沮河
耀县源头水保护区
04070360101000
范围
现状水质
水质目标
区划依据
起始断面
终止断面
长度(km)
泾河
黑河
长武缓冲区
04080110304000
省界(甘)
达溪河口
22.4
Ⅲ
甘陕省界
长武开发利用区
04080110403000
达溪河口
入泾口
14.2
Ⅲ
取水、排污
达溪河
长武缓冲区
04081010504000
省界(甘)
入黑河口
13.7
Ⅲ
甘陕省界
三水河
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新黎吴卫东 李合义 魏学东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61/224-2006
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按照渭河水系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规定了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挥发酚(Ar—OH)和石油类五种主要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量,检测方法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Ⅱ
源头水
DB61/224-2006
续附录C (资料性附录)
陕西省黄河流域渭河水功能二级区划表
水系
河流
功能区
功能区编号
范围
现状水质
水质目标
区划依据
起始断面
终止断面
长度(km)
渭河
滈河
长安开发利用区
04070310203000
石砭峪口
入决口
23.4
Ⅲ
取水、排污
灞河
蓝天源头水保护区
04070320101000
表1 五种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BOD5
20
25
300
COD
80
135
500
挥发酚
0.3
0.4
2.0
氨氮
12
18
25
石油类
5
8
15
﹡凡没有地方、行业、国家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本标准限值。
4.2混合废水标准值的确定
如果排放单位在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其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混台排放时的最高允许浓度。
DB61/224-2006
前 言
本标准是对《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224—1996)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标准值不分行业,其标准值以“其它排污单位”的控制指标值为基础,参照GB 8979—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挥发酚(Ar—OH)部分排放级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增加控制项目一项——“石油类”;标准实施遵照标准不交叉使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