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一节套型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
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三节厨房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多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
多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一、前言多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是指在多层建筑的设计过程中,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确定混凝土结构的设计、计算、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多层住宅、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建筑的混凝土结构设计,对于其他类型的建筑结构设计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设计基础1.设计标准多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其中包括《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抗震设计规范》等。
2.设计基本要求(1)安全性:混凝土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建筑物的安全性要求,确保建筑物在使用寿命内不发生结构失稳、倒塌等安全事故。
(2)经济性:混凝土结构设计应尽可能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同时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建筑投资和运营成本。
(3)美观性:混凝土结构设计应符合建筑美学要求,使建筑物在外观上具有良好的形态和比例。
三、设计原则1.建筑结构形式多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确定合适的建筑结构形式,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状结构等。
2.结构布局多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合理布置结构体系,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并满足结构安全性和经济性要求。
3.材料选用多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设计要求,选用合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钢筋材料,同时考虑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4.结构计算多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结构计算,包括内力计算、截面尺寸确定、配筋计算等。
5.施工工艺多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特点和施工要求,选用合适的施工工艺,包括模板施工、混凝土浇筑、钢筋安装等。
6.验收要求多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完成后,应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包括结构安全性、施工质量、材料选用等方面的检验。
四、设计流程1.设计准备(1)确定建筑用途和功能。
(2)确定建筑结构形式和布局。
【通用文档】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doc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总则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高层及多层住宅主要设计指标限额标准
高层及多层住宅主要设计指标限额标准在当今的城市建设中,高层及多层住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为了确保这些住宅的质量、功能和经济性,制定合理的设计指标限额标准至关重要。
这些标准涵盖了从建筑结构到配套设施的各个方面,对住宅的建设和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对于高层及多层住宅,建筑面积的限额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效率、居住舒适度和建设成本等因素。
一般来说,高层住宅的建筑面积会相对较大,以充分利用垂直空间,但也需要避免过度追求建筑面积而导致居住密度过高。
使用面积则是指住宅中可供居住者实际使用的净面积。
合理的使用面积设计能够提高居住者的生活质量。
在设计中,要确保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主要功能区域的使用面积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例如,卧室的面积不宜过小,以保证能够放置必要的家具和提供舒适的睡眠空间;客厅应具备足够的活动空间,以满足家庭聚会和休闲娱乐的需要。
二、层高与净高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则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高层及多层住宅的层高和净高标准不仅影响居住的舒适度,还与建筑成本和能耗有关。
一般来说,住宅的层高在 28 米至 30 米之间较为常见。
过低的层高会给人带来压抑感,影响室内的通风和采光;过高的层高则会增加建筑成本和能耗。
净高通常要保证在 24 米以上,以确保居住者在室内能够自由活动,不感到局促。
三、户型设计户型设计是住宅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理的户型布局能够提高空间利用率,满足不同家庭的居住需求。
常见的户型有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等,每种户型都有其对应的面积和功能布局要求。
例如,一居室适合单身人士或年轻夫妻,面积可以相对较小,但要保证基本的生活功能;二居室和三居室则更适合家庭居住,需要合理划分卧室、客厅、餐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区域,同时要考虑动静分区、干湿分离等原则,以提高居住的舒适性和便利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总则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GB500961999版住宅设计规范全文
GB50096-1999 (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全文)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G B50096—1999(2003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总则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17653801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dwelling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bed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多层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套型dwelling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卧室bed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起居室厅living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2.0.9标准层typical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层高store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平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壁柜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吊柜wall-hung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跃层住宅duplex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自然层数natural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中间层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buildingof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ofto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走廊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semi-basement3套内空间3.1套型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2表3.1.2套型分类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3.2卧室、起居室厅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宜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为10m2;2单人卧室为6m2;3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3.3厨房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3.4卫生间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4、单设便器的为1.10m2;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套内使用面积m2/套;——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m2/套;——套型阳台面积m2/套;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 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3.6层高和室内净高3.6.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3.6.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3.6.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3.7阳台3.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3.7.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3.7.5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3.8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3.8.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3.8.2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3.8.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3.8.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门窗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3.9.2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3.9.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3.9.4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3.9.5表3.9.5门洞最小尺寸注:1表中门洞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4共用部分4.1楼梯和电梯4.1.1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4.1.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4.1.5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4.1.6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①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②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④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4.1.7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4.1.8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4.1.9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4.2走廊和出入口4.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4.2.2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4.2.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2.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4.3垃圾收集设施4.3.1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4.3.2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2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1多层住宅为0.40mX0.40m;2中高层住宅为0.50mX0.50m;3高层住宅为0.60mX0.60m;3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4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4.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4.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4.4.3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4.5附建公共用房4.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4.5.2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4.5.3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建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5.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5室内环境5.1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5.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5.1.3表5.1.3住宅室内采光标准注:1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2本表系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它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3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5.1.4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采取通风措施;5.1.5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5.1.6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5.2 保温、隔热5.2.1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5.2.2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起居室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5.2.3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5.2.4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5.3隔声5.3.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5.3.2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5.3.3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6建筑设备6.1 给水排水6.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6.1.2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中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6.1.3住宅室内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6.1.4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6.1.5给水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表;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6.1.6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6.1.7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6.1.8高层住宅的垃圾间宜设给水龙头和排水口;其给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水表,并应采取冬季防冻措施;6.1.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6.2采暖6.2.1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6.2.2表6.2.2室内采暖计算温度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摄氏度设计;6.2.3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6.2.4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6.2.5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6.2.6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6.3燃气6.3.1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6.3.2每套应设置燃气表;安装在厨房内的燃气表其位置应有利于厨房设备的合理布置;6.3.3套内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外,其它燃气热水器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和其它无自然通风的部位,宜设置在有机械排气装置的厨房内;2安装热水器的厨房或卫生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 3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气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有关规定;6.3.4住宅内燃气管道和其它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6.4 通风和空调6.4.1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所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6.4.2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除设置排气机械外,还应设置供房间全面排气的自然通风设施;6.4.3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6.4.4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6.4.5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摄氏度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6.4.6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厨房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6.5电气6.5.1表6.5.1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6.5.2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1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2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平方毫米,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3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4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5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6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等电位联结;7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6.5.3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6.5.4表6.5.4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6.5.5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足有线电视网的要求,一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终端插座,其它类住宅每套设两个;6.5.6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6.5.7每套住宅宜预留门铃管路;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宜设楼宇对讲系统;6.6 综合设计6.6.1住宅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设备和系统的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6.6.2建筑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占用空间,宜为住户进行装修留有灵活性;每套住宅宜集中设置布线箱,对有线电视、通信、网络、安全监控等线路集中布线;6.6.3厨房、卫生间和其它建筑设备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采暖散热器、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终端插座和电话终端出线口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6.6.4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6.6.5应合理确定各种计量仪表的设置位置,以满足能源计量和物业管理要求;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0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造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9 年 6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 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 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造设计规范》 GBJ96-86 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 1999 年 6 月 1 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造设计规范》 GBJ96-86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造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造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 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造设计规范》 GBJ96-86 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子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套内空间; 4. 共用部份; 5.室内环境; 6.建造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造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造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造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 号,邮政编码 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造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造设计研究院北京建造工程学院北京市建造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造设计院抚顺市建造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造科学研究院重庆建造大学建造城规学院哈尔滨建造大学上海市建造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 年 7 月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合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GB50096-2023高级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23高级住宅设计规范简介GB50096-2023高级住宅设计规范是中国的建筑设计规范之一,旨在指导高级住宅建筑的设计与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多层和高层高级住宅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公寓楼和别墅等。
设计原则根据GB50096-2023规范,高级住宅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建筑安全:高级住宅的结构应具备足够的抗震和抗风能力,以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
2. 空间布局:设计应合理安排住宅内部空间,以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和功能要求。
3. 采光与通风:设计应考虑采光和通风的需求,确保室内环境舒适。
4. 节能与环保:设计应采用节能技术和环保材料,以降低能耗和环境影响。
5. 便捷与安全:设计应考虑住宅的交通便利性和安全性,为居民提供便捷的出行和居住环境。
6. 设施设备:设计应合理配置高级住宅的公共设施和生活设备,提供便利的居住条件。
设计要求GB50096-2023规范对高级住宅的设计提出了以下要求:1. 建筑结构:高级住宅的结构应满足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建筑布局:设计应合理布局住宅的功能区域,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确保功能的合理分隔和联通。
3. 采光与通风:设计应合理设置窗户和通风口,以保证室内空气的流通和日照的充足。
4. 燃气与电力:设计应合理设置燃气和电力设施,确保供气和供电的安全和便捷。
5. 给排水系统:设计应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和设备,确保排水畅通和供水安全。
6. 防火与安全:设计应设置合适的防火措施和安全设备,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
7. 绿化与景观:设计应注重住宅的绿化和景观布置,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结论GB50096-2023高级住宅设计规范为高级住宅的设计和施工提供了指导和要求。
遵循规范中的原则和要求,可以确保高级住宅的质量和居住环境,提供舒适、安全和便捷的居住条件。
建筑设计师和施工方应严格遵守该规范,以保障高级住宅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满意度。
多层住宅设计要求规范
住宅设计规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多层住宅设计规范
多层住宅设计规范一、建筑布局1、建筑位置:多层住宅应选在离商业区、交通要道和公共设施等便利条件比较好的地段,同时要考虑住户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2、建筑朝向:建筑应选择朝向良好的方向,以确保充足的自然光照和通风,并避免阳光直射。
3、停车位规划:根据住户需要和停车位数量,合理规划停车场的位置和空间,以确保住户的停车需求。
二、建筑结构1、结构安全性:设计选用适当的结构形式和材料,满足建筑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要求,提高建筑的抗震能力。
2、噪音控制:采用隔音材料和隔音设计,减少住宅之间和住宅与外界噪音的传递,提供相对安静的居住环境。
3、防水防潮:合理设计建筑的防水、防潮措施,以确保多层住宅在潮湿环境和雨水天气下的安全和舒适。
三、空间设计1、户型布局:户型设计合理,在满足住户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少建筑的浪费和不必要的空间。
2、公共空间:合理规划公共区域的布局和功能,如大厅、走廊、储藏室等,以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和住户共享的空间。
3、私人空间:为住户提供私人空间,如卧室、起居室等,以满足不同的生活方式和需求。
四、安全设计1、消防安全:采取有效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提供逃生通道和灭火设备,保障住户的人身安全。
2、电气安全:合理设计电气系统,确保正常供电和防止火灾等危险事件发生。
3、人机工程:设计合理的门窗、楼梯等,方便住户日常生活,同时考虑儿童、老年人和身体有限的人的特殊需求。
综上所述,多层住宅设计规范对于住宅的布局、结构、空间和安全等方面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在设计过程中,我们要遵循合理、科学、安全、舒适的原则,以创造出符合人们居住需求的高品质住宅。
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居住需求的不断变化,多层住宅设计规范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满足人们对于高品质住宅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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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 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 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壁柜 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 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中间层 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走廊 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3 套内空间3.1 套型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宜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10m²;2 单人卧室为6m²;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²。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²。
3.3 厨房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²;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²;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²;4、单设便器的为1.10m²。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²);——套内使用面积(m²/套);——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²);——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²);——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m²/套);——套型阳台面积(m²/套)。
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 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3.6.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3.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3.8.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3.8.2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3.8.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 门窗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3.9.2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
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 门洞最小尺寸注:1 表中门洞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4 共用部分4.1 楼梯和电梯4.1.1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