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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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制订的《上海市“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制订的《上海市“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制订的《上海市“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沪府办发〔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制订的《上海市“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档案局制订的《上海市“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30日上海市“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范本市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类型的电子档案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档案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网通办”电子档案是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凭证,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

将电子档案管理纳入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流程。

(二)全程管理。

根据电子档案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严密、完整的管控体系,对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中应归档电子文件的收集与采集、归档与整理、保存与利用、移交与接收等,实行全程管理。

(三)方便利用。

充分发挥电子档案高效、便捷的优势,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中电子档案分层次、分类别、按需求、按权限的共享利用。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大建委发[2009]182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建委发[2009]182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检验等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2007),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七月八日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保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形成、科学归档、妥善保管与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2007)、《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电子文件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是指按照规程编制、经过验收合格并归档的电子文件的集合。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电子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电子文件管理办法

审计机关电子文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过程中提取的电子文件管理,充分挖掘数据价值、规范电子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安全,不断提升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按照《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过程中的电子文件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通知》(档发C2012)7号)和《四川省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川委厅(2011)32号)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在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和提取的、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审计、计划内、计划外安排的审计或审计调查过程中向有关单位提取的电子文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我局在审计、审计调查、专项调查及专项数据提取等活动中取得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字、图表、报表、图像、音频、视频、数据库等各种不同形式的电子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管理,是指我局在审计、审计调查、专项调查及专项数据提取等活动中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的电子文件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在审计、审计调查、专项调查及专项数据提取等活动中获得的电子文件是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文件资料,是我局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

将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我局重要工作计划,实行统筹规划和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等进行规范管理。

(二)全程管理。

电子文件的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运行实现连续性、安全性、可控性。

(三)高效服务。

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我单位内外部共享利用、避免重复提取。

(四)专机存储。

制定专用存储设备,设置防护密码,与电子政务外网物理隔离。

(五)确保安全。

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我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法律法规,特修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凡是学校各单位在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其它职能活动中直接产生的、并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均应列入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范围。

(二)40个归档单位所形成的电子文件自形成之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双轨制”要求,在提供电子文件归档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纸制文件一并归档。

二、组织管理(-)学校各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负总责,并由兼职档案员任电子文件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归档与移交工作。

为了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将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本单位兼职档案员的岗位职责。

(二)学校档案馆是学校管理电子文件的归口单位,负责归档电子文件的集中保管与利用工作,并安排专门人员对学校各单位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鉴定、归档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同时,要更新使用好现有的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三)学校各单位在开发或改造本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时,应事前与学校档案馆协商,对学校档案馆出于维护电子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与提高管理效率为目的而提出的电子文件“实时捕获”接口等合理要求,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和采纳。

三、电子文件类型及收集积累相关要求(一)电子文件类型电子文件稿本类型可分为草稿、定稿和正式电子文件。

其类型代码分别为:M—草稿性电子文件;U一非正式电子文件;F—正式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格式类型可分为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超媒体链结文件、计算机程序文件和数据库文件。

其类型代码为:T—文本文件;I—图像文件;G一图形文件;V一影像文件;A一声音文件;O—超媒体链结文件;D—数据库文件;P—程序文件等。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26•【字号】琼府办〔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3〕26号),切实做好我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26日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助推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情况除外。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依法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办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办理系统,是指全省统筹建设用于办理政务服务的业务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通过政务服务办理系统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信息记录,由内容、结构、背景等组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浙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6日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档发〔2012〕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电子文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行使行政权力事项,履行公共服务、行政监管等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或交换共享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数据库等不同形式的电子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对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的电子文件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办结归档的电子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凭证,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

将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总体规划,实行统筹规划和统一标准、流程等进行规范管理。

(二)全程管理。

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的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运行实现连续性、安全性、可控性。

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0901实施)

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0901实施)

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7月28日发布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一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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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部门规章
名 称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
2003-7-28
主题词
电子公文归档
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7月22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换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十五条 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移交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六条 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九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有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44.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44.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维护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提高管理效率,促进信息共享,便于长期保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电子文件(以下简称项目电子文件)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产生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电子档案(以下简称项目电子档案)是指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一组有联系电子文件及其相关过程信息的集合。

第四条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应当遵循项目建设和信息系统运行的规律,坚持统一管理、全程管理、规范标准、便于利用、安全保密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竣工验收要求,协调相关部门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计划安排、人力组织、资金保障、质量监督提供支持。

第六条电子文件管理部门统筹领导项目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推进项目电子文件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将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档案专项验收内容。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领导责任制,纳入招投标要求,纳入合同、协议,纳入验收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明确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并对各参建单位的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制定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各项制度、规范、程序,并组织协调工程管理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实施。

电子文件管理办法

电子文件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子文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子文件的管理,实现公司总部和系统各单位电子文件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公司系统电子文件交换的应用及公司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通过集团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及其认可的子系统显示或流转并通过公司统一配置的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电子文件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最大效用原则。

公司系统文件处理采用电子文件方式。

(二)全程管理原则。

对电子文件的形成、识别、存储、传输、归档等实行全程管理,以保证电子文件质量.(三)完整性原则。

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经过传输、迁移等处理后仍能与处理前状态保持一致,无任何缺损.(四)可读性原则。

电子文件经过存储、传输、压缩、加密、媒体转换、迁移等处理后能够以可以识读、可以理解的方式输出。

(五)安全保密原则。

电子文件处理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第三章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系统各单位的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室)是电子文件处理与交换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处理与交换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下级单位的电子文件处理与交换工作。

信息技术部门是OA系统的技术支持和保障部门.第五条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室)职责:(一)制定OA系统电子文件处理与交换的具体工作规范及管理制度。

(二)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协调解决各使用单位在电子文件处理与交换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审查、认定电子文件处理流程的调整方案,电子文件类型的变更和增加。

(四)负责使用人员的权限管理。

第六条信息技术部门的职责:(一)负责系统OA的运行维护,确保网络畅通和OA系统正常运行,做好OA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按时备份数据.(二)根据相应审批手续,受理修改电子文件处理流程、系统用户注册、名称变更、撤销等相关申请.(三)组织和提供OA系统的技术支持,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制订OA系统运行的应急方案和技术管理规范。

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法 ,加 快 传 统 载 体 档 案 的 全 文 数 字 化 工 作 ,提 高 全 文 数 字 化 质 量 。
五 、完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的保障环 境
(十三 )加 强标 准化规范化管 理。严格执行 相 关 业 务 规 章 和 技 术 标 准 .按 照 统 一 的 规 范 开 展 档案数字化 、电子文件归档 、数据 库建设和档案 网 站 管 理 等 工 作 , 确 保 档 案 信 息 资 源 格 式 统 一 、 数据规范 、长期可读 、便于共享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适 用 于 本 市 各 级 党 和 国家 机 关 .其他组织可参 照执 行 。其他类 型电子文 件的 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
第 四 条 电子 公 文 归 档 管 理 的 原 则 是 :遵 循 电子 公 文 形 成 特 点 和 规 律 ,维 护 电 子 公 文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长期 有 效 利 用 。
[编 者 按 ] 为 了落 实 中共 上 海 市 委 办 公 厅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近 期 下 发 的 《关 于深 入 贯 彻 实 施 (上 海 市 档 案 条 例 >推 动 档 案 事 业进 一 步 发展 的若干意 见》 (沪委办 (2005]26号 )精 神 ,加 强 对 本 市 电子 公 文 的 归 档 与 管 理 ,保 障 电 子 公 文 的 完 整 、安 全 和 有 效 利 用 。根 据 国 家档 案 局6号令 《电子公文 归档 管理 暂行办 法》和 国家 标 准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与 管 理 规 范 》,上 海 市 档 案 局 研 究 制 订 了 《上 海 市 电 子 公 文 归档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暂行 )》,现 将 全 文 刊 登 如 下 :
(十 五 )加 大 专 门人 才 培 养 力 度 。 把 新 形 势 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相关 内容纳入 档案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积 极 开 展 档 案 信 息 资 源 开发 利 用 工 作 相关 知识 与技 能 的培 训 。

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浙档发〔2019〕13 号

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浙档发〔2019〕13 号

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党政机关(以下简称“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非涉密电子公文的归档与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以电子数字形式拟制、办理、管理的党政机关公文。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专指归档后的电子公文。

本办法所称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公文和电子档案内容、结构、背景和管理过程的数据。

第四条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其形成和利用规律,坚持“统一管理、全程管理、准确规范、便于利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应建立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保管、利用和— 2 —移交等工作。

机关公文办理部门负责电子公文收文、发文办理完毕后的整理归档(以下简称“预归档”);机关档案部门负责电子档案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对本单位电子公文系统预归档模块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提出要求;机关信息化部门负责为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根据档案管理需求开发建设电子公文系统预归档和交换模块,做好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对本级机关移交的重要电子档案进行接收和备份,并对同级机关电子档案移交进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统一的电子公文归档、交换与电子档案管理平台,实现馆室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电子公文归档第七条电子公文归档是电子公文办理的重要组成环节。

机关应根据《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及有关档案法律法规、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电子公文归档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电子公文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办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 当将项目电子档案纳入单位档案分类体系,按项目档案 管理规则编制档号,进行分类管理。”电子档案和其他档 案 一 样 ,都 具 有 类 属 性 ,这 也 是 档 案“ 成 长 ”的 内 在“ 基 因”。《办法》明确要求将项目电子档案纳入单位的档案分 类体系,这是按照档案的这一运动规律和特点的要求做 出的科学规定。在项目档案的管理实践中,只有对所形 成的归档文件及时进行归类处置,才能保持其“成长”的 连续性,才能为项目的顺利建设和今后的项目管理提供 连续的档案凭证保障体系和信息保障体系支撑。
《办法》的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电子文件 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领导 责任制,纳入招投标要求,纳入合同、协议,纳入验收要 求。”这是《办法》提出的第三至第六个“纳入”要求。我们 可以简称其为建设单位“四纳入”要求。“四纳入”要求涵 盖了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包括项目计划、项目招投标、签 署项目合同或协议(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监理等)、项目 验收(包括阶段性验收、预验收、终验)等关键环节和业务 阶段。长期的项目档案管理经验表明,如果项目档案的 管理同项目领导的责任相分离,往往会使项目档案管理 的整体质量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项目领导甚至会 自觉或不自觉地轻视项目档案的管理,从而造成项目档 案管理的人员缺乏、资源保证不足、制度建设松弛、标准 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影响项目档案的质量。 为此,《办法》特别强调要将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 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领导责任制”。
《办法》的第七条规定: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项 目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进行 监督、指导,将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档案专项验收内 容。”这是第二个“纳入”要求。由于传统的档案管理惯性 思想作用,一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常常只重视纸质档案 的管理,而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 档案的形成、积累、移交工作缺乏必要的重视,加之传统的 项目档案验收对“纸质档案”的偏爱,致使项目建设的电子 档案缺乏留存或残缺不全。这种传统惯性也在某种程度 上造成了档案管理成本的增加,不论是按照“双套制”的思 路打印纸质文件,还是在档案管理阶段投入大量人财物资 源搞“数字化”,都极大地增加了项目档案的实际管理成 本,降低了项目档案的使用效率。《办法》将电子档案管理 工作纳入档案专项验收内容的规定,不仅有利于改变项目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传统作业惯性,并在项目 建设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重视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和归档 管理工作,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为项目今后的管理、运营、 维护等各项工作的开展,保存系统、准确、完整、可用的电 子档案资源,降低档案管理的实际成本,并为项目物权人 和项目使用单位留下有效的电子档案凭证体系。

海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WORD11页)

海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WORD11页)

海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海南省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全省在海南省党政综合信息网与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公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保障归档电子公文的安全和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标准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和国家档案局第6号令《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单位在海南省党政综合信息网、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从电子公文产生时就要有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和严密的技术措施,对其实施超前管理。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七条归档电子公文应与其他载体和门类的档案第八条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档案局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与之相应的软件、背景信息和元数据一同归档,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性。

电子公文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纸质档案保管期限划分,电子公文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的保管期限应当与内容信息的保管期限一致。

电子公文密级划分按照国家、省关于纸质文件密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电子公文的机读目录上逐件标注涉密文件的标识。

第九条电子公文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档案部门进行逻辑归档,基本要求是:(一)依托海南省党政综合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的单位,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海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系统”上进行,未上海南省党政综合信息网的单位,在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上进行;(二)电子公文归档操作由形成部门完成;(三)归档完毕的电子公文要注明归档标识;(四)档案人员应会同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设定查询归档电子公文的权限;(五)归档电子公文的物理地址应指定在网络服务器上,服务器必须采取双机备份等可靠的备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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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办国办厅字〔2009〕39号)
(2010-07-28)
(中办国办厅字〔2009〕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文件管理,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国家历史记录,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国家信息化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形成和利用的规律,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

对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制度,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实行集中管理。

(二)全程管理。

对电子文件形成、办理、传输、保存、利用、销毁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三)规范标准。

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对电子文件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便于利用。

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对有价值的电子文件提供分层次、分类别共享应用。

(五)安全保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信息安全。

第二章电子文件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建立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系会议制度,由中共中央办公厅牵头,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电子文件管理工作。

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国电子文件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电子文件管理方针政策;
(三)审定电子文件管理规章制度、重要规划、重大项目方案;
(四)组织起草相关标准;
(五)研究解决全国电子文件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中共中央办公厅承担。

第六条县以上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明确负责电子文件管理部门,承担本地区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为电子文件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各级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为电子文件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化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为电子文件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电子文件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八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电子文件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工作流程,落实保障措施。

各单位文秘和业务部门负责电子文件日常处理;档案部门负责归档
电子文件管理;信息化部门负责为电子文件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持;保密部门负责涉密电子文件的保密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和保管本馆接收范围内各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
子文件,并依法提供利用;有条件的应当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本机电子文件备份中心或者异地备份库。

第三章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办理
第十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在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时,应当组织文秘、业务、档案、信息化、保密等部门提出电子文件管理的功能需求。

第十一条电子文件在形成和办理过程中,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够有效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调取查用;
(二)能够保证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
(三)在信息交换、存储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电子文件内容真实、完整。

涉密电子文件的原件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

第十三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当对电子文件形成的过程稿及其相关信息的留存和安全保密等作出
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在电子文件传输、交换时,应当遵循相关要求,对传输、交换过程予以记录。

第四章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移交
第十五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并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及时进行归档,由本单位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电子文件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子文件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实时或定期归档,定期归档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完成;
(二)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三)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应当同时归档;
(四)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当进行真实、完整、可用方面的鉴定、检测,并由相关责任人确认;
(五)电子文件应当以国家规定的标准存储格式进行归档,属于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使用专用保密存储介质存储,并按保密规定办理归档手续;
(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为纸质文件或者缩微胶卷同时归档。

第十七条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和整理。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受范围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已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的,应当按照其要求进行移交。

第五章电子文件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配备电子文件管理、利用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电子文件保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建立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和信息内容安全保密防护体系,执行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定期对电子文件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电子文件运行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将其及时迁移、转换;
(四)电子文件应当实行备份制度;
(五)根据电子文件不同载体保管环境的要求,选择适宜的保管条件。

第二十一条反映电子文件保管、利用过程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和保存。

第二十二条加强电子文件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保证电子文件在规定时间、地域、机构、人员范围内得到方便快捷的利用。

第二十三条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电子文件的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电子文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保密、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可在规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第二十四条应当为利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电子文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不受损害。

第二十五条电子文件的销毁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涉密电子文件的销毁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六条负责电子文件管理的部门和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对在电子文件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负责电子文件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一)电子文件管理不符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密要求的;
(二)不按照规定移交或者接收电子文件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文件的;
(四)损毁、丢失、篡改、伪造电子文件的;
(五)擅自提供、复制、公布、销毁电子文件的;
(六)擅自出卖电子文件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电子文件损失的。

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项情形,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文件内容、结构、背景和管理过程的数据。

第二十九条军队系统的电子文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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