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 [19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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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归档工作程序

高等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归档工作程序

二、归档重点:
本学院形成的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 文件材料及上级针对本院的指令性、指导
性件和需要学院承办的文件材料。
三、归档范围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 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有十一大类。
1、党群类
2、行政类
3、学生类
4、教学类
6、基本建设类 8、产品生产类 10、外事类
4
5 6 7
学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告及经费分配方案
学院仪器、设备移交清册及设备仪器报废,调拨报告和批复
学院有关仪器、设备业务工作的综合性统计材料 重点实验室建设材料
外购仪器设备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 备项目依据性材料、开箱验收、安装调试、 运行维修、全套随机技术文件、随机图样 等方面。 仪器设备类材料归档应注意:
实体分类号 类 目
CK11
CK12 CK13 CK14 CK15
综合
会计报表 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工资清册
CK11(综合)归档范围
序号 1 2 3 4 5 归档范围 上级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文件材料 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计划、总结、请 示、批复等文件材料 财会档案移交清册 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其他文件材料 财会档案销毁清册
括有关编辑出版管理工作中形成的计划、总结、规章制度、
重要会议记录、统计报表等方面的全套材料。
8、外事类(WS)
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 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 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 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
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
5、科研类
7、仪器设备类 9、出版物类 11、财会类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中央组织部1991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

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材料的鉴别第七条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

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

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

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和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沪委组[92]字第8号)以及中组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组通字[1996]22号精神,对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作如下规定: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且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查阅。

其它如持“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要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一律不予提供查阅。

二、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转借他人。

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

不得在案卷内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

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任意增删,未经同意不得复制。

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三、外省市欲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

如干部人事档案部分内容反映被了解人的情况,则提供有关部分。

四、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也应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对其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及日期,加盖部门公章。

对摘录复制的材料除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五、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在阅档室内或指定地方查阅。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借出使用,查阅单位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借阅,限期(两周内)归还,逾期须办理续借手续。

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 全宗原则:
一个全宗是一个不可分散的有机整体, 在管理中不容分散,不同全宗的档案不 允许混淆。即同一个全宗的档案具有不 可分散性和同一性。
▲文书档案:是指反映党务、行政管理等 活动的档案。(《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二)归档文件整理:将归档文件以件为 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 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明确了“以件为单位”的基本原则,并概 述了归档文件整理工作的基本环节。
★(六)装盒:将归档文件按室编件号顺序
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备 考表项目。 归档文件应严格按照室编件号的顺序装入档 案盒,与归档文件目录中相应条目的排列顺 序相一致,以保证检索到文件条目后能对应 地找到文件实体。 装盒时,应按照分类方法的不同,将不同类 别的归档文件装入不同的档案盒中。
理、生产技术管理)档案的整理应该符 合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的要求
◆科技档案(产品、科研、基本建设、 设备仪器)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 构成一般要求》(GB/T11822—2008) ◆基本建设项目文件的整理应该符合或 参照执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 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
改革的原则与宗旨——
(八字方针)
?
简化整理 深化检索
《规则》的特点概括为: 简化 、兼容 、灵活。
第三部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解读
主要内容—— 《规则》共分5个部分, 1个附录(7个图示) 一、范围 二、定义 三、整理原则 四、质量要求 五、整理方法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 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和其 他社会组织。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解读
转自四川省档案局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

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1991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

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材料的鉴别第七条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

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

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

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

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8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6年12月27日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档案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正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个人档案姓“密”的原因分析及适度开放的必要性

个人档案姓“密”的原因分析及适度开放的必要性

个人档案姓“密”的原因分析及适度开放的必要性近年来,有关人事档案知情权的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因立传时不能查阅前辈个人档案,有的因办理退休时暴露个人档案失真、工龄“缩水”,有的因人事调动时发现人事档案丢失,最终都把相关单位告上法庭。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一个小小的档案袋难道真的就是摆在每个人面前不可逾越的鸿沟?难道个人的人事档案对本人来说真的只能姓“密”吗?难道不能适度开放,让本人了解、修正和维护个人档案的真实性吗?一、个人档案姓“密”的原因分析1.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档案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和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从上述的条文规定来看,公民是应该有权查阅自己的个人档案,虽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是由中组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规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档案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

当前,大多数人事档案部门仍然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组通字?z1991?{13号)文件中提到“今后,干部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仍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主,”将人事档案的利用规定凌驾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上。

2.传统观念深度影响。

我国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诞生于战争时期,成长于计划经济年代,一直沿用以“计划管理”为核心的规定制度,承袭了手工管理的方式,“看摊守堆、重管轻用”、“保密保险、利用危险”的思想影响严重。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局限及修改建议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局限及修改建议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局限及修改建议作者:赵启才来源:《档案管理》2012年第06期198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实施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以往干部档案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并颁布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为我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促进了人事档案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可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并完善,其自身局限性逐渐显现出来。

在热议并酝酿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背景下,我们应认真厘清《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缺失并加以修订,使其日臻完善,更好地为我国人事档案管理保驾护航。

1 立法理念上,人的合法权益被损害1.1 上位法立法理念的偏差。

《条例》立法主要依据是《档案法》,而我国档案立法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受当时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的影响,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

传统的“国家至上、权力为大”的思维还没有完全摆脱,在立法过程中对民意重视不够,不注意及时了解民众的意见和征求民众的建议,再加上当时政府主导思想是管理本位为主,而对于服务意识没有得到应有的考虑。

其主要特点是“三重三轻”,即“重管理者权力,轻利用者权利”;“重法律的强制性,轻人文的关怀性”;“重公权的合理性,轻私权的合法性”,结果导致档案立法理念严重偏离法律理念。

1996年,《档案法》经历一次较大的修改,可是,“三重三轻”特点并未发生根本变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化,科学发展观贯彻实践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其立法理念的相对落后,已严重影响到我国档案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正面作用在不断衰减,修改完善已经提上议程。

1.2 《条例》立法理念过度意识形态化。

《条例》制订的另一依据是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

《条例》第一条规定:“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制订本条例。

”我国现行的人事档案工作起步于中国共产党建立之后开展的“革命战争”之中,完善于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期。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8.18•【字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三年八月十八日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跟更好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行为,维护单位与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进行聘用登记,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册》(以下简称:《聘用手册》)。

《聘用手册》记载受聘人员在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等情况,是计算工龄、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依据。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自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聘用登记。

市属事业单位、中央在沪事业单位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登记;区(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登记。

第五条办理聘用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2、编制核定批文(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4、聘用合同;5、聘用手册;6、证明受聘人员原就业状况的下列材料之一:①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应提供《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②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国家公务员的,应提供《上海是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或者《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③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企业职工的,应提供《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④受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应提供《就业报到证》;⑤其他情形的受聘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干部 人人事档案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工 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干部人人事档案工工作列列为 党建工工作目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十条 各级组织人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干部 人人事档案工工作,建立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工 作力力力量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一明确归档材料料的内容填 写、格式规范等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 求制发材料料。
干干部本人人和材料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料。
材料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料,在材料料形成 后1个月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干部人人事档案工工作机构移交。
第二二条 干干部人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人事等 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干部人人事管理理、人人才服务等工工作 中形成的,反映干干部个人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行行、思想认识、 学习工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工作作⻛风、工工作实绩、廉洁自自律律、 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料。
第三条 干干部人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用、管理理监督 干干部和评鉴人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干部人人才合法权益的重 要依据,是社会信用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 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干干部人人事档案工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列宁主义、 毛毛泽东思想、邓小小平理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 强党的全面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 兼备、以德为先、任人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理、改革革创新,服 务广广大大干干部人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大工工程,服务新时代 中国特色色社会主义伟大大事业。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

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1991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

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材料的鉴别第七条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

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

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

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

组通字(1991)11号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组通字(1991)11号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1991年3月29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

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材料的鉴别第七条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人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

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

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篇一: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第五条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第七条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第三章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第八条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具体收集归档范第九条公司各级党委(总支)、各厂、各处室(科室)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各单位党委(总支)的人事干事、组织干事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归档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离公司前全部移交档案馆。

组通字199111号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组通字199111号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1991年3月29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

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材料的鉴别第七条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人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

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

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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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 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 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 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 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十八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 管。
第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 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二十条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 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 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 管。
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 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 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 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 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件》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 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 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五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 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 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 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 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 管理单位 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 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 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劳动部门保管。
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 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第二十六条 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 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六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 密、科学地保管。
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 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 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指 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 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级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 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 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干部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 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及 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 平。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织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 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其具体任务是:
(一)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制 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四)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 (五)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 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组通字[199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 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 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 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 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 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 成部分。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返 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六)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 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 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 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 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第三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 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 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 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 节,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 部本人自带; (二)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 部档案;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 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 二)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 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
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
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
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 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 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处理;
训结业成绩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
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 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 复制(拍摄)。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 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 体规定。
第八章 档案的转递
第三十三条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 单位。
第四章 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
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 (一)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 (二)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 (三)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
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第十三条 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
第二十八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 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 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 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 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一条 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
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七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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