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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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探讨
[摘要]本文概述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涵义、理论依据、实施原则和补偿途径。提出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取得的丰硕成果和不足,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源于实践、指导实践,为现代林业的蓬勃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探讨
中图分类号:tf04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 (2013)08-263-01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改善环境、净化空气等巨大的生态效益。我国新实施的《森林法》中已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和管理。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筹措方式、具体实施措施、补偿对象等机制尚不完善,要从根本上提高森林的生态功能,维系生态平衡,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1]。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涵义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涵义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生态效益补偿是指为控制生态破坏征收的费用。第二种观点认为,生态效益补偿特指为控制生态破坏、遏制资源衰竭而征收的费用,它的征收范围是现行排污费没有覆盖到的,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的各种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国类似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有资源补偿费,如水资源费和矿山开发费等[2]。
目前,被大多数人接受的是把生态效益补偿定义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效益补偿包括生态破坏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狭义的生态效益补偿,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
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劳动价值理论,二是外部性理论。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在森林的形成过程中凝结人类劳动,因而具有价值,应通过市场或其他方式实现森林生态价值的补偿。外部性理论认为之所以要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是因为森林生态效益对人类是有效用的,且森林生态效益不可储藏和移动,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回报,必须通过政府干预加以解决,外部性理论是当前研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广泛应用的理论依据[3]。
3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原则
森林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以无形的生态功能服务于社会,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我国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总体原则是“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
3.1 国家扶持为主的原则
今后林业发展的资金不能再靠对森林资源的掠夺式采伐,农民的投工投劳也应有所减少,特别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区多为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经济落后,大多为贫困地区,地方政府很难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投入大量资金,国家作为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和指导者,应该肩负起主要责任,承担主要建设资金。因此,
针对我国林业生态工程现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以国家财政扶持为主。
3.2 宏观调控、良性循环的原则
国家应采取宏观调控政策,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实行资金倾斜,调整产业结构,振兴当地经济,促进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的良性循环,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
3.3直接受益、法定补偿的原则
森林遭到破坏的原因是人们采伐木材,要保护森林,就必须使林木的所有者获得在正常情况下生产木材所得的同等收益。鉴于森林的生态效益是不具商品属性的特殊商品,无法通过市场交换实现价值补偿,若想使其公益性使用价值得以持续,只有依靠政府立法,通过税收形式收取,分配给森林的所有者或主管部门。
3.4 分类补偿、重点突出的原则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使用分配,应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区区别对待,划分补偿等级,对重点工程区进行重点扶持,实行补偿倾斜。依据上述原则,国家应通过立法,建立一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长期政策和机制,为生态保护和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稳定的资金渠道。
4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途径
根据国内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经验与做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扶持和相关地区、部门、行业等对生态效益的补偿。财政扶持资金可以通过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从有关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社会公众的政府税收中提取。
4.1 国家财政无偿扶持
财政对其资金扶持方式,首先是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费,其次是国家事业费拨款,再次是国家计委基建投资,主要按照年度计划项目管理方式,落实到具体的生态林建设工程项目上,包括对各种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替代产业和替代能源发展项目,以及生态移民项目的支持。
4.2 由受益者承担生态林建设费用
对于以发挥某种小型林业生态工程,其收益对象明确且较少,可以采用这种办法,从而体现“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其中又可分为,一是向受益者收取补偿费,二是由受益者直接投资生态林。
4.3 发行国债
通过发行国债筹集所需资金,相当于向未来借钱,并用未来的财政收入来还债。从理论上讲,林业生产周期长,营造生态林对后人有利,可见生态林有“时间外部经济性”,即生态林的生态效益具有长期效益,后代人也从中受益。因此,后代人承担一部分费用也是合理的。
4.4 接受捐助
可以通过公益性部门筹集该项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是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单位、个人和国内单位、个人的捐款或援助。4.5 收缴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
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做出《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决议》,
规定每个公民每年都要参加义务植树,但每年都有一部分人没有参加。因此,要认真贯彻执行该项决议,如果不愿意参加或有事无法参加的,应交纳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
4.6 开征生态税
近年来,西方各国陆续开征各种生态税种,不少国家建立一整套生态税制,逐步引入生态税制已成为传统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此外,亚洲国家新加坡、印度、韩国等以及走向市场经济的东欧国家如波兰、匈牙利也都不同程度的采取生态税收政策。
5 结语
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过程中,不断总结中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的成功经验,积极借鉴国外理论研究具有参考价值的成果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有益做法,在创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体系方面迈出坚实的一步,取得丰硕成果,极大地丰富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宝库,有力地指导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推动林业产业化发展。但是,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研究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有人认为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远不能满足林业发展需要,严重滞后于林业生产实践,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条件正在逐步成熟,但其理论体系尚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标准、方法的研究已经起步,但已有的研究离实际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我们应当重新认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开发与创新的重要性,将其提高到推动现代林业发展的高度来看,认真总结中国森林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